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军用乐器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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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军用乐器考 (转)
提要:根据文献的记载和考古发现,周代战时被经常使用的乐器,主要有鼓、铎、镯、铙和錞于等几类。除了形制、原料等方面的不同之外,这些乐器在军事行动中的功能也各有不同。
关键词:乐器 鼓 铎 镯 铙 錞
军事和音乐作为两种社会现象,是早在原始社会时期就已经出现了的。人类学者早就已经正确指出,在原始社会时期,战争曾经是人们“经常性的工作”。而中外石器时代的考古发掘中屡见残缺臂膀、腿脚的尸骨化石,即应是其确凿的证据。而音乐作为一种社会事象,其出现同样久远,“它的最初形式是为了协调劳动时的动作、减轻疲劳而创作的劳动号子”。至于乐器的发明,据说“与狩猎生产有着直接的联系”。从考古发掘的情况来看,在我国南北各地的新石器遗址中,都发现有各种成型的吹奏和敲击乐器。至于战争与音乐的结缘,也很早就已发生。据《史记·五帝本纪》说:“轩辕之时,神农氏世衰,诸侯相侵伐,暴虐百姓。”在这样的纷乱之时,“黄帝令伶伦作为律”。《管子·五行》也指出:“黄帝以其缓急作五声,以政五钟。”而作此乐的目的,照《管子》的说法,正是为了平息人世之乱。所谓“五声既调,然后作立五行以正天时,五官以正人位”。管子的说法自然有溢美的成分,但远古战争中用乐来鼓舞士气、协调步骤,应当是不容置疑的。《国语·晋语五》中也:“宣子曰:‘大罪伐之,小罪憚之。袭侵之事,陵也。是故伐备钟鼓,声其罪也;战以錞于、丁宁,儆其民也。’”这说明,音乐在此时还有警示敌方的作用。惜其时无记谱之学,战时所奏的乐典已不可稽考。不过,战时所用的乐器,则赖有文献的确切记载而得以为后世知晓。这里,试就周代战时所用的乐器,略加考原。
对于周代战时所用的主要乐器,《周礼·夏官·大司马》有一段文字作了较为集中的说明。其文云:
中春,教振旅,司马以旗致民,平列陈,如战之陈。王执路鼓,诸侯执贲鼓,军将执晋鼓,帅师执提,旅师执鼙,卒长执铙,两司马执铎,公司马执镯。
与现代战争的临时应变不同,古代的战前训练应等同于实战。由这段文字来看,在战阵之中,至少有四种乐器是被经常使用的,这便是:鼓、铎、镯、铙。此外,见于文献的还有錞于这种军用乐器。下面,结合其它史料来对这几类乐器加以进一步的考察。
一、 鼓
鼓,照《释名·释乐器》的说法,就是“郭也,张皮以冒之,其中空也”。今人解释说,鼓“其实就是以木为外部,两面系皮的打击乐器”。从考古学的角度来看,这里所说的鼓,应属于“木框鼓”。考古学者指出,“商周时期流行的木框鼓,形体扁圆,两端均张蒙皮革,置鼓座上,成‘建鼓’。鼓作为军用乐器,在周代的战争过程中最为常见,先秦诸书中屡见记载。如《左传·庄公十年》中有“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折”的著名说法。同书成公二年记案之战,是时郤克为晋中军将,他“伤于矢,流血及履”,但坚持击战鼓,“未绝鼓音”。同年,齐侯率军围龙,“齐侯亲执鼓”。《论语》中也有“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话头。总起来说,鼓声是战争过程中进攻的信号和象征。正如《荀子·议兵》所说“闻鼓声而进”,《管子·兵法》所谓“鼓,所以任也,所以起也,所以进也”。《国语·晋语三》中也指出:“君揖大夫就車,君鼓而進之。”于此可见,鼓作为军事乐器,其在战时的作用是极为重要而不可或缺的。甚至可以说,在当时作战中如果没有“鼓音”激荡,是不可想象的。正是由于战鼓的作用重要,故战鼓往往被安排在中军之侧,有时甚至由中军将帅亲自击鼓。这一点,在前引《周礼·夏官·大司马》说的最为清楚明白。《国语·齐语》也明确指出:“三军,故有中军之鼓,有国子之鼓,有高子之鼓。”《国语·晋语九》也记载说:“铁之战,赵简子曰:‘郑人击我。吾伏弢衉血,鼓音不衰。今日之事,莫我若也。”从考古发现的情况来看,所发掘的木框鼓均为东周时器。在“安徽舒城,河南信阳,湖北随县、江陵、荆门和湖南长沙等地都有出土”。其中,“以安徽舒城九里墩春秋晚期墓为最早,木框皮面已残朽不能复原,仅存铜铸鼓座。作圆圈形,无底,外围有四个铺首衔环。衔环之间饰以虎头、盘龙纹。直径80厘米、残高29厘米,重49公斤,座上刻铭150字,自名‘建鼓’。
