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实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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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公司社会责任
上传时间:2009-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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吞噬星空武神
“2009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公司社会责任高层论坛”
时    间:2009年6月16日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人大校园西门处)601国际学术报告厅
主办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东吴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
协办单位: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8:45—09:20  开幕式
主 持 人: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嘉宾致辞:
1、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致
开幕辞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
教授致辞
3、台湾地区东吴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潘维大教授致辞
4、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汤世生先生致辞
5、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终身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
主任王家福教授致辞
6、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方向教授致辞

论坛开幕式主席台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教授致开幕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致辞

东吴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潘维大教授致辞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汤世生先生致辞

著名法学家王家福教授致辞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方向教授致辞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主持开幕式

部分与会嘉宾合影
刘俊海:
尊敬的王家福教授、潘维大教授、汤世生先生、方向主任、王利明副校长、韩大元院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早上好!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主办,由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办的“2009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公司社会责任高层论坛”现在开始。
公司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主要角色。但以美国金融危机为标志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宣告了一个公司社会时代的到来,也宣告了唯利是图、为富不仁的营利模式和思维模式的破产。在一定程度上,全球性金融危机本身即是金融机构缺乏商业伦理和社会责任思维的产物。例如,华尔街推出的有毒衍生金融工具的目的本身就不是从根本上消除次贷风险,而是把金融病毒传播给更成千上万无辜的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
《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要“着眼于增强公民、企业、各种组织的社会责任”。十七大报告强调,“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公司法》第5条也明确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为应对和战胜全球金融危机,我们既要承认公司的营利性,也要重视公司的社会性。公司的营利性与生俱来。而公司的社会性却需要后天的培育和引导。既要创新公司法律制度、鼓励投资兴业、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到公司、股东和高管的财富水准,也要完善公司的社会责任制度设计,重塑企业的DNA,让公司虚怀和关注公司之外的利益相关者,增进劳动者利益、消费者利益、环境利益、公共利益和子孙万代的利益。志存高远的公司要成为既具有竞争活力,又受人尊重的贵族公司。
实际上,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但不会削弱、反而会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全球金融危机的洗礼,全球许多产业都将陆续进入微利时代,许多企业都在认真思考自己的竞争策略。在微利时代,公司竞争的法宝不再是资金、人才和技术,而是公司的社会责任品牌和社会责任思维。因此,承担社会责任不仅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福社会福祉,也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不仅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也有助于提振利益相关者的投资与消费信心,拉动经济又好又快的健康成长。因此,我们既要强化法律层面的社会责任,也要强调道德层面的社会责任。既要强化公司的慎独自律,也要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运用政府采购和证券市场融资的市场准入等手段引导和鼓励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为深化公司社会责任研究,弘扬公司社会责任文化,进一步推进我国公司社会责任运动,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落实党和国家确定的“保增长、保民生和保稳定”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更好地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本次论坛紧密围绕我国强化公司社会责任运动中的新情况、新形势和新问题,从立法论与解释论的层面上对进一步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重大热点难点和争点法律问题进行研讨。
下面我介绍在主席台就坐的嘉宾: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研发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台湾地区东吴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潘维大教授;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汤世生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终身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王家福教授;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方向教授。
出席此次研讨会的会议嘉宾既有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和机构的领导,也有来自台湾东吴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工商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四川省社会科学院、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南开大学、四川大学、暨南大学、烟台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兰州商学院等国内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出席此次研讨会的还有来自企业界与法律实务界等相关方面的代表。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新华社、中国新闻社、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中国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经济观察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金融时报、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经济导报、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北京电视台、京华时报、中国网、搜狐网和百度网等主流媒体的代表出席了今天的论坛,并对本次论坛予以权威、深入的报道。各位专家学者字字珠玑的观点还将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和《资本市场法治》上予以发表。
在此,我们对上述嘉宾和朋友们的光临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有请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致开幕辞。
王利明: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
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东吴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联合主办,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办的“2009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今天在这里隆重开幕!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对本次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出席本次论坛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对各界新闻媒体的朋友们表示衷心感谢!
中国人民大学是一所以人文学科为主的研究性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重点学科数量全国排名第一,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法学、新闻传播学、社会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哲学7个学科排名第一;人文社会科学立项数居全国第一;CSSCI收录论文数量全国高校第一;中国人民大学因此也被誉为“我国人文社会科学高等教育的旗帜”。人民大学法学院作为新中国建立的第一个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在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领域有着良好的学术声誉和重要的社会影响,于2004年、2009年在教育部组织的法学一级学科排名中两次名列第一。
自2008年金融危机暴发以来,中国金融和资本市场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尽管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措施来拉动内需、刺激经济增长,经济状况已经逐步开始走出低谷。但是,要完全消除金融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还需要社会各界继续共同努力。同时,我们也需要认真、全面总结本次金融危机的成因、应对策略和完善我国金融调控机制的措施,从而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本届论坛的主题是:“全球金融危机下的公司社会责任”,紧紧抓住了当前经济危机面临的核心问题。金融危机爆发的深刻原因在于,一些金融机构完全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片面追求商业利益,忽视了其与社会共同繁荣和发展的责任。投资者之所以买上了垃圾债券,与“把灵魂出卖给魔鬼”的评级机构的虚假信用评级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这些都值得我们警醒和反思。令我们欣慰的是,在危机发生之后,绝大多数企业积极采取应对策略,共克时艰。但我们也注意到,仍然有一些企业,在国家和社会经济处于低谷的时候,未能秉持社会责任意识。个别企业甚至在订单急剧减少的情况下,一走了之,留下大量债务和欠薪员工,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现在,金融危机还在蔓延,影响还在延续。越是在困难的时候,越是需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越是需要企业与政府和社会共度时艰。企业有责任才能抵御危机,才能转“危”为“机”,才能在危机之后的经济繁荣中获得更大的发展。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要体现在切实行动和措施上,而不是口号上,‘道德的血液’如果不是真正流在血管里,而只是挂在口头上,那就可能成为道德的泡沫。
我觉得这次论坛把金融危机下的公司社会责任作为讨论的议题,抓住了我们要解决金融危机、走出困境必须要从根本上解决的问题。我觉得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是问题的关键,因此这次议题是非常重要的。
自2006年首次举办以来,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已经成功举办三届。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自成立以来,依托我校强大的法学学科背景,长期致力于推进和繁荣我国商法学研究。在刘俊海教授的组织下,广大学界同仁和新闻媒体的大力支持下,在商法研究所全体研究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商法研究所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也已经发展成为在学术界和业界都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大型论坛。我相信,在本次论坛上,与会专家、学者能够就“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公司社会责任”这一议题畅所欲言,奉献真知灼见。我相信有了前两届论坛的成功经验的积累,再加上本届论坛专家和学者的深入探讨,论坛一定可以取得更优秀、更完美的成果!
