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会议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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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

  会议简报

  时间:2010年9月25日 地点:北京

  主办: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分组讨论

  第一组:“国际贸易法与WTO法新发展(一)”

  主持人:邵景春 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张军旗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一组讨论的主题是“国际贸易法与WTO法新发展(一)”,本组讨论由北京大学邵景春教授主持,共分为发言人主题发言、评议人评议和现场提问三个阶段,担任本场讨论评议人的是上海财经大学的张军旗教授。

  发言人:师华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SPS协定对非政府机制规制的探究”

  《SPS 协定》是WTO法律框架下从属于货物贸易多边协议的协定,由于直接涉及到食品安全、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目前这一协定正受到日益广泛的关注。师华教授的发 言以案例为切入点,以是否存在事实强制性为标准,对非政府组织机构制定、采用、实施的各项标准进行了区分,并以此为基础详细论述了《SPS协定》第13条 对非政府机构的直接和间接规制。最后,针对目前非政府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作用日益凸显的趋势,师华教授进一步提出了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合理利用非政府机构制 定标准的相关建议。

  发言人:吴志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发言主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制度”

  预 期违约是基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产生的特殊制度,对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吴志忠教授的发言共分为四部分,分别论述了预期违约的概 念、制度、框架,分析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对比了《公约》与英美法中相关规定的差异,并就预期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意义 作以总结。其中,吴志忠教授从分类方法、内涵构成要件、判断标准、救济方式、履行保障要求等方面,重点对《公约》与美国《统一商法典》

  发言人:张勇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产业分析与预警处处长

  发言主题:“贸易救济保险制度研究——基于应对贸易摩擦“错位困境”市场化改革角”

  金 融危机以来,中国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对象和贸易摩擦的中心。张勇处长以数据为切入点,从完善服务贸易领域中的出口信用保险出发,从预警避险和 商事救济的角度入手,提出建构中国贸易救济保险制度,建立国家贸易救济风险基金,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和制度安排,破解应对贸易摩擦“错位困境”的构想,以此 规避和化解因贸易救济措施导致的企业海外经营风险,降低应诉成本、提高应诉率和胜诉率,从而稳定和促进货物贸易的出口。

  发言人:龚红柳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主题:“WTO法的国内适用”

  对 于这一看似已经讨论成熟的问题,龚红柳副教授从“取向电工钢案”和“对美国汽车产业反倾销”两个案例出发,提出了犀利敏锐,引人深思的独到见解。龚红柳教 授指出,虽然我国已经在立法层面确立了WTO规则应被转化适用的原则,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却常被忽视,作为落实WTO法转化适用原则的国际贸易争端案件国 内司法审查制度也远未发挥其应有作用。龚红柳教授进一步建议扩大司法系统在WTO法转化适用中的作用,进一步丰富对国际法渊源内涵的理解,即从《WTO协 议》扩大至中国《入世议定书》,再进一步扩大至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

  发言人:陈卫东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主题:“中美轮胎特保措施争端的法律分析”

  2009年 9月,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对美国轮胎特保措施提出起诉。陈卫东教授从《入世议定书》第16条的条文、上下文和谈判历史入手,对轮胎特保措施争端能否 适用《保障措施协定》进行了客观冷静的分析。陈卫东教授进一步指出,尽管规则不利于中方,中方仍可将中国轮胎产品不构成实质损害的一个“重要”原因作为起 诉重点,寻求专家组对于认定美国轮胎特保措施违反WTO协议的支持。

  发言结束后,评议人张军旗教授就各个发言人的发言主题进行了严肃客观、发人深省的评论,各位参会者也在问答环节与各位发言人进行了积极互动,现场气氛热烈,小组讨论圆满成功。

  第二组:“国际金融危机与国际金融新秩序”

  主持人:周仲飞 上海财经大学副校长 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评议人:万猛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人:李仁真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

  发言主题:“次贷危机后国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的变革方向走向”

