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贪官,死刑已经废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3 02:33:50
对贪官,死刑已经废止?
周蓬安

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牟新生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建议适当减少死刑罪名,其中备受社会争议的就是“取消刑法中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犯贪污贿赂罪的死刑罪名”的建议。

结果已经十分明朗,牟新生的建议已经受到了社会的普遍反对,贪官的“免死金牌”一时半会儿肯定是领不到了。

笔者今天不想去探讨法律是否应该让贪官“免死”,但就目前的司法实践看,贪官实际上都已经“免死”了。

去年7月15日,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笔者曾为此写下小文《陈同海贪2亿获死缓带来两遐想》。

这一判决结果,算是给“贪官不死”开了一个不错的头,很多贪官从该案中看到了“保命”的曙光。

半年后,那个“对未成年少女特别感兴趣”的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松有,也因受贿390万元、贪污120万元,两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性贪”问题未被提及。

4月15日,原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王益,因索取、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万余元,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在证券会的那些事儿也被“一笔勾销”。

5月28日,原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米凤君,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8万余元,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部分赃款还未退回,“嫖妓逾百”的丑事未提及。

7月23日,重庆市一中院对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受贿案一审宣判,认定陈绍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绍基单独或者伙同其子陈子翊、情妇李泳(均另案处理)索取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59.5万余元。

8月13日,原天津市委原常委、天津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皮黔生因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55万余元,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人民币2.2亿元的损失,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9月9日,浙江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因收受他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71万余元,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894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华元生活糜烂及其“特定关系人”也是未被提及。

以上案例,都是影响极大的腐败案,涉及到的都是部级高官。他们没有被判处极刑,社会上总以为这是国家对高级干部“网开一面”、法外开恩,并非是实际上对贪官“免死”。

其实不然。因为就在昨天,湖南益阳市琼湖国家粮食储备库原主任宋耀涛因贪污公款800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挪用公款2200余万元,且尚有940万元未能退还,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宋耀涛的官职最多也就是个“九品”,他涉案金额如此之大而未被判极刑,说明“贪官不死”的司法理念,不仅光照高级干部,“小吏”也可以享受了;宋耀涛能够享受到“死缓+无期=死缓”的待遇,更是充分体现出当前“贪官不死”的司法本质。

笔者以为,牟新生呼吁从法律上确保“贪官不死”,并非是为了袒护贪官,而是因为在目前司法状态下,诸多贪官“该死不死”肯定有损于法律形象,而通过废除“贪官死刑”,就可以让法律在面对巨贪时,多少还能保持那么一点点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