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4-13”泄愤撞人公交司机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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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6日 05:24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大中小】 【打印】共有评论0条
中苑 陈珊珊
本报讯 记者15日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炮制“4·13”泄愤撞人惨案的公交司机王建强14日已被执行死刑。
1959年出生的王建强系南京中北巴士公司驾驶员。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王建强与同事杨某发生纠纷并互殴,杨某被殴打成轻伤。没有构成伤残的王建强认为自己应当构成工伤,多次堵门要求公司满足他的要求。2009年4月13日,王建强再次到公司堵门要求解决问题,因没有得到满意结果,产生了驾驶公交车杀人报复单位及社会的念头。当晚9时多,王建强从公司红山路停车场私自开出一辆114路公交车,故意将车撞向多名在车站等车的乘客,将1男1女撞倒后,又撞倒驾助力车的男子孙国富,致使孙国富被拖行5公里后死亡。后群众及警务亭保安拦截,将王建强抓获。
2009年12月11日,南京中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王建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建强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核准对王建强的死刑判决,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 (中 苑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