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官外逃背后藏隐形利益链 中央重拳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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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0日12:35  环球人物杂志

环球人物2010022期封面
重拳阻击 “裸官”外逃
2010年7月25日,新华社授权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此前不到一个月,中央已出台了一个《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也明确提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中央如此密集出招严管“裸官”,强力反腐,一时间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所谓“裸官”,是指配偶和子女均迁居国(境)外、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而自己却留在国内的官员。他们的财产一般也都在国外。
环球人物杂志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如今“裸官”问题与贪官外逃联系在一起,是个极为复杂的问题。用专家的话说,“‘裸官’不一定是贪官,但‘裸官’却最有可能成为贪官”。一些专家将“裸官”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到国外留学,把配偶和子女都带到国外,最后自己学业有成回国。这类留学回来的人,主要是科研人员,表现好的很快被提拔做了官,但配偶和子女仍留在国外。
第二类是自己在做官的时候,配偶和子女在国外深造、工作或定居。
第三类是指贪腐官员先把自己的配偶子女送到海外,再把贪腐的财产一点一点转移出去。一旦事情败露,就逃到海外。现在国家主要防范的就是这类“裸官”。
据统计,目前有不少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他们中绝大多数在国内时都是“裸官”。更为严重的是,在贪官外逃的过程中,从国内到国外,已形成一个巨大的隐形利益链。有些国际服务机构,就专门通过为贪官子女留学和配偶定居海外提供服务,帮官员转移财产,从中获利。“裸官”贪腐与外逃现象,正越来越引起中央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视。
近年来,一些落马和外逃的“裸官”,如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区委书记杨湘洪、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长周金伙、浙江省永康市原政法委书记朱兵、中国无线音乐运营中心总经理李向东等等,他们大肆贪污并卷走巨款,用一个个令人发指的事实撞击着国人的神经。
庞家钰引出“裸官”现象
《环球人物》杂志特约记者  李奥南
最近几年,“裸官”一词越来越流行。该词最早出现在2008年7月3日中国民主同盟成员周蓬安先生写的一篇题为《还有多少贪官在“裸体做官”》的博客上。此文讲的是当年6月,因贪污腐败被判刑的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后来人们把“裸体做官”简称为“裸官”。
1944年出生的庞家钰,在当陕西省政协副主席前,曾历任宝鸡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市委书记等职。早在2002年初,他便悄悄给妻子和女儿办了移民加拿大的各种手续。年底,妻女移居加拿大。此后,庞家钰“全裸做官”,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再用各种方式将资产“暗渡陈仓”到国外;此外他还违规批准下属所开的金融投资公司,任其长期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仅仅一年,该公司就取得1.2亿人民币的黑色收入,庞家钰也赚得盆满钵满。
