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费案证据算不算机密? 检辩交锋无结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3 02:37:08
台北地院14日再度开庭审理国务机要费案,针对台湾的陈水扁总统已核定本案相关卷证为“国家机密”,检辩双方言词交锋,意见南辕北辙。检方认为,陈水扁核定机密的程序及内容都违法,不算是机密。辩方律师则表示,本案涉及总统机密特权,相关信息并经总统核定为机密,非经总统同意,法院不得持有、使用,否则即属违法。
中时电子报消息,合议庭法官14日并未针对此一重大争议作出处理,仅当庭表示,检辩双方针对此一问题若还有意见,于9月26日前,仍可以书面陈述,法院将择期开庭,再作处理。
检方认为,依“国家机密保护法”规定,核定为“国家机密”,不能以掩饰特定人的不名誉行为为目的;核定的时间应该在三十天内,由核定权人(在本案中即总统)核定。但本案相关信息,陈水扁却已逾期核定。检方认为,陈水扁核定机密过程违法,且本案相关卷证,无涉机密。
辩方律师李胜琛则认为,大法官六二七号解释,已明确肯认陈水扁有机密特权,本案相关信息,包括资助大陆民运人士,以及F案的外交机密工作,原本即属陈水扁基于机密特权所为,法院不该介入审查。
辩方律师认为,依据陈水扁的机密特权,本案涉及机密外交的信息,不必依据“国家机密保护法”核定,即已属于机密事项,现在又经陈水扁核定,已确认为“国家机密”。因此,依据国家机密保护法规定,法院未经总统同意,不得使用、持有相关信息,包括涉及机密事项的卷证等,应依总统日前的要求,交还总统。
由于检辩双方意见南辕北辙,合议庭法官表示,针对此问题,本案双方若还有意见陈述,可于26日前以书面补充,法院将择期处理。
台北地院合议庭9月6日接获叶菊兰具名公函,称对于法院侦查卷宗附件编号十至十二号的三宗卷宗数据,包括扣押的2000年1月至2006年6月30日的国务费核销发票、单据、电磁纪录、侦查中相关人士讯问笔录、F案等六件外交工作,陈水扁依大法官第六二七号解释意旨,已依“国家机密保护法”第七条、十二条重新核定为“绝对机密”,应永久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