最后,预祝2009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刘俊海:
感谢王校长热情洋溢的致辞。王校长的致辞对于我们进一步把这个论坛办好指明了正确的方向。下面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致辞。
韩大元:
尊敬的王家福教授、尊敬的潘维大教授,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本次论坛的主办方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地欢迎和衷心地感谢!热烈欢迎远道而来的台湾地区东吴大学的潘维大教授等九名学者,并对论坛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并借此机会,感谢社会各界、中央有关部门、各兄弟院校、新闻媒体朋友和各位专家学者对法学院发展给予的关注、支持与帮助。
资本市场既是信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市场,也是风险密集型市场,我国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坚实的法治基础。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许多企业也还面临着严峻挑战。在市场风险和企业困难面前,公司与其投资者、劳动者、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有利益差异和冲突的一面,更有合作和共享的一面。在全球性金融危机面前,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如何承担社会责任更是一个值得研讨的重要问题,我相信本次研讨会提出的重要观点必将直接服务于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也将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提供重要的参考。
今年是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第三次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长期以来,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秉持“公平与效率兼顾、规范与发展并重”的理念,密切关注中国资本市场领域中的热点、难点法律问题,为完善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繁荣资本市场法学研究、推动中国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我衷心希望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能将资本市场法治论坛长期办下去,也希望包括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社会各界继续关注和支持这个论坛。
在人大法律人的艰辛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人大法学院已经走过近60年的历史,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培养了大批的优秀法律人才,为我国法学事业的振兴和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东吴大学法学院有着长期合作与交流的历史。近年来,除联合举办“海峡两岸民法典研讨会”、“海峡两岸医疗刑法问题学术研讨会”等学术会议外,还在学生交换、教师交流等方面创立了具有实效性的院际交流模式。我衷心地希望两院继续保持密切合作,为繁荣两岸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做出更大贡献。
最后,预祝此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并祝各位嘉宾在人民大学法学院期间生活愉快!
谢谢。
刘俊海:
谢谢韩院长的致词,特别感谢韩院长对推动两岸的法学教育和交流的事业提出的睿智的见解。下面请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潘维大教授致辞。潘院长不仅具有很高的学术造诣,在两岸法学界具有很高的学术声誉,而且热心推动两岸民商法与财经法的学术交流,并作出了突出贡献。
潘维大:
主席、各位贵宾,各位法学先进,首先感谢主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商法研究所之邀请,东吴大学法学院代表团能够应邀参与2009年度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公司社会责任高层论坛”,深感荣幸。
此次金融危机袭卷全球,在全球化的影响下,不分产业、不分地域,都相当程度地受到影响。目前看来,危机似乎稍获缓解,但此一惨痛经验也让我们重新思考,盲目追求短期获利的商业运作模式,给我们人类社会带来的究竟是繁荣,还是毁灭?某些企业在标榜追求股东效益极大化的同时,究竟是股东得利,还是只肥了少数公司高阶经理人?在黑心食品、有毒金融商品不断推陈出新、法规范修正速度势必无法亦步亦趋的情况下,又该如何?又即便是在有完善法规范的情况下,法规范的内涵,还是要靠所有立法者、执法者与用法者,对于法规范精神的理解与共识。
然而,何谓企业社会责任?企业该不该负担社会责任?又应如何负担社会责任?强调企业应负担社会责任是否反而会造成经理人从中掏空舞弊的可能性?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之关连性为何等问题,均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中国人民大学作为中国大陆知名学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商法研究所亦执法学研究与教学之牛耳,能够关注此一问题,并且于此时机举办论坛,又获得各界之响应,实在非常有意义。
近年来在台湾,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之讨论与实践,也是十分热烈,可以说已蔚为时尚。从各种促进企业社会责任之民间团体纷纷成立,政府部门积极奖励从事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也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自发性地参与各种公益活动,并以此作为塑造企业品牌的策略,可见一般。台湾知名的商业杂志—远见杂志亦已连续五年举办“企业社会责任奖”,其所倡导者,即为“用CSR,重新塑造台湾企业竞争力!”除此之外,在金融风暴投资人投资理财转趋保守的同时,台湾共同基金市场上却逆势出现标榜企业社会责任的基金商品,成为金融风暴后一支独秀的金融商品。可见重视公司治理、社会参与、环境保护,已成趋势,吾等法律工作者如何体察此一趋势,并且将此一趋势落实成为立法、执法与遵行法律上之共识,正是我们今天齐聚一堂之目的。
这次东吴代表团有幸能参与盛会,将从 “企业社会的法律经济分析”、“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申报”,以及“金融危机下台湾劳工之就业暨保护”等三个角度,分享台湾经验。也希望透过此一论坛,吸收与学习大陆经验,两岸相互学习,共同进步,创造企业、投资人、劳工、消费者等多赢的局面。
同时,我们也非常高兴地向各位贵宾报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东吴大学法学院将合作举办论坛,“两岸资本市场论坛”明年将于台北举办,由东吴大学法学院担任东道主,于此诚挚地邀请各位与会学者专家届时能参与盛会,衷心地祝愿「两岸资本市场论坛」成为两校两院通力合作的新起点,成为两岸商法学界交流的平台。
最后,预祝此次研讨会顺利成功,各位与会贵宾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刘俊海:
感谢潘院长发自肺腑的致辞。他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解得非常深刻,使我感觉到两岸同胞真是同根同源,我们关注社会责任的心都在一起跳动。而且,潘院长还主动向在座的专家学者发出了明年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台湾合作举办“两岸资本市场论坛”的热情要约。我个人觉得,这对于进一步提升两岸法学交流的新水平,必将奠定坚实的学术基础。再次感谢。
下面请本次会议的协办单位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汤世生先生致词。汤先生也是专家型的企业家,也是证券市场的首批拓荒者之一,不仅对公司发展战略、证券估值有很深的造诣,而且对企业社会责任有着深邃的思考。有请汤总。
汤世生:
尊敬的各位嘉宾:
大家上午好!非常荣幸能够与各位领导、专家和业界同仁共同探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公司社会责任”话题!
当前,世界正面临着严峻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从起因上看,部分金融机构、评级机构、对冲基金、房地产商等企业漠视风险和信用,过分追求个体利益和短期利益,盲目利用高倍杠杆工具进行运作是引发这场危机的重要原因。这场百年一遇的危机给全球经济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而那些贪婪和不负责任的企业不仅要承受舆论和公众的谴责,其自身也遭受重创甚至走向倒闭。对这场危机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反思和深刻检讨是我国防范类似风险的重要途径。因此,在当前背景下来讨论公司社会责任问题非常及时和必要。
公司既是追求利润的市场主体,也是推动社会发展并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经济力量。承担社会责任,不仅可以增进劳动者、消费者的福祉,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还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品牌价值,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特别是在今天的时代背景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
公司社会责任既是一种公司治理理念,也是一种制度安排,更是一种商业实践。多年来,宏源证券一直遵循“履行社会责任是公司的重要使命”这一理念,将承担社会责任融入到公司的经营发展之中,追求公司与客户、员工、股东和社会的共同进步,力求把公司打造成“社会与客户信任、股东满意、员工热爱”和“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效益良好、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15年来,通过公司的不懈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宏源证券获得了快速发展,盈利能力大幅提高,与投资者建立起互信、共赢的良好关系。在2008年和讯网“中国财经风云榜”评选中,宏源证券被评为“2008年度最佳投资者关系上市公司”和“2008年度最令投资者满意的证券公司”。与此同时,宏源证券也倾力回报社会和股东,2006至2008年三年就为股东分红11亿元。在长期的实践中,我们深深体会到:只有强调社会责任,才能推动公司与证券市场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只有承担社会责任,才能真正实现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各位代表,宏源证券愿意继续承担和践行公司社会责任,愿为推动证券市场永续发展和经济社会的繁荣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我们将在努力实现自身发展壮大的同时,始终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把承担社会责任视为公司发展的推动力量,努力实现公司与社会的融洽和谐与共同发展!
最后,我谨代表宏源证券的全体员工,感谢各位嘉宾对本次论坛的积极参与,感谢各位嘉宾一直以来对宏源证券发展的支持与关注!祝愿本次论坛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刘俊海:
感谢汤总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解,并身体力行地贯彻到公司实践中去。下面请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终身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王家福教授致辞。
王家福:
尊敬的各位领导、尊敬的各位来宾、尊敬的各位同仁,非常高兴能参加这次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公司社会责任论坛。衷心感谢主办单位邀请,对所有与会嘉宾表示致敬。
公司的社会责任的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社会责任和公司的营利性性是相匹配的。社会责任充满了时代的气息,贯彻了人本思想,体现了社会公正的要求。绝大多数社会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同时体现着社会性和道德性。我认为社会责任一定意义上讲,比法律责任要求更高。要求企业以更加高层次、高规格的能力和观念来执行这样一种社会责任。
我认为,社会责任非常重要的一点首先是保护劳工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健康权、收入权和各种不受歧视的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同时,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还有助于协调社会各有关利益关系者的利益,有助于整个商业活动中的利益平衡,使整个商业呈现一个良好的运营生态。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可以使社会更和谐地发展,这对社会公共利益是有很大好处的。所以,践行社会责任是公司的重要责任,也是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的重要措施。
金融危机正是因为有些企业特别是金融企业没有履行社会责任,贪婪的追求利润,最后导致全世界遭受重创。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也造成了很多企业受到重创,经营能力下降,资金短缺,外销受阻,内销不畅,是不是还要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呢?这是大家关注的问题。的确去年,浙江、广东等地由于金融危机的冲击,有一段时间工厂关门走人,大量解雇职工。但之后不久,国家和社会就来纠正了。大家呼吁公司应该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金融危机下,履行社会责任可以使中国经济社会平衡发展。例如,我们的金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就会支持企业的发展,使企业得到融资后获得平稳发展,进而推动全社会经济平稳发展,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履行社会责任还有一个好处,能够体现企业的创新能力,可以让职工更好的发挥作用,使企业竞争实力得到提升。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得好,不搞虚假宣传,只做货真价实的宣传,这就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形象,使它获得较好的社会名誉,进而提高企业价值。企业如果这方面做得好,也可优化整个商业环境,充分保护相关利益者,塑造更好的商业环境以克服经济危机。这对推动整个国家来克服金融危机的影响也有很大好处。
