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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的語言政策與實踐
張維邦◎淡江大學歐洲研究所專任教授、歐洲聯盟研究協會理事長
瑞士沒擁有自己的語言,也沒有自己的文明,然而卻有在西歐中獨樹一幟的一種生活方式,一種能夠共同存在一起的樣式
德斯蒙特(François Dessemontet)教授
LaSuisse n’a pas de langue ni de civilisation en propre, mais bien unmode de vie, une façon d’être ensemble qui est unique en Europeoccidentale.
François Dessemontet (1984: 10)
瑞士給人印象是個牧園農業國家,可是跟英國或是比利時一樣,農業人口比例卻相對的低,工業非常發達,舉世有名的瑞士鐘錶業,雖然受到日本高度競爭的壓力,但世界名貴的鐘錶依然是瑞士製的。瑞士精細機械、藥劑化學、重工機械、電子電機、發電機、食品產業享有極高的盛譽。執世界黃金市場牛耳,其保險業特別是再保險【1】也聞名於世,金融銀行及觀光服務業在短期內沒有幾個國家可以取而代之。瑞士的經濟跟日本或台灣與韓國一樣,缺乏自然資源,可耕地(有)也相當有限,雖然人口稀少,卻集中在大都市,因此都市化的壓力相當大,1960年代六百多萬人口,當時台灣的人口大概維持在一千萬人左右,但是40年後,瑞士人口僅增加一百多萬人,1999年7月瑞士人口估計約7,2754,467,而台灣的人口已將近兩千三百多萬。其國土41,290平方公里比台灣還大5000平方公里,可是人口密度卻遠比台灣稀疏,目前僅有每平方公里約175人。平均國民所得1998年高達37 030美元。
圍繞著瑞士四周的都是歐洲強盛的法、德、奧及義大利國家,而瑞士也是操法、德、義大利及羅曼許語的族群所組成的,為什麼沒有被其強大鄰國所分割?環繞著這個阿爾卑斯山脈的蕞爾小國一直是法、德、奧及義大利覬覦的目標,其實一部瑞士歷史糾葛著錯綜複雜的因素,也是一部住居深奧山區的族群抵抗外族侵襲的英勇傳說的史實。
瑞士總共有23邦郡【2】(Canton,Kanton),其中3個邦郡為行政管理方便還分別劃分成兩個半邦郡,有的文獻將之歸為總數26個邦郡的聯邦體制國家,由四個族群、兩大宗教、四個語言的人民組成的既分權又能夠以聯邦體制維持主權獨立的國家。瑞士的自然資源在歐洲最貧乏,可是國民所得卻排名相當高,是世界財富最集中的國家之一。一兩個世紀前的瑞士也是如歐洲其他國家一樣內部混亂不安寧,與鄰國關係也相當緊張,然而迄今瑞士國土依然不受外力的影響,版圖保持其完整性。一般而言瑞士人政治上相當保守,對社會主義左派理念很排斥,但發展出全民高社會福利的制度。瑞士是個民主自由的國家,傳統上卻限制婦女投票參政,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婦女才有參政權。如果將這些充滿著矛盾的構成要素一一拿來檢驗瑞士的話,照道理瑞士不可能存在。那為什麼瑞士還能獨立於世,不被同化融入法、德、奧、義大利等國?難道是因為瑞士拜賜於高明的武裝中立外交政策,才不至於遭受解體的慘痛命運?為什麼在文藝復興後16世紀宗教紛爭的亂世年代及歐洲民族主義高漲的時代,瑞士還能屹立於世?
唯有從歷史去追尋脈絡,才能夠瞭解今日繁榮進步的瑞士。瑞士的集體記憶(mémoirecollective)建構在哪種基礎上?其國家認同(identiténationale)不是建基在血統、語言、宗教上,而是構築在傳統的獨立自主自由及中立原則上。最重要的是瑞士全國人民深信抵制外敵、捍衛中立原則及獨立自由精神是瑞士得以生存發展迄今的原動力。當然瑞士人民對自己國家的政治民主體制的傳統非常自豪,這種維護人民高度獨立自主自由的體制,直接民主、公投創制制度的設計,使得政治不至遠離人民,這也讓瑞士人自然而然地產生國家認同的凝聚力。瑞士式的民主有時被稱為共識民主制(Consensusdemocracy)【3】。嚴格而言,講究共識民主的結果,佔絕大多數的德語系族群最佔優勢,無論是在金融銀行、企業都(是)居於主導的地位,就是聯邦政治亦然,佔多數的聯邦政府部長、國會議員以及政府行政官員對國家政策有絕對的影響力。
不僅宗教(天主教與基督新教)、語言差異,更重要的是地理環境經過數世紀的塑造,也因都市邦郡及農村邦郡的對立,演變成傳統保守及自由、激進改革的兩股政治勢力,幸好瑞士的語言與宗教信仰並不沿著政治勢力的對立而發展,同樣是德語系的有宗教與政治主張的差異,法語系亦然,如此交叉的結果達成一種均衡的態勢。此一均衡局勢又經過數百年彈性的聯邦制度及直接民主體制的滑潤運作,成了今日多黨林立卻能夠維持政治安定,社會祥和的先進國家。
不過以一百多年來公民投票的演進來考察的話,瑞士人民因語言差異的因素影響瑞士社會遠大於宗教信仰的因素。一般而言,瑞士法語系(Suisseromande)居民較開放外向,也較傾向歐洲整合,瑞士德語系(Suissealémanique)居民則較傳統保守,不像法裔或是義裔居民較具有社會平等的價值觀。
瑞士是中世紀末的政治產物,其民主自由傳統甚至可以追溯到13世紀,更確切地說瑞士邦聯成立於1291年,在15世紀瑞士才開始意識到作為瑞士國家的存在,在1648年威斯伐立亞條約的簽署確立了國際公法上的中立、獨立自主的地位,但是現今的瑞士版圖於1815年維也納國際會議正式承認瑞士為永久中立國家才確立下來,1848年瑞士才成為一個現代化的聯邦國家。瑞士位居西歐重要戰略地帶,卻能確保其永久中立國的國際地位,這除了拜賜於瑞士地居險峻的高山地帶容易護衛外,最重要的是族群和諧、各族群強烈認同瑞士,對護土的決心視死如歸,使得法、德、義及奧地利諸列強從不敢造次妄想侵佔瑞士。
參與1815年維也納國際會議的日內瓦代表德何許蒙(Pictet deRochemont)曾明確的表示,中立不是為了瑞士本身的利益,主要的還是給於歐陸其他國家的方便,因為歐洲需要一個中立國家以維護歐洲各國的利益。二十世紀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後,瑞士中立果然發揮維護各交戰國的利益。當然是不是因為是中立的關係,希特勒沒有侵佔瑞士,迄今這個謎還是無法解破。
1948年法國的政治學者也是有名的地理學家濟格飛(André Siegfried)出版了『瑞士:民主的證人』(La Suisse:Démocratie-Témoin)也得出要了解瑞士,一定要從歷史入手的結論。整本書對這個座落阿爾卑斯山脈的繁榮工業先進的民主小國讚揚有加:族群文化語文既多元多種卻又能和諧發展,既享有自由又能守紀律維持秩序,既維護歷史傳統又不阻礙進步,保持中立又不放棄以軍事實力捍衛國家。他觀察到瑞士的聯邦政治及有效的行政官僚體制卻無(向)像其他國家的傲慢官僚弊病,政治人物及官員異常貼近人民,對國民的社會福祉傾心照拂。
濟格飛認為瑞士的民主是道地的瑞士,無疑的,他認為瑞士民主的成就得自瑞士人先天的特殊心理因素,無法移轉到他國。還強調,一個國家並不是靠土地及氣候組成的,最主要的還是人民【4】。確實如此,瑞士除了秀麗山巒峻嶺的寶貴觀光寶藏外,幾乎無重要的自然資源,所幸瑞士卻擁有並不是很多國家能超越的大資產:產業高超的巧工藝匠、科技尖兵,及眾多守紀律的現代化公民。而瑞士人經過漫長的世紀固守民主自由,一直強化了以各邦郡獨立自主護衛人民權益的聯邦體制【5】。此一體制,維持了既傳統又進步,團結又多元,自由又自律,中立又能以軍事實力護衛國家安全;瑞士這一美妙均衡的獨特性發展世上少見。
1965年左右瑞士曾有過民意調查,據說有94%的瑞士人很滿意自己的命運,也是根據此一結果,德胡捷蒙(Denis deRougemont)撰寫了一本介紹瑞士的書,題名為「瑞士或一個幸福人民的歷史」(1965),對自己的命運感到滿意,當然表示相當幸福。以世俗的觀點來檢驗瑞士的經驗:社會安定、人民祥和、生活富裕、自由自在、不受任何威脅,瑞士人自然稱得上幸福快樂。也就是這種平和,世外桃源的世界,難怪有名的電影明星及導演Orson Wells (1915-1985)在其1949拍製的電影「第三者」(The ThirdMan)這部電影裡提及瑞士時,只有如次的「評語」:布穀時鐘(cuckoo)。(用)機械性的在每個小時或每半個小時布穀就探出頭來,叫穀穀聲以報時,那麼準確也那麼單調,幾乎是以乏善無奇來描述瑞士。事實上,除了中世紀或是16世紀曾有過宗教改革、18世紀末的動亂外,基本上瑞士確實平靜得沒產出大思想家來,盧騷【6】(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也許是個例外,不過他的活動範圍還是以法國為中心,何況18世紀時的日內瓦及諾夏德還沒加入瑞士邦聯。
提及瑞士歷史也許會立即連想到抗暴的愛國志士威廉特爾(Wilhelm Tell)的傳說,或是十九世紀義大利歌劇作曲家羅西尼(G.Rossini)根據德國文學家席拉(W.Schiller)的戲劇所譜曲的『威廉特爾』那支讓人印象深刻的號角響亮反暴抗敵的序曲吧。據傳說威廉特爾是瑞士烏里(Uri)地方的護國者,他拒絕對暴虐的奧地利哈布斯堡王朝的法政執行官葛斯勒(Gessler)撐在竿上的帽子致敬,法政執行官乃下令威廉特爾射擊放在他孩子頭上的蘋果,在淫威下,他以高超的技藝射下蘋果,保住兒子的生命。不過射前,曾藏了另一隻箭,萬一不幸失敗,傷及孩子,他也要葛斯勒抵命。為此,還是被逮捕下獄。不久,在送往監獄的湖中逃亡成功,並埋伏在秋思那特(Küssnacht)射殺葛斯勒,觸發抗暴,終於在1308年月1日推翻了奧地利執行官。當然這一傳說到底有否其真實性,如今已不是重點。瑞士史學家認為那是1848年現代瑞士聯邦成立,為了凝聚國家的向心力,乃以抗暴爭取獨立自由為主軸,威廉特爾成了現代瑞士的象徵或是圖騰。
除了威廉特爾象徵的抗暴英雄傳奇,瑞士與象徵法國的瑪麗安娜(Marie-Anne)的形象一樣,也有賀維夏(Helvetia)女性圖像,象徵瑞士國家之母,郵票貨幣圖像到處都有她的形象,足以辨認出代表瑞士。甚至阿爾卑斯山脈圖片,配上懸在高原的山區木屋(Chalet)、優美的乳牛及牧者在草原吹起長簫笛一山又一山的交流迴響,都可以呈現出瑞士的特徵形象來。
在二十世紀第一次世界大戰德、法對陣時,瑞士也有過德、法族群的裂縫鴻溝,所幸瑞士國家認同不因族群對立而引發不可收拾的緊張,最後拜賜獨立自主與追求自由的長久傳統,迄今瑞士依舊是個歐洲自由民主社會穩定的先進國家。
不過瑞士伯恩大學政治學教授林德(WolfLinder)在其第二版的『瑞士民主:解決多元文化社會衝突的可能之道』(1998)又提出另一個要素。他明確的指明「中立是個建構瑞士國家(Swiss nation)必要之助」(Neutrality: a necessary aid in building up the Swissnation,p.14)。中立不僅對內可以鞏固各邦郡的獨立自主傳統,對外又可以一致防衛邦郡聯盟不受外侵。因此外來侵略的威脅也是瑞士國家認同的要素之一。
另外根據不成文習慣,瑞士發展出一種獨特的族群政治權力分享的傳統,使得族群關係融洽,這也是瑞士人民不因語言、宗教及階級屬相的差異對國家忠誠度減弱的重要原因。
另外宗教、語言與社會經濟條件的差異交叉形成一種既複雜又能促成政治權益的均衡。在法語集中的邦郡地區或是德語佔絕大多數的邦郡各有兩大不同的宗教信仰。而語言差異的邦郡各有不同社會經濟發展的條件,不是呈現瑞士德裔富有與法裔或是義裔貧困的對立,這種語言、宗教以及社會經濟條件差異的交叉發展,使得瑞士各族群孕育出寬容又多元的文化傳統,從而塑造出在差異中追求融合的瑞士特殊國家屬性。
瑞士的聯邦體制、直接民主及公民投票制與創制(Referendum andinitiative),這種介於直接與間接民主體制也充分的反映在沒有語言的政策上。實際上,瑞士三層次政治體制(聯邦 Federation、邦郡Canton、社群區Commune)並無一套語言政策,而是透過數世紀歷史演進,才「約定成俗」形成各種語言法規,其中最重要的當然是瑞士聯邦憲法(1848)【7】所制定或是修正(1874, 1938, 1999)確立的「國家語言」(National language)及「官方語文」(Officiallanguage)。這種劃分有其法律上的直接意涵。人民與官方(特別是與聯邦政府)聯繫時,有其實際的意義。如果瑞士人所使用的母語成了「官方語文」,則可以用自己的母語書寫,政府得用該官方語文回覆。人民使用語源雖有憲法的保障,不過最重要的還是人民能夠容忍尊重文化語言傳統,此種瑞士人民相互間尊重不同文化語言的和平稱得上真正的Pax Helvetica【8】。
