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良心要靠法治来维系(新京报 200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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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要靠法治来维系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7-11-25 2:48:00 · 来源: 新京报
如果劳动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对“非法雇用童工”保持高压的态势,也许王磊的悲剧就不会发生。如果劳动执法部门在知悉王磊事件后,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王磊的维权也不会因个人取证的困难而感到无奈。
王磊,今年15岁,江苏徐州人,在厦门成为“外来童工”。4个多月前,王磊在加班时因机器开关失灵被机台碾掉4根手指。现在,他想认定工伤并找公司索赔,公司却一口咬定他不是公司员工,厂里的30多名工友也无人敢站出来为他作证。小王磊说,他已经丢了4个手指,希望他的工友们不要丢了自己的良心。(11月18日《海峡导报》)
一位身处厄境中的15岁少年说出的这番话震撼人心,但未必能震撼公司老板与工友们的心。这个涉世未深的少年,还相信如果人丢了自己的良心会一辈子不安。在市场化的时代,并不依靠个人的道德操守保障良心与人如影随形,而是依靠法度来维系人之为人的道德底线。如果有人在这个法治时代连良心都出卖了,更该反过来检讨一下,作为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维系者的法度有没有在正常运行,负有执行法律之责的职能部门有没有疏于政务?
尽管小王磊的悲剧发生后,当地劳动执法部门已经本着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要求垄江公司拿出证据证明王磊不是他们的员工。但这样的作为仍显被动与消极。作为劳动执法部门,其职责并非仅仅是在小王磊遭受维权困境后提供法律帮助,而是应主动依职权严厉查处劳动违法行为。
从立法上溯源,国务院早于1991年4月就颁行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经2002年修订以后,在执法依据上已基本解决了规制、查处及惩治使用童工的障碍。在我们这个已经确立了“依法行政”为治国方略的国度里,童工问题不但是社会问题、发展问题,更是法律问题。
童工成为“现象”既源于贫富差距的拉大,教育与医疗的商业化以及资本内在的逐利天性,也归咎于职能机构的执法不作为。查处“童工”是职能机构的一项“依职权行政行为”,这一行为应该是主动的、积极的、有所作为的。但从公共媒体上看来,查处“童工”又有成为“依申请(或依曝光)行政行为”的迹象———似乎未经媒体曝光,相关职能部门就找不到那些违规雇用童工的不法厂商。
假如对非法使用童工的严厉打击是一以贯之,年仅15岁的王磊也许就不会那么顺利地进厂,并发生事故。也许人们不得不面对“没有假如”的现实,是的,劳动执法部门囿于人力等原因,总有监管不到的地方。那么,在王磊事件发生后,劳动执法部门该十分清楚垄江公司存在着非法雇用童工的事实———尽管没有工人敢于站出来为王磊作证。
事实上,王磊断指后,是一个名叫肖全的老员工骑着摩托车,送他去的厦门市第三医院,又是公司司某接到肖全的电话,在几分钟后赶到第三医院,开着车把王磊转送到了厦门海军医院。王磊住院一个月,经过两次手术,花费了15000多元,所有的治疗费也都是公司出的。如果王磊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难道该公司是在做慈善?支撑这些事实的证据,均应由劳动执法部门主动搜集。一旦证实了王磊与垄江公司的劳动关系,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应及时到位。
换言之,如果劳动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对“非法雇用童工”保持高压的态势,也许王磊的悲剧就不会发生。退一步讲,如果劳动执法部门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王磊的维权也不会因个人取证的困难而感到无奈。当执法不为,或执法不严,人们就难以指望良心不会屈从于权势与物欲。
□王琳(海南 学者)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comment/guanchajia/2007/11-25/014@024800.htm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7-11-25 2:48:00 · 来源: 新京报
如果劳动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对“非法雇用童工”保持高压的态势,也许王磊的悲剧就不会发生。如果劳动执法部门在知悉王磊事件后,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王磊的维权也不会因个人取证的困难而感到无奈。
王磊,今年15岁,江苏徐州人,在厦门成为“外来童工”。4个多月前,王磊在加班时因机器开关失灵被机台碾掉4根手指。现在,他想认定工伤并找公司索赔,公司却一口咬定他不是公司员工,厂里的30多名工友也无人敢站出来为他作证。小王磊说,他已经丢了4个手指,希望他的工友们不要丢了自己的良心。(11月18日《海峡导报》)
一位身处厄境中的15岁少年说出的这番话震撼人心,但未必能震撼公司老板与工友们的心。这个涉世未深的少年,还相信如果人丢了自己的良心会一辈子不安。在市场化的时代,并不依靠个人的道德操守保障良心与人如影随形,而是依靠法度来维系人之为人的道德底线。如果有人在这个法治时代连良心都出卖了,更该反过来检讨一下,作为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维系者的法度有没有在正常运行,负有执行法律之责的职能部门有没有疏于政务?
尽管小王磊的悲剧发生后,当地劳动执法部门已经本着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要求垄江公司拿出证据证明王磊不是他们的员工。但这样的作为仍显被动与消极。作为劳动执法部门,其职责并非仅仅是在小王磊遭受维权困境后提供法律帮助,而是应主动依职权严厉查处劳动违法行为。
从立法上溯源,国务院早于1991年4月就颁行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经2002年修订以后,在执法依据上已基本解决了规制、查处及惩治使用童工的障碍。在我们这个已经确立了“依法行政”为治国方略的国度里,童工问题不但是社会问题、发展问题,更是法律问题。
童工成为“现象”既源于贫富差距的拉大,教育与医疗的商业化以及资本内在的逐利天性,也归咎于职能机构的执法不作为。查处“童工”是职能机构的一项“依职权行政行为”,这一行为应该是主动的、积极的、有所作为的。但从公共媒体上看来,查处“童工”又有成为“依申请(或依曝光)行政行为”的迹象———似乎未经媒体曝光,相关职能部门就找不到那些违规雇用童工的不法厂商。
假如对非法使用童工的严厉打击是一以贯之,年仅15岁的王磊也许就不会那么顺利地进厂,并发生事故。也许人们不得不面对“没有假如”的现实,是的,劳动执法部门囿于人力等原因,总有监管不到的地方。那么,在王磊事件发生后,劳动执法部门该十分清楚垄江公司存在着非法雇用童工的事实———尽管没有工人敢于站出来为王磊作证。
事实上,王磊断指后,是一个名叫肖全的老员工骑着摩托车,送他去的厦门市第三医院,又是公司司某接到肖全的电话,在几分钟后赶到第三医院,开着车把王磊转送到了厦门海军医院。王磊住院一个月,经过两次手术,花费了15000多元,所有的治疗费也都是公司出的。如果王磊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难道该公司是在做慈善?支撑这些事实的证据,均应由劳动执法部门主动搜集。一旦证实了王磊与垄江公司的劳动关系,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应及时到位。
换言之,如果劳动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对“非法雇用童工”保持高压的态势,也许王磊的悲剧就不会发生。退一步讲,如果劳动执法部门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王磊的维权也不会因个人取证的困难而感到无奈。当执法不为,或执法不严,人们就难以指望良心不会屈从于权势与物欲。
□王琳(海南 学者)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comment/guanchajia/2007/11-25/014@0248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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