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 西丰警方进京抓记者考验中国法治水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30 21:57:42
西丰警方进京抓记者考验中国法治水平
2008年01月08日10:29 [我来说两句(2)] [字号:大中小]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日报
南方论坛
周虎城
新年“新气象”,新的县官遭诽谤案新鲜问世了。只是这一回,辽宁西丰县在去年的彭水诗案、稷山诽谤案基础上,“锐意进取”,不仅对内容制造者进行了“专政”,更把矛头直接地指向了传播者,并且是记者这样的公共传播者。
2008年1月1日,最新一期由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人》杂志刊登了记者朱文娜采写的《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报道了西丰县商人赵俊萍遭遇的“短信诽谤”案,其中涉及到了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这本来又是一起类似于彭水诗案、稷山诽谤案的案件,而且,县官们利用政法机关对当事人打击报复的行为早已被口诛笔伐了若干回。只是谁也没有料到,西丰县居然要对记者下手: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
属于基层政法系统的西丰县公安局秉承县级领导指示,对隶属于中央政法系统的记者进行拘传,放在古代,颇有点像县令让捕快去刑部拿人。可惜了,在如今倡导法治的时代,这样的拘传非但没让人感觉到“县令”的果敢,反而让如我这样的新闻从业人员不寒而栗。如果今天县令们可以随意指使其治下的警察以“诽谤罪”抓记者,再指示检察院整材料、法院判刑罚,那么,几乎所有从事过批评报道、舆论监督和批评言论的人明天都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连政法系统内部的记者都有如此厄运,遑论其他呢?
不得不想起国外对诽谤案尤其是关于媒体诽谤案的处理。1960年3月29日,美国《纽约时报》刊发了支持黑人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的整版广告,为民权运动募集资金,内容涉及蒙哥马利市警察用暴力手段对付非暴力示威群众。但后来调查发现,广告中有局部与事实不符。因此,蒙哥马利市负责管理警察局的官员L.B.沙利文向该州法院提出控告,认为《纽约时报》和四名黑人牧师刊出的广告损害了他的名誉,犯有诽谤罪,要求赔偿50万美元。州法院一审判决沙利文胜诉。但《纽约时报》不服判决,向美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的法官们认为《纽约时报》虽然刊登了内容不实的广告,并且也的确对沙利文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由于沙利文是一名“政府官员”,属于公共人物,因此,他必须“明白无误地和令人信服地”证明《纽约时报》事先知道广告上的指控是假的,但仍然明知故犯,照登不误;或者证明《纽约时报》严重失职,对于广告上的指控存有严重疑问,但未作任何努力去查核事实真相。这就是著名的“实际恶意”原则,但实际恶意原则不适用非官员和非公共人物寻求赔偿的诽谤案。这是由公共人物的特性决定的:一是公共人物应当接受舆论监督,二是公共人物更有条件通过公共媒体发表对“诽谤”的反驳。《纽约时报》遂胜诉,成为美国新闻史上的里程碑事件。
当然,他国的经验未必适用于中国,但去年来连续发生的“诽谤案”,却不得不让人思考我们究竟该如何处理与沙利文案性质大同小异的案件。面对某些不法官员利用专政手段对舆论监督进行恶意打击报复的行为,媒体又将如何自处?中国还要不要舆论监督?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并提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我想,这就是最响亮的回答。媒体需要风清气正的舆论环境,更需要有真正的法治建设来保护舆论监督,且等有关方面如何实践十七大精神了。
南方日报 西丰警方进京抓记者考验中国法治水平 县委书记遭遇“负面报道” 辽宁西丰警方进京抓记者 《法人》就“西丰警方进京抓记者”发表声明 县委书记遭遇“负面报道” 辽宁西丰警方进京抓记者 西丰县委书记进京抓记者续:入狱者获释(图) 辽宁西丰县警方进京抓记者 报道涉及县委书记 西丰公安进京抓记者(中国青年报 2008-1-7) 长江商报: 辽宁西丰进京抓记者续:欲反告县委书记诽谤 土皇帝进京抓记者 土皇帝进京抓记者 只因发表揭秘报道 辽宁西丰警察进京去《法制日报》报社抓记者(南方都市报 2008-1-7) 西丰县委书记因“进京拘传记者”被责令引咎辞职 西丰县委书记因“进京拘传记者”被责令引咎辞职 单士兵:权力失范才有“进京抓记者” 西丰警方拘传《法人》记者(新京报 2008-1-7) 辽宁西丰警方拒谈拘传记者事件 渭南警方进京抓作家 出书涉嫌“非法经营” 西丰县委书记是在睁着眼说瞎话! --进京拘传记者引起各方关注 记者报负面遭拘传续:西丰否认派警察赴京抓记者 山西检察官进京抓记者续:女记者已被逮捕 山西版“进京抓记者”咋看都像报复性执法 西安警方进京城 “捉老虎”,记者“被探亲” 西丰:肯定没派警察赴京抓记者(东方早报 2008-1-8) 辽宁省长陈政高:“西丰警察抓记者”处理完毕(南方都市报 200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