由于妻女不在身边,庞家钰更有了“逍遥快活”的条件。在宝鸡市坊间,庞家钰的“桃色事件”已非新闻。他用威逼、利诱等手段,迫使手下多名干部的妻子与之有不正当关系,这些干部也因此“夫凭妻贵”。当年,在宝鸡市流传着这样一句话:要接近庞家钰,“舍不得媳妇套不着狼”。背后大家甚至骂他为“拉链市长”。而极尽风流的庞家钰怎么也没想到,最后将他拉下马的竟然就是他的“情妇团”。
为解决宝鸡市饮水困难,1996年6月,时任宝鸡市长的庞家钰亲任总指挥,兴建冯家山引水工程。当时他妻子潘玉芝还未出国,她与庞家钰的众多情妇们为从这项工程中捞钱争得厉害,甚至吵到了庞家钰的办公室。为了稳住这些“红颜”,庞家钰便将工程拆开,让她们各自临时成立皮包公司承包。而在这些人的胡作非为下,冯家山引水工程最后耗资高达3.2亿,远远超过最初1.5亿的财政预算。
2000年6月,冯家山引水工程正式向市区试供水。但不到半年,便因质量太差频发塌方和管道爆裂事故。每次爆管,都是一边闹“水灾”,另一边闹“水荒”。水库周边大量耕地与农舍被冲毁的同时,60多万宝鸡市民却遭遇全面停水。深受其痛的百姓将该工程称为“豆腐渣工程”、“腐败工程”。
2003年,庞家钰批准成立金融投资公司,并参与非法经营。问题暴露时,他已当上陕西省政协副主席。为了保全自己,他“牺牲”手下干部,让他们为自己揽罪。他托人给下属们传话,让他们放聪明点:“把所有的责任都揽过去,那样我还能通融关系,最多就被判个三年缓期,而且还能保留公职;如果管不住自己的嘴,把屎盆子往我头上扣,我马上就可以判你们死刑!”那些干部中便有人出来揽罪。没想到庞家钰过河拆桥,几个人后来均获刑10年以上,有人甚至被判了死刑。而这其中,有的正是庞家钰情妇的丈夫。
“庞家钰落井下石!”庞家钰的11名情妇不干了。她们纷纷拿出了庞家钰非法收取贿赂的“罪证”,一起向有关部门举报。其他一些干部也跟着举报庞家钰,有的甚至告到了中央。
2006年5月,中纪委调查组秘密进驻宝鸡。当时已63岁的庞家钰,本想熬到退休,然后像当年妻女那样,利用投资移民等方式,逃往加拿大安度晚年。结果,他的美梦提前破灭,还没等到那一天,就东窗事发了。
次年1月,庞家钰因严重违纪,被撤销陕西省政协副主席职务。2008年6月28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庞家钰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由庞家钰引出的“裸官”现象,由此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杨湘洪是典型外逃“裸官”
《环球人物》杂志特约记者  吴棉
“外逃‘裸官’的典型,非杨湘洪莫属。”在采访中,不少研究廉政建设的专家不约而同地对环球人物杂志记者说,“一个区委书记,原本不会引起全国性的轰动,但原温州市委常委、鹿城区区委书记杨湘洪是个例外。”2008年,他以出国考察团团长的身份访问法国,随后神秘失踪,温州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赴法寻人,没能见到他。此事经媒体报道后,杨湘洪的名字举国皆知,网友还据此写了一篇名为《区委书记》的网络小说。
温州人都知道,出生于1956年的杨湘洪,原本只有中学文化程度,是土生土长、一步步从基层干起来的。2004年,年近50、时任温州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的杨湘洪面临两个选择:一是离开温州,去一个经济相对落后的城市当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一是留在温州,到鹿城区当区委书记。
起初,杨湘洪想去当宣传部长,认为经济落后点没关系,只要进了市委常委,仕途上就能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他妻子游捷不同意:“你活了半辈子,穷得叮当响,还想去穷地方啊?再过几年退休了,连个养老钱都没有。听我的,去鹿城区。那里马上就要进行旧城改造,几百户人家要拆迁,上万亩土地要拍卖,什么机会没有!”
游捷性格强悍,脑子灵活,被亲戚朋友称为“小诸葛”,家里大小事情都是她说了算。杨湘洪听了她的建议,到鹿城区走马上任了。游捷从家里的“小诸葛”变成了鹿城区旧城改造的“军师”,给杨湘洪出了很多主意。在组建旧城改建指挥部时,杨湘洪让游捷出任开发处处长。
2007年3月,杨湘洪又被擢升为温州市委常委。那时,他已经开始部署“裸体做官”计划。他从不直接收受钱物;妻子游捷也很少出面,总让对方把钱打到指定的银行卡上。这些银行卡的户主是游捷的几个“铁杆姐妹”,其中有一个姓陈的,是个房地产开发商。后经查发现,她的银行卡曾为游捷存受贿款近2000万元人民币。
