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中华中医药学会收回“中医体质分类与判定自测表”_第3页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2 16:48:09

2.辨识与分类是一回事吗?

众所周知,中医有“八纲辨证”决非是说“中国人的证候分类为八种”。所谓“中医体质分类”为有数的几种,而证候可能有无数种。中医讲“辨”证论治,不讲“分类”论治,为什么?因为辨识不等于分类,所谓“九种体质分类”与“多证相兼辨识”有内在的矛盾性。当把“证候”完全通约成“体质”,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兼证可有千百种”与“体质九种”的互相矛盾。如王琦说“从中医的九种体质分类来讲,气虚体质与阳虚体质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体质”。他强调“分类”,好比把人参与党参区分为“完全不同的两种”药,就排除了党参与人参的相兼性。而从临床辨证的实际,见到的却是一人可以兼有气虚与阳虚两种证候,也就是可以亦此亦彼。其实“阳虚为气虚之甚”,二者本无截然分界。

既然是分类,就要遵守分类的规矩。首先是一次分类规范要统一。中医认为,阴、阳、气、血属人体正气;痰、湿、郁、瘀、寒、热皆属邪气。体质主要应按人体的正气性质、水平分类,而证候则可以有各种各样的辨识方法和规范。如“痰湿”、“湿热”只能是某些体质环节的薄弱导致湿、热邪盛之实,或邪盛又产生了“痰”这种病理产物的证候。正气性质、水平的分类方法与邪气性质、内外和强弱的分类方法不同;在一次分类中只能按一种规范分类,如果一次同时按两种或两种以上规范分类,就犯了分类学上的大忌,等于没了规范。“分类表”中有三种是按正气水平分类(其中又包括“阴阳”和“气血”两个不同层次),另四种则按邪气性质分类,还有一种又按西医的病症(过敏)分类,所以其分类规范首先是很混乱的。

分类的另一个规矩是穷尽性原则。众所周知,“派”虽有中国特色却不是个医学术语,如政治学中“左派”、“右派”之“派”。一般来说,多数个体只属于一派,中间派(非左非右)属于第三派,可能有极少人属于亦左亦右的两面派——第四派。而对中医证侯来说,许多人都可以兼有两种或多种证候,岂不多数成了“两面派”或“多面派”;就算是两两组合,中国人也就不会只有九种“派”。“九种体质分类”违反了穷尽性原则。例如某些人只具“气虚”一种证,另一些人“气虚”可以同时有“血虚”等证,这时,“气虚”与“气血俱虚”按说就应当是“两种”不同“体质”。中医有各种辩证方法,如脏腑辩证、八纲辫证等,若按证分体质,种类就太多了,何止“九种”。例如中医常言道,不明脏腑表里,开口动手便错。“肺气虚”、“脾气虚”、“心气虚”就是三种常见证候,“表气虚”和“里气虚”又有所不同,分别要按不同理、法、方、药调理,都归为“气短”一“派”显然不妥。看来“九种体质说”首先是把中医的博大精深的辨证学简单化了。所谓“辨九种体质论治”与“辨证论治”相比,只能算是学术上的一大退步。

分类第三个规矩是不答应外延交叉。这一条古人也明白,如《灵枢. 寿夭刚柔篇》说“人之生也,有刚有柔,有弱有强,有长有短,有阴有阳。”说明古人已经熟悉到由于先天禀赋不同,可以形成个体的体质差异。古人对这种差异的分类是各个方面性质(刚柔性、强弱性、长短性、阴阳性)并列,每一方面性质又分为对立的两种情况(如长与短)。而不是把“柔”性与“强”性、“短”性、“阳”性并列为“四种”。正如我们不能把“高个子”和“胖子”、“智慧人”、“女人”说成“四种人”一样。“中国人的九种体质”说则有类似将“矮子”和“胖子”说成“两种”人的错误。例如,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气虚”与“特禀”两个概念就可能有交叉关系,不一定是“两种体质”。

“中医体质学”中又涉及到许多西医的病名,还引进了西医说的“某某体质”概念,或者说是对西医部分概念的中医化。那末,把握准确的中西结合方法就是必要的;而简单地把西医的病与中医的证(被改称为七种偏颇体质)对号入座或以偏概全,则往往出错。如“九种体质说”一方面把西医的“过敏性体质”归为“特禀体质”,却又把西医的过敏性疾病湿疹归为“湿热体质”。这样一来,就又违背了“互不交叉性原则”。所谓“特禀体质”按说应与其为矛盾关系的“非特禀体质”并列而论,这两种体质的外延就包括了全部中国人。无论“特禀”、“非特禀”都还有可能“气虚”、“气郁”等,故与其他七种“证体质”的外延也是相互包含或交叉,这也是“九种体质说”在分类学上经不起斟酌的原因。例如某人有“阳虚”证候又兼见“痰湿”证候,按说应判定为“阳虚”兼“痰湿”,既有别于“阳虚”,又有别于“痰湿”,不在“九种”之列。某些人属“过敏体质”又可兼见“阴虚”或“阳亢”、“血虚”等“证候”。这种十分常见的“两面派”或“多面派”不能仅用“九种体质”概之。又如常见的“瘢痕体质”也难在“九种说”里找到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