一、瑞士的族群語言地理分布
瑞士南部從北義大利上在基阿梭(Chiasso)進入魯加諾(Lugano)湖,其天候是地中海型的,熱帶風味蒼翠繁茂棕櫚林的散佈湖邊,瑞士中部橫亙著阿爾卑斯山脈與座落西北部朱拉山脈之間東西走向卻展出大片高低起伏的平野以及可以放牧的丘陵地帶。
瑞士與法國一樣,也是族群眾多的國家。共有四大族群,基本上族群都集中在特定的語言地域空間。事實上,瑞士的語言分佈早在11世紀就定型,在紀元1291年8月1日當今的瑞士座落於中部三小邦郡的烏里(Uri)、舒維芝(Schwyz)及下瓦爾登(Unterwalden)誓約結成永久的同盟,算是瑞士結成邦聯的肇始,這三個邦郡的語言是德語,要等到1481年中西部第一個法語族群的佛立堡(Fribourg)邦郡【9】瑞士才有第二個語言的國家,再過三個多世紀後,於1803年講義大利語的堤奇諾(Ticino)、羅曼許語的格勞賓登(Graubünden)邦郡以及法語的沃(Vaud)邦郡同時加入瑞士邦聯,瑞士才成為有四個語言的國家,其後1815年及1979年又有四個法語邦郡【10】加入瑞士聯邦。根據瑞士聯邦統計局(Federal Office of Statistics)發表的統計數字【11】,1990年講德語的佔全國總人口63.6%,聚集在瑞士中部、北部與東部區域,俗稱為阿雷曼瑞士(Suissealémanique),講法語佔19.2%,則集中在西南部區域,鄰近法國,又稱羅蒙瑞士(Suisseromande),操義語佔7.6%,則集居在瑞士東南部鄰接義大利北部的義大利瑞士(Suisse italienne)以及極少數的羅曼許族群【12】(佔0.6%)則稀疏散佈在瑞士的中南部格勞賓登邦郡,通稱為雷夏羅曼許瑞士(Suisse rhéto-romanche)。參閱第一圖表。
第一圖 瑞士族群語言分布

摘自 McRae (1983, p.52)
第1.1表 1980年雙語暨多語邦郡的母語比例 (%)
邦郡 全部 母語
人數 % 德語 法語 義大利語 羅曼許語 其他
Bern 912 000 100 84 8 4 * 3
Fribourg 185 000 100 32 61 3 * 3
Valais 219 000 100 32 60 5 * 3
Graubunden 165 000 100 60 1 13 22 4
* 少於0.5 %
摘自 McRae (1984, p.57)
依地理分布,瑞士族群語言固然相當集中,但是伯恩、佛立堡及瓦雷3個邦郡是雙語(德語及法語),格勞賓登卻是多語(羅曼許語、德語及義大利語)獨特的邦郡,其餘19邦郡都是單一語言的邦郡【13】。對聯邦政府承認德、法、義及羅曼許都是官方語言,與聯邦政府機構有文書來往都可以用國家語言書寫,問題是在單一的法語邦郡或是單一的德語邦郡,也可以同樣自由選擇國家語言與邦郡政府機構交往?沃邦郡政府曾警告過其北部的幾個農業社群區(Commune)佔多數的德語系公民在辯論社群區政府事務時應該尊重邦郡的法語。
佛立堡邦郡的邦郡憲法第21條明確的規範,法律、政令及法令都必須用法文及德文頒佈,但法文應該宣佈成為原文(texteoriginal),換言之德文是翻譯本。一般而言,高級官員都會法、德語,但給予通過第二語文鑑定的其他官員獎勵金。佛立堡邦郡在教育部門做到尊重國家語文的規定,各個族群有各自的法、德語中小學校。佛立堡大學是瑞士唯一的雙語高等學府。邦郡憲法第61條邦郡規定法院法官都得通曉法、德語文。
同樣的,瓦雷邦郡的邦郡憲法也宣佈法、德同為邦郡的國家語文。立法及行政機構同等對待法、德文,但是實際上日常在立法或是行政單位運作時主要還是法語文,法案的草擬還是法文居多,可是都隨後譯成德文。兩位代表瓦雷邦郡的聯邦參議員都依不成文法規選出法、德族群代表,等於表示佔絕大多數的法語族群特別尊重少數族群的政治權益。法官通常都通曉法、德語文,不過也碰到只會法語文的法官,為此德語系族群公開表示不滿。教學語文依地區使用語文而定,在Sion及Sierre有些班次用德文授課。瓦雷邦郡沒有自己的大學,因此由學生自己選擇到其他邦郡的大學繼續升學。
伯恩邦郡情況比較特殊,考慮到朱拉地區的政治生態,伯恩邦郡的邦郡憲法特別照顧極少數的法語族群的語言權益。特別是朱拉自伯恩邦郡獨立後,有少數的法語縣鎮(district)選擇留在伯恩邦郡。第17條伯恩邦郡憲法規定:法、德語是伯恩邦郡的國家語言。官方語文更明細的規定:在伯恩的朱拉地區法語文,在Biel市法、德語文,其餘的邦郡地區是德語文。法律條文、法令、政令等依地區的不同使用不同的官方語文。教學語言亦依地區而定,但是在Biel特別規定德、法雙語,在首都伯恩特別設立法語學校。
格勞賓登邦郡的情況非常特殊,瑞士全國講羅曼許語言的人口急遽下降,1880到1980年100年間佔全國的人口比例,從1.4 %減少到0.8%,現在只剩下約5萬1千人其母語是羅曼許語,可是真正留在格勞賓登邦郡的不超過3萬7千名,況且都疏散在深山內。更嚴重的是四十歲以下的人很少使用羅曼許語。為此聯邦政府特別在新憲法第70條第5款上註明:「瑞士聯邦為了保衛及推廣羅曼許語文及義大利語文特別在格勞賓登及堤奇諾邦郡採行支援的措施。」問題是格勞賓登邦郡出身羅曼許語系的政治人物,在邦郡政府或是邦郡議會都習慣用德語發言,甚至有些羅曼許語區的社群區卻特意選擇德語為官方語文。羅曼許語系的學校在孩童10至11歲開始接受德文的教育課程。講羅曼許母語與德語系族群通婚的比例是瑞士全國最高的,兩個人之中有一位與其他族群結婚,不像其他邦郡的平均數是十人中只有一位與其他族群通婚。面對人口式微劣勢及菁英選擇德語,難怪大多數的學者專家對羅曼許語相當悲觀。聯邦政府力挽狂瀾保衛羅曼許語文是否能奏效?前景不看好。
第二圖 格勞賓登邦郡德語、羅曼許語及義大利語分布
摘自 McRae, 1983, p.218
瑞士總共有23邦郡(Canton,Kanton),其中3個邦郡為行政管理方便還劃分成兩個半邦郡,有的文獻將之歸為總數26個邦郡的聯邦體制國家。邦郡人口差異相當大,最多的是蘇黎世超過一百十七萬,最少的內阿本澤爾還不到一萬五千。面積亦然,格勞賓登邦郡約7105平方公里,而巴塞爾市區僅37平方公里。
第1.2表 依瑞士籍公民的母語分類 %
(括號內 % 則包括外籍在內的統計)
人口普查 德語 法語 義大利語 羅曼許語
1880 - (71.3) - (21.4) - (5.7) - (1.4)
1910 72.7 (69.1) 22.1 (21.1) 3.9 (8.1) 1.2 (1.1)
1930 73.7 (71.9) 21.0 (20.4) 4.0 (6.0) 1.2 (1.1)
1950 74.1 (72.1) 20.6 (20.3) 4.0 (5.9) 1.1 (1.0)
1960 74.4 (69.3) 20.2 (18.9) 4.1 (9.5) 1.0 (0.9)
1970 74.5 (64.9) 20.1 (18.1) 4.0 (11.9) 1.0 (0.8)
1980 74.5 (64.9) 20.1 (18.4) 4.5 (9.8) 1.0 (0.8)
1990* 63.0 19.2 7.6 0.6
* 包括外籍在內
摘自 McRae (1984, p.50)
從第1.3表可以看出,1960年代瑞士引進大量的外勞,其中尤其是義大利南部來的佔多數,所以講義大利語的相對增加5.4百分比。羅曼許語的人口比例年年下降。
瑞士族群的地理分布各自集中在不同的區域及邦郡,各自有自己的空間,因此不會發生族群生活起居上因吵雜混亂的衝突,又賴於聯邦政治體制的精深設計,鞏固了數個世紀來族群諧和的傳統。
二、瑞士聯邦體制與語言政策
瑞士邦聯成立於1291年,但是現今的瑞士版圖於1815年維也納條約確定,當時歐陸各列強確認瑞士為永久中立國迄今。瑞士位居西歐重要戰略地帶,卻能確保其永久中立國的國際地位,這除了拜賜於瑞士地居險峻的高山地帶容易護衛外,最重要的是族群和諧、各族群強烈認同瑞士,對護土的決心視死如歸,使得法、德、義及奧地利諸列強從不敢造次妄想侵佔瑞士。瑞士可以說是個多族群,雖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曾有過瑞士德、法兩大族群因戰爭所引發的族群鴻溝裂痕,迄今卻無國家認同的危機。
瑞士聯邦議會(即瑞士國會Assemblée fédérale, FederalAssembly)由上下兩院組成,是全國最高立法機構。其制度的設計保障各邦郡權益:下院代表全國國民的國民議院(Conseil national,National Council)及上院代表各邦郡的邦郡議院(Conseil des Etats, Council ofStates)。前者共有兩百名議員,每四年選一次。後者各邦郡選派兩名議員代表參與邦郡議院兩院各自獨立運作。任何瑞士聯邦法案,特別是財稅措施以及聯邦政府七位部長(內閣閣員,不可來自同一個邦郡)的選舉一定得到聯邦議會上、下兩院的任命或通過才能生效施行。七位部長由四個主要政黨互推,從1959年以來不成文的「神奇公式」(Magic formula),操作相當穩定;兩位來自急進黨(Radical Party)【14】,即自由民主黨(Free Democratic Party, FDP),兩位基督民主黨(Christian Democratic Party)【15】,兩位社會民主黨(Social Democratic Party, SPS)【16】及一位瑞士人民黨(Swiss People’s Party, SVP),其他為數眾多的小黨就只有陪襯的份【17】。
瑞士總統只不過是合議制下的聯邦政府首席部長代表而已 (the first among equals),每年由各部長輪流擔任,副總統亦然。
國會(聯邦議會)上下兩院的議員選舉大致上也反映出人口的比例,連上院的議員46席中,有的雙語邦郡,甚至居於少數的語言族群也在兩位之中取得一席,瓦雷(Valais)邦郡就是個好例子。(在瓦雷邦郡德語系族群只佔32 %左右,而法語族群60%,也只有一位代表,參閱第一表法、德在瓦雷邦郡的人口比例)伯恩邦郡在朱拉邦郡獨立前,考慮到朱拉極少數法語族群的特殊情況,在1919至1979年都留一席給朱拉法語族群。佛立堡邦郡將近112年都只選法語族群為兩位上院的國會代表,但是從1960代後,也與瓦雷邦郡一樣,留一席次給予德語少數族群。國會的諸委員會發言,主要的還是德語與法語,堤奇諾議員很少用義大利語,除非是重大的原則宣示,或是典慶,否則渠等還是希望透過德語或是法語爭取議題的通過,因為大多數的瑞士國會議員不通義大利語文。
瑞士的民主政治體制有個特徵,除了五個邦郡(格拉盧斯Glarus、外阿本澤爾AppenzellAusser-Rhoden、內阿本澤爾AppenzellInner-Rhoden、高瓦爾登Obwalden及低瓦爾登Nidwalden)少數邦郡施行舉手投票決議民主(Landsgemeinde)【18】外,聯邦及絕大多數的邦郡都實行公民投票制與創制(Referendum and initiative),這種介於直接與間接民主體制對解決各種人民與國家間的問題很有效益;凡是涉及複雜的政治社會經濟甚至是文化棘手難題的都用公民投票解決之。這種「半直接民主體制」【19】的公民投票也是化解族群緊張矛盾關係的有效制度。只要有5萬名公民的連署,可以要求任何由聯邦上下兩院通過的法案,再由全國人民複決之。只要有10萬名公民連署,隨時都可以創制,針對憲法的條文全國人民票決修正或揚棄之。
從19世紀瑞士就開始實施政治三權分立,而後漸漸演進成三層次政體(聯邦、邦郡、社群區)合作分享權責的制度。今日聯邦與邦郡之間的合作愈來愈緊密,甚至無從分隔。有些學者稱瑞士體制為「合作聯邦體制」(Cooperative federalism)。在1970年代曾嘗試分隔三層憲法改革,一直無果。
第2.1表 瑞士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
行政權 立法權 司法權
聯邦
Fédération
Federation
聯邦政府
聯邦委員會
Conseil Fédéral
Federal Council
聯邦議會
(即國會)
Assemblée fédérale
Federal Assembly 聯邦最高法院
Cour supreme fédérale
Federal Supreme Court
7位聯邦部長【20】
(Conseillers fédéraux