战争中用鼓为号为必不可少,而在周代这样一个等级的社会中,战鼓也同样是有其具体的类别区分的。由古书所记来看,战鼓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五类:路鼓、贲鼓、晋鼓、提和鼙。
先来看路鼓。据《周礼·地官·鼓人》说:“以路鼓鼓鬼享。”《周礼·夏官·大司乐》也记载说:“凡乐……路鼓……于宗庙中奏之。”两说皆谓路鼓用于祭祀,与前引《大司马》说有所不同。而清人孙诒让认为:“据此经是路鼓、晋鼓亦军事所用,彼各举一端为义,文不具也。”联系到当时森严的等级制度,路鼓、贲鼓用于身份不同的贵族,则是可以确信的。至于路鼓的形制,东汉人郑玄于《周礼》之《鼓人》一节注释云:“路鼓四面。”而郑司农则在《大司乐》一节注云“路鼓两面”。未详何者为是。
再看贲鼓。《诗经·大雅·灵台》有云:“贲鼓维镛。”毛传释“贲鼓”为“大鼓也”。而《周礼·地官·鼓人》则有“以贲鼓鼓军事”的话语。孙诒让解释说:“贲贲墳,声类同故并有大义。”今人钱玄亦云“贲鼓……亦做贲鼓”。其说应有所据。至于其形制,郑玄认为“鼓长八尺”;贾公彦疏云“此唯两面而已。而称其大者,此不对路鼓已上,以其长八尺,对晋鼓六尺六寸为大耳”。
还有晋鼓。《周礼·地官·鼓人》有云:“以晋鼓鼓金奏。”据前引《周礼·夏官·大司马》可知,在战时晋鼓是由军将执之。至于其形制,照郑玄的说法,就是“晋鼓长六尺六寸”。
再就是“提”。提为战时之鼓,是较为独特的。照郑玄的说法,“提读如摄提之提,谓马上鼓。有曲木提持鼓,立马髦上者,故谓之提”。看来,提这种战鼓,是各种战鼓中的小弟弟,在战时,它由“帅师执之”。
最后是鼙。所谓鼙,照古人的注解,其实就是一种军用的“小鼓”。据前引《周礼·夏官·大司马》云,此种小鼓在战时由“旅师执之”。由《仪礼·大射义》可知:“建鼓在阼阶西,南鼓。应鼙在其东,南鼓。……朔鼙在其北。”郑玄注云:“应鼙,应朔鼙也。先击朔鼙,应鼙应之。”由此可知,鼙这种小鼓也有两种分类,这便是“应鼙”和“朔鼙”。按照《礼记·投壶》的记载,鼙鼓主要是与前面几种大鼓相间而击,从而形成必需的节奏。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路鼓、贲鼓和晋鼓的形制较大,古注家已经发现:如果鼓置战车之上,“则击者几无立处”;故认为《周礼·夏官·大司马》所云不过“为司战之礼”,“王侯等不必亲登车击鼓。若临战,则王侯军将所建而击者,亦不过提、鼙等小鼓”。对此,清人孙诒让也认为“此经师帅执提以下,其鼓较小,皆是亲执;其军将以上职位较崇,所用三鼓,广长之度绝侈将车,不易建,当别以车载之;则三鼓不必亲执。经以与下提、鼙等牵连并举,故通言执耳。”联系上文所引《左传》成公二年记“齐侯亲执鼓”及郤克“未绝鼓音”的文字,可知公侯等职位较高的人士亲执鼓的事件较为少见,故特为记载。又《周礼·夏官·大司马》也说道:“中军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可见,职位较高者只是以提鼙等小鼓发出号令,真正击鼓者是专职的鼓人。
另外,当时敲击军鼓所用的工具,是为“枹”。如《国语·齐语》云:“执枹鼓立于军门”。根据《字林》解释说:枹,“击鼓槌也”。而《国语·晋语五》记晋将郤献子受伤却仍然“左并轡,右援枹而鼓之”。足见枹为击军鼓所用的必备工具。
二、 铎
铎为战时的乐器。如《国语·吴语》:“行头皆官师,拥铎拱稽……”至于其具体的作用,照《周礼·地官·鼓人》的说法,乃是:“以金铎通鼓。”据郑玄注得知:“铎,大铃也,振之以通鼓。”至于负责振铎的人,照《周礼·夏官·大司马》的说法,是“司马振铎”。贾公彦进一步疏解说:“此是金铃金舌,故曰金铎。在军所振,对金铃木舌者为木铎,施号令时所振。”至于“通鼓”之说,贾疏认为“两司马振铎,军将以下即击鼓,故云通鼓”。而按《说文》的注解,“通,达也”。孙诒让认为:“以鼓者非一人,故振铎令一人先鼓,众人遍鼓之。”无论如何,从《周礼·夏官·大司马》的记载来看,击鼓与振铎的确应当是紧密相连的。如“三鼓振铎”;“鼓人皆三鼓,两司马振铎”云云,均可显见此点。