因此,公司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不但推动国家的经济发展,也可以提高企业的社会品牌,使企业得到转型升级,提高核心竞争力。我认为,在强调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时候,政府也有很多的作用。政府首先应该创造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环境,设立很好的社会责任评估体系,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讨论和评估,对于好的进行表扬,对于坏的进行惩戒。同时,政府应该对公司违反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管。有些不履行社会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甚至违法犯罪的应该严厉惩处,这样才能推动企业社会责任逐渐在中国更好地履行,使我们企业的道德水平进一步提高。
总之一句话,在全球金融危机下,公司社会责任履行得越好,企业越会壮大。如果公司的社会责任不履行,我想企业就会走向衰落。社会责任强,企业就强,社会责任弱,企业就弱而且必将走向衰亡。我们要更好的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向前发展,使社会责任得到更好的履行,使整个国家经济社会环境更加完善。谢谢大家。
刘俊海:
感谢王老师掷地有声的学术见解。他全面概括了公司社会责任的重大经济社会作用,同时指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程度与公司的竞争实力成正比的金科玉律。王老师还指出来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一条促进人权,特别是第三代人权即社会权实现的新路径,这对于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们的企业家听了王老师这番教诲以后,一定会慎独自律、择善而从。
最后请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方向教授致辞。方向主任和他领导的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对于繁荣我国法学研究、推动各研究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大家欢迎。
方向:
各位专家、学者、各位老朋友、新朋友,大家好。受中国法学会会长的委派,我非常高兴能够来参加咱们这次高层论坛。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连续三年召开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很有意义。在我看来,这个意义至少有三点:
第一,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历来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为探讨对象,论坛的召开对于资本市场法治前沿问题的研究与解决具有重要意义。比如讲,咱们这次论坛以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企业社会责任为主题,这对于我们深刻、全面、理性地认识企业的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切实的承担社会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广泛的组织和团结资本市场法治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专题研讨并推出该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对于凝聚法学界和资本市场各界人士的学术共识、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和促进我国法学研究精品的不断推陈出新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第三,通过专家学者参与论坛,有利于我们发现法学人才,特别是年轻的法学人才。因为,我们要推进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实现我们依法治国的目标,我们法学界承担着光荣的任务。这既需要我们推出精品出成果,也需要我们推出新人,培养高层次的法学理论队伍。我觉得,这个论坛的召开对于发现和培养一大批优秀的中青年法学家、建设高层次的资本市场法学理论队伍也有积极的社会作用。
我们高兴地看到,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已经成功举办了三届,我们预祝这一届也能够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刘俊海:
感谢方主任对本次论坛三大意义的高度肯定,也非常感谢方主任对在座的广大中青年学者们的关心和鼓励。开幕式到此结束。
下面是合影与茶歇时间。请各位来宾到明德法学楼一楼台阶合影。15分钟以后,我们开始今天第一单元的学术研讨。谢谢大家。
09:45—11:00  第一单元研讨
主 持 人:
潘维大 (台湾地区东吴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教授)
宋晓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发 言 人:
1、林  桓(台湾地区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
2、赵晓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交司司长)
3、赵万一(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教授)
4、王建平(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5、朱羿锟(暨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6、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 议 人:
刘兰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管晓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朱伟一(中国社会科学院兼职教授)
10:50—11:00 自由发言


东吴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潘维大教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宋晓明庭长

东吴大学法学院林桓教授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交司赵晓光司长

四川大学法学院王建平教授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羿锟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刘兰芳庭长

中国政法大学管晓峰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朱伟一教授
潘维大:
与会贵宾,各位法学先进,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和宋晓明庭长来学习、主持第一单元的研讨会。本单元一共有6位发言人,其中赵万一教授因为有事无法赶到。第一位是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林桓教授。他之前曾在政府单位临时编组的亚太营运中心任主任,当时野心很大,大概是15年前左右的事情,但是没有做好,因此后来那个单位就不见了,他就到学校来教书了。他等一下要报告的题目是《企业社会责任之法律经济分析》。林老师不仅对理论非常清楚,对金融实务面的整体操作都有非常独特的见解和切合实际需求的方案,请林桓老师报告。
