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推进农村可再生能源事业科学发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3 11: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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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湖北省农业厅厅长 祝金水
《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的颁布,是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也是我省农业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农村能源工作进入到了一个依法管理的全新阶段。
在“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工作方针下,作为传统农业大省的湖北,农村能源工作是“两型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农业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这部法规落到实处。
一、认清形势,深刻领会《条例》的重要意义
能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障。随着能源短缺形势的日趋严峻,合理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对保障能源安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湖北全省累计建成户用沼气池280万户,占全省总农户数的28%;推广太阳能热水器92万台,普及省柴节煤灶789万户,配合沼气建设改建三格式卫生厕所20万座,建成乡村污水净化沼气工程623处;推广“猪沼果”等高效生态模式375万亩。通过农村能源建设,每年可提供优质有机肥3000万吨,节约化肥1.2万吨、农药1200吨,节省农业生产成本3.9亿元,帮助农民节约燃料支出11.2亿元,全省农民每年人均节支28元;年均可节约化石能源150万吨标准煤、节约秸秆或薪柴336万吨,每年不仅减排二氧化碳450万吨、二氧化硫3.5万吨,而且直接保护土壤植被56万公顷;每年无害化处理各种有机污水1.1亿吨,大大改善了乡村的环境卫生面貌,社会效益十分显著。但由于农村可再生能源领域还没有法律法规,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投入不足,扶持措施不到位;二是农村可再生能源科研开发严重滞后于现实发展的需求;三是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在设计、生产和使用中缺乏规范管理;四是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推广体系不健全,服务不到位,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五是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这些问题对我省农村可再生能源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也制约了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因此,为了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解决我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省人大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条例》的出台,将我省多年探索积累的经验和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法律化、制度化,坚持了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节约与开发并举的方针,遵循了政府扶持、市场引导、群众自愿、社会参与的原则,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有很强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深入学习,全面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
《条例》共分总则、开发与推广应用、政府扶持与服务、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35条,即将在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学习贯彻《条例》,要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全面把握工作要领。(一)把握原则。一要坚持注重与现有法律衔接相结合,主要是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产品质量法》等相衔接。二要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节约与开发并举的方针。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与新农村建设、生态农业、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相结合,发挥综合效益。三要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引导、群众自愿、社会参与的原则。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乡、镇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公益性服务网络,在政策咨询、规划设计、技术指导、安全检查等方面为用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四要坚持统一管理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在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主导作用的同时,充分尊重现行体制,发挥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
(二)加强监管。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条例》建立和完善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的相关制度,以提高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利用率为目标,充分发挥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及资金的使用效益,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农业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度,定期检查制度、举报投诉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这些制度,是基础性的工作,是管长远的工作,要逐步建立健全。(三)强化责任。《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县以上人民政府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工作的管理责任,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并对乡镇政府的责任也作了明确要求。
三、积极行动,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是广泛宣传,增强社会参与度。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条例》,营造全社会关注农村可再生能源工作的良好氛围,增强各级政府和部门抓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广大用户和生产经营者的安全意识。
二是深刻学习,提高部门行政能力。全省农业系统的每一个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农村能源管理人员,都要尽快学习并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深刻领会其精髓,全面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共同推动我省依法兴农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是加强沟通,寻求部门配合。农村可再生能源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农业、工商、质监以及发改、财政等各个部门,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兄弟单位的配合和大力支持,合力抓好我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工作。“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农业法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和焦点。各级农业部门和广大农业执法人员要抓住《条例》出台的机遇,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扎实工作,不断提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切实提高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水平,为促进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