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差距(专制)下的善治和暴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2 17:46:21
讨论专制条件下的善政和暴政这一问题是无法回避奥尔森的理论的。从对无政府状态下流寇国家的行为分析出发,奥尔森首先得出一些发人深省的结论。在这种状况下,盗窃成风、暴力横行,是最接近于霍布斯丛林的状态。即便是得利者也时时处于危险之中,这也降低了自己所能得到的享受程度,社会生产的激励为零,这显然是最糟糕的状态。由于这种状态的残酷性和非生产性,使得纯粹的霍布斯丛林状态在历史上从没出现过。但是稍弱意义上的霍布斯丛林却是屡见不鲜,历史上每朝末世的盗匪横行和军阀混战即是如此。这也是权利差距的最大化。
奥尔森指出为了长期牟利的打算,流寇往往放弃一次性掠夺完毕的想法,转而采用成为坐寇进而建立王国的方式,采取相对缓和的做法给与人民一定的保护自己劳动成果的能力,其本人也戴上王冠从土匪变成国王 。这样,持续的税收代替了任意的劫掠,政府的伤害就有了一定的规律性和针对性,人民可以据此安排自己的行动以保全自己和安排生产。即便是完全的等级特权和完全的人治,人们至少可以知道赋予伤害的是哪些人,他们可以据此决定合作与交往的模式以趋利避害。其中,仁慈的国王在统治手段上更加缓和,其以法制的形式让劫掠更具有规律性,名之为税收,人民因此能够预期税后结余,因而生产积极性也就更大,社会生产从而获得了一定的激励因素。奥尔森据此解释了专制社会发展的原因,指出人民对国王的拥戴可能出自内心。这一观点也在诺斯那里也有所反映:“独裁或歧视的使用权利并不总是符合统治者利益,通过与选民谈判达成协议提供他们需要的某种安全感,国家常常可以增加其收入。”[10]诺斯认为在这里遵守承诺从而建立公平的声誉,或者让渡部分权利都可以达到目的。这也是专制善治的根源所在了。
既然存在权利差距,就会产生权利差距中的强势方和弱势方。利用国家权力防止任意伤害权的泛滥(缩小权利差距)是以强势方的善治为前提的。在残酷的压迫下,国家与人民交易成本有可能超越人民个体分别交易成本之和,从而社会出现逆向演化,又回归流寇和军阀混战甚至霍布斯丛林的状态。譬如,末世的人们寻求自我保护而不是寄望于国家。所以维持一个专制国家的存在需要一定的善治,在这里存在一个极限。超出此极限,国家形态的专制将不能存在。我在此作出总结:霍布斯丛林或流寇社会和专制国家的区别在于弱势的人民能否获得一定程度保全自己的权利。奥尔森认为独裁者出于自身长久利益的考虑会降低迫害和剥削的程度,人们因为获得了一定的保护自己劳动成果的能力而具有生产积极性,专制社会的长久繁荣因此可以预期。专制社会的善治即植根于此。这是奥尔森国家理论的核心。
强势方对弱势方的权利差距决定了潜在的迫害和掠夺程度,社会生产发展所需激励作用在于消弱两者之间的权利差距。但是一个平民是不可能任意向他人索取尊严和财富的,专制特权的消失也许对民生福利和社会发展有最大的好处,然而,独裁者是不会满足泯然于众人的结果的。他要维持一定的权利差距或特权作为他能够不劳而获的前提,这也是专制社会存在的本质特征,因此独裁者一定会保持对人民的任意伤害权。高举的屠刀也许暂时不会落下,但是他绝不会放下屠刀,放弃这种威胁能力。独裁者对人民命运的主宰能力和索取尊严及财富的能力皆源于此,这意味着专制社会所提供的发展激励是有其上限的。从历史事实看,随着时间的推移,奴役和剥削将充斥权利差距所提供的每一处空间,社会发展和民生幸福的可能性由此逐渐泯灭。如此看来,专制社会具有上下两个节点,前者优于霍布斯丛林,后者劣于理论民主政治。这也就是专制善治的极限和暴政的根源了。概括来说,在专制模式下,其善也有限其恶也无涯。奥尔森对前一点论述精辟,但却没有在理论上分辟出后一个节点,而后者往往更具前提和主导意味。
