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象山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业务(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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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象山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业务(试行)的通知
管理提醒: 本帖被 jshbbs 执行加亮操作(2010-09-01) 关于开展象山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
业务(试行)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象山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象山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有关问题的批复”(象房改委[2010]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方便贷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减轻购房职工偿还贷款的压力和经济负担,惠及公积金缴存者的利益,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象山分中心(以下简称象山分中心)创新工作、积极应对,在原“偿还贷款一年一取且对月支取”的基础上,决定开展象山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月提取还贷”的条件和对象
“按月提取还贷”的条件和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四点:
(一)在象山分中心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已封存的除外),且留足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余额的职工。
(二)在象山县境内购建自住住房,以及夫妻中的一方在象山缴存公积金、另一方在象山境外且在宁波市境内工作地购建自住住房的,目前尚有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住房按揭组合贷款的职工;纯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职工。
(三)无三期或三期以上逾期贷款的职工。
(四)借款人本人和配偶向象山分中心提出“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申请。“按月提取还贷”业务,仅限借款人本人以及配偶。
二、“按月提取还贷”的额度
符合“按月提取还贷”的条件和对象,经审批,每月提取还贷额度为:
(一)每月偿还贷款的本息额大于缴存额(含夫妻双方,下同)的,“按月提取还贷”的额度为每月的缴存额。
(二)每月偿还贷款的本息额小于缴存额的,“按月提取还贷”的额度为每月偿还贷款的本息额。
为便于操作,对“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借款人,自借款人实行“按月提取还贷”业务起至还贷到期止,取其平均本息还款额,作为每月还贷本息额的依据。
三、“按月提取还贷”的资料
符合“按月提取还贷”的条件和对象,要求办理“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纯公积金借款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本人和配偶“按月提取还贷”申请书(象山分中心提供)原件一份;
2、借款人本人和配偶与象山分中心面签“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协议书(象山分中心提供)一式两份;4、结婚证(单身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银行还款存折(或最近半年银行还款清单)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二)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借款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本人和配偶“按月提取还贷”申请书(象山分中心提供)原件一份;
2、借款人本人和配偶与象山分中心面签“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协议书(象山分中心提供)一式两份;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结婚证(单身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6、银行还款存折(或最近半年银行还款清单)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纯商业银行住房按揭借款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本人和配偶“按月提取还贷”申请书(象山分中心提供)原件一份;
2、借款人本人和配偶与象山分中心面签“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协议书(象山分中心提供)一式两份;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结婚证(单身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6、银行还款存折(或最近半年银行还款清单)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7、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复印件一份(如房产证为复印件的,需经贷款抵押银行盖章);如未取得房产证的,需提供建设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首付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四、“按月提取还贷”的资料变更
还贷期间,如借款人本人和配偶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银行存折号码、手机号码等)变更的、或婚姻关系变化的、或提前还贷的、或单位工作调动等情况发生的,须到象山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五、“按月提取还贷”的实施时间
因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和商业银行住房按揭借款人面广量大,办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因此决定“按月提取还贷”分二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实施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住房按揭组合贷款的“按月提取还贷”业务。2010年8月为“按月提取还贷”准备期(电脑软件开发、与银行衔接、资料印刷、宣传等),9-11月为“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受理期,12月开始为“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实施期。
第二阶段:实施纯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按月提取还贷”业务。2010年12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2011年1-3月为“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受理期,2011年4月开始为“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实施期。
上述二个阶段,分别将在个别单位和不同还款银行、不同还款类型中选择试点。
六、“按月提取还贷”的借款人应注意的问题
(一)本文所指的商业银行是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文件规定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五家商业银行。
(二)符合“按月提取还贷”的借款人,最近一次已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未满一年者,“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待满一年后办理。
(三)“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开始实施后,凡符合“按月提取还贷”的借款人和配偶的按月提取的还款额,在每月月底前由象山分中心划入借款人个人还贷账户内,请借款人和配偶在申请“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时提供个人存折账号,并请每月注意查看。
(四)“按月提取还贷”业务,采用“当月托收、下月提取”的办法。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当月未按时托收的,象山分中心也随之暂停支付下月的按月提取还款额。请各缴存单位和缴存个人在银行托收时予以关注。
(五)“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实施后的新借款人,经申请并按本通知要求在办妥相关手续后的次月开始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还贷。
(六)“按月提取还贷”借款人和配偶,在“按月提取还贷”期间由于缴存公积金额度降低作相应调整外,一定时间内对按月提取额度不作变动,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七)符合“按月提取还贷”的借款人,在“按月提取还贷”和“偿还贷款一年一取且对月支取”业务中,可任选一项,不可兼得。如选择“偿还贷款一年一取且对月支取”提取现金业务的,从2011年8月份开始实施。
七、其他问题
借款人在国发[2002]12号文件规定商业银行之外的股份制银行等金融机构有个人自住住房按揭贷款的,偿还贷款实行“一年一取且对月支取”的办法,提取额不超过偿还贷款本息额。可以提取现金,也可转帐还贷,由借款人自主选择。从2011年5月份开始业务受理,2011年8月份实施。今后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借款人还贷提取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本人和配偶提取公积金申请书(象山分中心提供)原件一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单身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银行还款存折(或最近半年银行还款清单)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6、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复印件一份(如房产证为复印件的,需经贷款抵押银行盖章);如未取得房产证的,需提供建设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首付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附记:以下材料可到县住房公积金中心领取或在“中国象山港政务站”—信息公开—县住房公积金中心“面向公众窗口”下载:
1、“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流程;
2、“按月提取还贷”申请书;
3、“按月提取还贷”须知。
二Ο一Ο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按月提取还贷  试行  通知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象山分中心    2010年8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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