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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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9月19日   来源:民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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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22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8690元、27780元、26870元,分别比2009年提高了2610元、2530元、244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了2009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89%。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730元,达到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1%;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5240元,达到2009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2%。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9890元、19890元和860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7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0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共新增经费5.8亿元,全年共安排抚恤补助经费210.6亿元,惠及619万优抚对象。

我国向在乡抗日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65周年,进一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体现党和国家对为取得抗日战争胜利作出贡献的老战士的关怀,今年我国将向在乡抗日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此次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对象为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目前健在的在乡抗日老战士,发放标准为每人3000元。发放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详细内容
民政部财政部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1月9日,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召开视频会议,安排部署城乡困难群众、优抚对象等人员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民政部副部长姜力、财政部副部长王军出席会议并分别发表讲话。
据介绍,此次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对象范围为全国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共7400多万人。补贴标准分别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每人100元,城市低保对象每人150元,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每人180元。一次性生活补贴所需资金90多亿元,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详细内容
相关链接
·民政部:2009年我国将继续提高优待抚恤标准
·民政部解读新修订出台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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