量刑,被规范的“办公室作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3 05:41:54
量刑,被规范的“办公室作业”

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并成为独立一环,司法人权将更有保障  羊城晚报记者 林桂炎 黄魏俊 摄(资料图片)
羊城晚报记者 鲁钇山 黄亮
通讯员 林劲标
改革开放以来,法院的社会地位日益提高,市场经济的国策将其推到了历史前台。30年来,法律之治的正当性得到了越来越深刻的认同,法院正以前所未有的强度和深度进入到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秩序的调整中,引起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这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去年开始,一项具有重大影响的改革开始在全国试点———量刑规范化。这次变革中,广东再次走在了全国前列———
今年8月5日,在广东省量刑程序改革工作座谈会上,一组数据映入眼帘:从今年1月份推行“量刑纳入庭审”以来,全省法院共试行案件8121件,上诉率为8.74%,抗诉率为0.02%,“发改”率为0.25%,均有下降……
“以前,律师在法庭上对量刑没有发言权,被告人也没有。现在,可以在法官主持下就量刑问题与检察官展开辩论,法官还须据此依法裁判并说明量刑理由。这是司法改革的重大进步……”广东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何富杰说。
何为“量刑规范化”?
简而言之,就是法院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并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以期实现量刑的公开和公正。
量刑规范化到底是怎么回事?让我们从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说起———
今年2月9日晚上10时许,广州白云区人苏敏芝因杨某欠其赌债不还,遂纠集同案人朱权贵携带一支霰弹枪前往杨某家中,朝其大门开枪射击,导致该大门损坏。8月5日,白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在审判长主持下,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部分,将定性和量刑进行了程序区分,分别设立了定罪事实调查和量刑事实调查,定罪问题辩论和量刑问题辩论等阶段。量刑程序独立成节。被告人该判多少,控辩双方不再沉默,而是当庭展开辩论:
双方分别对量刑进行举证,分别出示证据证明被告人苏敏芝有累犯、立功等情节。法官随后要求控辩双方归纳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并对其刑罚适用问题发表意见,提出量刑建议。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主犯、累犯及立功表现等三个法定量刑情节和认罪态度较好等一个酌定情节。同时宣读了被害人认为被告人行为恶劣,要求严惩的量刑意见。最终“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处以1年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辩护人则表示,本案起因是杨某欠债在先、而苏敏芝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和立功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过合议后,法官做出判决:“法庭向被告人释明本案的量刑过程:寻衅滋事罪,相应的量刑起点幅度是6个月至1年6个月,本案考虑被告人是持枪作案,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确定量刑起点是1年3个月;本案没有其他影响刑罚量的基本犯罪事实,故本案的基准刑就是1年3个月;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被告人是累犯,增加基准刑的30%;有立功表现,减少基准刑的15%;当庭自愿认罪,减少基准刑的5%。计算出来的结果是1年5个月。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1年5个月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故本院确定其为宣告刑。”
苏敏芝当庭服判。
实际上,现在已经在广东全省展开的量刑规范化举措,所适用的刑事案件范围非常广,包括死刑,这在全国范围内都很罕见———
2009年5月25日凌晨,郭某在顺德区大良镇杏坛路口附近,以租车为由乘坐龙某的小汽车,将龙某骗到顺德区陈村镇弼教一村屎坑塘边。郭冷不防从身后用橡皮带勒住龙某颈部,还用水果刀捅向龙某胸部等多处。抢得700元后,郭某还一脚将已经身中18刀的龙某踢入塘中。后经法院鉴定,龙某为血气胸合并溺水死亡。此案日前在佛山开庭时,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十分明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郭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郭某罪不至死,希望能够判郭某死缓以下的刑罚……
为了实现量刑的公开和公正,法院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并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上述案例是广东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改革的一个缩影。
量刑辩论改变了什么?
量刑过程将更透明、不再重定性轻量刑、司法人权将更有保障。
记者了解到,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通常只会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是何种罪名发表意见,至于应当判处多少刑罚,则是由法官及合议庭进行评议决定的,控辩双方没有机会参与。这使量刑过程十分神秘。有行内人士常将其称为刑事审判中最大的“办公室作业”。
“纵使法官的量刑过程是客观公正的,但由于缺乏足够的透明度和参与性,在某些案件中难免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猜疑,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广东高院刑三庭副庭长陈小飞坦言。
对此,中国刑法学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教授颇有同感。他说,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科研教学中,“重定性,轻量刑”的现象普遍存在。比如现有通行的刑法教科书一般都有30余章节,可是涉及量刑的却只有1到2两章。但对于被告人来说,相对于罪名,更关心的是量刑,这将决定他要坐牢的时间。因此,忽视量刑的独立价值也在某种程序上导致办案人员认为只要定性对了,就不是错案,判多一点判少一些都没有关系。这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司法人权。
“由于过于看重犯罪定性,就会把主要精力放在罪名适用,而对于量刑就相对没有那么重视,这也导致了量刑无法做到精细化,尤其是对于酌定情节的审查和证据要求就没有那么严格。”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刑庭庭长简伟杰说出了一线法官的普遍感受。
而由于一直未能介入量刑,也导致法、检之间经常对量刑发生不同认识。广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张毅敏告诉记者:“改革前,检察机关通常不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这使得法庭在某些案件中未能充分了解并考虑检方的意见,出现了一些不必要的抗诉,同时,也无法充分实现检察机关对法院、法官裁量权的监督。”
记者调查了解到,重定性轻量刑的现象,客观上也使得公安机关办案时偏重于对法定量刑情节证据的收集,而对于其他酌定情节却不那么重视。比如在青少年犯罪案件审判中,对未成人的主观恶性要全面考量,尤其是成长环境,必须综合的判断才能作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如何进行帮教。而以往的模式很难看出这类证据对量刑结果的直接影响,引入量刑辩论无疑将使判决结果更趋公正。
广东再次先行先试
探索有两大突破:实现量刑程序的全覆盖、体现法官形成量刑结果的内心过程。