Federal Councillors)
由聯邦議會(即國會)選舉之。負責聯邦政府7大部門(départements, departments)。其中一位每年輪流擔任瑞士總統。
國民議院
(下院)
Consei lnational
National Council
200位國民委員由全民依邦郡人口比例選舉之。
邦郡議院
(上院)
Conseil des Etats
Council of States
46位邦郡委員,每邦郡選出兩名。但6個半邦郡各選一名。
39聯邦法官,40名候補法官由聯邦議會(即國會)選舉之。
邦郡
Canton
(全國共26邦郡)
邦郡政府
(委員會)【21】
Conseil cantonal
Cantonal Council
每四到五年由各邦郡人民選舉邦郡部長(委員)5至7名。
邦郡議會
Parlement cantonal
Cantonal Parliament
議員由人民依比例制選舉之。
邦郡法院
Cour cantonale
Cantonal Court
由邦郡議會選之。
社群區
【22】Commune
(全國約有2929社群區)
人口超過一萬,稱為鎮Stadt,其餘則稱為鄉Dorf
社群區政府
(委員會)
Conseil communal
Communal Council
由社群區公民選舉政務委員。
社群區議會
Assemblée communale
Communal Assembly
小社群區議員由公民直接選舉之。大的行政社區議員則依人口比例選舉之。
縣鎮法院
Cour du district
District court
由數個社群區組成縣鎮的人民選舉之,或由邦郡當局任命。
摘自 Wolf Linder, Swiss Democracy, 2nd Edition, 1998, p.9
瑞士是個或許比美國、德國或是加拿大更分權的聯邦國家。現行憲法立法於1848年,其第109條文有關語言的規定是由沃邦郡的代表提出,瑞士國會同意,主要用意在保障瑞士公民可以用三大族群語言之一的母語與聯邦當局聯繫。後來在1874年5月29日又修訂,第109條文改為第116條:「瑞士三大主要口說的語言,德語、法語及義大利語是瑞士邦聯的國家語言。」 (les trois principales langues parlées enSuisse, l’allemand, le français et l’italien, sont les languesnationales de la Confédérationsuisse),之後於1937年12月17日又修正第116條有關語言的聯邦憲法條款:「德語、法語、義大利語及羅曼許語是瑞士的國家語言。德語、法語及義大利語則宣佈成為瑞士邦聯的官方語文」【23】(L’allemand,le français, l’italien et le romanche sont les langues nationales de laSuisse. Sont déclarée langues officielles de la Confédération suisse,l’allemand, le français et l’italien.) (Recueil systématique des loisfédérales, Berne, Centrale des imprimiés et du matériel101),之後有關瑞士語言的憲法修訂是1996,將羅曼許語也列為官方語文。瑞士憲法最新的全盤修正版是1999年4月18日【24】全國舉行公投通過的憲法,1999年9月28日瑞士聯邦議會正式公佈新憲法,於2000年1月1日實施最新的憲法。新憲法有關語言的條款與從1874年起施行將近125年的舊憲法最大不同的是將第116條的內容分別列成兩條:第4條 國家語言(languenationale):「國家語言是德語、法語、義大利語及羅曼許語。」及第70條 語文:「第1款 瑞士聯邦的官方語文(langueofficiel)是德文、法文及義大利文。瑞士聯邦與講羅曼許語的人聯繫(保持關係)時,羅曼許文也是官方語文;第2款各邦郡決定其國家語文。為了確保語言族群間的和諧,各邦郡應留意語言的傳統領域的分佈,並尊重本地少數族群的語文;第3款瑞士聯邦及邦郡鼓勵語文族群間的理解與交流;第4款瑞士聯邦支援多語言邦郡執行其特殊的任務;第5款瑞士聯邦為了保衛及推廣羅曼許語文及義大利語文特別在格勞賓登及堤奇諾邦郡採行支援的措施。」
聯邦當局與全國公民、邦郡或是聯邦各機構聯繫時,使用德、法、義大利官方語文,並以這三個官方語文印發聯邦立法條規文獻。至於羅曼許語文,則只是聯邦政府與羅曼許語公民聯繫時才成為官方語文。換言之,羅曼許語文不像德、法、義大利語文一樣,聯邦政府與格勞賓登邦郡聯繫時,不必用羅曼許語文,也不用翻譯印製羅曼許語文的聯邦立法條規文獻。然而聯邦政府通知羅曼許語族群時,則要用羅曼許語文知會。之所以在憲法上如此明文標誌,因為講羅曼許語文的人著實太少【25】,況且大部份羅曼許語族群幾乎都通曉德語文。將羅曼許語文也列為官方語文,主要目的恐怕是為了提升羅曼許語文的活力。
其他幾條與語言間接相關的是:第8條 平等 「第2款任何人不能,尤其是因為出身、種族、性別、年齡、語言、社會條件、生活方式、宗教、哲學或政治信仰抑或是身體、心智或心理障礙而受到歧視。」第18條語言自由:「語言自由受保障。」第31條 語言被剝奪第2款:「任何人的自由被剝奪時,有權依其所能了解的語言,立即被知會其自由被剝奪的理由以及其應有的權益。特別是有權知會其親人。」以及第188條聯邦法院的角色的第4款:「聯邦議會(國會)在徵選任命聯邦法院法官時,應留意到代表官方的語文。」
瑞士舊聯邦憲法第116條文涉及瑞士行政基本法規,列在聯邦當局(Autoritésfédérales)章節內。新憲法第70條則在第三篇聯邦、邦郡暨社群區第二章權限第三節教育、研究暨文化的規範。根據瑞士憲法學者對語言條款的闡釋,不管是舊憲法的第116條或是新憲法的第70條款衍生出兩大原則:「語言的平等原則」(Principe de l’égalité deslangues)以及「語言的個體性原則」(Principe de la personnalité deslaugnes)。四個官方語文居於平等地位,無高低上下之分。「語言的平等原則」表示瑞士聯邦的憲法法定及規範條文具有同等的價值意涵。其實在1848年僅德、法語文具有同等的地位,1902年後聯邦法律條文才有義大利語文版的印行,1971年在國會才有提法案(projets deloi)的義大利語文的翻譯。根據「語言的個體性原則」任何瑞士公民可以依據任何官方語言與聯邦行政單位接洽。同樣的聯邦當局各單位的人員(包括議員、部長或是行政官員)也可援用任何一官方語文表達,但是實際上議員發言要等到1970、1980年代才有同步翻譯的服務。(Dessemontet,1984: 62)
羅曼許語在格勞賓登邦郡的人口比例也愈來愈式微,1880年操羅曼許語的占該邦郡人口五分之二,但是90年後,1970年只占四分之一【26】,講義大利語的人口反而增加。雖然如此,瑞士聯邦政府對於少數族裔相當照顧,從1938年起格勞賓登邦郡的羅曼許語也成為瑞士的「國家語言」(Nationallanguage),但聯邦機構卻還不將之列為官方或是法定的語文,一直等到1996年3月10日公民投票修正憲法語言條款後,羅曼許語才跟德文、法文、義文一樣成了瑞士正式的「官方語文」(Official language)。不過1999年頒佈的新憲法【27】第70條有關語文條款,卻如此表明:「第1款瑞士聯邦的官方語文是德文、法文及義大利文。瑞士聯邦與講羅曼許語的人聯繫(保持關係)時羅曼許文也是官方語文」,固然新憲法也將羅曼許語文確認1996年的憲法有關羅曼許語文的官方地位,卻將之限制在羅曼許語族群公民與聯邦聯繫時,才凸顯出其法定的屬性地位。但為了確保少數族群語言不至於面臨式微的危機,在新憲法第70條第5款又明定:「瑞士聯邦為了保衛及推廣羅曼許語文及義大利語文特別在格勞賓登及堤奇諾邦郡採行支援的措施。」
實際上,在頒佈1999年新憲法之前,瑞士聯邦政府已經在小學教育津貼格勞賓登及堤奇諾這兩個少數語文的邦郡,1974年聯邦政府也津貼『羅曼許同盟』(Ligue romanche)以及格勞賓登邦郡的『維護義大利格勞賓登協會』(Association Pro GrigioniItaliano)。1980年12月19日聯邦政府也津貼堤奇諾邦郡保護其文化及語言,可是聯邦政府卻不津貼離開堤奇諾邦郡,住在瑞士德語區的40萬講義大利語的瑞士公民。(Dessemontet, 1984, p.105)這涉及語言權的兩大基本原則運用:「領域(或地域)原則」(Principe de territorialité)及「自由原則」(Principedeliberté),所謂的語言「自由原則」,顧名思義,是每個人都有權用自己的母語或是自己選擇的語文口頭或是書寫表達意思。實際上,法律上規範也有其極限。在七百多萬住在瑞士的人口中,約有一百多萬外籍人士,其中西班牙、葡萄牙、塞維亞及克羅西亞語群居多。下文第三節 (2) 將對此將有所申論。
瑞士聯邦政府經常採用公民投票解決政治紛爭,因為人口極少數的格勞賓登邦郡實際上在瑞士聯邦體制下,無法發揮其政治影響力,如果正式列為官方語文的話,聯邦政府都非得將所有的官方文獻翻譯成羅曼許文不可,對國家財政是一大負荷,何況大多數的格勞賓登的公民都會講德文或是義大利文,因此以政治方式解決少數族裔的問題,將之列為「官方語文」,如此可以享有聯邦政府的財政津貼,以確保該語言在格勞賓登邦郡的發展。其實在瑞士,少數族群特別受到關照,瑞士有三套完整的公共廣播電台、電視網,義大利語系人口沒有超過全國的8 %,但其瑞士義大利廣播電台電視(Radio Television dellaSvizzera Italiana)卻在1992年全國的公共廣播電台、電視網的總預算中佔了25 %。
三、瑞士語言政策的實際運作
依據憲政所制定的政策固然是一回事,但是實際上如何運作,以維持瑞士社會的祥和那又是另一回事,就得以社會語言動力來探討。譬如,從羅曼許之提升為國家語言,軍隊內部升遷,聯邦政府七位部長的徵選任命,不僅考慮到政黨的屬性,也得顧及族群語言的分布。雖然舊聯邦憲法第107條曾提及聯邦國會徵選聯邦法院的法官及候補法官時,得考量到聯邦三大官方語言的代表性,但是1999年頒佈的新憲法則列在第188條第4款上。
固然從法律觀點來考察瑞士族群語言的實際運作,表面上可以得出瑞士政治民主體制確實做到公平的結論,然而從20世紀以降,瑞士族群經濟實力(特別是企業產銷與投資)的展現,德語系族群取得壓倒性的支配力,瑞士全國的金融保險業、精密機械器材、藥劑化學產品以及重工業幾乎都集中在蘇黎世、巴塞爾及伯恩三大德語系邦郡,法語系的羅蒙瑞士差強人意在觀光、農產品加工或是區域性的保險業有所發展,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瑞士德語系除了在羅蒙瑞士大量投資外,也大舉兼併法語系的企業,因此很自然的,在私人企業裡,語言的使用反映出多數族群語言的生活習慣,也就是說不管是開會或是企業內部通訊主要以德文為依歸。當然也有例外,像總部設在在羅蒙瑞士的雀巢(Nestlé)這個非常國際性的跨國大企業,例外的反而以英語主體。
『語言自由原則』的運用,會影響到人民的日常生活,德語裔瑞士公司擁有的房地產,其座落於羅蒙瑞士管理的住宅常以德文文件寄給法語的房客。加拿大魁北克政府立法規定企業都得依法使用法語文經營。
聯邦政府在交通或是其他基礎建設的投資分配也無法特別照顧到少數族群的權益,事實上有時得看實際情況,倒不是如德斯蒙特教授所提的瑞士聯邦政府在蘇黎世及日內瓦兩個國際機場上的資源分配上就有利於蘇黎世國際機場(Dessemontet, 1984:48),那得看機場使用的頻率高低。德斯蒙特教授也舉另外一個例子以示伯恩邦郡占盡瑞士聯邦政府的便宜,以1975年為例,聯邦政府支付在印刷費上達6600萬瑞士法朗,伯恩獨享3700萬,超過一半以上的分配。(Dessemontet, 1984: 49)既然聯邦政府座落於伯恩市,考慮到便捷快速,自然無法兼顧到經費公平分配的考量,唯一的辦法是將政府機構分散到其他邦郡。
照道理聯邦政府各級行政機構也得尊重各個族群的語言,但是有時卻礙於各機關的裁量權,並無法做到。譬如聯邦文獻有關羅曼許佔多數的地區其地名都用羅曼許文標示,但是瑞士的郵政、電話、電訊(P.T.T.)或是鐵路卻只標舉出德文的地名。連在格勞賓登邦郡經營的私鐵有四個語文(包括英文),卻獨獨沒有羅曼許文!