奥尔森指出由于继承人问题、对预期收益时间的估计等因素,专制社会发展往往无法持续,但这更像是在为自身理论与现实的偏差所做的本能辩解,尚不具备理论上的普遍性。预期统治期限和继承人问题的良好解决是专制社会发展的前提,这是奥尔森的逻辑,却遭遇到了历史事实的困境。每个王朝的建立者都期望自己的朝代永续发展,中国的秦始皇就预期后代能够二世三世乃至万世永存,统治者没有理由因预期收益期限的短暂而加重掠夺。继承人问题也因为专制政体的成熟而变得规范,有很强的可预期性,统治者完全没有理由因朝不保夕而索取无度。即便这些问题解决,我们依然看到历史上很多专制末代王朝的共同场景:官吏腐败、军队掠夺、人民贫困麻木而绝望、社会失去活力、道德沦丧等。从权利差距的视角观之,奥氏解决的仅仅是预期收益期限所引致的迫害和压榨程度问题,它并不能使上位者对下位者的任意伤害权消失,所以也不能解决经济上的任意索取权问题。从长期来看,具有自身独立利益的官僚系统仍然会逐渐将权利差距提供的每一种索取和剥削的可能性都变为现实。这意味着专制朝代的演化规律必然是奴役和剥削的逐渐加深,社会发展的潜力因此萎缩,社会走向停滞、僵化和没落。中国历史上十余次完整而清晰的朝代兴衰已经充分印证了这一点,这也许就是专制社会发展的一般历史规律。
从权利差距的视角出发,奥尔森的若干重要结论都要做出修正。奥尔森曾经指出,理性的独裁者如果能从自身的长期利益出发,将会使他的臣民相信,他们的财产将永久受到保护,不会被他人偷盗,更不会被独裁者本人剥夺,公正的契约执行将永远受到保障,他本人将永不会否认资产的所有权。从本文的视角来看,这些观点都需要矫正,理性的独裁者出于长期收益的考虑,会承诺给予臣民一定程度的权利,由此财产权和契约的公正执行也将得到某个时间段的尊重或某种程度的承认。但是为了自身能够凌驾于他人之上,成为皇帝或贵族而不是平民,独裁者一定会维持一定的权利差距或特权的,这意味着独裁者无论如何善待他的民众,他都会维持最终的任意伤害权和经济上的任意索取权,这是他地位的根本保障。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权利差距最终都将演变成为残酷的奴役和剥削。历来的独裁者在宣扬自己仁政的同时,更尽力于把君权神化,其目的在于让自身的特权无可争议的得到承认。西方的是君权神授,中国更是称皇帝为天子,这无论在西欧历史还在中国历史上都是令人惊奇的相似。故此,专制朝代对社会发展的促进和民生福利的保障是有其上限的。专制特权的程度和广泛度决定了激励空间的上限,而奥尔森只强调了其积极性的一面。
权利差距必然演化成为奴役和剥削,这是确定无疑的,然而在各种不同情况下此规律的体现形式有很大差异。从上两节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强势方即便是具备彻底的伤害和掠夺能力,但未必一定要立即全部兑现,把它作为一种威胁手段长期谋利才是运用权利差距的正途。在独裁体制下,为了自身的长期利益,也需要一定的善治让其臣民有一定的生产积极性。但这种权利的让渡有其极限,统治者最终要维持最根本的伤害能力,臣民的命运依然操纵在独裁者手中。我们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善治最终附属于暴政。由于发自强势方内部的善治或权利让渡不会改变根本博弈关系,所以如果没有超越于其上的外部权威消除这种差距,那么奴役和剥削将不可避免。内部的善治的是出自于长期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在短期确实缓和了掠夺程度,长期来看意味着奴役的深入和系统化。这决定了强势方内部自我约束从长期和总体来说是无效的。这一推论对制度设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存在权利差距的地方就会一定以某种形式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的。历代官僚草菅人命都应该被看作是维持专制特权的必要手段,而不仅仅是个人道德或者个别偶然现象。暴力长久不使用就会消弱它的威胁和震慑作用,诸如此类的暴力手段都应该看作是树立个人权威、确立权利差距的理性手段,而不是因它的社会效益而取舍。即便是政府强令不得伤害人命,强势方也可以通过其他方面加倍强化,譬如,运用起点和发展机会的不平等来兑现权利差距所蕴含的利益,甚至如古代那样直接规定等级特权。专制的不同阶段或者说在不同的实施制度下其社会面貌也许有很大差别,然而在根本上却是同一权利差距的展现。
我们在此不得不遭遇一个质问,即很多人指出在很多专制朝代的初期,官吏廉洁,政府强而有力,人民的士气高涨,整个社会风气也比较积极,那么作何解释呢?
