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3 11:50:38
合作医疗是社区互助共济性质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初步形式,因此它是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之上的,是在国家积极引导、支助下建立与运行的。可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体是农民,而不是政府。所以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是建立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出发点与归宿。在方案设计、运行、管理与监督过程中,要体现还权于民、惠及于民和取信于民。
还权于民就是要组织农民参与方案制定、管理与监督的各个环节,农民要有知情权、参与权,让农民做主。如建立农民合作医疗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合作医疗协会;与村民自治相结合,构建农民参与合作医疗管理与监督的体制与机制。
惠及于民就是要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真正得到好处,这些好处农民要看得见、摸得着、得到利。如在方案设计上提倡“保两头带中间”或“保两头放中间”的补偿模式,在确保经费略有节余的条件下,兼顾抗风险与受益面,并且把治疗与预防结合起来,简化报销手续,降低成本。
取信于民就是要以诚信为本,不失信于民,并且通过经办机构与农民签订缴费、服务等合同的方式,以契约的形式,按《合同法》保障农民的利益。在传统合作医疗中,经办机构与农民的关系是一种行政服从关系,而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经办机构与农民的关系应是一种合同服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