各個邦郡如何保障憲法規定的國家語言與官方語文權益,就值得進一步探討。Kenneth D. McRae教授曾將伯恩、佛立堡及瓦雷3個雙語邦郡及格勞賓登卻是多語邦郡,摘要成表,對於了解這些瑞士邦郡語言政策的實踐非常有助益(1983, pp. 180-183)。
第3.1表 雙語、多語言的實際運作 (1975年左右).
伯恩
Bern 佛立堡
Fribourg 瓦雷
Valais 格勞賓登
Graubunden
立法
1.辯論
伯恩德語/法語
法語主導
德語/法語
德語主導,偶而法語辯論,很少用羅曼許語
2.同步翻譯
有(自1854)


(自1971) 無
3.辯論記錄印發
依德、法語發言,加印法文版
依德、法語發言
依德、法語發言
德語
4.委員會討論
伯恩德語/法語
主要為法語;有時德語
德/法語
主要為德語
5.委員會─報告
伯恩德語或法語
依報告人而定
法語;偶而德語
報告人分別用德、法語
德文
6.工作文獻及文件
德文及法文
德文及法文
分別用德文及法文
德文
7.法律
(最後文件)
分別用德文及法文
分別用德文及法文
分別用德文及法文
德文、義文及羅曼許文
行政
8.討論
依伯恩德語/法語發言
依伯恩德語/法語發言
依德、法語發言
9.政令、決定
德文及法文
依伯恩德語/法語發言
依德、法語發言
10.邦郡及地方政府官方文告
德文及給朱拉地區的法文文告
依德、法語發言
依德、法語發言
公共服務
A. 邦郡政府
11. 語言能力
德語及法語
主要為法語,通曉法德兩語
法語及德語
德語
12. 工作語言
依德語或法語為母語
主要為法語
主要為法語;一點德語
德語
13. (a)與聯邦機構接洽
德語/法語交叉使用
主要為法語
法語/德語交叉使用
德語(很少義語)
13. (b)與邦郡機構接洽
依社群區德/法語
依社群區/德語
法語
德語、義語(在羅曼許社群區則用德語)
13. (c)與個人來往
依德/法語或個人原則或個人要求而定
依法/德語或個人原則,一般用法語開始交談
依法/德語或個人原則
德語、義語(在羅曼許社群區則用德語)
B. 地方暨社群區
14 工作語言
依縣鎮德語/法語
依社群區的官方語文德語/法語
依縣鎮的語文德語/法語
依縣鎮的語文德語/義語;羅曼許縣鎮則羅曼許語或德語
15. 與市民交流語言
依縣鎮的語文德語/義語;在Biel市依個人使用原則
依縣鎮的單一語文;雙語縣鎮則依個人使用原則德語/法語
依縣鎮的語文德語/義語
依德、義縣鎮的語文德/義語;羅曼許縣鎮則彈性使用羅曼許語或德語
司法
A.邦郡法院
16. 法定文件地位
1950德/法文;之前德文是原文
法文是原文
1907法文及德文同等
德文是原文
17. 法官的語言能力
須懂德及法語文
大多數須懂法/德語文
須懂法及德語文
須懂德語文
18.審判語言
(初審時)
由兩造擇選德/法語
被告或是兩造決定法/德語;如無法達成共識,由法庭長決定
由兩造擇選德/法語
德語(如果法庭同意可使用義語或羅曼許語)
19.判決
依審判時使用德語或法語
法文
依審判時使用法語或德語
德文(有時是義文)
20.法律報告
依判決是法文或德文
法文
依判決是法文或德文
德文
B. 地方法庭
21. 審判語言
依縣鎮是德/法語;在Biel依兩造的語言
單一語言區使用法/德語;在雙語區,如兩造同意,否則依被告的語言
兩造同意可使用法、德語;刑法案件則依縣鎮的語言
在德、義縣鎮區依縣鎮的語言,在羅曼許縣鎮區則可使用德語或羅曼許語
22. 判決
依領域原則使用德/法語
依審判時使用的法/德語
依地區使用法/德語
在德、義縣鎮區依縣鎮的語言,在羅曼許縣鎮區則可使用德語或羅曼許語
公民參與
22. 邦郡投票計畫
依社群區使用德/法語文,但可援引個人原則
法語文及德語文
法語文及德語文
德語文、義語文及羅曼許語(Ladin及Suirselvan)
摘自 McRae, 1983, pp. 180-183
(1)族群與政權的分享 (Power-sharing)
瑞士語言政策從制度面安排設計保護少數族群的語言,而不是僅停留在政策層次上的擬定而已,在實際運作上,可以反映出來語言政策的實踐,譬如在聯邦議會下院(國民議院Conseil national, NationalCouncil),議員的席次不是依照黨派劃分,而是根據語言分成德語、法語、義語及羅曼許語的議員座位區。1980年代起不成文法規,法語羅蒙區議員集中在左邊席次,德語族群則坐在右邊,堤奇諾義大利語議員則也坐在法語區,羅曼許語族群議員坐在比德語族群還右邊。
在語言的實踐上,根據不成文習慣,凡是有關政治任命或是國家公務員幾乎都依族群語言人口比例遴派推選,有時反而特別照顧到少數族群,如義語文族群,七位聯邦政府部長(內閣閣員)【28】,一般保留兩位給予出身法語文的族群,義語文族群經常保有一席,實際上瑞士國民操義語文人口的還不到 8%,照道理依比例還不夠分到一名部長席次,可是為了考慮到族群的政權分享,佔極大多數的德語族群還是無怨言,接受這種講究族群諧和的不成文法規的安排。不過瑞士採行合議制,佔絕大多數的德語系終究影響力高於其他族群,所以語言席次的分配,並不損及德語系實際上居於支配的地位。瑞士聯邦政府七位內閣,平均每四年由聯邦國會(議會)選出,得連選連任,一般而言平均長達十年之久。內閣閣員集體領導,一般都通曉德、法語,堤奇諾出身的除了自己的義大利語文外,都交叉使用德、法語。有名的Giuseppe Motta,通常都講德語,但是碰到有關外交政策事務他喜歡用法語表達。
下表(第3.1表)依據官方的統計數字,反映出聯邦政府行政單位、專家委員會以及聯邦議會下院(即國民議院)各小組主席的族群語文分配:
據三表(第3.1表、第3.2表及第3.3表)顯示,官位愈高則反映出來的族群比例愈平均,如果以全體聯邦公務員來考察的話,德語族群偏高,法語則明顯的偏低,當然這與聯邦政府主要集中在德語的伯恩市有關。聯邦政府各部會的分布有的偏高或是偏底(見第3.4表),例如司法警政、軍隊德語族群非常偏高,而外交及法院則法語族群也異常偏高,至於關稅署及聯邦鐵道則義大利語族群非常突顯。
軍隊也反映在族群的比例上,瑞士軍隊除職業軍官外,其餘凡年二十至五十歲都要定期的接受軍訓服役,一般以出身的邦郡語言為主成軍旅隊伍,依受訓者的母語分編。至於特別隊伍,操練大致上以德語為主。軍官大部份為德、法雙語,由於羅蒙瑞士法語族群較國際化,反戰意識高,所以當職業軍人相對的低落,有個趨勢法語族群軍官減少,所以德語族群軍官駐在羅蒙瑞士法語區增加,自然都會講流利的法語。軍事法庭以被告的母語進行審判訴訟。
第3.2表 族群語言的比例代表統計 1980 年 (%)
代表 德語文 法語文 義語文
人口 (瑞士公民而已) 74.5 20.1 4.0
聯邦行政機構
全部人員 76.5 15.4 5.2
資深公務員 73.6 20.9 3.5
最高行政管理層 78.8 19.0 2.2
專家委員會 76.9 20.0 3.1
聯邦議會下院(即國民議院)各小組主席 76.0 20.0 3.1
資料來源:Raimund E. Germann, Ausserparlamentarische Kommissionen: DieMilizverwaltung des Bundes (Bern: Paul Haupt Verlag, 1981), p.75; TheresGerber, Zusammensetzung der parlamentarischen Kommissionenen imNationalrate (Bern: Forschungszenmtrum fuer schweizerische Politik[Diplomarbeit], 1991, p.32; Bericht des Bundesrates ueber seineGeschaeftsfuehrung im Jahre 1980 (Bern: Bundeskanzlei, 1981), p. 233f.