杨湘洪夫妇为安排独生女杨铃铛出国,给女儿介绍了一名温州籍旅法华侨巨商的儿子做男朋友。2008年初,在杨湘洪夫妇的催促下,杨铃铛结了婚。在去欧洲度蜜月之前,游捷向她透露了“机密计划”,杨铃铛表示赞同,随后留在法国等“安排”。
至此,杨湘洪放心了,他授意游捷把存在“铁杆姐妹”那里的钱,陆续换成欧元汇往法国。
2008年5月,杨湘洪正欲率温州鹿城区经贸考察团访问巴黎,汶川大地震发生,官员的出国计划被紧急叫停。此后,因抵御台风和配合北京奥运会,考察团行程一再被推迟。杨湘洪的出逃计划受阻。
就在此时,杨湘洪一手提拔起来的一位负责工程管理的副处长受到温州市纪委的调查。9月16日,浙江省纪委的工作人员就此人的问题向杨湘洪“问话”。
杨湘洪如惊弓之鸟,决定“提速”外逃计划。他催促区外经贸局赶快办好去欧洲考察的手续,并亲自审核了考察团的名单,划掉了几个他信不过的人,加上了妻子游捷的名字,报给市委常委会审批。结果,游捷没有被批准。
9月24日,杨湘洪忐忑不安地走进上海浦东机场。他知道,如果纪检人员在调查他,此刻他就过不了机场的出境关卡。直到飞机起飞,杨湘洪才长长舒了一口气。
3天后,游捷去办理出国探亲的手续,被告知不可以出国。消息传到法国,杨湘洪的神经一下子绷紧了。9月28日,杨湘洪称身体不舒服,没有出席预定的活动。团员们回到宾馆时,已不见团长杨湘洪的影子,只见到一张他留给副团长的条子:“我的腰椎病痛复发,被女儿接到一家法国医院去疗养,不能按时回国,请代为请假……”
温州市委迅速决定,派出一支工作组前往法国看望杨湘洪,并劝说他回国。工作组在法国进行了20多天艰苦的努力,始终无法见到杨湘洪本人,被迫放弃努力,于11月11日回国。次日,浙江省纪委给予杨湘洪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此前,温州市检察院已对杨湘洪夫妇职务犯罪问题进行调查。2009年3月31日清晨,当游捷在温州市一家银行里准备把1280万元人民币换成欧元汇往法国时,检察人员给她戴上了手铐。随后,本刊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央行反洗钱局曾监控到一笔2000多万元的出境可疑资金,与游捷涉嫌洗钱有关。但至今,杨湘洪仍然藏匿在国外,毫无消息。
朱兵栽在“出境口”
《环球人物》杂志特约记者  李奥南
2009年3月2日,一名40多岁的中年男子来到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出入境办事大厅,以旅游的名义办理港澳通行证。他所提供的身份证上的名字叫夏六荣,是江西弋阳人。但民警一查验,却发现了异样:办证人的长相,与公安系统内备存的“夏六荣”的资料照片显然不太一样。民警询问其家庭地址与单位,他眼神闪烁,支吾半天也答不上来。民警立即控制了他。经查,此人叫朱兵,真实身份竟是浙江省金华市下辖的永康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而他出逃的目的,是要投奔早已出国的女儿。
18天后,朱兵因“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经济问题”,被金华市纪委“双规”。金华市检察院初步调查证实:1999年至2009年,朱兵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贿赂,数额巨大。4月15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朱兵依法立案侦查,同日将朱兵刑事拘留。
知情人士透露,早在2003年朱兵担任金华市金东区委常委、金三角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时,就与浙江中港集团董事长丁庆平结识。他违规给丁庆平批了大量农田用地,还替他担保了1000万元的贷款,支持其自建自售开发房地产,牟取暴利;两人甚至交情深厚到“一起去澳门赌博”。
2008年9月底,丁庆平拖欠2.6亿元银行贷款和1亿多元的民间借贷,眼看还钱无望,他便借安排员工旅游之机,带着公司高层逃到了加拿大。朱军这下慌了手脚,也准备赶紧外逃。但随即,2008年10月杨湘洪出国不归事件发生,浙江省规定,副科级以上干部和公检法所有人员的护照、港澳通行证等一律交由上级政府保管。这让朱兵无法离境。
到年底,朱兵觉得“风头过去了”,便找到一个借口向金华市委组织部提出出国申请:去看望在美国读书的女儿。实际上,这是朱兵早就安排好的“裸官出逃”之路,女儿就是他在国外的接应。但金华市纪检人员发现,朱兵与丁庆平关系密切,不予批准。无奈之下,朱兵铤而走险,这才有了冒名顶替骗取出境证件的一幕。
此事经媒体报道,朱兵被戏称为“朱要溜”,与杨湘洪的“杨不归”一起在网络上被叫开了。
