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明耀:暴力在历史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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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明耀:暴力在历史上的作用时间:2010-08-29 09:14 作者:尹明耀点击:399次
  在人类的心理上,总是常常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对于暴力的态度就是这种矛盾心理的反映。一方面,人们极其厌恶暴力,憎恨暴力。因为暴力不但势必造成正常的社会秩序的破坏,还会给千百万人造成生命财产的损失,甚至使社会发展陷于停滞乃至倒退状态。但是,另一方面,人们却又崇尚暴力,讴歌暴力,乃至于把那些使用暴力的世界征服者当作了英雄、伟人。不仅亚历山大、凯撒、成吉思汗、拿破仑成了许多人心目中的英雄,甚至希特勒、墨索里尼、东条英机这些战争狂人与受到一些人的崇拜!
  为什么人们在对待暴力问题上会有如此自相矛盾的心理呢?这就在于,前者是基于人类的理性和良知,而后者则是出于一种原始的感情,出于一种集体无意识。因为人类具有动物性本能;这种本能的表现之一就是攻击性;并且这种攻击性还会转化为所谓“战斗者的热情”。正是基于这种热情,个人不但需要表现自己的勇猛、刚强、坚毅,还会产生“蹀血渴望”。原始人之所以都崇尚暴力,这就是其根本原因。尽管后来人类进入了文明时代,但是,对于暴力的崇尚并没有消失。人们所崇尚的不仅有革命暴力,而且还有战争暴力,尤其是那些所谓的英雄、伟人在战争中所使用的军事暴力。
  正是出于对暴力的崇拜,人类才总是把暴力作为解决彼此冲突的主要方式,把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途径。当今世界恐怖主义的盛行则更其将暴力的崇拜推向了极致,使它的活动几乎无孔不入,无所不在,以至于令每一个人都失去了安全感,而惴惴于恐怖主义阴影的笼罩之下!
  既然如此,那么,什么是暴力呢?恩格斯的回答是:“暴力{即国家权力}也是一种经济力量。”在我看来,恩格斯的这个定义不仅太狭窄,暴力不不仅仅是国家权力,而且暴力也并非仅仅是一种经济力量。广义地说,所谓暴力乃是一种施加于他人的强制力。
  所谓暴力有多种形式,而且具有不同性质。一般地说,暴力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是个人暴力,诸如个人之间的斗殴,家庭暴力等等。这种暴力通常只是偶发性的,因而发生率较高。
  第二是团伙暴力,也就是一伙人对他人所实行的强制力。团伙暴力虽然与黑社会组织有直接的关联,但却不仅限于黑社会组织;由“哥们”之间组成的团伙对他人施以威胁、殴打等等暴力行为,或者彼此之间的殴斗,都属于这种团伙暴力。这种暴力行为,不仅有偶发性的,而且也有预谋性的。
  第三是集团暴力,亦即有组织、有策划的暴力集团使施行的暴力。施行这种暴力行为的,不仅存在于恐怖主义组织,也包括所有旨在以暴力手段推翻现政权的革命组织。这些集团所实施的暴力,通常都是有组织,有预谋的,行动也十分隐蔽,所以极难预防,而且具有极大的破坏力。
  第四种就是国家暴力。这种暴力可以分为两种:{1}行政暴力,即国家通过某些政策、法规对民众采取强制性措施,而使之不得不接受其支配;{2}军事暴力,也就是通过战争而进行对外扩张,以征服别的国家或者民族。
  那么,暴力发生的机理是什么呢?
  首先,就是一种要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的意欲。父亲之责打儿女,夫妻之间发生冲突,乃至于对他人施行强制性举动等等,都具有这种性质。因为人类与动物一样具有控制欲,占有欲,支配欲,因而他要将总是希望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和支配他人,一旦不如所愿,便施以暴力。
  其次,则在于发泄过剩的精力。年轻人如果不把精力放在读书、做事上面,其旺盛的精力就难以发挥。本来人类就具有攻击性不能,而年轻人的这种本能则尤为强烈,所以要求需要发泄。正是这个缘故,许多年轻人往往莫名其妙地冲动、发火,以至于一旦与他人不和就势必大打出手,拳脚相加。不但有个人之间斗殴,还有“打群架”的现象。
  再次,便是出于物质利益、经济利益的驱动,其小焉者,就是诸如抢劫财物、杀人越货等等行为;而其大焉者,那就是发动战争。战争,对于个人而言,固然必定可能成为炮灰。但是,许多人之所以自愿地参战,就因为这可能成为升官发财的机会。对于国家而言,则可以扩大地盘,增加财富,强化国力,这当然就成为了一些国家主义者、民族主义者的一种最佳选择。
  最后,也是最为人们所忽略的,那就是基于自我表现、自我构成的欲求,因为每一个人都希望之间能够成为成功者。显然,对于那些将军、军事强人、独裁的统治者——诸如亚历山大、凯撒、拿破仑等等而言,他们追求的当然绝不仅仅是金钱、珠宝、土地等等。其所以一再发动侵略战争,完全是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显示自己强大。通过战争不仅可以赢得广大民众的拥护和爱戴,而且还可以使自己名垂青史,成为一代伟人!