摘自 Wolf Linder (1998: 23)
第3.3表 聯邦政府高級行政官(二級以上) 1979
母語 人數 % 瑞士居民人口 %
德語 1 584 73.6 74.5
法語 450 20.9 20.1
義大利語 75 3.5 4.0
羅曼許語 12 0.6 1.0
其他 32 1.4 0.4
2153 100 100
摘自 (Dessemontet, 1984, p. 97)
第3.4表 聯邦中央行政機構公務員依母語的比例
(聯邦政府各部、聯邦法院、聯邦政府總理機構)
年代 全部 母語
人數 % 德語 法語 義大利語 羅曼許語 其他
1936 12 600 100 74.5 17.9 6.5 0.6 0.5
1940 21 600 100 80.2 13.9 5.0 0.5 0.4
1949 26 690 100 76.6 16.0 6.4 0.8 0.2
1959 27 200 100 77.6 14.8 6.3 0.8 0.5
1969 34 800 100 78.2 14.7 5.3 0.8 1.0
1972 38 700 100 76.5 15.4 5.2 0.8 2.1
1982 40 700 100 78.3 15.0 4.7 2.0
摘自 McRae (1984, p.133)
第3.5表 聯邦政府各部會依母語的比例(1972 %)
全部 母語
各部會 人數
% 德語 法語 義語 羅曼許語 其他
中央總務機構 242 100 83.5 11.2 5.4 ─ ─
聯邦法院 65 100 63.1 27.7 7.7 1.5 ─
外交  1 670 100 56.9 31.9 5.0 0.3 5.9
內政 6 760 100 72.2 15.1 3.2 0.7 8.3
司法、警政 1 012 100 79.4 16.2 2.6 0.3 1.5
金融暨稅 1 670 100 73.4 21.9 3.1 0.5 1.1
公共經濟 1 519 100 67.8 26.1 2.9 0.5 2.7
運輸暨能源 387 100 74.2 19.1 3.6 1.0 2.1
軍隊 21 055 100 83.4 11.4 4.1 0.8 0.2
關稅署 4 273 100 60.1 21.8 16.3 1.6 0.2
郵政、電話暨電信 44 637 100 68.8 22.8 6.0 1.4 1.0
聯邦鐵路 39 513 100 68.2 18.4 11.9 0.5 1.0
部會總數 122 803 100 71.1 19.0 7.6 0.9 1.4
1970人口普查(瑞士籍) 5 200 000 100 74.5 20.1 4.0 1.0 0.4
摘自 McRae (1984, p.134)
(2)邦郡族群的語言保障
在法規上明文確定少數族群的語言權益。語言自主依地區劃分保障社群區的傳統語言,邦郡政府【29】或是聯邦政府不可為了方便管理而隨意更改社群區的官方語文。德文、法文、義文及羅曼許文既然都定為官方語文,職是之故聯邦政府的文獻及貨幣(瑞士法朗)都明列有四種官方語文。如上文所舉1999年頒佈的新聯邦憲法也將羅曼許文列為瑞士官方語文,可是講此種語文的僅有5萬1千人左右,因此基於實際考量或是節省公帑理由,大部份的聯邦法律、法規僅譯成德文、法文及義文而已,有時普通文獻資料僅有一種或是兩種官方語文版本。這點加拿大做得較徹底,幾乎所有的官方文獻都有英、法文版本。)
瑞士並無整套的國家語文政策,憲法上則明定有「國家語言」及「官方語文」條文。然而從個人自由使用語言及邦郡或是社群區為防衛族群整體的權益觀點來考察的話,自然就會涉及非成文的語言權(droitslinguistiques)這個概念。從語言權的兩大基本原則:「領域(或地域)原則」(Principe deterritorialité)及「自由原則」(Principe deliberté)運用在學校語言的使用權上,一般涉及個人時會強調語言權的「自由原則」,然而碰到社群區或是邦郡為維護歷史留下來的既得權益,則會適用「領域原則」高於個人的「自由原則」。瑞士聯邦法院已確立了「國家語言的領域原則高於自由原則」的判例 (“la prééminence duprincipe de territorialité sur l’autre grand principe de notre droitconstitutionnel en fait de langues nationales: le principe de liberté dela langue”) (Dessemontet, 1984: 75)。以法語學校協會(L’Association de l’Écolefrançaise)為例,該協會在蘇黎世設有一個私立法語學校。根據蘇黎世邦郡法律規定,發給執照的社群區當局只給學童兩年讀法語的許可,蘇黎世邦郡為了確保獨立自主邦郡的語言政策卻援引語言「領域原則」要求在學童讀了兩年法語學校後,學童一律要轉往公立或私立的德語學校就讀,但家長若可以證明一年後要遷離蘇黎世,則最多可以再延長一年。(Dessemontet, 1984: 73)雖然家長及協會對此上訴,但是1965年3月31日瑞士聯邦法院裁決此種限制是屬於邦郡的權限,並無不宜。(McRae, 1983, p.124)在日內瓦的私立德語學校則沒有受到日內瓦邦郡當局的限制。)
不過在別的邦郡,如伯恩邦郡的莫里根(Mörigen)社群區迫使十歲的學童(JoraneAlthaus)在其住宅區上德語的小學,可是其母的母語卻是法語,在家都講法語,雙親願意負擔學費,送孩子到Biel市的法語學校,Biel社群區的法語學校願意接受,為此聯邦法院曾在1998年裁決伯恩邦郡明顯的違反語言的自由原則。(Auer, Malinverni, Hottelier,2000, II, p.466))
伯恩市是瑞士聯邦政府的首都,許多法語族群聯邦公務員的孩子教育問題在1970年代一直無法解決,主要是伯恩對語言「領域原則」還是相當堅持,最後在聯邦國會、聯邦政府及法語族群公務員的施壓下,伯恩邦郡妥協,由三層政府機構共同出資設立一個由伯恩邦郡管轄的法語學校,總算解決了難題,不過伯恩邦郡還是將班次控制在20班級內。(McRae, 1983, p. 141))
不過各邦郡憲法對語言權所採行的原則並不一致,伯恩邦郡憲法正式保障語言自由(第15條),然而佛立堡邦郡憲法自1990年後卻尊重「領域原則」(第21條)。(Auer, Malinverni, Hottelier, 2000, II, pp.455-456))
另外雖然邦郡或是聯邦政府都有保護弱小族群的語言慣例,但是隨著經濟發展,特別是企業運用其產品廣告促銷辦法,傳統的語言境界開始有所鬆動。瑞士德語依其強勢的產業實力,使用德語本來就眾多,如今又加上經濟版圖的擴大,德文的影響力自不用提,難怪德斯蒙特教授(Dessemontet, 1984:9)觀察得出如次的結論:「德裔瑞士人依其經濟實力及渠等的多數人口威脅著法裔瑞士人」(Les Suisses allemands par leurpouvoir économique et leur nombre, menancent les Suissesromands)。除了聯邦政府外,每個獨立自主的邦郡實際上要負起防衛文化及語言的最後責任。)
(3)朱拉危機:新邦郡的誕生反映出瑞士族群語言政治的動力
根據1990年的人口普查依宗教信仰劃分,全國有46.1 %的瑞士公民是天主教徒(Roman Catholics),40 %是基督新教徒(Protestants),猶太教、回教佔2.7 %,其他無宗教信仰則佔11.2%。依族群語言分布來考察,如前所述瑞士的族群都依語言集中在各區域,可是在瑞士德語族群的第二大邦郡伯恩(Bern)北部與法國緊鄰的朱拉(Jura) 山脈地區卻有15 %講法語的少數族群集中在幾個縣鎮(district)【30】,其社會經濟條件較伯恩邦郡的多數德語族群遜色,而且多數是信仰天主教(約佔59 %),然而歷史上有名的余格諾(Huguenot)【31】為了逃避宗教信仰迫害,於16、17世紀間先後從法國逃難到朱拉山脈區一帶,他們都是身懷一技的鐘錶匠,目前居住朱拉南區縣鎮的法裔基督新教教徒大概多數是余格諾的後裔,一般都比同樣操法語的天主教朱拉縣鎮民還富裕。)
1979年獨立前的法語朱拉地區又分成南北兩大區,南區三縣鎮古德拉里(Courtelary)、牧迪葉(Moutier)及新城(LaNeuveville)大部份是基督新教徒,經濟條件較佔優勢選擇留在伯恩邦郡,北區三縣鎮波鴻璀玉(Porrentruy)、開放山區(FranchesMontagnes)及德雷蒙(Delémont)絕大多數是信仰天主教,經濟地理及社會條件較差,積極主張獨立,於1979年以此三縣鎮為主建立朱拉新邦郡。另外在北區有個新教德語勞芬縣鎮(Laufen)於1993不加入朱拉新邦郡,不過因地理因素也離開伯恩邦郡,選擇加入巴塞爾鄉區(Basel-Land)邦郡。)
第3.6表 朱拉地區語言及宗教分佈
朱拉北區 North Jura 朱拉南區 South Jura
德雷蒙
Delemont 開放山區
Franches-Montagnes 波鴻璀玉
Porren-truy 古德拉里
Courte-lary 牧迪葉
Moutier 新城
LaNeuve-ville 勞芬
Lau-fen Total Jura
語言
法語 (母語)
1880 76 95 93 63 62 70 2 72
1910 72 94 91 80 68 77 3 74
1941 80 90 88 77 76 73 3 74
1970 77 86 86 69 73 65 2 69
1980* 83 90 89 74 77 68 2 73
德語 (母語)
1880 23 5 7 36 37 29 98 27
1910 25 5 8 18 29 21 92 23
1941 19 10 11 21 23 26 91 25
1970 11 9 7 18 13 23 83 20
1980* 7 6 5 17 13 23 86 18
宗教 (天主教 %)
1850 96 99 98 6 39 3 98 66
1880 88 96 92 9 35 5 93 59
1910 79 93 89 12 33 7 89 56
1941 76 88 85 11 31 6 82 54
1970 82 85 86 31 46 24 84 63
1980* 82 85 85 27 36 24 79 62
* 朱拉新邦郡成立後所調整的數據
摘自 McRae (1983, pp.202-203)
第三圖 朱拉地區

摘自 McRae, 1983, p.192
肇因於歷史因素以及語言、文化、宗教差異,甚至社會經濟條件相對弱勢,朱拉山脈地區的天主教法語裔族群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尋求自伯恩邦郡脫離成立新邦郡的政治運動(Le séparatismejurassien)。原來1815年在維也納會議,普魯士、英國、奧地利及俄羅斯與瑞士代表討價還價,伯恩邦郡要求將沃邦(Vaud)及阿爾高(Aargau)規劃入伯恩,要求無果,列強才以朱拉為代價將之補償給伯恩,最後「妥協」將天主教及法語族群的朱拉地區劃歸入德語裔絕大多數為基督新教的伯恩邦郡內。由於處於邊緣山區,朱拉居民長期以來感受到被伯恩邦郡遺棄或是在政治、經濟上飽受不平等的差別待遇。
但是戰後並沒有分離意圖,而是在1947年9月9日發生了莫克里事件(GeorgesMoeckli)後,引發成政治難題。莫克里是伯恩邦郡朱拉地區法語族群的社會民主黨政治人物,曾擔任過伯恩邦郡的首長,要接任邦郡公共建設暨鐵道廳長卻被湖間市(Interlaken)選出的議員朱彌(HansTschumi)以農民黨(即瑞士人民黨之前身)名義唱反調,認為此一部門太重要,不可以由法語族群擔任。當然此舉促發朱拉法語族群的抗議,最後投票結果差兩票,莫克里功敗垂成。這一事件不是語言的問題,莫克里德、法語流暢無礙,而是族群歧視,莫克里事件成了朱拉分離運動者(Lesséparatistesjurassiens)用來援引受德語族群壓迫的象徵。自此而後,倡議脫離伯恩邦郡的『朱拉合眾』(Rassemblementjurassien)運動組織充分運用媒體,進行思想教育,發行『自由朱拉』(Jura libre)刊物,強調朱拉人民(Le peuplejurassien)文化的特殊屬性,並將朱拉議題抬高上了國際舞台,雖然反對武裝「叛變」或「起義」,但是年輕的激進朱拉分離者『朱拉解放陣線』(LeFront de libérationjurassien),於1962年開始進行恐怖的炸亂放火的暴力活動,雖然瑞士及朱拉的法語族群都反對暴力行為,但是其政治效果對平靜的瑞士人民而言,卻相當有效,最後在伯恩邦郡所設計的解決政治難題機制下,依民主程序進行解決紛爭的步驟,於1978年經過公民投票和平解決這一棘手的政治難題,朱拉邦郡終於在1979年成為瑞士最新的邦郡【32】。
從1848年後一再修改的聯邦憲法並沒有預料到會發生脫離某一邦郡而成立新邦郡的情事。因為這不是瑞士受到外國的威脅,更不是邦郡與邦郡之間的紛爭,或是邦郡公然對聯邦體制的挑戰,而僅是伯恩邦郡的少數弱小族群朱拉山脈講法語的縣鎮要求脫離多數德語族群的邦郡,因此聯邦政府無法直接介入。
不過在進行政治協商過程中,朱拉山脈地區內部本身各縣鎮卻也引發分離派及情願留在伯恩邦郡的效忠派(loyalistes)間的爭議。余格諾後裔法語基督新教社會經濟條件好,認為繼續留在伯恩邦郡內最能夠保障渠等的權益。面對此一嚴峻的現實,朱拉分離派得進行雙重「作戰」:對伯恩邦郡及對朱拉基督新教三個南方縣鎮法語少數族群的拖拉戰。而在這三個佔絕大多數基督新教的法語族群的縣鎮內又衍生出信仰天主教的少數法語族群分離主義者,因此實際情況更加複雜化,請參見上頁第3.5表『朱拉地區語言及宗教分佈』。
問題是如果透過民主程序,朱拉法語天主教族群強制迫使同樣是法語但信仰基督新教的選擇新的邦郡,那也是解決不了問題,至少違反主權在民的基本原則。考量到朱拉法語族群多數選擇建立新邦郡,而少數的情願留在伯恩舊邦郡這種複雜的政治生態,伯恩邦郡在?設計如何化解此一重大的政治難題,應該著手了解各族群的「主權在民的真正民意何在」。好在瑞士直接民主及公民投票及人民創制的聯邦體制提供可以解套的機制運作:首先要確定進行公民投票的對象。依瑞士聯邦三層體制,當然第一個要考量的對象是住在朱拉地區的社群區(Commune)包括縣鎮(District)在內的居民,到底他們的真正意願如何,要脫離還是繼續留在伯恩邦郡;這一關過了,再進行第二道公民投票,徵詢伯恩邦郡的人民,如果大多數的朱拉人民要脫離伯恩邦郡,伯恩邦郡的全體居民在何種條件下願意接受朱拉的分離意願。最後一道手續是聯邦層次的公民投票,要求瑞士全民及全國25個邦郡對於伯恩及朱拉居民決定後所作的憲法修改確定朱拉脫離伯恩建立新的邦郡做最後的裁決。