  李 教授指出,次贷危机的爆发将国际金融监管秩序推向新一轮变革,其中改革银行监管制度是整个金融各该计划的重中之重。在未来银行资本监管制度的修订中,应将 以下方面作为改革的重点,具体包括:维持全球金融市场稳定,以安全与效率并重最为核心价值目标,实现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有效互动,加强对系统性风险与危 机的防范,实现政府、银行、市场三者间的有效制约等方面。强调宏观审慎的重要性,将市场约束和政府监管互相配合。一味强调自由、放松监管,必然带来市场监 管的无序与混乱。

  发言人:陈剑平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国际货币制度危机的法律根源和改革方案”

  当 今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后果表明,以美元霸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制度存在重大法律缺陷。陈教授提出,当前的金融危机的根源就是国际货币制度中存在的法律上的缺 陷,并就此提出了三个方案:加强海峡两岸和港澳地区的金融合作,争取建成一个大中华地区的货币联盟(近期目标);推进东亚地区10+3经贸关系的发展,在 此基础上争取建成一个以人民币、日元为中心的亚洲地区货币联盟(中期目标);在美元、欧元和亚元三大货币相互交融联合的基础上,建立起中央银行,发行超主 权国家货币。

  发言人:杨松 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金融危机后对即时矫正措施的反思与重构”

  即 时矫正措施立法源自美国,并逐渐成为世界各国效仿的蓝本。杨松教授首先对美国现行即时矫措施内容进行解读,并重点指出了美国即时矫正措施中监管参数规定存 在的局限性。接着,对危机前后美国即时矫正措施实施效果对比分析。最后,就中国即时矫正措施的立法及重构作了详细的阐述。以中国即时矫正措施的立法现状为 着眼点,对比美国即时矫正措施规定,指出中国即时矫正措施的三点不足。最后针对上述的比较,从三个方面对中国即时矫正措施的重构。

  发言人:朱绵茂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述评”

  朱 教授首先论述了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的产生、发展历程。通过美国最新发生的金融危机,指出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着金融监管机构重叠、体系过于庞杂等问题原因, 围绕着改革目标,美国参议员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说明了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他认为,该法案并未真正解决美国监管体系的现有 漏洞,美联储是本次金融监管的大赢家。应该采取统一金融机构不同业务由不同监管机构完全独立监管的模式。

  发言人:廖凡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发言主题:“东亚货币合作与人民币区域化:回顾与前瞻”

  清 迈倡议(CMIM)多边化是东亚货币合作进程中的重大突破,标志着统一的区域危机救助机制正式形成。作为单纯的危机救助机制,清迈倡议多变化尚处于区域货 币合作化初级阶段,距货币联盟还很遥远。作者从东亚货币合作的背景与沿革谈起,对清迈倡议的性质与定位进行了准确分析,归纳其成就与局限,然后将CMIM 与货币联盟进行了比较,认为两者是既合作又竞争的关系。进而,廖研究院总结了CMIM目前面临的包括汇率协调、美元霸权、货币竞争与主权障碍等几大困难。 最后,针对其未来发展的方向,提出了三个建议,包括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开放、进一步发挥人民币作为区域结算和储备货币的作用。

  发言人:伏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主题:论银行“太大不能倒”原则——兼评美国《2010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

  伏教 授首先从金融危机引发的问题进行讨论。指出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传统的银行业“太大不能倒”原则面临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挑战。接着,详述“太大不能 倒”原则的历史演进和理论基础。再次,提出建立在银行系统重要性和公共性基础上的“太大不能倒”原则有其合理性一面,但该原则的适用也带来道德风险等巨大 负外部性。主要是从道德风险、对竞争秩序的破坏、巨额财产负担和金融系统的崩溃四个方面论述了“太大不能倒”原则的负外部性。最后,伏教授介绍了美国银行 监管新立法,并对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评价。

  评议人万猛教授指出,过去认为金融市场无需监管,因为参与者主要是银行,具有很强的自我监控能力,但实践中明事实并非如此。他认为,人民币国际化为时过早,尚不具实力。由于美国的围剿和打击,中国建立国际化的健康的完备的金融市场,困难重重。