林桓:
各位女士、各位先生,早上好。我提交的论文中有一个观念和各位报告一下。
首先,每一个货币单位的价值都是相等的,换句话说,无论是企业、个人,只要其他条件不变,多赚了1元,就使整体社会财富增加1元。如果这个不能成立,就没有所谓的市场。
第二,如果涉及到相对价值的问题,那是重新分配的问题。应该涉及到政府介入透过其他所得或者法律规范重新分配的问题,可能会涉及到国家财政预算的使用。
我看到有一些先进将这两部分纳入议题范围,但就我个人来讲,我不认为这和企业社会责任有关。
公司是投入公司的所有生产资源的持有者,其它生产要素持有者的利益,或藉合约约定,或藉法律规定,已经优先于股东,得以从企业取得固定的报酬或对价,无待公司治理另行规范。至于特定第三人或不特定的社会大众,则仅得依法令特别规定,或依侵权行为法规范,要求企业经营者负有保护照顾之注意义务。这是我认为必须要存在的假设,才能衍生出我认为的企业社会责任。
如何诱导企业运用它自己的资源产生正面的外溢效果,这才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其他所有的规避都会内化成企业成本,或者国家把它自己应当做的义务外部化让企业承担,这些都会造成社会耗损的结果。制度经济学派强调制度产生人的行为诱因,从而产生绩效。要问制度是否能够切入人心,要诱导人的自律,才能产生绩效,脱离这些就会产生幻觉,产生耗损。我提出四种模型,之后提出政府和民间互动的状态。有机会再和各位做一个交流和报告,谢谢。
宋晓明:
下一位演讲人是国务院法制办公交商事司赵晓光司长。
赵晓光:
大家好,非常高兴参加这次研讨会,我想和大家就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提出三点看法。
第一个看法,金融危机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自我发展的需要。目前在金融危机面前有两个表现,一个是企业借此裁员,降低成本,减少使用环保等配套设施,超标排放。而有的企业则是积极调整战略,尽量不裁员、不降薪,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我们可以预见,有责任感的公司,特别是在这种情况下,最终才会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可,获得更多的发展机遇。有三个理由:1、社会责任是对企业的约束,也是衡量企业的标杆,企业只有把承担社会责任作为对社会的承诺,积极付诸实践,才能获得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社会赞誉,而这是企业永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重要基础;2、对企业来讲,员工永远是企业的主人和财富的创造者,今天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只有让员工在一个有爱心和责任感的环境里工作,才能增加企业的凝聚力、生命力和创造力。在这次金融危机的考验下,我们对传统市场的理念有更进一步的认识,对之前的发展模式提出了严肃的质疑,在这一背景下更多的企业将会放弃对社会责任的漠视,走向共同发展。
第二,金融危机之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一定要通过这次金融危机深刻认识到企业要做出重要的选择。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实现财富优化配置的良好途径,要合理的造福企业的其他相关利益者,发挥企业财富配置能力。
企业社会责任是有效的杠杆,诚信经营,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运作的规则,公平竞争,会塑造全社会的诚信与真诚的良好氛围,促进各种市场主体在公平条件下进行发展。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企业承载着社会的生产生活,为社会提供发展的物质基础,发展状况和盈利水平决定了社会的基本生活质量。一半以上的员工是由企业来承担就业的。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公共资源的保护和屏障,企业要支持和保护自然环境,改变盲目粗放的发展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缓解经济发展的相关矛盾,最终取得公共资源和自然环境的有效保护作用。温家宝总理多次指出,企业家的身上还应该流淌着道德的血液。总理的这句话言词恳切,振聋发聩。
第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1、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是一个客观的历史进程,我们必须有这个理念,一方面我们要借鉴国际上通行的理论、做法和经验,另一方面我们更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要有序推进,力度不断加大,不能盲目求高求快。目前有两种现象应该注意,一种是模糊的法律和道德的界限,把企业的社会责任完全简单等同于合法生产、质量合格,增加利润等,实际上降低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另外是任意扩大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要求企业履行不属于自己的社会责任,企业毕竟不是政府和慈善机构,在企业遇到重大困难的情况下,苛刻的要求和负担只会杀鸡取卵。要分清强制性的责任和自愿性的责任。2、充分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和引导性的多重作用,危机时期要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确定法治的权威,要将企业承担社会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具体化为最终的法律规范,获得强制性保障,不尽这个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企业履行纯道德性的义务,应该给予褒扬和鼓励。3、充分整合现行法律体系中企业社会责任的资源,从规范企业外部行为的角度看,企业的社会责任分散于各个法律当中,这些法律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都是从各自调整的社会关系出发,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缺乏一定的协调,使公司对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保护缺乏总体性的认识。因此,要增强现行法律制度的协调统一,进一步加强监督,增大违法成本,从不同的角度和范围认识企业社会责任的框架和环境。
谢谢大家。
宋晓明:
晓光司长从三个方面阐述了企业社会责任。赵司长长期致力于行政法规特别是企业公司法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和研究工作,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企业如何生存,如何发展,特别是持续发展,塑造好、打造好企业的自身形象,赵司长在上述的三个方面做了非常精彩的阐述,谢谢赵司长。
下一位演讲人是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老师,有请。