1967年伯恩邦郡政府向朱拉人民提出三個方案:保持現狀、自治及自伯恩分離成立一個新的邦郡。1968年成立一個『聯邦諮詢委員會』(FederalAdvisoryCommission):兩位前聯邦政府部長及兩位聯邦國會議員被任命考察朱拉自治或是成立新邦郡的各種可能性。這算是聯邦政府首次非正式插手處理伯恩邦郡內的政治紛爭,意味著瑞士全國高度關切此一政治紛爭的發展。
接著朱拉分離者持續激烈訴求獨立自主運動的發展,伯恩邦郡迫於緊張形勢,乃開始進行三階段的公民投票。1970年伯恩邦郡人民以六比一的絕大多數同意接受三階段的公民投票以解決與朱拉的政治紛爭的機制。第一階段:首先問朱拉居民:是否願意建構一個新邦郡?接著如果朱拉的任何一個縣鎮超過多數,則這些縣鎮有五分之一的選民要求,可以進行第二階段的公民投票:你們願意參與新邦郡或是留在舊邦郡?第二階段的公民投票旨在處理分離派及效忠派間的矛盾,不願有任何社群區或是縣鎮有被迫違反他們的政治意願。第三階段:朱拉要成立新的邦郡版圖後,讓一些界在朱拉版圖的社群區居民有最後的選擇權:只要有五分之一的社群區居民可以要求舉行公民投票:你寧願加入新的朱拉邦郡或是留在舊的伯恩邦郡。
1974年及1975年兩次公民投票,第一次公民投票,所有的朱拉縣鎮居民投票(節)結果: 37 000贊成成立新邦郡,34000反對。分離派及效忠派依地區及宗教信仰的差異有了明顯的投票區隔:朱拉北部諸縣鎮居民以三對一比例投票贊成成立新邦郡,但是南部三縣鎮則以二對一比例表達願意留在伯恩邦郡。為此伯恩邦郡於1995年再舉行第二次公民投票解決南部朱拉的三個縣鎮,結果兩個縣鎮很明確願意留在伯恩邦郡,最後再舉行第三次公民投票解決最後一個意向不明的縣鎮,結果Moutier市選擇留在伯恩邦郡,其他幾個接近北部的社群區則贊成規劃在新的邦郡內。
第3.7表 朱拉分離、成立新邦郡公民投票
朱拉北區 North Jura 朱拉南區 South Jura
德雷蒙Delemont 開放山Franches-Montagnes 波鴻璀玉Porren-truy 古德拉里Courte-lary 牧迪葉Moutier 新城LaNeuve-Ville 勞芬Lau-fen Total Jura
1959年贊成分離 % 72 76 66 24 34 35 27 48
1974年贊成建立新邦郡 % 79 77 68 23 43 34 26 52
1975年反對分離主張,留在伯恩邦郡 % ─ ─ ─ 23 44 34 ─ ─
摘自 McRae, 1983, p.202
三個留在伯恩邦郡的法語系縣鎮居民,並不因此在語言上受到歧視,伯恩邦郡依然尊重「領域原則」的語言權。
在三次公民投票後朱拉新邦郡的版圖終於確定,1976年朱拉人民選出制憲大會,起草新憲法,1977年朱拉人民通過新憲法,1978年瑞士全民(1 210000同意朱拉獨立,280 000反對)及絕大多數的25邦郡通過朱拉人民的最後意願,接受朱拉邦郡為瑞士的第26個邦郡。
斯坦納教授(Steiner, 1974) 在其Amicable Agreement Versus Majority Rule: ConflictResolution inSwitzerland論著中一再強調瑞士民主體制的靈活性,能和平解決紛端。果然宗教摻雜在語言風俗習慣不同的族群中,透過靈活的瑞士聯邦民主體制以及人民寬容文明的素養,確實做到平和地解決棘手的族群矛盾關係。
(4)語言與教育的協調體制
研討族群語文關係而不觸及教育是無法瞭解族群間的和諧或是緊張,甚至於敵對仇恨的關係。從教育體制的設計、建構及運作更可以清晰地勾勒出政體的本質。極權獨裁的教育體制、教育內涵與自由化民主開放的不可同日而語;前者是建立在兩個主軸上:以內部流動為原則的特權階層、階級(菁英)的再生產與大眾追隨者(followers)、盲從者的大量製造,換句話說是以灌輸統治者意底牢結(ideology)為主軸的愚民教育政策;至於後者完全依國家(State)與社會(Society)間的互動而定,「進步開放」或是「保守內化」的教育內涵隨著政權更替與時代環境的變遷而起著量與值的變化。
瑞士幾乎無文盲,所有的瑞士孩童都百分之百受過基礎(小學)教育(七歲到十五歲)。中小學的教育,既然是屬於邦郡的權限,就無所謂大一統的德語沙文主義或是法語沙文主義壓迫義大利語系或是羅曼許語系的情勢發生,地方自治徹底實行。瑞士沒有三民主義的教條口號,在三權分立的基本原則運作下,並無族群受排擠壓迫的嚴重情事發生。
瑞士的教育制度特別是基礎教育(小學)從其聯邦體制清晰地反映出來。基本上瑞士教育體制是以邦郡為主體,除了德語蘇黎世聯邦理工科技學院(Eidgenössische Technische Hochschule)與法語洛桑聯邦理工綜合科技學院(Ecolepolytechnique fédérale deLausanne)是由聯邦政府財政支助設立管轄外,聯邦政府不插足各邦郡的教育機構。小學教員是由各邦郡的社群區任命,大學教授則由邦郡(Canton)政府聘任,道理很簡單,教育經費幾乎全由邦郡政府支付的。不過大學的研究經費部份則來自聯邦政府。
在19世紀中葉,瑞士的小學課程內涵、學期長短、校舍設施及經費幾乎每個邦郡都不盡相同,有的農牧社群區(commune)夏忙需要人手,因此只有在冬季學校才開課。有些邦郡的小學教育是由教會(天主教)負責,其餘的是由政府部門全權處理。在1848年內戰結束後,激進派主導憲法的制定,將教育提升到邦郡層次,但聯邦政府意識到新興的國家及民主體制的建構教育扮演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所以在1999年前的舊聯邦憲法第27條特意規範:「邦郡提供充分的非宗教團體管轄的基礎教育。這一基礎(小學)教育是強制性的,且在公立學校就學免費。」(The Cantons provide for adequateprimary education, which shall be exclusively under the control of thecivil authority. Such education is compulsory and, in the publicschools,free.)。此一條文顯明的是不同意天主教會插手基礎教育,也就是承認只有公家機構才能夠統籌教育部門。此一規定影響了整個瑞士教育制度的發展。提供同等優質的教育內涵及訓練成了各邦郡追求的共同目標。1999年新憲法更明確的分成兩條規範基礎教育。第19條基礎教育權:「保障充分又免費的基礎教育權。」及第62條 教育:「第1款 教育是屬於邦郡權限。第2款邦郡提供給予所有學童充分的基礎教育。此一教育是強制性的,由公家機構主導或督導。在公立學校就學免費。學年從每年的八月中旬或是九月中旬開始。」
在憲法只提及充分的基礎教育,所謂的充分的基礎教育指的是師資、小學生受教育的年限(各邦郡不盡相同,不過大概到學童13、14歲左右)、開學的日期、上課的時數或日數、班級的大小、課程的內容及教科書等等。事實上各邦郡,甚至各個社群區的教員薪餉都有很大的差異,因此發生好的教員尋求到財政充裕的社群區執教,如今名義上教員還是由各邦郡的社群區任命,但是在每個邦郡教員都領取同樣的薪俸。課程內容經過邦郡機構協調,邦郡津貼窮困的社群區教員的薪俸及校舍的修建。為了解決各邦郡教育經費之不足,舊聯邦憲法第27條副款又規定:「(聯邦)提供各邦郡津貼協助其負起基礎(小學)教育的職責。」(Subsidies shall be paid to the Cantons to help them fulfil theirobligations in the field of primaryeducation.)。雖然有各種教育機構進行小學教育的協調,但是課程內涵及教科書,不提人文社會科學,連數學也有26邦郡不同教學版本!1973年3月公民投票拒絕通過由聯邦主導協調基礎教育的憲法修正案。
另外有關在小學學習第二個語言(德語、法語、義語甚至是英語)各邦郡也有不(通)同的規範,有的是在中學才開始,不過從1960年代有的邦郡則從小學四年級開始學習國家語言,一般而言羅蒙瑞士都選擇德語文,阿雷曼瑞士則以法語文為第二個語言,義大利語族群及羅曼許族群也選德語為第二個語文,法語文則成為第三語言。
但是高等教育並不是每個邦郡的財政能夠負荷,所以大多數的邦郡還是沒有自己的大學。到1995年僅有十個邦郡擁有大學,其中蘇黎世及沃邦郡得天獨厚,除了普通綜合大學外,還有聯邦政府設立的聯邦理工大學。目前除了佛立堡(Fribourg)大學是雙語大學外,法語大學有四所,學生人數約佔全國大學總數的三分之一,1980-1981年外國留學生在法語大學註冊佔全國的54 %。佛立堡雙語大學,外國留學生又佔9%。德語大學有五所,而義大利語系才於1996年成立堤奇諾瑞士義大利大學(Università della Svizzera italianainTicino)共有三個學院,即建築學院,經濟學院及傳播學院。以前堤奇諾邦郡或是羅曼許語系的學生都到德、法邦郡的大學攻讀,有的乾脆南下到義大利大學求學。或許以前認為30萬人口的堤奇諾(Ticino)邦郡不覺得有設義語大學的必要,再不然就是財政負擔不起,所以遲遲不曾擁有義大利語系的大學。如今聯邦政府透過『瑞士大學會議』(Conference of SwissUniversities)津貼各邦郡大學的支出,其他沒有大學的邦郡,其子弟到別的邦郡求學,邦郡與大學經過協商,支付大學學費。
四、瑞士經驗對台灣語言政策釐訂的啟發
語言政策與法律的制定一樣受到客觀環境的制約。固然我國民主化推動也快有十年的歷史,可是在既得利益者,特別是強勢族群依然擁有廣大的政治資源(目前中央政府各部會的高層主管比例、特別是國防、外交、教育體系暨媒體依舊佔有絕對優勢下),要制定一套可行的語言政策恐怕不是短期內可以實現的,但因語言是教育體系重要的一環,也是鞏固民主體制的要素,因此語言政策的釐訂顯得非常迫切。無用贅言,語言與文化無從分割,台灣文化的發展有待進步語言政策的釐訂。
迄今台灣還沒有一套完整的語言政策,在威權獨裁時代,台灣成了中國所謂的中原文化的邊疆地帶,凸顯獨尊華語(漢語)為唯一的「國語」或是「官話」【33】利用教育體制與大眾媒體(特別是電視、電台廣播)積極有系統的展現強勢獨尊華語政治整合運作。在正式場合或是教育機構,排除其他語言的使用,雖然在日常生活上,因社會習俗及族群人數的多寡及地區的分布,統治者還是無法有系統的滅除「方言」,然而經過半個多世紀封閉的教育系統及文化傳播媒介,尤其是電視通俗節目灌輸統治者的文化優越感,使得大多數一般庶民下意識覺得講台語(包括台灣河洛話、台灣客家話)的人無文化水準,如此尊卑的結果在自由民主化過程中,併發出嚴重的無法認同台灣作為一個現代化國家的後遺症。
台灣的語言,其政策的釐訂,可向瑞士借鏡的地方倒不少。除了華語(漢語)外,台語(河洛及客語)以及原住民等多語都可並列為類似瑞士的「國家語言」(nationallanguages),其他與政府機構到底是否定華語為唯一的官方書寫文字,則有待政府成立『台灣語言政策促進委員會』主持語言政策的釐訂後,確定是否包括台語及原住民在內為「官方語文」(officiallanguages)。該委員會可先進行目前語言使用的地理分布研究,接著探討人民與各地方政府機構(法院、衛生所、鄉鎮公所等)交往時,使用語言的實況。至於中央政府機構(如法院),在處理訴訟兩造時,應該普遍提供翻譯人員,確保弱勢族群的語言權益。
(1)模糊國家意識與國家無從定位的難題
台灣的政治體制,不像瑞士擁有數個世紀從下(自主性強的社群區Commune及邦郡Canton)到上(鬆懈又具有彈性的聯邦)層次的政治體制,之後鞏固直接民主參與的公民投票及人民創制的民主體制。剛好相反,數世紀來,台灣經歷過外來政權殖民時代及戰後蔣家獨裁政權長達將近半個世紀高壓統治獨尊漢語為「國語」的慘痛語言政策經驗,統治者不僅有系統地進行排斥人民使用母語的高壓政策,更使得一般人民在語言自卑情結下,接受統治者無上權威的神話價值觀。經過漫長反獨裁的民主化運動,台灣終於邁入能夠實現維護人權的新時代,人民的語言權不但是人民個人的人權,更是族群集體的語言政治權也成了人權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問題是經過長達半個世紀的封閉體系的洗腦教育,大多數族群包括原住民族群在內,不僅正常的母語教育權被剝奪,連同台灣主體發展的國家意識也被媒體強勢運作,透過文化節目及學校課程灌輸虛無飄渺的虛擬中華文化霸權觀,使得大多數的人民無法認同台灣作為獨立自主的現代化國家意識。
如何積極強化以台灣為主體的國家意識,鞏固民主主權獨立的國家定位,尋求重返國際政治社會的長期運動,並以建構多元語言體系為強化國家意識的永續發展,應該是各級政府實踐語言的重要策略。
(2)語言政策與開放教育體系的重建
語言政策中如何就中央與地方財稅的劃分,依提升效率與堅持各族群語言平等的原則處理行政規範。原住民的語言如果人數過少的話,或許可以瑞士聯邦政府保護羅曼許語的政策,將之列為準官方語文(由原住民委員會撥款研究提升弱勢原住民語文的權益),如此兼顧中央與地方財稅的負荷與少數族裔的基本權益。特別是如果某一族裔的母語集中在某一地區,地方政府可自中央政府獲取一定的財稅補助,從而提供該族的母語教學的津貼。
在制定語言政策過程中,務必將開放的教育體系精神考量在內,積極提倡宣揚和平、進步、平等、民主、自由及人權的普世價值觀的開放體系教育觀,也就是要總結人類歷史教訓的經驗,揚棄中世紀封建體系遺留下來的崇拜威權獨裁的慣性反應,將之納入教學課程,以全民開放寬容的語言教育促進族群間的融合,達成建立一個活絡又祥和的社會的全民共識。
(3)語言政策與國際化
族群和諧與否跟經濟發展關係密不可分;居於少數的強勢族群如果掌握,甚至壟斷著全國的政治、經濟與社會資源,而置大多數的族群於不利的劣勢下,則少數族群為了保有優勢或是特權,很自然地傾向於維護反民主的政治、經濟體制。反之,要是經濟繁榮,生活水平高,居於絕大多數的族群較易接受民主政治的改革,對弱勢族群也會刻意照拂。當然弱勢族群在社會福祉進步及經濟高水準的國家如瑞士、瑞典,不是融化,就是與絕大多數的族群打成一片,共同生活在一起,族群通婚,透過政治的運作設計,族群間的文化交流很自然會塑造成新的共同營生的新國民意識。
台灣的經濟要持續的發展,非加速與世界先進經濟體系接軌不可,對快速的經濟全球化應該有整套的對應措施及健全的機制,其中一項與語言政策有關的就是與世界接軌的現實問題。為什麼荷蘭、瑞典、丹麥及瑞士這些小國能夠在競爭激烈的世界經濟中有那麼突出的表現,當然與企業、應用科技及金融體制的健全息息相關,除此之外,這些歐洲小國家另有一個特徵,就是人民的外語能力高超,其中尤其以荷蘭更為優越,幾乎全國人民都會英語,同時通兩三個外語相當普遍,難怪荷蘭人經商聞名於世。既然台灣經濟國際化勢在必行,就非徹底英語文普及化不可,因此在制定語言政策時也應該將英語文及其他重要的外語,如日語、法語、德語及西班牙全盤考量在內,特別是英語已是世界通行語言(linguafranca),如何透過媒體、教育體系,將學習英語列為全民日常生活運動的一部份。如此在景氣不振時,那些外銷經驗豐富,外語能力好的也可以隨時加入新行業,提供寶貴的諮詢服務。語言政策的制定會牽涉到國家財稅的再分配,如何減少既得利益者的反彈衝擊,也應該考量在內,這也是學習瑞士經驗的寶貴之處。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雙語或是多語言的推動更可以創造就業機會,對於受到景氣變動波折的中年人,也可透過教育體系的補貼,到小學輔助專業母語教員的不足,在課餘與小朋友用剛學來的母語生活在一起,建立起自信,不至於因失業賦閒在家,有種被社會遺棄的失落感。