  评 议人周仲飞教授指出,且不论金融法属于经济法还是商法,但可以肯定的是金融法的诸多理念是与两者区别的:其核心是保障金融稳定,保障消费者权益。针对下午 各位学者的发言,周教授发表了三点意见:1.“大而不倒”原则从根本上很难更改。2金融监管机构是打击政治对手的工具,但认为确实需要特别机构监管跨行业 风险,系统性风险3.金融监管的加强需要有节有度,给金融监管机构的放权需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第三组:“外商投资与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主持人:黄东黎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评议人:何志鹏 吉林大学法学院

  发言 人:韩立余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发言主题:“从中美出版物案看中国入世对中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影响”

  在 中美出版物案中,中国有关出版物进口和经销的相关法规被裁决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及中国入世承诺。实际上,中国为应对入世已修改了外商投资立法及 相关规章。但中国出版物案表明,中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中国外商投资政策受到国际义务限制的范围和程度还缺乏充分的深入的认识,在具体做法上还存在欠妥的地 方。中美出版物案还表明,中国外商投资政策与制度需要进行清理与调整。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一、中国的被诉措施及裁决;二、中国应对入世对外商投资法 制的修改;三、中美出版物案进一步凸显的外商投资法制问题。简言之,中国入世对中国外商投资制度带来了重大影响,影响到我们现有的制度和政策,需要我们慎 重处理。

  发言 人:陈利强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主题:“1934年以来美国贸易自由化的立法经验探略――兼论对中国的借鉴”

  “1934 年体制”开启了美国贸易自由化进程,自由贸易注意力量与贸易保护主义力量之间的宪政博弈逐渐造就了美国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四位一体”制度架构,塑造了独具 特色的立法模式或立法体例。自由贸易与不公平贸易的二分法、进口救济与调整援助的双轨制及TAA路线设计的双轨制的制度设计有效回应贸易自由化引致的产业 损害和结构调整问题,因此值得中国借鉴。后危机时代中国贸易自由化的立法设计应当充分立足国情,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进行,而在二分法的基础上重构中国 特色贸易救济法律体系和建立“二反一保”制度与TAA制度的联动机制应当是当下中国贸易自由化的立法重点。作者提出:一、在二分法的基础上重构中国特色贸 易救济法律体系;二、建立“二反一保”制度与TAA制度的联动机制。经过论述,得出结论:第一,自“1934年体制”开启美国贸易自由化以来,自由贸易主 义力量与贸易保护主义力量之间的宪政博弈塑造了美国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四位一体”制度架构;第二,尽管中美两国的立法范式各不相同,但美国贸易自由化的立 法模式或立法体例值得中国借鉴;第三,后危机时代中国贸易自由化的立法设计应当充分立足国情,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之上进行。

  发言人:洪永红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ine Principles” by Chinese Companies in Ethiopia

  主 要介绍了“九原则”的产生背景,在埃塞俄比亚的中国企业如何实施“九原则”,要坚持互相尊重、平等互惠的原则从而实现双赢合作,要强化指导政策,进行标准 合理的分配;禁止无秩序竞争,保护国家利益,要促进公平竞争;强化海外国有资产的监督及合理评估体制,建立风险担保和项目会计体系,提升资产价值等内容。

  发言人:张丽娜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主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技术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我 国举办合营企业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从实践中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技术转让的类型有两种:一种是以技术许可的方式转让技术,另一种是 技术的资本化,即以技术作价出资。通过这两种方式转让技术各有利弊,它们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各不相同。发言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技术转 让的类型;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技术引进问题;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技术资本化问题。

  评 议人何志鹏教授指出,各位汇报的老师在各自所研究的领域研究深入,发言内容新颖,技术性分体分析的十分到位。洪教授所在的湘潭大学是中国研究非洲问题的先 例。评论人认为,上述发言人都共同揭示出:1.中国法制体系在操作层面上存在着弊病:政府部门之间“不通气儿”,各部门的联系不够充分,导致效率较低;政 府和企业之间“不通气”;法学研究者和社会实践的联系不紧密;2.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联系问题:国内法对入世承诺具体内容实施地不到位。我国对国际法的具体 权利义务的认识还不是很充分。在签订国际条约之前,应当进行审慎的考虑。