  总而言之,把暴力仅仅归结于经济的动因显然是失之偏颇的,因为人作为一种有自觉意识的高等生物,他的需要绝不仅仅是物质利益、经济利益;在物质需求得以满足之后,他被需要一些更高级的、精神性的东西。这是人与动物之间的根本区别。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马克思主义者们却忽略了这种需要,以至于把人降到了动物的地位!
  当然,按照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等等这些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恩格斯之认为“暴力也是一种经济力量”便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通过我们对各种形式的暴力及其性质的分析,那么,我们就会很难认为“暴力也是一种经济力量”了。
  既然暴力并不是、或者说,并不完全是一种经济力量,那么,暴力在历史上具有什么作用呢?
  在恩格斯看来,暴力是由经济决定,受经济的制约,并且是为经济的“自己运动”开辟道路的工具而已。因此,它在历史上的作用也就不能不是十分有限的。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就这样说过:“第一,任何政治权力,起先总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的职能为基础的,而随着社会成员因原始公社的崩溃而转为私有生产者,这种权力增长起来了,并且因此一般的社会职能的执行者,更远地同那些生产者疏远开来了。第二,在政治权力对社会独立起来并且从社会的公仆变成社会的主人以后,它就可以按两个方向行动。或者它按照经济发展的合乎规律性的精神和方向去行动,那么,在政治权力与经济发展之间,就不发生冲突,而经济发展就被加速了。或者政治权力违反经济发展而去行动,那么,除去少数例外政治权力照例总是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陷于崩溃。……如果我们撇开征服的场合不说,那么当某一国度内部的国家政权同其他经济发展发生冲突之时,——直到现在,差不多一切政治权力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都是如此,——斗争每次总是以政治权力被推翻来结束。无论什么时候,经济的发展,总是无情地、无例外地打通自己的道路。”可见,“暴力在历史上和经济的发展比较起来”,它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当然,如果把暴力仅仅看作是一种国家权力,那么,它在历史上的作用自然是相当有限的。但是,在历史上,暴力并不仅仅是作为一种国家权力而存在并起作用的。相反,它对历史发展的影响,通常是作为一种非国家权力出现的;并且它通常是作为一种有组织的强制性的力量而与国家权力相对立。正是依靠了这种力量,通过暴力不但可以构建某种人为的社会制度,甚至还可以改变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
  恩格斯之所以说暴力较之经济对于社会发展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这就在于,他认为:“行动每一次都是产生于直接的物质动因,而不是产生于伴随着物质动因的词句,从而反过来说,政治词句和法律词句,也恰如政治行动及其结果一样,都是物质动因的结果。”这一论断显然是片面的,因为,正如我们所知道的,事实上,人们的行动并不仅仅在于受物质动因的驱使。虽然在某些条件下革命的暴力可能为经济的“自己运动”开辟道路,如英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就是如此。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暴力行动往往会改变经济的“自己运动”,从而使社会的发展走上另一条道路。
  暴力在历史上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暴力可以人为地建构一种经济社会制度。
