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则徐:为什么总是英雄倒在血泊中?(南方都市报 200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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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则徐:为什么总是英雄倒在血泊中?
2007-11-23 10:20:12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法的精神之顾则徐专栏
《东方今报》11月21日报道,一个坐长途车去郑州看望子女的56岁老人,在车上见到三个手持凶器的劫匪,当场予以阻止,结果身上被扎出了17处伤口,而当时车上26个乘客和司乘人员没敢伸出援手。类似的报道已经难以数清,都是几个劫匪面对群众,偶然有个侠义的人出来阻止便是当场倒在血泊中,当场的群众则不敢伸出援手。根据如此普遍的情况和这位郑州老人的案例,我想再次向政府和法律部门呼吁:请给良民足够的自我防卫权利。
为什么偶然挺身阻止匪徒的人都会倒在血泊中呢?以我的经验判断,有些挺身而出的英雄是比较有身手的,但结果总是匪徒们毫发无损扬长而去,而英雄则倒在了血泊中。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是英雄畏首畏尾,不敢施展格斗能力,等想出手时,自己已经鲜血喷涌了。为什么英雄会畏首畏尾呢?因为英雄怕主动出手,如果击伤或杀死匪徒,自己很可能会犯下伤害罪乃至杀人罪。周围群众也因为类似的原因不敢加以援手,只能压抑住心中的勇气。如果群众的权利只能是“扭送”匪徒,而不是“消灭”匪徒,群众是不会有勇气出手相援的。“扭送”的效果,除了被匪徒杀死杀伤外,不会有更好的命运。
当良民害怕犯下伤害罪和杀人罪,99.99%的良民就只能做懦夫,而本是懦夫的匪徒就变得穷凶极恶、无所畏惧。当良民想无所畏惧时,就必须要做好变成罪犯的准备。十多年来,我本人就面临过多次窘境,被匪徒的尖刀顶着身体,我所能做的首先是逃跑,但并不总是能跑掉的。有一次在上海某地被一帮带着刀的匪徒围住,我只能摔倒一个匪徒控制住他的致命处,用他的生死与匪徒们僵持到有了路过的警察才松手,结果匪徒们散去,我则被警察作为“打架闹事”者大大训斥了一顿。
那么,是法律没有赋予良民足够的自我防卫能力吗?不是,而是我国的司法实践客观上剥夺了良民足够的自我防卫能力。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因此,法律是赋予良民有足够自我防卫权利的。但是,在关于“正当防卫”的实际判例中,则有了严重的限制,从司法实践上限制掉了良民的足够自我防卫能力。
正当防卫是在应由法律保护而法力不能及的紧急情况下,公民奋起自卫的正当权利,它不限制公民进行防卫的手段。也就是说,当一个良民受到匪徒的人身威胁时,良民采取什么手段进行防卫并不受限制。但在司法实践当中,进行防卫的手段是被限制的,比如匪徒没有用刀,如果良民用刀杀伤或杀死了匪徒,则良民通常会至少被判决为防卫过当。由于这样,良民就被置于侵害与防卫关系中的弱者地位,处于弱者地位的良民怎么还能有胆量选择防卫呢?
正当防卫的范畴并没有限制进行防卫一定要在侵害方实施侵害后才进行,当匪徒已经把刀架在良民脖子上以后良民才可以进行防卫,又有几个人能有进行防卫的能力了呢?但是,我国的司法实践就是这样荒唐的。当匪徒还只是以语言威胁时,如果我马上到路边拿了根木棒,先下手为强,把匪徒的脑袋给砸坏了,匪徒顶多不过算是流氓,拘留了事,我则成了伤害或杀人。对99.99%的良民来说,不能主动进攻的防卫,还不如不防卫更安全些。
司法实践中最糟糕的一点,是基本剥夺了良民的无限度防卫权利。《刑法》第二十条中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当良民遭到匪徒暴力威胁和侵害时,良民拥有无限度防卫权利,可以使用任何手段和任何方式“消灭”匪徒。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这几乎是天方夜谭。
2007年6月,开平碉楼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为世界文化遗产。开平碉楼对于世界文化的真正价值是什么?并不是它有多少高明的建筑技术和发明,而在于它是在应由法律保护而法力不能及的情况下,良民依靠自己的力量,充分发挥了对匪徒的防卫能力,从而形成了一种物质化的文化群落,对于世界法治史有着特别的意义。我国能将开平碉楼申请为世界文化遗产,为什么不能够让今天的中国良民有足够的自我防卫权利呢?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200711230514.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