不过,这种振铎以通鼓的规则,在春秋末期似乎不再流行,如《国语·吴语》有云:“王乃秉枹,亲就鸣钟,鼓丁宁、錞于,振铎,勇怯皆应,三军皆哗,扣以振旅,其声动天地。”从这段文字来看,似乎是各种战鼓乐器和喧哗之声一起发动,并无先后之别。或者,这乃是“礼崩乐坏”的表现也未可知。
三、 铙
铙作为军用乐器,从金尧声,同样是由金属制成。铙的形制,郑玄认为“铙如铃,无舌有秉”。《说文》也说“铙,小钲也”。又说:“镇,铙也。似铃,柄中上下通。”关于铙的作用,《周礼·地官·鼓人》说是以“金铙止鼓”。郑注解释说:“执而鸣之,以止击鼓。”《周礼·夏官·大司马》也说:“乃退鼓,鸣铙且却。”郑注云:“铙所以止鼓,军退,卒长鸣铙以和众,鼓人为止之也。”《左传》等书中也有“闻鼓进,闻铙退” 之说,可为佐证。
四、 镯
镯也从金,蜀声,可见同样是金属类乐器。《周礼·地官·鼓人》云:“以金镯节鼓。”郑注认为“军行,鸣之,以为鼓节”。这与《周礼·夏官·大司马》所云“鼓行鸣镯,车徒皆行”的说法是一致的。至于其形制,郑玄认为:“镯,钲也,形如小钟。”《说文》也认为:“镯,钲也。”而《诗·小雅·采芑》则有“方叔率止,钲人伐鼓”之说。毛传解释说:“钲以静之,鼓以动之。”由此可见,其与镯的用途完全一致。而今人钱玄则认定“《周礼》无钲字,即用镯字”。
又,《左传》、《国语》等书中屡见军用乐器“丁宁”。如《左传·宣公四年》云:“著于丁宁。”晋人杜预注认为:“丁宁,钲也。”而《国语·吴语》也有“亲就鸣钟,鼓丁宁”之语。韦昭注也认为:“丁宁,钲也。”今人钱玄也认为“丁宁或为钲之合音”(按:钲应为丁宁之合音)。另外,《说文》认为:“钲,铙也。似铃,柄中,上下通。”其实前引《说文》中已指出:“铙,小钲也”。可见,钲与铙在形制上有大小的区别,在用途上也有固定的区分。正如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所说:“钲、铙一物也,而铙较小。浑言不别,析言则有辨也。”
从考古发掘的情况来看,各地陆续发现了一些东周时期的钲。在三门峡虢国墓地的虢季墓中发现有一件兽面钲,通高25.6厘米,重2.8千克,器有长柄,可安装木把;在太子墓中则发掘一件素面钲。此外,在湖南宁乡等地,也发掘出土了一些钲,有的通高竟达103厘米。
五、 錞(錞于)
錞就是錞于。关于此种乐器,《周礼·夏官·大司马》未见记载。但前引《国语·吴语》云战时要鼓“錞于”;另,《国语·晋语五》中也有:“是故伐备钟鼓,声以罪也;战以錞于、丁宁,敬其民也。”可见,錞于乃是一种常见的军用乐器。至于其用途,《周礼·地官·鼓人》说:“以金錞和鼓。”而所谓“和鼓”,照郑注的理解,就是“乐作,鸣之与鼓相和”。贾疏也认为“军事所用,金錞亦以和乐”。至于其形制,郑注认为:“錞,錞于也。圜如碓头,大上小下。”《国语》韦昭注也认为“錞于,形如碓头”。至于“碓”,《说文》解释为“碓,舂也,圜大上小下”。
錞于作为军用乐器,在山东、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贵州、四川、山西等地的考古发掘中均有发现,可见流行区域甚广,并被人们广泛使用。如1985年江苏丹徒县王家山出土一套三件錞于,从形制上看,上部呈倾斜状圜顶,顶上有一兽钮。下部垂直,器表勾连云纹、螺旋纹相间,近顶处有一人面纹,近底鸟纹,腰部有一兽形扉棱。三件錞于大小相次,分别高56.5厘米、49.5厘米、43厘米,属春秋晚期器物。又如1955年在安徽寿县蔡侯墓发掘出土了一件錞于,呈椭圆形,素面,有钮,通高约46厘米,也属春秋晚期器物。考古学者指出:“年代最早的出土实物是春秋时器,出土最多的是战国时器。”也就是说,目前未见春秋以前的錞于出土。所以,关于錞于的发明,目前学术界尚存争议,一般认为是由山东半岛的东夷人或长江下游的越人发明,后来才传入中原地区和各地。
另外,周代反映军事行动的文字中还屡见“钟”这种乐器。这在前引《国语》等书中已有反映。又如《左传·庄公二十九年》云:“凡师有钟鼓曰伐,无曰侵,轻曰袭。”可见,正常的军事行动中都要用到钟。但确如论者所说:军事中所用的钟,其实就是铙、钲之属,“钟只是其泛称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