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兴邦事件分析思考如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7 14:53:12
发表于 2010-08-19 11:28:54 39
近段时间来,关于兴邦的事件闹的沸沸扬扬,作为一个普通群众,就兴邦事件分析思考如下:



一、
兴邦事件牵扯面广,影响面大,事关几十万人的切身利益,甚至是身家性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人民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妥善处理此事。



二、
兴邦事件发生后,关于兴邦事件案件的进展情况,在网上议论纷纷,说什么的都有,甚至一些谣言、假消息四处传播,造成不明真相的群众人心惶惶,影响社会安定。甚至造成很多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政府的误解与猜疑。因此我建议政府应增加兴邦案件的透明度,对兴邦案件的进展情况定时发布公告,以安抚人心,消除误解,增加广大人民群众、投资人(受害人)对政府的信任,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
兴邦事件在政府依法查处的过程中,存在粗暴执法,破坏、哄抢公共财物的行为,致使公司仙人掌基地惨遭破坏、公司办公楼电脑等办公用品遭哄抢,据说损失五、六个亿(此数据仅供参考)。这也是引起广大投资人(受害人)对政府不满的很重要的原因。



四、
兴邦公司是在正常运营当中造当地政府查封的,是因为政府查封才造成几十万投资者成为受害者,而不是公司运营不动而使投资者受害,有人说若不查封将会使更多的人受害,但这毕竟是一种预测,而政府的查封已实实在在的造成几十万受害者。政府即使认为兴邦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是不是还可采取比这好的办法,因为毕竟公司还在正常运营当中,而且在查封之前绝大部分合同,交易,商业行为都很正常(当然不排除由于个别技术原因或其他不可预测原因而造成极少数、极个别的合同纠纷或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但这在其他任何公司都是不能绝对避免的),例如侦查、查封的同时,尽量保证公司,特别是实体公司的基本正常运行,及时清点、保护好查封的物品,尽量减少财产损失,这才是对人民负责,对广大投资者(受害者)负责。



五、
兴邦案件与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类的案件一个很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兴邦事件在查处的过程中受到广泛的质疑,因为在查封兴邦公司之前公司还在正常运营中,而且绝大部分(注意不是全部)投资者的合同还在正常执行,因此公司遭查封后,大部分投资者、合作人、客户拥护兴邦公司,对政府的做法有很大的不认同感。而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公司绝大部分是在资金断链,大部分合同(注意也不是全部)不能正常执行后才遭查处的。因此在兴邦事件发生后,大部分投资人责骂政府,拥护兴邦,这从网上的贴子、评论中也可以看出。因此,这也是别的涉嫌非法集资的公司遭查封后,大部分投资人痛骂公司,而兴邦公司遭查封后,大部分投资人指责政府的原因。



六、
兴邦事件中牵扯的人多,影响面大,据估计全国共有20多个省市的20-30万人与兴邦有合作关系或投资,金额估计在100亿元左右(此数据仅为估计),再加上兴邦公司本身有十五个分公司,1000多家专营店近万名职工。因此有可能影响 20-30万个家庭,以一个家庭影响5人计算,就直接影响1200万人,一个人经常交往的社会关系约100多人,按实际影响10%,也就是一人再影响10人计算,就是1.2亿人,占到全国人口的10%,这还是不计算再下一步的影响。可见兴邦事件又一个不同于其他非法集资的公司的地方是资金额大,影响人数多。就像人身上的毒瘤,如果是小的、一般的,可以很容易的清除,对肌体影响不大;但如果是大的,毒性强的,如果处理不好或不积极治疗,就很有可能危及人的生命。



七、
兴邦事件是一个全国性的事件,涉及20多个省市,而不仅仅是亳州市或安徽省的事件,因此兴邦事件应该有公安部牵头侦查,而不能仅仅有亳州市或安徽省公安局侦查,如果把全国性的案件进行人为的属地分割,将会造成不可预料的后果或麻烦。因此建议由公安部介入调查,成立统一的专案调查组,进行全国统一调查。这样也有助于消除广大投资人对亳州市政府或安徽省政府的不信任感,有助于稳定人心,有助于案件的公正查处。



