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中“原任职法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2 16:19:44
 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中“原任职法院”

中国人大网         问:我院收到某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原任职法院”等问题如何理解的请示》其中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第第二款“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规定中“原任职法院”的理解问题请予答复。

        关于“原任职法院”问题,有两种认识:一种认识将“原任职法院”理解为法院离任人员“最后任职的法院”;另一种认识将“原任职法院”理解为法院离任人员“所有曾经任过职的法院”。

        我院经研究,倾向于上述第二种意见。

        妥否,请示。(某人民法院      2007年3月2日)

        答:同意你们的倾向性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原任职法院”,应理解为法院离任人员所有曾经任职过的法院。(2007年4月2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