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为什么不能转换为选票-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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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为什么不能转换为选票作者:袁峰来源:《 人民论坛 》(2010年第25期)本站发布时间:2010-9-18 16:31:52阅读量:304次

  

 

  编者引言

  近年来,干部考核民意权重逐步加大,“群众公认”在各地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体系中的分量,得到进一步强化。政绩考核应破除“GDP崇拜”,立足科学发展、群众满意,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随着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逐步完善,现实中总有个别干部绑架民意,为了赢得选票,私下里拉关系、找门路,或者搞金钱政治,制造假票,使得一些踏实肯干的老实官反而落选。与之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也有个别干部被“民意”绑架,为了赢得更多的选票,成了事实上的“票奴”。那么,民意究竟是个什么东西?干部应当如何对待民意?选票究竟如何真正代表民意,淘汰庸官、差官,重用好官、老实官?我们将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剖析。

  选票为何会背离民意

  民意的形成有许多途径,选举是公众参与政治过程最为普遍的形式,它为公众提供了表达利益的渠道。选举通过挑选民意代表或政治精英,达到汇聚民意、间接影响政府政策的作用。影响选举结果的因素有很多,既有制度的,也有非制度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人为的。然而,如果民意无法成为影响选举的主导性因素,就不能称之为令人民满意的选举。选务信息公开的程度、选举规则的公平性、操作细节的合法性、参与者的政治素养、选举权的完整性等因素,都会对个体及公众的投票选择产生影响。

  选举人了解候选人存在障碍。当前对正式候选人的宣传与介绍由组织出面来完成的确可以起到以事实为根据、预防弄虚作假、一视同仁的作用。然而,一些地方的选举没有设置选举人与候选人之间的对话、提问、质询等环节,导致选民或代表无法获知候选人参选的真实意愿、实际能力、工作设想,无法确定候选人的政治考虑是否与选民利益保持一致。只有简历式的介绍、没有候选人之间的辩论,也无法让选民或代表在知名、知人、知情的基础上对候选人进行比较、甄别,给那个说话更有些道理的候选人投一张赞成票。在信息并不充分的情形下,选举人事实上无法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确定人选。

  “差额”遭遇潜规则。按照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差额选举是一项基本的选举原则。否则,依照法律规定,该选举结果无效。差额选举可以为选举人提供选择余地,对被选举人形成竞争机制。但在一些地方的潜规则操作下,正式候选人中有“主选”与“配选”的差别,以确保组织提名者当选,而“配选”者也会得到组织上的相应安抚。于是差额选举被规避,选举的竞争性在组织引导下化为乌有,选举人只能配合完成一次事实上的等额选举。

  自主投票受干扰。细节决定结果。在选举中,任何领导或任何人都不能对选民自主填写选票作任何干预或暗示。但在一些地方选举中,把写票规则确定为“同意的不画任何符号,不同意的画叉,弃权的画圈”,导致选举人在众目睽睽之下不敢动笔。一些地方的选举不设秘密写票处,或将秘密写票处置于并不“秘密”之处,使得选民难以获得自由表达自己意志的私密空间。

  破坏性参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迅速推进,群众权利意识萌发,参选热情越来越高,选举的竞争性也日趋强烈。然而由于缺乏法治意识以及长期的民主训练与教育,在一些基层选举中出现了干扰选民投票、影响选举公正性的违法现象:一些参选人搞金钱交易、物质笼络;一些选民则把选票当拍卖品,价高者得;宗族势力干扰、村民拉帮结派也时有发生,甚至出现砸票箱、撕选票、殴打群众、破坏选举现场的情况。

  当选易、罢免难。选举权与罢免权都是选民或代表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行使的正当的民主权利,选举或罢免也都反映了民意倾向和期待。选举人只有享有充分的罢免权,能够将自己选上去的人再选下来,选举权才是充分的。罢免权的设置可以对当选者起到警示的作用,对于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如果光有选举权而不能落实罢免权,这样的民主权利就是不完整的。但实际上,在一些地方只愿意接受正式候选人“全票当选”的圆满结果,却以抵制的态度不愿接受选民或代表对罢免当选者的要求。选民或代表行使基层民主权利中所遭遇的选易罢难的尴尬现象,依旧存在。少数干部认为群众思想复杂,喜欢吹毛求疵,不自觉地剥夺了选举人的正当权利。

  让民意成为支配基层选举的决定性力量

  当前我国的选举民主正在经历从普遍参与阶段向有效参与阶段的跃升,我国基层民主选举的发展目标就是要把选择权赋予能够有效参与的公民,让民意成为支配基层选举的决定性力量。

  进行严密的制度设计。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改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该法对直接选举人大代表与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差额比例分别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有利于选举人挑选优秀的民意代表。该法同时规定了选举的法定程序,有利于选举人充分表达个人意志与偏好。并且,该法为公民依法实现选举权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对于破坏选举以及妨害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行为(贿赂、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压制或报复检举人或提出罢免代表要求的人等),该法要求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有利于维护选举的公平公正,增强人民对于选举的信心。

  建设均衡性的选举文化。建立规范的选举制度、使公民承认这些制度并遵守选举过程的规则,往往都需要较长的时间。如果选举制度没有选举文化的支撑作用,制度要么会形同虚设,要么制度的实施成本巨大。最好的公民文化不一定是参与积极性最高的文化,参与需要热情,也需要理智与秩序。当前中国选举文化不应当只注重“权利意识”、“参与意识”的觉醒,也应当注重“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服从意识”的培养。当前一些地方选举中出现“破坏性选举”的现象,和“参与意识”与“服从意识”的不均衡发展、“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的不均衡发展存在着联系。如果前者大大超越了后者,就会出现各种利益群体各自为政、民意难以凝聚的后果。只有建立起均衡性的选举文化,公民的参与才能温和与理性,民意的表达才能有序与集中。

  提升选举的科技含量。为了满足公民表达自己的需要和对政府的要求,各种政治体系大都为其公民提供了选举这样的参政方式。民主的发展需要许多的支撑条件,除了需要具备制度、人员、环境的条件之外,技术也是重要的因素。在我国已拥有世界上最大规模网络用户的背景下,作为民主化的技术,网络技术会成为推动我国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重要力量。我国现行选举法规定的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在有条件的地方完全可以尝试通过在线访谈方式来进行,作为选举人考察候选人、候选人了解民意与争取选民支持的重要手段。(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