其实,针对旧有量刑模式的弊端,广东省高院、省检察院在数年前就开始尝试改革,获得很多宝贵经验。
在各地积极探索的基础上,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对量刑规范化进行实质性的调研论证。2008年7月,最高院在深圳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座谈会,同年8月下发了“关于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泰州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淄博市等4个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浦东新区等8个基层人民法院为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
去年12月28日,广东省高院、省检察院正式会签了《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下简称《意见》),并于今年1月下发全省试行。
《意见》规定,所谓的量刑程序,是指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建议,在人民法院组织或主持下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进行辩论,人民法院在刑事裁判中就量刑裁判结果说明理由和依据的活动。《意见》对量刑程序进行三大改革,主要体现在:明确了量刑建议权。即控辩双方均可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议,参与到量刑程序中来,共同促进量刑公正;规定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即在庭审的法庭调查阶段,可以相对集中地对量刑事实及其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和举证、质证;在辩论阶段,可以专门针对量刑问题展开辩论,充分发表意见;要求裁判文书说明量刑理由。
据陈小飞介绍,《意见》是广东法检两家共同先行先试、大胆探索的成果,其有两大突破:
———实现量刑程序的全覆盖。一方面,案件类型的全覆盖。除规定“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案件,一般不设置量刑程序”外,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案件种类和如何适用刑罚上全面放开,原则上所有公诉案件均可以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充分发挥量刑辩论在程序上的独立价值,使量刑工作更为公开和透明。而不仅仅是限制于适应于某些特定罪名。另一方面,庭审过程的全渗透。即在庭审的各个过程都考虑了量刑因素,设置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规定裁判文书必须体现法官形成量刑结果的内心过程。要求法院充分听取各方的量刑意见,并在裁判文书中阐述采纳与否的理由及依据,这既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了充分监督,又提高了判决的说理性和公信力。
这种量刑模式基本为:法庭调查分为定罪事实调查和量刑事实调查阶段;法庭辩论分为定罪问题辩论和量刑事实辩论;而最后宣判则是通过确定基准刑,再根据各种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确定从轻或减轻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依法确定宣告刑。
“通过量刑程序改革,使得各方都能参与到量刑过程中来,从而大大提高了司法程序的公开性和民主性;同时,透过强调裁判文书说理,法官的裁量权得以规范、业务水平得以提升,完善的审判程序,使量刑结果更为均衡、公正。”广东高院副院长洪适权告诉记者。
拒不认罪者
量刑不辩论
查明定罪和量刑事实后,才有量刑辩论的基础
拒不认罪者
量刑不辩论
对于广东积极尝试的量刑程序改革,社会各界给予了普遍的肯定。中山大学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杨建广教授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改革意义非常重大,不仅保护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而且将辩护方、被告人甚至被害人的量刑意见权也纳入其中,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控辩均衡,实现了量刑的标准化、科学化和公开化。
但对于量刑辩论,社会也出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量刑程序作为新生事物,在刚开始试行时,有不同意见是很正常的。”洪适权坦言。
有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量刑是法官裁量的应有之义,而由检察机关提起量刑建议有越俎代庖的嫌疑。对此,陈小飞回应说,公诉权在本质上是一种追诉请求权,其核心内容是向法庭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并要求法庭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定罪建议权与量刑建议权应当是公诉权的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不会影响法官对量刑问题的决定权,整个量刑程序是在法庭主导下,控辩双方共同参与的一项制度安排。
徐松林则提出,对于被告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情况下,如何做到控辩双方实现平衡“对抗”也是制度难题。对此,广东高院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全省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并不高,其中基层法院的比例大概仅为10%。单纯凭被告人如何应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提出针对性的回应与反驳?这也从某种意义上影响了量刑辩论程序的开展。
对此,广东高院采取了这样的措施:在量刑建议权行使主体上力求公平。即控辩双方、被告人本人均有权提出量刑建议;在程序上进行完善,《意见》第七条还规定,“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随同起诉书副本一并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这样的话,被告人就可以提前知晓自己可能被判处的刑种、刑期、判刑理由等,可以提出针对性的反驳意见,辩护权利更加得到充分施展;充分尊重各方意见,包括被害人的看法也有机会得到充分表达。
洪适权表示,随同起诉书送达的《量刑建议书》只是在针对公诉机关一方查明的公诉事实的基础上,基于保护被告人人权,方便其对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有预判,而这与庭审量刑辩论中的建议具有天壤之别。量刑程序改革的核心是在法庭查明定罪和量刑事实,此时才具有辩论的基础。《意见》因此也将“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案件”直接排除在量刑程序改革的范畴。
广东省政协委员、省律师协会联络委主任刘涛律师也表示了他的担忧,如何正确处理好量刑规范化和法官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关系?司法权威的核心是法官的独立判断权,而一旦量刑过于精细化,就会与纷繁复杂的社会不相适应。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审判程序改革毕竟是先试先行,肯定有我们考虑不到的地方,肯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这都需要我们在接下来的工作中,积极推进试行工作,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及时总结经验,适时修改完善指导意见。其中,公检法司各部门共同推动是深化改革的关键,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则是改革成功的基础。”洪适权表示。
 
鲁钇山、黄亮、林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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