  与会的代表就上述四位代表的发言进行了热情的讨论,主要围绕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入世承诺在国内实施等问题,韩立余教授做了解答,其他老师也积极提出自己的看法。

  第四组:国际经济法热点问题

  主持人:车丕照 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夏利民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组组研讨的主题是“国际经济法热点问题”,会议由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车丕照教授主持。

  发言人:李志文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防控船舶压载水造成海洋环境损害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她 指出,船舶压载水在提高船舶安全性的同时,也造成了大量的海洋损害,而且海洋环境的有机统一性和船舶世界航行的特点,决定了国际社会合作的必要性。李教授 在分析必要性后,详细论述了国际社会在国际立法、国际统一管理标准、对发展中国家帮助等方面如何开展国际合作,并提出了相应的协调机制,并为我国的应对提 出了建议。

  发言人:张军旗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WTO背景下我国政府补贴大飞机产业的若干思考”

  2008年 我国大型民用飞机项目正式启动,张教授指出,由于大飞机产业高技术、高投资、高风险和回报周期长等特点,政府补贴不可或缺,这虽然违反WTO的义务,但由 此引发贸易战的可能性却很小。但是张教授建议,政府仍然要尽量减少与WTO规则的冲突,并在以后的多边贸易谈判中,积极倡导“严格的补贴规则不适用于民用 航空器贸易”的主张,推动放宽补贴规则。

  发言人:何志鹏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后危机时代的国际经济体制:立场与变革”

  何教授的报告首先区分了“反全球化”和“去全球化”的差别,然后分析了当代国际经济体制及其思想动力,以及当代国际经济体制的成就与缺陷,最后探讨了自由国际经济体制的坚持与补正。

  发言人:刘俊敏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碳关税的法律分析”

  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发达国家提出以开征碳关税的方式应对气候变化,引起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可能打着环保旗号推行保护主义的担忧。刘教授对碳关税是不是一种新的绿色贸易壁垒、碳关税的合法性、如何加以应对等问题做出了相应的回答。

  发言人:刘万啸 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主题:“《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关于电子通信收发时间的规则评析及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影响”

  发 言人对《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关于电子通信收发时间的规则评析及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影响展开了探讨。中国已于2006年签署了该公约,在不久的将来该 公约很可能对我国生效。该公约在继承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的规则的基础上,确立了一些比较先进的新规则。

  发言人:马其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马其家副教授

  发言主题:“碳关税及我国的应对策略研究”

  马教授首先界定了碳关税的定义和法律基础,随后马教授分析了碳关税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并指出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抗碳关税,其结果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随之,从国内经济、法律制度和国际谈判等角度提出了我国应对碳关税征收的措施。

  在 各位教授做完主题演讲后,主持人首先把时间留给了各位听众,李志文教授回答了关于大连石油爆炸案责任承担的问题。刘万啸教授回答了关于《国际合同使用电子 通信公约》在我国相应配套立法改进的问题。对于陈卫东副教授提出了在后危机时代,如何对自由主义经济,是否允许多种经济模式并存?何志鹏教授做了相应的回 答。车丕照教授向张军旗教授询问了关于大飞机补贴的问题。夏利民教授也对何志鹏教授提出了关于自由经济的问题。

  在提问结束后,研讨会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夏利民教授精彩的点评后结束。

  第五组:“国际贸易法与WTO法新进展(二)”

  主持人:杨松 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盛建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人:李华博士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发言主题: “试论SCM协定下“事实上以预期出口实绩为条件”的禁止性补贴措施——以美国诉欧盟及其成员国影响民用大型飞机贸易措施案为例”

  李 博士以美国诉欧盟及其成员国影响民用大型飞机贸易措施案为例,分析了专家组对SCM协定第3.1(a)“事实上以预期的出口实绩为条件的出口补贴”的条款 解释,探讨了如何判断SCM协定的“事实上以预期的出口实绩为条件”的禁止性出口的问题。李博士首先介绍了WTO框架下的“预期出口或出口收益”认定以及 WTO框架下对“以…为条件”的认定。在此基础上,针对中国发展民用飞机产业、事实补贴政策面临的诸多困难,借鉴了美国诉欧盟及其成员国影响民用大型飞机 贸易措施对中国发展民用飞机产业的启示,为我国大型民用飞机产业补贴的基本思路提出了两点建议:中国应避免实施事实上刺激和鼓励大型民用飞机出口的补贴; 中国应积极推动与完善民用飞机产业补贴的国际立法。

