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保险资金全面风险管理——《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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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保险资金全面风险管理——《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解读2006-11-0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强化风险责任,改善风险管理,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制度目标和主要任务,明确了有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安排,标志保险资金风险管理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
一、实现又快又好发展的重要举措
保险资金风险管理是保险业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今年以来,中国保监会广泛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先后报请国务院同意,逐步开放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股权投资和境外投资,不断提高投资收益。这些放松管制的积极措施,拓展了保险资金管理的空间,也带来了相关风险因素,有些可能在短时间内形成系统性风险,迫切需要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建立新型资金风险管理制度。
当前,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提高保险业务竞争能力,已经成为全行业的共识。《意见》总结近几年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实践经验,对进一步做好保险资金风险管理工作做了新的规定,这些安排有利于保险机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加快保险资金管理发展,有利于做大做强保险资金管理业务,加快保险业的综合经营,也有利于提高保险业在金融业中的战略地位,推动保险业持续稳定和又快又好发展。
二、树立新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
建立科学先进的理念是有效实施风险管理的根本所在。一定程度上讲,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比识别、评估和控制某些风险更加重要。一些保险机构认为,防范风险必然减少投资收益,加强风险管理就会降低发展速度,将加快发展与防范风险对立起来。《意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引入全新的风险管理理念,提出保险机构要“确立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品牌优势,使之成为保险机构重要的利润来源,不断增强保险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体现了加快发展与风险管理和谐统一的思想,进一步说明风险管理与其他业务一样,也能够创造利润,防范风险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发展。
过去一段时间,一些保险机构风险意识淡漠,责任感不强,投资运作时很少考虑风险,出现风险时希望监管部门帮助化解,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以及有关责任人员没有承担应尽的责任。《意见》要求保险机构根据权责对等原则,自主投资,自主承担保险资金管理的全部风险。监管部门要科学制定政策,加强合规性监督管理。《意见》强调公司董事会对保险资金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要求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及岗位设置有效分解风险,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风险管理责任体系。
三、建立全面风险管理的体系和机制
按照“先定制度,再行运作”的思路,《意见》要求保险机构根据“健全、合理、独立、制衡”原则,建立健全组织框架和运作机制,制定科学管理操作流程,加强信息技术系统建设,有效管理各类风险。
(一)确立组织框架。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三会制度,资产管理公司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实现股权多元化。《意见》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引入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制度,确定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属于公司高管人员,与首席投资官和首席财务官地位相同,这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创新,有利于促进资产管理业务发展。
(二)健全运作机制。实践证明,通过资产管理公司或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运作,建立第三方托管机制,能够有效地防范管理风险,提高投资收益。《意见》要求,继续推进资金管理的专业运作,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分离的制衡机制。保险公司作为委托人,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战略配置,制定投资管理指引,选择专业管理机构并对其管理业绩进行考核。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要严格按照委托人要求投资运作。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要监督投资行为和确保保险资金安全。
(三)治理商业贿赂。为进一步加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意见》从源头入手,要求保险机构重视员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建立述职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不断提高投资队伍素质。《意见》重申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现金方式接受或支付佣金,保险资金管理相关合理的费用,应当本着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通过银行账户划转,防范道德风险,维护保险机构诚信规范的社会形象。
(四)严格问责制度。权力和责任对立统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势必失去约束,形成风险隐患。《意见》要求各保险机构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各个环节管理人员的直接责任及领导责任,违反法律法规和运作程序的,不论是否造成损失,都要严加追究,这一制度将对严格操作、防范风险发挥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