其实,朱兵的仕途可谓十分顺畅。1992年,他仅27岁就当选为共青团金华市委常委,随后担任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党委书记。朱兵堪称“年轻胆大”,很快就“不干净”了,开始收受贿赂。2001年初,朱兵出任金华市金东区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区委宣传部长任上时,朱兵还做过一次关于干部廉洁自律的发言,他慷慨激昂地说:“领导干部的模范行动最有说服力和感召力。一个领导干部有没有威信,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不是看你如何说,而是看你怎么做:你讲廉洁,首先自己要廉洁;你反对形式主义,首先自己要真抓实干。现在有的干部,说一套做一套,这是很不正的风气……”
随后,朱兵又出任了金东区委常委、金三角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蹊跷的是,在此任上,朱兵就曾因违规批地,于2003年10月受到金华市政府的行政记过处分,可这一“污点”完全没有阻碍朱兵的平步青云——不久之后,他又获重用,晋升为永康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同时还继续身兼西城新区党工委书记等多个职务。是谁“不计前嫌”地提拔重用他?我们不得而知。但假如朱兵从处分中吸取了教训,也就不会把自己的女儿当作棋子,试图“裸官外逃”,最终闹出“朱要溜”的笑话了。
李向东神秘失踪背后
有消息称,此人可能转走五六亿元人民币,犯的是杀头大罪
《环球人物》杂志特约记者  赵天佑
2010年3月26日,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升桥1号的四川移动公司大楼内气氛紧张。会议室里,四川移动的高层确认了公司数据部原总经理、中国无线音乐运营中心总经理李向东擅自离职的消息。
就在此前一天,国家审计署派小组进驻四川移动,并约见李向东等人谈话。据悉,其实这次是关于李向东即将被提拔前的一次工作谈话,而他却误以为“要出事”,神秘消失。
李向东去了哪里?他为什么会突然失踪?
此后,很快有人证实,李向东在3月25日晚离开成都直飞深圳。在深圳,曾有人看到他搭乘出租车出现在水围附近,那里距离福田口岸不远,而福田口岸是一个24小时均可去往香港的关口。最终,李向东可能取道香港潜逃到了加拿大。
有消息称,李向东出逃之前已秘密转走财产约五六亿元人民币,相当于一个地市级电信运营商一年的收入。知情人士说,作为上市公司,中国移动的财务制度极为严密,银行账户及财务往来都有严格管控,李向东根本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卷走如此巨款。所以,李向东的资产应该是从财务体系外获取的,并早就转移到了海外。
现在看来,李向东早就有了出逃准备。
李向东1965年5月出生于江苏省启东市,毕业后分配到成都市电信局工作,先后任四川移动市场部副经理和数据部总经理。2005年,是李向东人生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四川移动向中国移动总部申请建立音乐基地,并击败了北京移动等兄弟公司,最终被确立为无线音乐类产品创新基地。次年3月,中国无线音乐运营中心正式挂牌,李向东兼任运营中心总经理。
“谨慎的聪明人”,这是外界给予李向东的评价。很多人都不曾想到,这个看上去文质彬彬,说话慢条斯理的男人,会成为中国电信业一桩贪腐事件的主角。
据中国移动总公司2009年末财务报告显示,由无线音乐基地带动的音乐增值服务,收入达到了220亿元人民币,这个数字比四川移动全年的传统收入总额还要高出很多。
一位SP供应商(增值服务提供商)曾对媒体表示,全国的SP供应商为了取得一个资质,必须要得到李向东的批准,否则就无法进入移动音乐增值这个链条。面对每年几百亿元的巨大商机,谁都不想错过。供应商不得不用各种手段“接近”李向东。
李向东打网球,供应商们也开始学打网球;李向东玩高尔夫,供应商们也弃“网”奔“高”。在掌管无线音乐基地期间,李向东接到的邀请从未间断,每逢周末,要么是到北京,要么是去海口,来回都是头等舱,而这自然不用他自己埋单。
一位了解李向东的四川移动人士说:“李向东出走后,留下的网球拍和高尔夫球杆一大堆,如果把他送亲朋好友的那些全加起来,差不多能装满一辆小货车。”
李向东有三辆豪华车,一部奔驰S级的V12,一部路虎揽胜和一部雷克萨斯SUV,总价值近500万元。但深藏不露的李向东平时却只乘坐公司的专车,他那些好车要么搁置,要么交给亲友开。