八、
如果兴邦公司被查实定性为非法集资,而且涉及金额、人数这样多,当地政府也应该有不可推脱的责任。十年来,各级政府给了兴邦公司无数的荣誉、嘉奖,各种媒体,包括地方的、中央的给予兴邦公司大量正面的报道。皖发[2008]19号文第20条、积极启动民间资本。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融资行为。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资本依法发起设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信息咨询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支持非公有资本依法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鼓励发展一大批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引导资金,鼓励非公有资本组建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和创业投资公司。加快典当、拍卖、产权交易市场发展。鼓励群众以合法收入和资产向非公有制企业或经济实体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安徽省的上述文件也对兴邦公司及广大投资群众起了片面的误导作用。如果是非法集资,在政府的眼皮底下,难道政府十年后,已经造成这样大的影响后才发觉,还是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而与兴邦公司合流同污,而最近又由于利益分配不均而才又翻脸上报查封。因此不管结果如何,都希望政府能给予一个合理的理由或解释。



九、
当前我国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造成失业率上升,经济增长放慢,人民收入降低。这种形势下,潜在的社会矛盾很容易集中爆发,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兴邦事件潜在着引起矛盾集中爆发的因素,应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将矛盾消灭于萌芽中。我们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相信政府会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我们也相信政府会妥善处理兴邦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这也是广大投资人(受害人)所希望的。



十、
如果任由兴邦事件发展,政府不积极安抚与干预,而只是由公安、检查部门一味侦查,到一定程度后,将有可能不但但是一个经济事件,而有可能向政治事件发展,特别是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经济下滑,社会矛盾容易爆发,兴邦事件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几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有共同的利益与目标,而当前信息又十分发达,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或政治野心人,甚至是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利用非常时期部分人对政府的不满,危及执政党的基础,危害国家安全。上述有可能是扯远了,但愿是多虑。



十一、
兴邦事件不管结果如何,广大投资人都是无辜的,都是老百姓的血汗钱,政府在处理过程中,一定要加强监督,不能让部分人或部分部门因此获得肥利,即使老百姓有错,是不是政府也应该宽容一些,老百姓在任何时候都是弱者,政府一定要公正处理,不要再给他们雪上加霜了。



十二、
兴邦事件中所涉嫌的非法集资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仍存在争议。刑法第176条未能清楚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主要体现如下三个方面,一、涉罪行为概念不清。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但是,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刑法并未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二、涉罪行为与合法民间借贷界限不明。《取缔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但是,到底什么是“不特定对象”,实践中有很大争议。三、涉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定性不准。和整个国家金融体系相比,民间借贷尤其是农村民间借贷有限的规模决定了其对金融秩序的不良影响是十分有限的。因此,刑法在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时候,应当着重考虑民间借贷事实上对债权人利益造成的实际损害,而不是笼统的“扰乱金融秩序”。



十三、
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确也是影响发展的一个瓶颈,融资难成为制约我国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由于我国金融资本市场尚不成熟,民营经济的正常融资渠道并不畅通,主要表现在民营经济从国有金融机构融资常受到抑制而且非国有金融机构对民营经济支持不足,使得民营经济所需资金缺口只能由民间融资来补足。当然,民间借贷规模到了一定程度可能会出现金融风险,这需要控制,违法行为具有社会危害也需要惩罚。《取缔办法》强调一切金融活动都必须经过人民银行的批准看起来是合理的,但问题是,人民银行是否批准民间金融机构合法依据的不是市场的标准,更重要的是现在民间金融机构根本没有生长的空间。金融本质上说是信用,可是为什么一些长期亏损信用恶劣的信用社能够继续运营,而民间自发生成的具有很高信用程度的企业就不能获得金融业务资格?为什么金融管制如此严格以至于一些民营企业基于信用基础上的直接融资渠道也被堵死?这其实是一个垄断的问题,也是计划经济观念的问题。



上述只是一些个人的观点和思考,可能存在不少不足或片面之处,其中也引用了一些别人的观点或文字,可不要说我是侵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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