王建平: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嘉宾,大家上午好,非常荣幸有这样一个机会和大家交流这个话题。自我从1993年做上市公司的实务以来,我有两个感受。一个是好像在全世界的概念下面,承担社会责任不能拯救一个危机状态下的阶级,美国金融危机发生之后,该倒闭的倒闭,该破产的破产。对于中国来说,我的感觉是,从咱们中国的证券市场兴起到现在,整个社会责任不是一个本土化的自发产生的东西,经过学者的研究之后,05年公司法修订的时候被第一次提出来,但是从上市公司的角度,提出也好、规定也好,有外在的强加,不是上市公司自身的需求。我下面说的话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说的,社会可以强加一个叫社会责任的东西,也可以规定规则。但是企业究竟需不需要这些东西,有这个社会责任有什么好处?这是认识存在的问题。
我的第一个观点,中国上市公司对社会责任的认知是不到位的。原因是大体上我们中国的上市公司在上市的时候,动机有问题。什么问题?根据改革的进程判断,最初的国有公司上市是为了甩包袱、圈钱,现在毛病改了没有?没有完全改掉。媒体披露08年的沪深1602家上市公司年报里732家,好像没有专门提到回馈股东的分红方案。这么多公司里面,有没有国有上市公司?有,好像中石油的分红方案每股只分了0.15元。我们说的社会责任,对上市公司来讲,它真正理解到了没有?这才是最关键的。我们四川去年5.12地震之后,王石先生捐的10元和后来捐的1个亿,王石的万科企业是否承担了社会责任?为什么前面只捐了10元,后来在什么情况下捐了1个亿,这是值得研究的。这里有一个问题是逼捐。
回头来讲社会责任的理念。我们研究上市公司的时候,眼光要盯着上市公司,但是不要忘记上市公司的相对人、股东和生存的社会环境。所以我觉得这里得首先解决一个认识问题:上市公司自身的认识问题,上市公司相对人、股东的认识问题,上市公司的监管者和上市公司运营的整个环境的认识问题。困难就在这个地方。
去年5.12地震之后,四川的法律界在讨论一个话题。我们怎么灾后重建,法学界应怎么样。当时有个学者提到一个观点,他说灾区的上市公司毁了就该破产。这个学者的观点能不能得到理解?能不能得到支持?你既然震垮了,就破产吧。但是国家对这样重灾型的上市公司不是实施破产而是扶持他,说明政府对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上市公司遇到困难的时候,该怎么样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处理上市公司与社会的关系一样。认识方面,上市公司的认识存在着问题,社会也存在着问题。
第二,在社会责任评价方面,好像人们往往比较看重道德责任的评价,而容易忽视法律责任的评价。在判断上市公司责任的时候,人们往往强调说,万科企业也是一个上市公司,王石怎么能捐10元呢?应该多捐啊。他最后也拿出了1个亿,这个决策是谁做出的?是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决策还是王石个人的?评价体系出了问题。媒体在捐资捐款的情况下就搞排名,大家一看心知肚明。说明我们中国人在评价一个事物的时候,潜规则和显规则老混在一起。有时候为了取悦政府,为商业化的目的在承担社会责任。
承担社会责任的时候,有没有一个公正的或者倡导的导向型的标准?四川长虹在2004年的时候有36亿的坏账,他用了04年之前累计应分利润的24亿和05年当年的应分利润12亿,一下子就冲销掉了,之后好像就没事了。长虹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国有股份占61%。对长虹这样的国有上市公司,我发现媒体连个评价都没有。因此在评价方面我们要思考。
第三,对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上市公司,我们的立法机关,我们的环境能不能提供一种评价体系?国有上市公司,你应该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因为你支撑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大厦,你的行为代表着一种东西,你不能把它变成民营企业。谢谢。
宋晓明:
王教授就上市公司的上市动机包括对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的评价标准做了深入的思考,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对于我国上市公司,国资委07年的时候曾经颁布了关于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后来上交所和深交所有一个社会责任的指引。按照中医的说法,缺什么补什么,这确实是我们今后上市公司所面临的一个非常严肃的课题,感谢王教授。
潘维大:
接下来请暨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弈锟教授作报告。
朱弈锟:
谢谢。我核心的观点是,公司社会责任应该变成一种长效机制,把它变成公司董事高管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自觉考虑的东西,应该从董事义务的角度着手。在我个人看来,这个长效机制应该在董事义务方面。现在我们一般理解董事义务是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是涵盖不了的。我们往往说董事忠实不忠实是看自己有没有装腰包,但是现在很多公司的董事很聪明,不会这样做。注意义务和勤勉义务也很难对中间状态的行为进行问责。这就提出了第三个领域的问题,董事的诚信义务的问题。用诚信义务来涵盖这一块。
从实践看,为什么把诚信义务推向前台?董事诚信义务历来都有,在《公司法》里都写了。但是这个基本上没有用过。在90年代董事问责中,才将其推向前台。因为在实践中很多行为忠实义务、注意义务涵盖不了,才出现了诚信义务,把社会责任纳入进去。
具体说来,涵盖了这么几个情况:1、董事、高管故意让公司违法。用忠实义务涵盖有一些问题,像三鹿公司,你说他不忠于公司说不过去,有一个细节,三鹿8月4日开了一个高管运营会,说每公斤含10毫克以下三聚氰胺是符合欧盟标准的,高管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就放出去卖了。所以用忠实义务概念无法对这种行为进行问责的。用注意义务、勤勉义务更困难了。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美国现在有很多案例,把诚信义务作为和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平起平坐的第三个领域。我报告的核心思想是,社会责任要长效化,内在化,我觉得需要诚信义务这样一个东西。从董事问责的司法实践来看,这也是在实践中推向前台的。谢谢。
宋晓明:
这个单元最后一个演讲的是刘俊海教授,大家欢迎。
刘俊海:        谢谢宋庭长给我发言的机会。我完全同意以上先生们的意见。公司的确是在社会责任对增强自身的竞争力有好处,但是怎样承担社会责任需要研究。
首先,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资本观和财富观。资本有伦理,商业有道德。公司不仅要取得阳光财富,而且要善用阳光财富。公司取得、使用与处分财富的过程都要符合法律和商业伦理的要求。如果说企业家的右脑要有商人意识和逐利思维,那么左脑必须要有伦理意识和责任思维。义能生利,利能促义。企业家要自觉提高自身的德商,始终保持对利益相关者的感恩心态。要牢记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教训。公司社会责任的核心价值观是以人为本、以义为本,而非以钱为本、以利为本。
第二个观点是,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要忠诚于股东利益,也要忠诚于利益相关者。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尤其是忠诚义务是公司治理中的非常核心的一个问题。我认为,他们要忠诚于公司利益,在法理上没有争议。过去我们认为,公司总监、高管要诚信,主要是对公司诚信,对公司诚信就是对股东利益诚信。我认为,我们应该把公司利益理解为股东利益加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能仅仅把公司利益简单地等同于股东利益。我们在评价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诚义务的结果的时候,除了看他们的行为是否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还要看他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对利益相关者合理利益诉求的适当回应。如果这一观点能够成立,我认为我们现在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必要进行合理的改进和完善。