在私生活方面,大权在握的李向东似乎也没有任何“绯闻”。“李向东本人颇为清高,一般人是不放在眼中的。”李向东曾经的下属这样评价他。据说,李向东和妻子姚红感情相当不错,虽然两人婚后一直没有孩子,但这并没有影响两人的关系。然而,令人疑惑的是,2003年,时任四川电信实业集团副总经理的姚红,在事业一帆风顺之时却突然离职,并于次年移居加拿大。
李向东消失后,人们很自然地把姚红离职和李向东连夜出走联系起来。有人推测,李向东从那时起就在准备后路了。
事实上,也有很多人以前就预言李向东一定会出事,并且在等待他什么时候出事。他们认为,无线音乐基地权力高度集中,“一个人掌管一个行业,又缺少足够的监管,即使不是李向东,也很难避免同样的事件出现”。
李向东案目前仍在调查中,业内人士认为,从无线音乐基地的运营规模及李向东一贯的深藏不露来看,被其掩藏多年的问题必然是颗重磅炸弹,一旦查清,他所犯的,“很可能是杀头大罪”。
新规能否管住百万“裸官”
《环球人物》杂志记者  刘雅婷
对于“裸官”问题,中央为何如此重视?“裸官”潜逃现象严重到何程度?《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能否真正管住“裸官”,并遏制其外逃?为此,环球人物杂志记者专访了著名反腐研究专家、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请她进一步解读这一新政。
118万“裸官”,不管行吗
环球人物杂志:最近中央为加强对“裸官”的管理接连出台新措施,是因为“裸官”外逃严重到一定程度了吗?
林喆:也可以这么认为。知道现在我国有多少“裸官”吗?118万,这是一个什么概念?也就是平均每个省(直辖市)有3万多名“裸官”,如按全国2000多个市县算,每个市县也有50多人。如此众多的“裸官”不管行吗?更叫人担心的是,对于这些人的监督管理,除了个别地方规定“裸官不能当一把手”外,其他方面几乎还处于一种靠“良心”和“自觉”来约束上。也就是说,这118万“裸官”根本不需要潜伏,他们不仅自由,而且自由得很。
虽然我们说“裸官”未必都有问题,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裸官”搞贪腐所承担的风险和成本,较之一般官员要小得多。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中央出台了一些规定,对“裸官”现象进行管理。
环球人物杂志:我国目前有多少“裸官”外逃?哪些“裸官”成为“逃官”的可能性最大、人数最多?
林喆:我国到底有多少外逃贪官?迄今还没有统一的说法。这些外逃贪官,在国企,一般是“一把手”;在政府则多为厅局级以上的官员。他们所卷走的款项,主要来自金融机构“贷款”、土地开发、城建工程经费、税收、大型国家建设项目资金及截留的政府开支,等等。
环球人物杂志:这些“裸官”卷走了多少国家资产?
林喆:我这里有一个数据:据有关方面披露,近30年来,中国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近4000亿元人民币,算起来人均席卷约1亿元赃款。在“裸官”身上我们吃了很大的亏。
环球人物杂志:我们发现,去年和今年“裸官”外逃的现象比前些年有所减少。是不是近几年出台的政策法规对“裸官”外逃起了遏制作用?
林喆:首先要肯定我们在这方面的反腐成绩。早在1997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其中已明确把“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之一。2006年修改后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再次明确了这一问题。今年2月22日,监察部发布《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监管“裸官”首次作为预防腐败局的工作重点被提出来。今年4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可以说,这些法规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使得“裸官”出逃的可能性减少。但是从实际运作的情况看,效果还是差一些。不过,最近这两个新规的出台,更具有针对性,也可以看出政府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
如何让新规更有效
环球人物杂志:这次的《暂行规定》与之前的法规有何不同?是处罚更严厉了吗?