  发言人:全小莲博士 济南大学法学院

  发言主题:“WTO透明度原则:应对金融危机下的贸易扭曲”

  指 出国际金融危机不仅仅存在于金融领域,其影响也传导到了国际贸易领域,而WTO作为国际贸易法若要应对由金融危机引发的贸易扭曲,则要从透明度原则入手。 全博士首先介绍了金融危机、贸易扭曲与规范政府的贸易管理概念。接着,详细阐述了规范政府贸易管理的几种国内路径,包括依靠政治领袖或执政党的正确决策、 依靠国内的民主力量以及依靠国内的法律机制。全博士进一步引入了透明度原则在危机中的作用,主要从透明度原则下的国际监督和国内监督两个角度阐述。最后, 重申了WTO透明度原则的重要作用

  发言人:姜世波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CISG公约中的交易惯例问题探究”

  姜 教授首先归纳了CISG中涉及交易惯例的规定,主要是第八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以及最主要的第九条。清晰分析了 “交易惯例”的内涵及外延,区分公约认可的两种惯例:明示和默示的惯例。指出对于默示惯例的认定,同样存在很强主观性。列明在三种情况下,惯例的效力可以 忽略。接着,姜教授对交易惯例对CISG公约所辖合同的影响进行了阐述,并介绍了交易惯例在CISG国际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规则。最后,对我国CISG案件 中关于交易惯例的裁决及问题检讨作了深入的探讨。

  发言人:洪生伟 中国计量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论国际技术监督法律指导下的我国技术监督法律体系”

  总 结国内外技术监督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技术监督的定义、特征或特点,介绍了《关于产品责任适用法律的公约》、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技术壁垒协 定》(WTO/TBT)、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的《国际计量法》及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等主要的国际技术监督法律;同时论 述了在国际技术监督法律指导下的我国技术监督法律体系的地位、结构和引导、评价、教育、预测、强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安定七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最后,提出了四项结论和建议。

  发言人:王艳林 中国计量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中国强制性标准的性质与改革——兼论《标准化法》的修改与完善”

  由 于法律规范“技术内容”强制实施模式认识的错误、标准体制改革的滞后和《标准化法》修订的迟延,造成了我国强制性标准概念的误解和性质。目前认定的主要有 两个途径:一个是国家直接赋予,中国是此种类别的代表,另一个是通过技术法规规定。他指出,虽然标准化法已经实施了近二十年,但从未进行修改,明显与经济 发展需要相脱节。修改中最重要的问题,是“标准”是否应该具有强制性。整体上是自愿性的,个别条文是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法建立了技术法规体系而不是强制性 标准。目前,总的趋势是废除此标准法,用新的个别规定予以代替。

  发言人:刘刚仿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主题:专利优先权实质条件的认定------英国“旭化成”案对我国的借鉴

  刘 教授首先简要介绍了“旭化成”的案情,英国上议院对日本旭化成公司专利申请案的最终判决,结束了英国长达六年之久的关于专利优先权实质性条件是否要求可事 实披露的争议。进而借鉴英美法,反思我国专利性关于专利优先权的实质性条件的规定,我国专利法29条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因此,有必要进行适当修订,增加关 于首次申请之技术方案应满足可实施披露要求的。最后,刘教授系统阐述了本案对我国立法完善的若干有益启示。

  评议人盛建明教授指出,本次讨论的题目都是以小见大,是应该提倡的做学术的方式。

  第六组:“国际贸易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主持人:慕亚平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陈剑平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人:张瑞萍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农业产业安全问题”