第三个观点,与非上市公司相比,关于上市公司应当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这是由于,上市公司的经济力量明显大于非上市公司,特别是有限公司。我认为,经济力量和社会责任应该是成正比的。为推动我国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运动,中国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在其2002年1月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6章用6个条款专门规定了“利益相关者”。其中,第81条作为一个总括性条款,首次在中国证监会部门文件中引入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为倡导上市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9月25日发布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并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界定为“上市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台《指引》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也步其后尘于2008年5月14日向在该所上市的公司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通知》要求各上市公司增强作为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在追求自身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重视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社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非商业贡献。为了预防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所都鼓励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这是一种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社会责任自律监管态度,与市场机制尤其是竞争机制以及投资者、消费者的意思自治机制能够有机衔接,副作用较小,但正面社会效果显著,有助于激浊扬清,弘扬社会责任的核心价值观。但从总体来看,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所对社会责任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指引仍具有较强的原则性与倡导性。与传统的财务信息披露的指引文件相比,社会责任年度报告指引的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加强。我认为,未来出台的社会责任报告信息披露制度既应涵盖年度报告,也应建立中报季报和临时报告制度,并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准确性、公平性、易得性与易解性。未来的创业版公司也要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报告披露义务,既要评价每一股的净收益,也要评估每一股的社会贡献值。我们公司的IPO上市的资本市场门槛也应囊括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考量,并把这个权重具体化,不仅要确保上市公司财务指标良好,而且确保其符合法律和商业伦理的基本要求。
第四个观点是,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应该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严格说来,国家是法律形式意义上的权利主体,而国家背后的13亿人民才是实质意义上的权利主体。把全民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实质权利主体,有助于把全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作为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完善国有企业治理、提高国有企业透明度的指南针。在一定意义上看,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是股东人数最多、透明度最高的公众公司。国家出资企业是全民所有的企业。这就决定了国家出资企业要比其他企业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有鉴于此,《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7条第1款要求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概括起来,国家出资企业要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近年来,国家电网公司、中石油、中远集团等一批中央企业公开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在社会上引起了积极反响。例如,国家电网公司2005年率先发布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在引领公司社会责任实践方面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再如,华能集团作为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提出的“三色公司”理念也值得肯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与倡导性,但可操作性不足。笔者认为,对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和财务信息披露都应采取一体全面强制性披露的态度,对于拒绝或者怠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建立刚性的制裁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价格管制、强制拆分、国家股东抛售股权、鼓励民营资本进入等多项措施。
第五个观点是,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司社会责任运动,要擦亮市场的眼睛,大力鼓励社会责任投资和社会责任消费的新理念。我们的机构投资者,包括一些财富基金仅仅有价值投资的理念,下一步要有社会责任投资的理念。我2005年去新加坡参加了亚洲银行家高峰会时遇到了美国原副总统戈尔,他说他的公司坚持可持续投资的理念。鉴于投资者的社会责任取向对于管理层的社会责任表现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无论是个体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都将肩负着推动公司社会责任实践、在商业界落实社会正义的重责大任。随着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养老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的崛起,强调机构投资者的社会责任投资意义重大。我们还有必要推出社会责任消费的理念,鼓励我们的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时候,要看产品、人品,要看公司背后的大股东的社会责任品牌,这样我们就能预防“好人受气,坏人神气”的不正常现象。