林喆:这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对“裸官”现象作出的最高的、最权威的表态,它意味着以后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有了依据、方案,并且把对官员的相关规定列为了重大事项汇报中的重要内容。
新规定有两个亮点:一是“裸官”要汇报“配偶子女在国外的变动情况”。这样组织上就能随时知道,官员和国外的一些往来与其配偶子女实际所在国家有何利益关系。二是“裸官”瞒报家属移居国外可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环球人物杂志:这样就一定能起作用,管得住?
林喆:没有人能保证它肯定管得住。以前的“重大事项申报制度”实行几年来,效果不太理想,所以这次针对“裸官”的规定要想起作用,必须尽快出台配套的实施办法。因为有些官员是不会如实申报所有情况的,申报制度在很多地方还是形同虚设。所以,现在的《暂行规定》能不能产生实效,还有待实践检验。
环球人物杂志:《暂行规定》的实施靠什么保障?
林喆:监督。如果没有监督,《暂行规定》中具体的实施办法就会变成一纸空文。要实行检查制度。
环球人物杂志:您所说的检查制度具体包括什么?
林喆:要有几方人士参加,其中包括纪检监察部门、党委会、普通党员代表或者群众代表组成的检查团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可以定期开小范围的座谈会,对某位官员所申报的内容进行了解调查,而不是仅坐在那里“划勾勾”。
环球人物杂志:申报和检查如何杜绝走过场和弄虚作假?
林喆:所以要有各方人士参加的检查制度,才有可能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还可以设立举报箱,银行也可以参与进来。“裸官”在逃跑前一般有重大的资金流动,银行应该知道。对那些群众举报不断的干部,我们的纪检部门应该与银行有一个秘密交流的渠道,银行要对这些人的资金注有特别的标识,如果有资金的异常流动,银行就应该向有关方面汇报。
环球人物杂志:他们的资金不一定通过银行,也可以通过地下钱庄啊?
林喆:反腐本来就是一件很困难的工作,不可能一劳永逸。所以,防范要前置,注意官员资金的流向,对“裸官”不应当将大笔的资金和重大项目交于其手,还要对这些人的出国进行严格审查,出国后也要有监控。
“裸官”个人情况该不该公示
环球人物杂志:因为监管难度大,很多人认为,只有对“裸官”的情况进行公示才会有效,不知您是否认同?
林喆:我认为这样做并不妥。也许这个官员正在运作某个重大项目,对方知道其家人情况有可能会逼迫他,对他的家人下手,威胁其家人的人身安全。所以信息不能完全公开,可以对领导班子内部公示,但也要严格保密,把握“度”很重要。
环球人物杂志:怎样才能使法规在实际的操作中,既做到尊重“裸官”,又能遏制他们变成“逃官”?
林喆:在对“裸官”的使用上应该一视同仁,相信他们,但一定要有制约。官员的配偶子女也有迁徙权和出国的权利,否则也是不合理的,在逻辑上也说不通。只不过这种合理的情况,也要及时向组织说明和报告。
另外,还应该关心“裸官”们的生活,帮他们解决困难,动员他们的配偶子女到他们身边来,这样“裸官”也不容易发生“包二奶”行为,利于家庭的和谐。对他们要有必要的尊重,“裸官”并不是都会成为“逃官”,更不能主观上这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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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工作人员,但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特需高级科技人才和通过其他途径回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除外: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没有子女,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
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前款据称“移居国(境)外)”,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第三条 本规定发布前,国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发布后6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
本规定发布后,国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6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本规定适用人员依照本条前二款规定报告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的任职岗位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调整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办理的公共事务,涉及到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家和地区的,应当向本单位主管部门主动说明情况。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主管部门责成其回避。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往来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及其出入境证照的管理等问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县处及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办理或者申请前款所列事项,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后处理。
第七条 选拔任用本规定适用人员,应当在考察时全面了解本规定涉及的相关情况。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违反本规定,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的实施办法或者具体规定,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2010-07-11 20:06:00 来源:新华网(广州)跟贴 224 条手机看新闻
新华社北京7月11日电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 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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