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购房回租”等经营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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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购房回租”等经营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9-3-21 国税函[1999]144号 [打印] 添加到我的收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单购房”等业务活动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一字[1998]38号)收悉。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购房回租”、 “抵押担保”和“存单购房”形式销售房屋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 下:

  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购房回租”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即与购房者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在一定 时期后,又将该商品房购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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