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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2 23:24:24

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暂行管理办法

一、  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目的是充分利用优势教育资源、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亟需人才。开展此项工作的单位应该具备较好的整体条件,拥有特色突出、水平较高或国家有特殊需求的学科、专业,拥有合格的师资队伍。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根据评估结果并报部领导批准后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单位名单。

二、  经教育部批准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单位),必须与已经具有相应层次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合作开展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学位授予单位一般应为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的高等院校,因学科设置等原因也可以是水平较高、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时间较长的其他高等学校。联合培养的合作关系由合作双方以协议的方式确立,并报教育部研究生办公室备案。

三、  联合培养的合作关系应稳定、紧密。合作关系解除前,合作双方应对尚未毕业研究生的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做出妥善安排。合作双方解除合作关系,应报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四、  开展联合培养的学科、专业应是在博士点评审中成绩较好的学科、专业。每个单位暂定1个学科、专业开展联合培养工作。

五、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招生计划由学位授予单位负责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并由有关主管部门下达至该学位授予单位,专门用于招收联合培养研究生。

六、  招收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应由学位授予单位从联合培养单位的教师中选聘。如联合培养单位同意,也可由学位授予单位的指导老师招收联合培养研究生,并从联合培养单位选聘副导师协助指导。

七、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位由学位授予单位授予。

八、  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以及其他有关事宜,本暂行管理办法未做规定的,由合作双方参照其他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并写入双方合作协议。

九、    本暂行管理办法仅适用于按本通知要求开展的联合培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