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税自由裁量权处罚之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6 13:48:19






1.非法印制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主动纠正且违法情节轻微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2.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主动纠正且违法情节轻微(含违法金额10元以下或发票项目填写不齐全且危害后果轻微等)的,可不予处罚;
2.违法金额1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可处500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没有违法金额或难以确定时,违法发票5份以下,可处500元以下罚款;违法发票5份以上25份以下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发票25份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没有违法金额及违法发票份数或难以确定时,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存在两种及以上发票违法行为的,可按上述标准分别处罚。
3.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7.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对发票进行检查的
8.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情节轻微的,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况,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9.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违法情节轻微(含违法发票10份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况(含违法发票10份以上100份以下),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含违法发票100份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