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通安群体事件法律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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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通安群体事件法律思索 发表时间:2010-10-4 17:35:00 阅读次数:27 所属分类:未分类http://kangyun28.fyfz.cn/art/744769.htm近日《中国改革》发表“苏州城乡一体化反思:大规模群体事件持续半月,朝野震动”一文,文章就今年7月发生于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大规模群体事件予以全方位观察。 对该事件的兴趣和关注,源于自身维权经历,且仍有两起案件于法院审理。以法律人的视角观察“通安事件”,该事件的发生似乎存在着某种必然因素,地方政府与失地拆迁农民补偿利益之争,也可被视为法律之争。 一、征地拆迁合法性之争文章报道:苏州高新区数乡镇大规模征地拆迁运动,发起者为苏州高新区政府,发端于21世纪初,被叫作“农村三集中” (农民居住向社区集中、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农业用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的模式,正在苏州推广,2002年底,高新区做出“北扩西进”部署,浒墅关、通安、东渚被纳入新型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车道。2006年2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苏州高新区被纳入“新农村建设”的轨道,于是从2003年开始,大规模征地拆迁运动在苏州高新区如火如涂展开。但据报道,政府未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规范的征地拆迁程序进行,未有审批部门同意征地文件,在2003年的拆迁中,高新区浒墅关镇的村民们并没有看到征地公告。2004年10月14日,在莲香村村民周福兴收到的浒墅关镇政府发出的裁决申请书上,村民们才看出由来:浒墅关工业园区总规划面积约15821亩,涉及杨安、牌楼、永安、莲香、青灯五村村民房的拆迁。村民代理律师称:“这远远超过了高新区的审批权限。”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政府拆迁村民房屋依据为国土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无法律依据,浒墅关镇获批苏新国拆字(2003)第25号《苏州新区房屋拆迁许可证》,该许可证属于国有土地拆迁许可证,以此来征集体的土地不合法,且村民没有看到拆迁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征地人与被征地人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征收人应作出责令交地具体行政决定,被征地人不服的,依法有复议及提出诉讼权利,苏州高新区征地拆迁过程中,似乎背离了法定程序。 二、补偿方案违法,且显失公平正当据文章反映事实,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内容为:一是依照被拆迁房屋面积补偿重置价,每平米补偿标准数百元不等,宅基地征收不予补偿;二是按人均30平方米安置面积给予农民安置房,不考虑农民被拆迁房屋面积。按照该补偿安置政策,尤其对于居住房屋面积大的被拆迁人,被剥夺心理感受强烈。 该补偿安置政策与其他地方农村征地拆迁政策存在类似处:补偿对象为被拆迁房屋,补偿准为房屋重置价,被拆迁农民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购买安置房;政府“计划定量”安排被拆迁人住房面积,不考虑被拆迁房屋面积。征收补偿方案体现政府强势行政色彩,缺乏双方合意交集与协商过程,对于农民最关心的宅基地征收补偿,大多数地方政府似乎选择性回避。 这样的补偿方案,农村房屋面积大,人口少的拆迁家庭,自觉经济上最受剥夺,文章中列举政府颇为头疼那些“刺头”老上访户,情况莫不如此。权利人住房拆迁面积与安置面积严重不对等原因,除农村征地拆迁法律法规不完善,主要根源在于政府与民争利,尤其发生在因商业原因征地拆迁行为中。尽管安置补偿标准违法不公现象已引起国务院重视,国土资源部也发文督促地方政府合法公正解决征地拆迁矛盾,但该问题确需国家立法解决。政府补偿安置政策违法失当,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稳定,政府不应仅考虑“经济债”,更应注重处置不当带来负面政治效应。“通安群体事件”起因于政府拆迁政策严重不公行为。苏州高新区轰动社会群体事件起因于今年7月初,华通花园有村民在新一轮拆迁中发现,附近一村庄同等面积的被拆迁住房补偿金额比以前多出很多,其中包括每户近40万元宅基地费,而此前并无该项补偿款。村民们怀疑被干部私吞。于是拆迁群众围困镇政府,堵塞交通要道,该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事发后,有多名政府官员被免除职务。根据法律法规,村民宅基地补偿要求合法依据,政府前有违法不补偿之错,后有违反公平原则之误。 三、法律维权,何其难 苏州高新区征地拆迁引发纠纷,法律维权之门始终对权利人关闭,村民上访不断,社会矛盾激化。目前法律法规赋予被征地拆迁人维权途径,结合江苏省实际,基本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被征地权利人不服政府征地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按照法定程序,征地人在权利人拒绝交出土地和拆迁房屋情况下,应依法定程序作出责令行为人交地具体行政决定,权利人可依法维权。二是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被征地人对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不服的,可以申请地方政府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有权申请省政府作出行政裁决,权利人对裁决不服的,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据报道,政府部门拆迁农民房屋依据为高新区国土部门发给镇政府拆迁许可证,2005年6月30日,俞根元、丁佰英、陈建国、朱法明、宣卫明等20位被拆迁户代表,向虎丘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高新区国土局颁发给浒墅关镇政府的拆迁许可证不合法,并予以撤销,无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还是省高级法院对村民们提起行政诉讼,长达5年不予立案。本人不加猜测法院不立案原因,但正象代理律师指出的:许可证属于国有土地拆迁许可证,以此来征集体土地不合法。政府似乎未依法对征收农户土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权利人无法行使复议、诉讼权利,有否政府有意为之,实不敢揣测,但确是封堵了村民法律维权之路。 第二种申请政府土地裁决途径,具体到该地方征地拆迁村民,似乎已无现实性,《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实施于2007年11月,苏州高新区乡镇大规模征地拆迁发生在2003年,权利人无法行使土地裁决申请权。 但法律维权途径并未完全失去,“通安事件”发生后7月16日,俞根元等20位被拆迁农民,向江苏省人大法制委提交《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书》,建议撤销《苏州新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建议书称,《暂行办法》越权制定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制度,越权设定了行政许可,设定房屋拆迁许可的条件违法,造就了大量的先占后批的违法建设,规定的补偿安置不合法。本人此前为征地拆迁权利人也设计了该维权途径,根据《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公民认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有权申请同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予以合法性审查,并撤消该文件。可以发现,法律维权之路尽管关山重重,但俞根元们仍然选择在法律体制内顽强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