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大义灭亲被告酌情减刑应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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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大义灭亲被告酌情减刑应该废止(2010-10-01 01:08:54)转载 标签:

量刑指导意见

大义灭亲

亲属互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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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有个成语,叫大义灭亲,在灭亲行为之前冠之大义二字,鲜明地表达了对灭亲行为的褒扬。

  许多人因此误以为中国文化向来是推崇大义灭亲的,其实不然。在历史上,儒家思想向来反对“大义灭亲”,反对亲属之间互证犯罪。从秦汉始,中国历朝历代都有许多关于“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法律规定。对于普通百姓来说,亲属有罪相隐似乎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因为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助于维系家庭伦理道德,而家庭伦理道德正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倒是到了近现代之后,大义灭亲行为时常会受到人们特别的激赏,这其实是实用主义或者说工具主义的思想在作怪。许多人觉得,大义灭亲是一种高尚的行为,因为它超越了亲情,表现出了最大的无私性。而且大义灭亲、亲属互证犯罪的直接后果是,有助于快速、准确地惩处犯罪行为,实现司法的实体公正。因为亲属对被告人的揭发和指证,常常能给法院提供最真实、最富杀伤力的证据。

但是,大义灭亲行为是不值得鼓励,更是不该提倡的。虽然谁也无法否认亲属的揭发和指证之于惩处犯罪行为及实现司法实体公正的重要性,但是,如果鼓励亲属互证犯罪,会极大地增加家庭成员之间的不信任感和相互戒备,这对于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增进家庭成员间乃至全社会的信任和秩序都是具有巨大杀伤力的。

亲属之间互证犯罪或许有助于惩处犯罪,促进司法实体公正,但是不要忘了,司法效率和实体公正,是我们的一种追求(事实上,实体公正也不能离开程序公正),公序良俗和伦理道德也是我们的一种追求,它们本身都不是目的,而是人类为了社会更加美好而祭出的手段。在任何时候,我们都不应该为了追求一种价值,而去伤害甚至摧毁另一种价值。

不错,在有些犯罪案件中,没有亲属之间的互证犯罪所提供的证据,司法审判可能根本无法进行,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或许应该暂时放下不予追究,直到发现新的证据。无论如何,对某几起或者某些犯罪暂时不予追究,远比鼓励亲属之间互证犯罪给社会的伦理道德带来的破坏性要小得多,小小得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通过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被告人亲属举报被告人犯罪,提供被告人隐匿地点或带领司法人员抓获被告人,以及有其他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抓获被告人情形的,可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这一规定逆历史潮流而动,应该废止,法院对于被告人亲属“大义灭亲”提供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应该视为非法证据不予采信。至于因此而为被告人减刑,更应该坚决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