  发 言人指出,目前在大豆、石油、棉花等农产品,我国处于不利的地位。这些产品不断涨价,通过什么方式能引起社会关注,从而引起贸易救济?相关产业安全问题也 变得越来越急迫,某些粮商利用转基因农产品压制了本土粮食的销售,进而控制了大豆的压榨行业,进一步影响到整个产业链。棉花玉米等农产品也都处于这种比较 艰难的境地。我国所采取的对策能否有效,值得继续关注。张教授对民营企业的安全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对如何解决此类问题提出了相应观点,如在农 产品问题上,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可以实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等。

  发言人:张丽霞博士 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

  发言主题:“国际商贸仲裁之我见”

  发 言人主要围绕法律监督问题,谈了两个问题:一是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是否更加严格;二是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上,北京高院提出一个新做法,对仲裁裁决的执 行,法院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其中着重强调了当今中国法律发展的一个趋势是司法对仲裁干预过多。结合仲裁实践中的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也 对“不予执行”中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进行了解析。

  发言人:薛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主题:“内地认定仲裁裁决标准的统一”

  在 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领域,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划分内国裁决和外国裁决。内国裁决的执行程序较为简单,而外国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则存在诸多条件限制,往往需要以 国际公约或互惠原则为依据。判断内国裁决和外国裁决,国际上通常以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领域外作成即为外国裁决。这一标准被称为领域裁决。这与我国民诉 法规定是不同的。作者主要论述了内地认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标准和内地认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标准。认定香港裁决标准争议比较大, 是采用领域标准还是机构标准。薛源副教授对此问题详细地阐述了她的看法。

  发言人:陈剑玲博士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发言主题:“论诉讼/仲裁多重管辖条款的效力问题”

  诉讼/仲裁多重管辖条款,也称选择性仲裁管辖条款,合同一方必须将合同项下所有争议提交给仲裁解决,而合同另一方则有权选择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争议。该条款由 于其灵活性在实践中已经逐步得到较多的应用。各国法律对此类条款效力有不同的规定。陈剑玲博士以比较的方式,对英美等国以及我国相关制度进行了分析后,认 为,对于诉讼/仲裁多重管辖条款,我国可参照英美等国家的做法,不应单纯的否定其效力,而是应从当事人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出发,只要该条款符合有效合同 的成立要件,应视为合法有效。这不仅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正实现“私法自治”,而且可以促进仲裁这一争端解决方式的应用,促进我国多元化争端解 决机制的发展。

  发言人:吴锦宇博士 意大利摩德纳大学

  发言主题:“浅析美国337条款实施机制之演进及发展趋势”

  “377 条款”得名于《1930年关税法》的第377节。它历经了数次修订,其实施机制亦随之逐渐发展成为一种非常强有力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主要用以保护美 国的有效和可执行的专利权免遭进口产品的不法侵害。经过近发十年的动态发展演进,该制度体系已经由其自身的演化逻辑而形成了一定的路径依赖,并在一定程度 上产生了制度上的锁定效应。因此,可以判断以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为己任的美国377条款实施机制将会继续存在和发展,甚至还有获得进一步加强的可能性。于阳 博士分别论述了377条款实施机制及其产生背景,以及该条款实施机制的制度演进及发展趋势。

  发言人:刘彤博士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发言主题:“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价值取向和中国的立法思考”

  通 过审视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相关法规和判例的发展历程,以及其背后的法律、经济背景,试图发现美国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问题上的价值取向。同时通过分析美国 相关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标准,为我国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法规体系的完善和相应的对策提出建议:一、根据经济全球化的需要确立我国的竞争法域外适用制度;二、 尽快制定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具体标准和实施细则;三、通过双边合作协定的方式实现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和争取其他国家国际礼让的实施;四、积极参与 国际统一竞争法的制定。

  评议人上海大学法学院陈剑平教 授对本场发言进行了总结,认为本场发言主要包括仲裁、反垄断、食品安全以及农产品并购等议题,这些议题与现实实践结合的非常紧密,国内外的法律问题交织在 一起,六位老师的发言很有启发性。仲裁的立法、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比如仲裁员与仲裁机构有什么关系。上述发言引发了大家更多的思考。

  慕亚平教授又围绕以上几个问题主持进行了小组讨论。在讨论中,与会代表也针对安文靖老师的《在线国际商事调解制度介评》进行了剖析,代表们交换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