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辅导: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 - 会计人 - 会计工作者的网上聚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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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辅导: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
日期:2010-03-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上会计人社区讨论这条新闻在进行2010年(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应该关注一下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的相关问题,尤其是对《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理解和掌握,以及它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区别与联系。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就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进行了以下几个要点的汇总:
◆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包括: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注意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发放的对象:即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要注意与临时雇佣人员的劳务费区别(强调服务的连续性和周期性);同时,员工应为企业提供服务,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工资薪金必须是“实际发放”的,这里的发放不等同于发生。
·关于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