結語
瑞士在複雜的多語言、多宗教、文化多樣性背景下的四大族群,卻能夠塑造出和平中立的瑞士獨特國家認同共識,主要還是拜賜漫長的歷史考驗,各個族群都懂得學習如何化解紛爭衝突。以積極的態度尋求全民共同利益,營造容忍寬大的心胸去除族群的隔閡鴻溝。政治人物有智慧建構運作靈活的、全民參與聯邦直接民主的體制,在語言文化差異中營建瑞士人民與國家溝通無礙的機制。
一個國家的人民要是無法發揮政治智慧達成長遠利益的共識,將永遠與和平與繁榮絕緣。台灣人民如何鞏固並深化付出血淚的代價才獲得的寶貴民主政治經驗,唯一可行的辦法就是要經常自我反省,向瑞士人民學習,要有耐心執著建立共識,透過民主選舉,以符合全民的長遠利益,進行國家政治體制的制憲工程或是有創意的憲章改革,才能夠制定符合全體族群利益的語言政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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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瑞士1999年全盤修訂的新憲法中有關語文的條款以法文及德文為主的官方版本列下供參考。瑞士聯邦1999年制定的聯邦憲法,於1999年4月18日公民投票通過,1999年9月28日瑞士聯邦國會(議會)通過頒佈,2000年1月1日施行。
Constitution fédérale de la Confédération suisse du 18 avril 1999
Adopted by Public Referendum on: 18 April 1999 }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Federal Parliament on: 28 Sep 1999 }
In force since: 1 Jan 2000 }
第4條 國家語言
國家語言是德語、法語、義大利語及羅曼許語。
Art. 4 Langues nationales
Les langues nationales sont l’allemand, le français, l’italien et le romanche.
Art. 4 Landessprachen
Die Landessprachen sind Deutsch, Französisch, Italienisch und Rätoromanisch.
第8條 平等
第2款 任何人不能,尤其是因為出身、種族、性別、年齡、語言、社會條件、生活方式、宗教、哲學或政治信仰抑或是身體、心智或心理障礙而受到歧視。
Art. 8 Egalité
1 Tous les êtres humains sont égaux devant la loi.
2 Nul ne doit subir de discrimination du fait notamment de son origine, de sa race, de son sexe, de son âge, de sa langue, de sa situation sociale, de son mode de vie, de ses convictions religieuses, philosophiques ou politiques ni du fait d’une déficience corporelle, mentale ou psychique.
3 L’homme et la femme sont égaux en droit. La loi pourvoit à l’égalité de droit et de fait, en particulier dans les domaines de la famille, de la formation et du travail. L’homme et la femme ont droit à un salaire égal pour un travail de valeur égale.
4 La loi prévoit des mesures en vue d’éliminer les inégalités qui frappent les personnes handicapées.
Art. 8 Rechtsgleichheit
1 Alle Menschen sind vor dem Gesetz gleich.
2 Niemand darf diskriminiert werden, namentlich nicht wegen der Herkunft, der Rasse, des Geschlechts, des Alters, der Sprache, der sozialen Stellung, der Lebensform, der religiösen, weltanschaulichen oder politischen Überzeugung oder wegen einer körperlichen, geistigen oder psychischen Behinderung.
3 Mann und Frau sind gleichberechtigt. Das Gesetz sorgt für ihre rechtliche und tatsächliche Gleichstellung, vor allem in Familie, Ausbildung und Arbeit. Mann und Frau haben Anspruch auf gleichen Lohn für gleichwertige Arbeit.
4 Das Gesetz sieht Massnahmen zur Beseitigung von Benachteiligungen der Behinderten vor.
第18條 語言自由
語言自由受保障。
Art. 18 Liberté de la langue
La liberté de la langue est garantie.
Art. 18 Sprachenfreiheit
Die Sprachenfreiheit ist gewährleistet.
第31條 自由被剝奪
第2款 任何人的自由被剝奪時,有權依其所能了解的語言,立即被知會其自由被剝奪的理由以及其應有的權益。特別是有權知會其親人。
Art. 31 Privation de liberté
1 Nul ne peut être privé de sa liberté si ce n’est dans les cas prévus par la loi et selon les formes qu’elle prescrit.
2 Toute personne qui se voit privée de sa liberté a le droit d’être aussitôt informée, dans une langue qu’elle comprend, des raisons de cette privation et des droits qui sont les siens. Elle doit être mise en état de faire valoir ses droits. Elle a notamment le droit de faire informer ses proches.
3 Toute personne qui est mise en détention préventive a le droit d’être aussitôt traduite devant un ou une juge, qui prononce le maintien de la détention ou la libération. Elle a le droit d’être jugée dans un délai raisonnable.
4 Toute personne qui se voit privée de sa liberté sans qu’un tribunal l’ait ordonné a le droit, en tout temps, de saisir le tribunal. Celui-ci statue dans les plus brefs délais sur la légalité de cette privation.
Art. 31 Freiheitsentzug
1 Die Freiheit darf einer Person nur in den vom Gesetz selbst vorgesehenen Fällen und nur auf die im Gesetz vorgeschriebene Weise entzogen werden.
2 Jede Person, der die Freiheit entzogen wird, hat Anspruch darauf, unverzüglich und in einer ihr verständlichen Sprache über die Gründe des Freiheitsentzugs und über ihre Rechte unterrichtet zu werden. Sie muss die Möglichkeit haben, ihre Rechte geltend zu machen. Sie hat insbesondere das Recht, ihre nächsten Angehörigen benachrichtigen zu lassen.
3 Jede Person, die in Untersuchungshaft genommen wird, hat Anspruch darauf, unverzüglich einer Richterin oder einem Richter vorgeführt zu werden; die Richterin oder der Richter entscheidet, ob die Person weiterhin in Haft gehalten oder freigelassen wird. Jede Person in Untersuchungshaft hat Anspruch auf ein Urteil innert angemessener Frist.
4 Jede Person, der die Freiheit nicht von einem Gericht entzogen wird, hat das Recht, jederzeit ein Gericht anzurufen. Dieses entscheidet so rasch wie möglich über die Rechtmässigkeit des Freiheitsentzugs.
第70條 語文
第1款 瑞士聯邦的官方語文是德文、法文及義大利文。瑞士聯邦與講羅曼許語的人聯繫(保持關係)時,羅曼許文也是官方語文。
第2款 各邦郡決定其國家語文。為了確保語言族群間的和諧,各邦郡應留意語言的傳統領域的分佈,並尊重本地少數族群的語文。
第3款 瑞士聯邦及邦郡鼓勵語文族群間的理解與交流。
第4款 瑞士聯邦支援多語言邦郡執行其特殊的任務。
第5款 瑞士聯邦為了保衛及推廣羅曼許語文及義大利語文特別在格勞賓登及堤奇諾邦郡採行支援的措施。
Art. 70 Langues
1 Les langues officielles de la Confédération sont l’allemand, le français et l’italien. Le romanche est aussi langue officielle pour les rapports que la Confédération entretient avec les personnes de langue romanche.
2 Les cantons déterminent leurs langues officielles. Afin de préserver l’harmonie entre les communautés linguistiques, ils veillent à la répartition territoriale traditionnelle des langues et prennent en considération les minorités linguistiques autochtones.
3 La Confédération et les cantons encouragent la compréhension et les échanges entre les communautés linguistiques.
4 La Confédération soutient les cantons plurilingues dans l’exécution de leurs tâches particulières.
5 La Confédération soutient les mesures prises par les cantons des Grisons et du Tessin pour sauvegarder et promouvoir le romanche et l’italien.
Art. 70 Sprachen
1 Die Amtssprachen des Bundes sind Deutsch, Französisch und Italienisch. Im Verkehr mit Personen rätoromanischer Sprache ist auch das Rätoromanische Amtssprache des Bundes.
2 Die Kantone bestimmen ihre Amtssprachen. Um das Einvernehmen zwischen den Sprachgemeinschaften zu wahren, achten sie auf die herkömmliche sprachliche Zusammensetzung der Gebiete und nehmen Rücksicht auf die angestammten sprachlichen Minderheiten.