第六个观点是,社会责任理论是破解金融高管薪酬迷局的金钥匙。去年以来,金融机构高管的过分高薪引起了非议。金融高管要有社会责任思维,要尊重劳动者、投资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和心理感受,充分考虑所在城市的收入状态,所在公司的收入状态和所在行业的收入水准。我们不应当允许在公司利润下降的情况下,高管的年薪还在翻番。
当然,建设服务型政府方面,我们的政府应该善用胡萝卜和大棒政策,特别是要充分运用好政府采购、税收优惠和宏观调控政策来引导和规范公司的社会责任行为。
谢谢大家。
宋晓明:
俊海教授从如何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利益相关之间的关系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如何处理好他们维护社会进步的义务,就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特别是信息披露这一点谈了自己的看法。俊海教授长期以来就公司的社会责任多次进行呼吁和奔走,包括对这次高层论坛的召开,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对此我们表示感谢。
下面进入第一单元评议阶段,有三位评议人,第一位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刘兰芳女士。
刘兰芳:
我简单说两句,这次五位专家从不同的角度讨论了社会责任,特别是台湾的林教授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讨论企业社会责任,是在行权的时候产生的外部效果,我觉得这个比较有新意。这个观点对我们很有启发。各个教授的发言也很精彩。
这次主题非常好,我公布一下北京市法院自金融危机以来的一些数据。5月底,劳动争议案件上升75.2%,金融危机上升53%,买卖故意违约上升39%,破产上升91.4%,清算、投资外逃,包括外商弃厂讨债。这反映了几个问题,一个是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传导后果比较严重,第二是企业的治理结构和抗风险能力值得讨论,第三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从目前法学建设现状看,还是企业的自律和伦理上的要求,法律责任在这里显得更重要。第四是从立法当中强调企业在社会责任当中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使行为更加规范。这种规范既不伤害企业的自身利益,又能够保全社会的平衡。
管晓峰:
今天上午听了5位专家的发言,感想很深,也得到很大的启发。公司的社会责任有一个问题没有弄清楚,到底是法律责任,还是道义责任。如果是法律责任,是应该可以强制执行的。如果不是法律责任,公司可以装聋作哑。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把不是法律责任的责任上升到法律的层次,让公司适当地承担社会责任。为什么?因为现在的社会财富和公共资源都大量向公司手中集中。本来社会很多财富是个人的,但是个人由于竞争的缘故,由于管理的缘故,对于财富的控制能力没有办法交涉。比如说,有一个山西商人,在北京买了两套别墅,后来遇车祸腿断了,他觉得别墅不太好走,就拆了重新建。拆了可以,但是重新建就不让他建。商人说我没有违反你的规划,相关部门说你没有建的权利。商人找到开发商,开发商拿了钱就走了。个人连建房的权利都没有了,这个几千年有的基本人权就不见了。公司力量太强大,可以把基本人权抢走。也许他有他的合理性,但不一定就是完全合理。至少现在是这样的一种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不是一个道义责任,应该把他上升为一种法律责任。这里的问题就会很多,这是一个准法律责任,不能强制执行的。如果强制执行,会侵犯公司的自主经营权。他的财产就是一种再分配。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为什么要对公司财产进行再分配?原来是我们的税法设计不合理,正好旁边的人从外部旁敲侧击说拿一点出来。这对他来说是一种非常有必要的道义上的责任。
道义上的责任不履行,外界怎么办呢?现在对这个问题比较困惑,你怎么去界定他的社会责任的大小?如果是由税来统管,增值税、所得税,这方面对公司的社会责任予以法律上的关照或者法律上的关注,他可能会更有利于社会平衡。我们现在讲公司社会责任,说起来是让公司捐点,一种再分配,实际上是对社会各成员对财富的拥有和使用的一种公平的重新调整的关系。其实我们的税法就是调整这方面关系的。我们公司取得资源,它的成本有时候是很低的。我们公司开采煤炭的资源,资源税是2%。开采石油的资源税是1%。煤炭资源和石油资源都应该是全民的,全民系央企的隐性股东,对这个权利应当怎么尊重?我们希望立法部门对公司社会责任到底是什么样的责任也拿一个态度出来。否则公司都是吵吵嚷嚷的,喜欢就捐,不喜欢就不捐。对公共资源的分配保留在一种不合理的状态,这是不公平的。
朱伟一:
刘俊海教授确实是个好人,他敢讲公司高管高薪的事,现在没有什么人敢讲,特别是有一些社会地位的人。四川大学王教授讲的,上市公司的动机不纯,说得很对。我的问题是,哪个公司的动机是纯的?中国没有美国也没有,资本市场到底有什么作用?朱教授讲到诚信责任,放在注意责任和忠诚责任同样重要。
宋晓明:
这一单元有五位专家学者做了精彩的演讲,有三位教授精彩的点评,大家对各自的研究领域,对公司的社会责任进行了充分的阐述,我们在司法审判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就一个企业来讲,承担着对环境、社会以及利益相关者的责任,究竟是个法律责任还是道德责任?就这个问题,我个人这样看,对于一些有法律调整的,特别是一些强制性规范的而不是一些指导性规范的,司法是可以介入。就一些法律上没有强制性规范的,更多是倡导性的规范,比如说慈善事业,保护弱势群体,商业道德方面,在这些方面更多的是靠企业自身,特别是相关股东的诚信义务。就这个问题来讲,我们在做公司法司法解释当中,就公司法第5条及公司法涉及到的其他十几个条款,都讲到了公司在治理结构当中应如何考虑职工利益的问题。就这些问题,我们从司法的层面上也经常征询广大专家学者的意见,借这个机会表示衷心的感谢。第一单元,我和我的搭档潘教授完成了任务。谢谢各位的支持。
潘维大:
按照议程,还有一点时间,二位自由发言。
嘉宾:
我是行政法律的学者,感谢主办方邀请我来参加这次盛会。公司的社会责任,刚才也问到是法律责任还是道义责任。宋庭长也讲到要区分,有不同的形式。这个责任是综合的概念,确实有道义的责任,也有法律责任。也有不同的调整方式,有公司自律的方式,也有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会考虑带来一些间接的好处。比如说税收优惠等等,还可能有其他的社会评价,这有比较大的作用。在信息化时代,社会评价好坏,诚信与否,也可能构成对企业自律的动力。谢谢。
嘉宾:
刚才听了各位教授的发言很受启发,我来自上海华东师范大学的。我有一个疑问,刘教授说法商和德商,关于德的问题,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说,是放弃眼前利益,追求长远利益。还有的教授说,引进诚信义务。在现有《公司法》的框架下,我们长远利益的判断权利归属于谁?这无论是中国还是美国,都是一个商业判断的原则,决策权在股东。美国学者写的文章,还有现实的问题,董事会都是在用别人的钱,这个钱是股东的钱,立法怎么来把握边界。这个问题再往下深入就是,公司和政府边界在哪里?这是一个比较疑惑的地方。
朱教授刚才说,美国成文法判例要求社会责任,有诚信义务,但是在中国大陆法成文法的情况下,我们怎么来着手规制这个问题,这也很需要技术。我的问题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潘维大:
谢谢,我们今天第一单元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本单元由陈晓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