  众所周知,奴隶的出现虽然很早,但却没有成为一种奴役性制度。这些成为奴隶的人,或者是罪隶,或者是战俘。他们多在神庙、在王宫、或者在氏族贵族的家中执役,而并不从事生产劳动,因之也就没有形成一种奴役性的经济社会制度。只有当农奴出现以后,一种奴役制度才开始出现于人类社会。
  这种奴役制度是怎样形成的呢?那就在于暴力的作用。众所周知,在酋邦社会,虽然“下等人”已经出现,剥削也随之出现了,但却没有制度化。当某一个酋邦强大起来以后,便开始向外扩张,从而征服了其他部落或者酋邦。虽然征服者成了被征服者的主人,也占有了他们的土地。但是,征服者却并不使用这些土地,而是仍然由其原来的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族群耕种;他们被束缚在土地上,而不能自由离开;并且他们必须向征服者缴纳贡物。所谓“夏后氏五十而贡”,所指的大抵就是这种情形;而农奴制也就是这样形成的。
  对于形成农奴制的具体情况,我们所知不多。吕思勉先生在《先秦史》中说:“古之民,有征服者与所征服者之别。征服者居中央山险之地,服兵役,是为乡。所征服者聚四面平夷之地,其人亦非不能为兵,惟但使保卫闾里,不事征戍,如后世之乡兵然。”接着,他又引《小司徒职》所说的:“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田事而令贡赋。”显然,这里的所征服者就是农奴了。
  此外,顾准先生在《希腊城邦制度》中说:“多里安人的来到,大大的促进了原来已有相当规模的海外移民。”由此所引起的后果就是农奴制的形成。他说:“史家考证,认为最初希腊的海外殖民,多数是夺取当地人民原有的居民点居住其中,原有的居民成为移民团体的‘依附民,常常是农奴’。”当地居民之所以沦为农奴,显然便在于他们成为了被征服者。其实,农奴制在古希腊的出现,不仅限于海外殖民,而且在此以前的外来族群的一再入侵中,就已经形成了。
  由此可见,农奴制并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相反,它乃是依靠暴力而构建起来的一种人为的社会制度。
  其实,进入国家社会以后,许多国家所出现的都是农奴制,显然就因为这些国家都是建立在征服与被征服这一基础之上的;而被征服者之所以能够屈服于征服者,无疑所依靠的就是暴力。既然如此,我们当然就不能说,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经济决定政治,更不能说“暴力也是一种经济力量”。相反,通常的情况倒是,经济仅仅是诱发暴力的一个原因,但却不是全部原因,因为扩大土地,掳掠财物,俘虏人口固然是原因之一,但更主要的则在于: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固然是获取财富的机会,也是显示个人勇猛、刚强的场所;而对于领导者来说则更是显示自己的力量,自己的强大,从而使自己不但能够获得族民的尊敬,甚至还可以使自己扬名天下。既然如此,那在这里就不是经济决定政治,反倒是政治决定经济了。不用说,这里所谓的政治,当然就是指依靠暴力而取得并维持的统治。
  二,暴力可以改变历史的发展进程。
  社会制度、尤其是经济社会制度,大凡有两种:或者是人为地建立起来的制度,或者是自发地形成的制度。中国在农奴制的基础上形成的封建制就是自然而然的,因为通过“授土,授民”的举措,不仅有利于政权的巩固,而且也有利于经济的管理。中国的封建制大抵形成于殷商时期,成熟于西周时代。姬周王朝正是依靠了“封建诸侯,以藩屏周”才使其统治维持了八百年之久。
  显然,因为农奴制是一种人为的制度,它当然不可能长期维持,从而建立在农奴制基础上的封建制也就难以长期维持。所以,随着农奴制之逐渐转向租佃制,地主制也就应运而生了,并且贵族的地方分权制也就被君主的中央集权制所取代。封建制的解体而进入地主制社会之所以势在必然,在于农奴制一旦转换为租佃制,在它的母体内就必然孕育出地主制来。所以,由封建制而地主制便具有了某种必然性,从而成为一种自发地形成的制度。
  罗马虽然实行的是奴隶制;农奴与奴隶在人身隶属关系上也有所不同,但是,从性质上说,它与农奴制确具有相当的同质性,即奴隶和农奴都是对其主人具有人身隶属关系。正是这个缘故,罗马的奴隶制后来才开始向隶农制转换;而隶农制与租佃制只有一步之遥,因为二者都是向地主缴纳实物地租,从而也就免除了徭役地租。所以说,如果没有“蛮族”的入侵,那么,它向地主制的转换便是不可避免的。可见暴力的确能够改变历史的进程。
  虽然随着西罗马帝国的崩溃,通过暴力而在西欧才建立起了封建制。但是,封建的农奴制之转换为地主制具有一种自然趋势,因而随着封建制的衰落,土地逐渐变成了商品,在十五世纪便会发生一场所谓的“土地革命”。
