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同罚不同监”危害社会正义(200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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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罚不同监”危害社会正义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6-1-26 1:08:23· 来源:

人说瘦死的骆驼比马大,有的贪官的狱中生活原来竟可以如此潇洒:已被判决并在监狱服刑的沈阳“10·18”大案中的两名重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贾永祥和原副院长梁福全,当年刚被判刑尚被羁押在看守所时,其高消费令人咋舌:两人与前来会见的亲友大吃大喝了15天,日均消费千余元。(据1月25日《北京晨报》)看到这则新闻,我首先想到的是法治的核心价值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可是,在“有钱能使鬼推磨”的厚黑潜规则驱动下,这个被称为矫正罪恶“手术台”和社会正义“调节器”的监所,早已不再是一块出淤泥而不染的净土,外界社会的歪风邪雨越过了高墙浸透了监所,这无疑对社会正义提出了挑战。
虽然曾听说腐败监狱在“减假保”上的权力寻租,曾听说“监狱小社会”里的“五脏俱全”,但新闻还是让人感到匪夷所思:两名重犯,不仅享受着“单独关押”的待遇,而且行动自由,每日在帮教餐厅大摆酒席,看守所的餐厅几乎成了梁福全和贾永祥亲友给他们二人压惊的自家饭店、食堂;香烟、打火机、剃须刀等不准进入监室的物品一应俱全,贾永祥还能在监室中收集女人画片,欣赏裸体美女———这哪里是什么监狱,这分明就是贪官的度假村啊。
我在想,贪官们既然在监所内都可如此逍遥自在,很快被“弄出去”可能也不成问题,到监狱走了一遭的“愉快经历”,将会让他们今后有了自我吹嘘的资本;而那些前来宴请贪官的“亲朋好友”,看到他们的前辈在监狱里的“幸福生活”,今后参与贪污腐败可能就更加肆无忌惮了。
人们都说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可真正的最后屏障实际是设在监所里。设立监所的目的,一方面固然是实施刑罚的方式,是要对已有的犯罪进行惩罚;另一方面更是威慑社会的力量,是对潜在犯罪的震慑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监所腐败却让“同罪不同罚”、“同罚不同监”成为可能,不仅极大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也颠倒了社会正义。对部分人来说,当监所变成了度假村,实际上他们的罪恶已经失去了惩罚的方式和途径,他们以及受他们影响的更多人,为了个人贪欲而“以身试法”将丧失最后一道屏障的终端制约。
监所无论是作为“手术台”还是作为“调节器”,都首先应该是站在贪污腐败和违法犯罪的对立面上。如果腐败贪官到了监所依然能“如鱼得水”,这样的监所无疑应该好好改造一番了。
□舒圣祥(浙江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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