依赖暴力打下江山的统治者具有主宰人民命运的巨大力量,这是本源意义上的权利差距,这种差距具有很强的索取尊严和财富的能力,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然而统治者由于打江山的不易,抑或由于对前一个朝代灭亡教训的警醒,因而在其统治初期比较自我节制。在此时期统治者往往还处于施恩阶段,加之政府官僚的奢侈攀比还没有累积到一定的程度,因而显示地位和富贵的负担只是比较轻微地转嫁到人民身上。税收有时很轻微,统治者也很勤勉,这时候的权利差距或特权往往不是体现在经济上的索取能力,而是体现在对人民命运的主宰上。例如体现在自由的限制、等级制度和特权、惩罚的任意性、舆论和思想意识的控制等。上述种种也许未必尽有,但是只要存在权利差距就必然体现为某些基本权利的缺失,经济上的索取能力只不过是权利差距的结果。随着时间的流逝,上述的个人因素或时代特有的有利因素都将逐渐消失,主宰能力最终必然演化成为奴役和剥削。我们因此可以看到几乎所有专制社会的共同末期形态:官吏腐败、军队劫掠、民不聊生、暴力横行、死水一般的社会等。导致如此社会结果的原因并非是开国者英明而后继者无能,权利差距的演化规律决定了这种必然性。这一规律也许只要更换一些同一性质的描述性字眼就可以解释所有的权利差距类型。
权利差距有内部和外部之分。历史上的欧洲宪政革命确实消弱了内部的权利差距,这是其民生福利和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然而,同时期我们也看到欧洲对殖民地的掠夺异常残酷,对黑奴的贩卖和对印第安人的灭绝都写下了人类历史上悲惨的一页。那么原因何在呢?
当时欧洲各国的的国力无论在军事上还是经济上都远远强于原始的殖民地国家,这构成一项权利差距。“当一个群体强大到能对其他群体作威作福并从中获利时,他将毫不犹豫这样做。即使国家不主张侵略,公司和个人也不会坐等许可。他们将为了自己的利益自行其是,拖曳着其他群体,包括国家,向前走”。[11]在这里,国家之间构成一对博弈主体。他们之间权利差距的消除是无法通过强国的内部自我约束实现的,这也是内部约束无效性的一个例证。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首先,各殖民地都是在地理大发现后不久才为世人所知,他们还没有和欧洲结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因此还是一个完全的外部因素,这一点决定了强国不会出于自身长期利益或整体利益的考虑善待弱国。其次,当时在国家之上并没有一个超越的权威来消除这种权利差距。再次,强国之间并没有达成协议的分配,一个国家不掠夺就意味着财富将被他国抢去。这样,权利差距的掠夺规律在这里彻底短期化甚至一次性化了。从这里我们依然可以看出:避免历史上悲惨的奴役和剥削不在于善治,而在于消除权利差距。
内部和外部之间有很多层次。就目前而言,民族国家是比较明显的内外之界。有些极端自私的个人和群体仅仅顾及个人和家庭,而把外在的社会都看作外部因素加以掠夺,这显然只能通过外在的权威加以规约和制裁。还有些理想主义者希望把善的理念推行到全世界和全人类,然而从现实来看仍然只能循序渐进——我们总不能和文盲与野蛮人讨论权利和法制吧。在这里我们只能期盼在内部消除权利差距,并且希望这种善逐渐扩展到外部。
邦国之间权利差距的消除只能寄希望于经济文化交流的深入,邦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加深,这种利益的一体化可望日益加强,这也可以说是逐渐内部化了。但这也要建立在邦国的实力上,而邦国实力只能是自强不息的结果。在此基础上,设定一个超越各国之上的权威机构来消除权利差距也许是唯一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