  詹姆斯·W·汤普逊在《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中说:“15世纪,一场土地革命在欧洲获得进展,……有许多证据表明,商人们尽量置备田产,成为土地所有主;或者为了投资,或者以他们中最富有者而言,是为了占有地产,模仿贵族绅士。”而这,意味着什么呢?那就是向地主制的转变。由此便证明了暴力可以改变历史进程。
  西方之所以没有走上地主制的道路,完全是由地理大发现造成的。汤普逊说:“15世纪的地理大发现,在总体上改变了商业贸易的局面。”可见,如果没有地理大发现,这种转变是完全可能的。而这一事实也表明,在人类的历史进程中偶然性具有何等重要的作用。
  三,暴力可以改变一个国家的政治形态。
  西班牙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所发生的内战就是一个例证。众所周知,西班牙是一个非常腐朽的君主专制的国家,因而民众却总是期望改变这种现实。因此,自1812年遭到拿破仑入侵以来,曾经发生过十多次革命。1930年初,由于通过政变上台的普里莫·德里维拉失去了军队的支持,而只得辞职。于是,国王阿方索决定恢复宪法,并于1931年举行大选。投票的结果对现政权极为不利,舆论也显现出对于变革的渴望。因此,阿方索便悄然离开了这个国家。同年4月14日宣布成立共和国。从此,这个国家似乎也就实现了政治的民主化转型。
  尽管西班牙的中产阶级已经比较强大,但是,还不足以成为这个社会的中流砥柱。当时,代表贵族、军队和教会利益的右派势力最为强大,他们力图维持现状;但是,作为左派代表的形形色色的极端主义份子则要求举行彻底改革,以推进革命;中间派主要反映的是下层民众、知识份子和专业人士的观点,然而,却不能形成主流意见。由于三派之间的内斗,而使新建立起来的政权软弱无力。正是在这种情势下,以弗朗西斯科·弗朗哥为首的右派份子在德国和意大利的支持下而发动了内战,并最终导致了这个社会政治转型的断裂,从而也就中断了这个国家向宪政民主转型的历史进程。
  四,暴力可以阻遏仅仅的“自己运动”。
  正因为暴力具有如此强大的力量,所以,即使经济的“自己运动”可以为其发展开辟道路。但是,暴力比经济的“自己运动”更有力量,因而它能够阻碍经济的“自己运动”。
  众所周知,帝国时期的罗马,工商业十分发达,并且还形成了一个强大的资产阶级。虽然由于时代的局限,资本主义不可能获得充分的发展,但市场经济之发达却是空前的,因为在罗马统治的世界范围内,到处都有繁荣的市场经济。然而,仅仅因为暴力的作用却不仅彻底摧毁了资本主义经济,同时也摧毁了罗马帝国本身。
  M·罗斯托夫采夫在其《罗马帝国经济史》中指出:“罗马国家的机体内有一个根深蒂固的病患,不可能用治标的措施来治愈它。国家不但榨取资本,而资本乃是帝国的精血:一切企图使财政复原的政策,无论是像塞普提米攸斯进行抄没的那种暴力措施,或是比较制度化但却同样有害的措施,都不过是想一而再、再而三地勒索更多的钱财。”其所以如此在于,“国家的主人就是军队,皇帝们不得不使他们自己和国家结构适应于中国严酷的现实。军队十分清楚地表明它不打算容忍旧特权阶级的任何优势,……”因此,“在亚历山大·塞韦鲁斯以后的这段时期内,我们看到皇帝们在军队的不断逼迫之下完全了由塞普提米攸斯开始的过程。……代表自治市资产阶级的元老院议员阶级和古老的骑士阶级,逐渐丧失了自己的社会特权和政治特权,并且不再存在了。”而更为可怕的则是,“迪约科勒漆安的税收改革和后来一种皇帝的敕令使佃户变成了农奴,事实既已使他世代束缚在他的一块土地上,因此也就把他束缚在他的住所和他的主人关系上;……城市中的其他居民——船主、商人、工匠、工人——全都渐渐地束缚在他们的职业和他们的住处上。”所以,罗斯托夫采夫说:“三世纪的社会革命摧毁了古代世界的社会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基础,而不可能产生正面的成绩。它在一个以历史悠久的古典文明和城市自治为基础的、繁荣而组织完善的国家的废墟上建立了一个以普遍的愚昧无知。以强迫横暴、以奴役作践、以欺诈行贿为基础的国家。”之所以发生这样的改变,显然就是暴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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