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为谁制?:从投机倒把免罪到经济犯罪免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6 00:44:45
作者  苏  杜
日期   2010-08-28
(本文大意:为投机倒把免罪,为经济犯罪免死,翻明知故犯为减刑依据,定“暴力”与否为阴阳界线,既暴露出了一些人“欲减已罪何患无辞”的丑态,也充分揭露了“法制”的阶级属性。这将教育更多的人们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来观察、分析、认识今天的社会。)
从2009年8月到今年8月,中国人大完成了并即将完成两件重大法律修改。一是2009年8月全国人大一举在四部子法中对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予以删去并作出了修改删除,“意味着‘投机倒把’这一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名词将成为历史名词,不再出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当中”,再一个就是目前正在讨论但必将获得批准的对经济犯罪、非暴力犯罪取消死刑的修改。这在仅仅一年间就进行的两次法律修改,可以充分地表明,当前的“法制”究竟是为谁在“建设”,“法”究竟是为谁在“制”,一般民众为“法”所“制”的日子究竟还能怎么过。
国法中删除“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践行”结果十分显著。仅仅一年来,不必再说什么居高不下的房价、药价、学价,单是蒜价、姜价、鸡蛋价,就足以让一般民众瞠目结舌、勒紧腰带以过的了。可怜的人大法制委员们,可怜的皇城跟下的法学专家们,竟然还指持续“践行”了30来年、疯狂“践行”了10多年的投机倒把为“计划经济色彩的历史名词”,单凭信口雌黄就修改法律,还美其名曰“法制建设”“以法治国”,真是天平倾覆、黑白不分啊!
但仅仅投机倒免罪,并为其戴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桂冠还觉不够,“法制建设”还要“与时俱进”,还要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经济犯罪免死”应运而生。其实,经济犯罪到底死了几个,回眸30年“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之历程,恐怕也找不出几个。 “经济犯罪免死”,不过是将“践行”上升到“法制高度”而已。然而,一般民众仍然可以预见:对民众血汗的鲸吞,必将掀起又一阵更大黑风恶浪。外逃了整整11年的赖昌星以及刚刚才承认外逃了的安阳副书记,可以放心地回国了。今后的赖昌星们,副书记们,更可以安心九州大地,倍感祖国可爱了。
可怜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光权,还为“经济犯罪免死”做了这样的“法学解读”:“经济犯罪,犯罪的人都是高智商,他们对刑法不是一无所知。因为现在的传媒非常发达,很多白领阶层都可以通过网络等各种途径获知国家对某种经济犯罪的态度。但是,当获利极大、利润特别高的时候,他们就会铤而走险,对这样一些人,死刑的威慑是打折扣的。”这真是对明知故犯、铤而走险的经济恶犯最为拙劣的减刑辩护!真想不到,明知故犯、铤而走险倒成了减刑的“法学理念”!
可怜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光权,还为“经济犯罪免死”找出了这样的“法学依据”:“金融类诈骗的被害人很难说是纯粹的被害人,大多有牟利或者投机的心理,对自己可能被骗以及集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不是一无所知,但他仍然愿意去做,这对犯罪的发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一般来说,被害人有过错的时候,犯罪人的责任相对减轻。”这真是欲减经济罪犯之刑何患无词呀!不是去年刚刚立法删除了投机倒把与投机倒把罪吗?连投机倒把本身都成了“计划经济色彩的历史名词”,“牟利或投机的心理”怎么就又为经济犯罪“推波助澜”了呢?同是投机倒把,放在奸商身上,那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高智商”,放在“金融类诈骗被害人”身上,又成了他们成为“非纯粹被害人”的“心理”,尊敬的人大法律委员,你手中操持的是法律天平呢,还是称金量银的戥子呢?就是手拿戥子,那小称砣也不能随便换,随便往里头灌铅呢!“心理”何时就成了定人罪否的依据了呢?
与“金融类被害人”的“心理为据”相映成“据”的,是经济犯罪免死的“非暴力为据”。这是比为明知故犯减刑更为令人瞠目结舌的“法学理念”。“非暴力”是什么?不就是“软刀子”吗?不必说那几千万、几个亿、几十亿地鲸吞民脂民膏,令数以难计的民众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的“经济大鳄”了,单说那往奶粉里掺三聚氢胺的“高科技”,其“发明人”就有为那些在极端痛苦中死去的婴儿偿命的必要!一个县交通局长鲸吞的民脂民膏比居然这个县的国民收入总值还要多,这样的害人虫不杀就是不足以平民愤!
必须指出,设“暴力”为死刑依据,其执法目标只能大多是生活在底层的一般民众。他们并非热衷于“暴力”,而除了“暴力”以外无路可走!试问,连讨要工钱都要被“不明身份的人”暴打致伤、致残、致死,致伤、致残、致死了还投诉无门,他们不诉诸“暴力”难道就听凭“新阶层”“成功人士”宰割吗?我也想讨薪民众能够平等地坐在法庭上,心平气和地依法办事,但有他们的“法”吗?又有他们的“庭”吗?弄了30来年,不是连总理亲自上阵都解决不了问题吗?我并不主张大家都去“暴力犯罪”,也同意犯罪确有“暴力”与“非暴力”之分;但是,“暴力”与否却不是“坏罪”与“好罪”的界线,更不能定为死刑与否的决定因素。“暴力犯罪”未必就一定比“非暴力犯罪”坏,“非暴力犯罪”也不一定就比“暴力犯罪”好。一个“灭门罪犯”所造成的恶果并不一定就比一个金融罪犯所造成的恶果更严重,范围更广,影响更深远。其实,如果细究起来,每一“暴力犯罪”背后都会有一处“非暴力犯罪”的渊源,“非暴力犯罪”正是“暴力犯罪”的根子。这是不必远证曾耕垄上的陈胜吴广,曾为朝廷命官的杨志林冲的,眼下的例子就不胜枚举。单定“暴力犯罪”以死罪,单除“非暴力犯罪”以死刑,待“暴力犯罪”以严酷,遇“非暴力犯罪”以宽容,即便是仅从“构建和谐”的角度看,不仅根本谈不上什么“公正”“法制”,而且只能使两种犯罪愈演愈烈,只能使这个社会更加动荡不安。我也非常赞成逐步取消死刑,但是,第一步是首先遏制“非暴力犯罪”扶摇羊角的势头,将这个犯罪根子挖除,才能从根本上消灭“暴力犯罪”,最后实现彻底取消死刑。
从投机倒把无罪到经济犯罪免死,前后才仅仅一年,这勾勒出了一些人加快“法制建设”以图“长治久安”梦境,也令人们更清楚地看明了所谓的“法”究竟为谁而“制”,为谁所“制”。所谓的“法”到底有没有阶级性,我们这个国家到底是“只有利益博弈”,还是深刻地存在着阶级之间的斗争,从来没有从这个角度思考问题的人们,将会越来越多地从这个角度思考问题。从这里说,为奸商免罪、为经济犯免死的两次“法制建设”,确是很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