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季平:腐败型GDP是社会之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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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季平:腐败型GDP是社会之耻
2010年09月02日 08:32经济参考报【大中小】 【打印】共有评论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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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季平
CCTV《焦点访谈》日前报道:浙江省平阳县一个环保工程项目,国家和地方共计投资2.6亿元,施工五年多,2008年底投入运营后,仅仅不到一年的时间,输水管道几乎全部出现破裂漏水,多项检测指标不达标,被国家环保部叫停,该县不得不废掉原来的环保工程,又投资5000多万元建设新的输水管道。
看了这样的报道,笔者感到在一个崇尚GDP数据体制的背景下,因为腐败而拉高的GDP不是光荣,而是社会之耻,因为这样的GDP败坏了社会风气、浪费了国家资源、降低了政府信誉。
一个地方的GDP如何做大?大体可通过这样几个途径来实现:一是增量型GDP,招商引资上新项目、大搞基础设施建设,这是经济发展、拉动GDP增长的主流;二是破坏型GDP,拆掉旧的大楼建新的,拆掉旧的城中村,改建为符合现代化城市潮流要求的新型社区等等;三是腐败型GDP,最典型的表现是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GDP指标上去了,隐形的问题也随之暴露。
如何减少或避免腐败型GDP的产生和蔓延,笔者认为,首先应该从现有体制上分析原因。比如,目前国家项目资金使用上,是国家资金到位以后,地方才开始建设,甚至有的地方项目,国家资金用完了,项目也就被搁置下来,这就给诱发工程腐败提供了空间。如果将拨款程序反过来,待地方资金配套到位以及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将项目建成并经过验收合格以后,国家资金再用于偿还项目投资,或许效果就不一样;
其次,从腐败项目被暴露以后的处理程序看,同样有“逼迫”腐败的嫌疑,如国家土地、环保部门都规定,一个地方发生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以后,国家则对全市土地、环评等项目采取“禁批”。这样的行为无异于一人有病,全家吃药、全市吃药,是株连式遗风在新形势下的再现。此举对于地方政府形成强大政策压力的同时,也迫使违法企业和地方部门采取各种方式予以应对,从而诱发腐败行为。
GDP是一个国家一个地方综合经济实力的体现,发展经济、追求总量,或许是必须的,但对于其成分构成中暴露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并认真研究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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