3 Bund und Kantone fördern die Verständigung und den Austausch zwischen den Sprachgemeinschaften.
4 Der Bund unterstützt die mehrsprachigen Kantone bei der Erfüllung ihrer besonderen Aufgaben.
5 Der Bund unterstützt Massnahmen der Kantone Graubünden und Tessin zur Erhaltung und Förderung der rätoromanischen und der italienischen Sprache.
第188條 聯邦法院的角色
第4款 在聯邦議會(國會)徵選(任命)聯邦法院法官時,應留意官方語文都有其代表。
Art. 188 Rôle du Tribunal fédéral
4 Lors de l’élection des juges du Tribunal fédéral, l’Assemblée fédérale veille à ce que les langues officielles soient représentées.
Art. 188 Stellung
4 Bei der Wahl der Richterinnen und Richter des Bundesgerichts nimmt die Bundesversammlung auf eine Vertretung der Amtssprachen Rücksicht.
註解
佔據世界第二位保險業的國家。
德 文拼音的Kanton或是法、英文Canton一般都以邦或郡翻譯,但是法國也有個比Préfecture(縣)還低一層的行政單位的 Canton(郡),為了避免無必要的混淆,乃將之翻譯成邦郡,取其組成邦聯的邦與Canton郡的原意。瑞士各邦郡比起美國的各州更具有獨立自主性(財 稅、教育等)。瑞士與美國、德國、加拿大都是聯邦體制國家,相對與聯邦政府,瑞士各邦郡的權限相當特殊,並不直接隸屬與中央政府,在有些全國性的議題,透 過國民公投時,除了全國票數一定是多數決外,也得有足夠的邦郡通過才算數。瑞士現在總共有23邦郡,大小不均,但每個邦郡的權限不容侵犯,依憲法行事。其 中三個邦郡還各自劃分成兩個半邦郡,因此有的文獻將瑞士歸為總數26個邦郡的聯邦體制國家。以年代加入瑞士邦聯的次序則為:1291烏里(Uri)、低瓦 爾登(Nidwalden)及舒維芝 (Schwyz)、1332盧城恩(Luzern)、1351蘇黎世(Zürich)、1352格拉盧斯(Glarus)及祖克(Zug)、1353柏恩 (Bern)、1481佛立堡(Fribourg)及索羅頓、1501巴塞爾(Basel又分成鄉區Land及市區Stadt)及夏佛豪森 (Schaffhausen)、1513阿本澤爾邦郡(Appenzell後又分成內羅登阿本澤爾(Appenzell Inner-Rhoden)及外羅登阿本澤爾(Appenzell Ausser-Rhoden)、1803聖嘉崙(Sankt Gallen,英、法文St Gall)、格勞賓登(Graubünden、英法文Grisons)、阿爾高(Aargau,法文Aargovie)、圖爾高(Thurgau,法文 Thurgovie)、堤奇諾(Ticino,法文Tessin)及沃(Vaud)、1815日內瓦(Genève)、諾夏德(Neuchâtel)及瓦 雷 (Valais)、1979朱拉(Jura)。
François Dessemontet (1984: 11)教授甚至說瑞士是歐洲的日本,瑞士人跟日本人一樣,工作勤勞,對公司忠誠,更重要的是兩國人民都將達成共識當成最高的政治藝術。
André Siegfried “La démocratie suisse est suisse : son incontestable succès dépend d’une psychologie qui ne saurait se transplanter. En considérant ce château d’eau de l’Europe, on se rend compte qu’un pays n’est pas fait seulement de son sol et de son cliamt, mais de ses hommes.” (p.11)
瑞 士名作家Denis de Rougement在其「瑞士或一個幸福人民的歷史」(La Suisse ou l’Histoire d’un peuple heureux, Paris, Hachette, 1965)一書裡也強調,真正瑞士的祕密不是銀行帳號,而是瑞士的聯邦體制。
盧騷是約定成俗的譯音,其實以「胡梭」較接近法語發音。
全部憲法條文修正的共有兩次1874年及1999年,其餘都是修改幾個條款而已,從1848年到1980年公民投票共修改了90次憲法條款,恐怕是打破世界記錄。
通常使用拉丁文和平(pax)大致上都是貶義居多,如Pax Romana, Pax Britannica, Pax Americana指的都是霸權國家用軍事實力取得主導國際事務的世界穩定秩序。而瑞士剛好想反,是以人民相互間的容忍及尊重達成和平秩序。
當 時佛立堡邦郡的統治者是操德語的貴族,庶民多數是講法語。民主化的結果今日佛立堡法語佔絕大多數。Dessemontet (1984:27) 則認為瑞士基本上到1798年在法國軍事佔領下成立瑞士共和國(République helvétique) 法語系羅蒙瑞士(Suisse romande)才算真正與瑞士德語系連在一起。
日 內瓦 (Genève )、瓦雷(Valais)及諾夏德(Neuchâtel)等三個邦郡於1815加入邦聯,朱拉則最遲於1979年才成為瑞士的新邦郡。瓦雷最初是法語系, 後來在歐洲舊政權體制(Ancien régime)時代,錫翁(Sion)及錫厄爾(Sierre)等十幾個縣鎮卻成為德語系,法國大革命時,特別是1850年終於又改變成法語的天下。
除德、法、義及羅曼許語外,尚有8.93%住在瑞士的外籍人士則講其他語言。
據 歷史學家的考據,紀元前羅馬帝國未建立前現今的瑞士住著Helvetia及Rhaetia人。公元前1世紀羅馬大帝凱撒(Julius Caesar, 101-44 BC)征服當時的瑞士,將之稱為Helvetia(拉丁文),今天在歐洲瑞士的車牌號都用CH,那是Confédération helvétique的縮寫。大約是在公元259年左右塞爾特或克爾特蠻族(Celts)首次大遷徙進駐瑞士,第4、5世紀初葉羅馬化的塞爾特族所佔領的 土地卻被日耳曼族裔的布根蒂(Bourgogne)、阿勒馬尼亞(Alemania)族所佔領。大致集中在今日瑞士西部法語區,居於統治的布根蒂族終因人 口過於稀少,而被羅馬化的塞爾特族所同化。阿勒馬尼亞族大致在公元6、7世紀大規模侵入萊因河流域的南部,佔領了較少受到羅馬帝國影響的今日瑞士中北部, 所以使得他們支配羅馬化塞爾特族,進而確立了阿勒馬尼亞(日耳曼後裔)的文化與語言,到了13世紀終將塞爾特族驅入格勞賓登(Graubünden)山谷 地帶,今日講羅曼許語的就是他們的後裔。
實際上,1980年沃(Vaud)邦郡有25 %人口、諾夏德(Neuchâtel) 邦郡23 %及日內瓦(Genève)邦郡則高達35 %人口的母語不是法語。
1995年大選激進黨(Radical Party)得票率達20.2 %,與工商界相當接近。
1995年大選基督民主黨(Christian Democrats)得票率16.8 %,繼承保守天主教運動,中產階級的代表,也接近左翼勞動工會。
1995年大選社會民主黨(Social Democrats)得票率21.8 %,以前較激進左派,現在是溫和中間偏左政黨,在大都會、工業區及社會團體有其支持者。
1995 年大選綠黨(Green Party)得票率5 %,自由奔放黨(Freedom Party前身汽車黨Automobile Party) 4 %,瑞士民主人士(Swiss Democrats) 3 %,可行左派(Alternative Left,其前身是共產勞動黨Communist Labor Party) 2.7 %,自由黨(Liberal Party) 2.7 %,獨立黨(Independent Party) 1.8 %及基督新教黨(Protestant Party) 1.8 %。
Landsgemeinde 是每年由邦郡召開全邦郡民大會(Assembly of all citizens of the canton),可說是邦郡的最高立法決議機構。換言之,所謂的直接民主當然是針對間接透過選舉甄選代表處理公共事務的民主體制而言,直接民主顧名思義就 是公民不必透過代表直接行使投票權決定邦郡的決策議題。這種體制牽涉到複雜的現代政治經濟的層面相當廣泛,對幅員廣大人口眾多的國家根本不切實際。在小鄉 鎮,人口稀少的地方可施行,事實上,瑞士實施這種直接民主體制也侷限在幾個雋小的邦郡內,其他的邦郡與各國的代議制並無不同。1996年12月1日低瓦爾 登邦郡取消Landsgemeinde,接著外阿本澤爾Appenzell Ausser-Rhoden 於1997年9月28日及高瓦爾登 Unterwalden Obwalden於1998年11月29日先後也放棄這種中世紀遺留下來的直接舉手投票的制度。
Kris W. Kobach (1993, p.11) 稱之為 Semi-Direct Democracy.
瑞士聯邦部長的權力均等,無總理或是首相,被遴選輪流擔任一年的總統,只是負責禮儀象徵性的,其權力並不高於其他部長。瑞士聯邦政府部長採一致決合議制,以達到共識,是個共負責的政治體制。全世界先進國家中政府部門最精簡的國家無疑的是瑞士,僅有七位。
有的邦郡議會稱為Conseil d’Etat或是Regierungsrat,朱拉邦郡則直接成為Gouvernement。
歷 史上有名的巴黎公社或是毛澤東的中國人民公社都是以commune為名,為了與之區隔,乃將瑞士第三層行政單位commune,譯成社群區。社群區是瑞士 民主體制最基本的,原早於邦郡及聯邦體制,事實上瑞士公民權是源自社群區,各社群區與邦郡一樣享有某種程度的自主性。事實上,瑞士的社群區大小不一,有的 邦郡僅有極少數的社群區,如巴塞爾市區邦郡僅有3個社群區,而伯恩邦郡及沃邦郡則各有超過750社群區。另外,每個社群區的人口當然也不一致。瑞士45 %的社群區約在500居民上下,有240社群區其居民還不到100人。全國社群區平均人數約在2400之譜,佔地約1360公頃。(Auer, Malinverni, Hottelier, 2002, I: 78-79)
意謂保護羅曼許語文,特別是小學母語教育的津貼,不僅格勞賓登邦郡,堤奇諾邦郡在1953年每個學童母語是義大利語文的補助15瑞士法朗,母語是羅曼許語文的則津貼30法朗。(Dessemontet, 1984: 67)。
最新憲法的日期都定為1999年4月18日。瑞士現代的聯邦憲法的正式日期為1848年9月12日,之後大幅修憲的是1874年5月29日。
1990 年人口普查時,自認羅曼許語文為母語的共39 600人,其餘26 700聲稱講得相當流利。不過超過40 % 都不集中住在格勞賓登邦郡語言地帶。其實該邦郡主要的是德語文族群,羅曼許語文族群與義大利語文族群反而是少數。更麻煩的是書寫的羅曼許文並沒有統一,一 共有Sursilvan, Surmiran, Sutsilvan, Ladin及Putér等五種書寫方式。1982年才有統一的共同書寫文rumatch grischun,1996年後才慢慢被接受為官方語文。(Auer, Malinverni, Horttelier, 2000, II, p.453)
羅曼許語的前景堪憂,所有講羅曼許母語的都會德語,但是住在格勞賓登邦郡的德裔卻不會羅曼許,許多語言專家都擔憂羅曼許語族群日久會被強勢的德語族群所同化。(Dessemontet, 1984:23)
瑞士現代的聯邦憲法以1848年為濫觴,1874年又大修改,之後都有條文的修改,但是1999年瑞士新憲法幾乎是全盤的大修改,與1874的123條文相比增加了74條之多,總共有187條,可說是為了迎接21世紀所作的憲法全盤大修正。
根 據Kenneth D. McRaie教授的研究,從瑞士現代聯邦政府於1848年成立一直到1981年在這133年間,共有89位部長閣員,26名出身法語族群,6名義大利語 群,1名羅曼許語族群。在133年中義大利的部長在70間總有一位是義大利語族群,光是Giseppe Motta個人就佔去29年。(McRae, 1983, p.131)
朱拉邦郡卻明定只有法文為其邦郡的國家語言及官方語文。(Auer, Malinverni, Hottelier, 2000, II, p.462)
瑞士幾個小的社群區(Commune)常又結合成縣鎮(District)。
法 國太陽王路易十四(Le roi soleil)於1685年撤銷於1598年頒佈給於基督新教徒信仰的自由『南特敕令』(Edit de Nantes),大約有20萬法國的新教徒余格諾(Huguenots)逃亡前往普魯士、荷蘭及瑞士(集中在日內瓦、蘇黎世及巴塞爾),但是朱拉山脈的鐘 錶業非常發達,所以這些講法語懷有技術的huguenots也在朱拉落居。
這是1815年後增加的另一邦郡。目前瑞士一共有26邦郡,其中6邦郡是屬於半個邦郡。
到1960年代南腔北調依然很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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