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者:不做补偿,无权拆除“万圣书园”牌匾(新京报 200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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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补偿,无权拆除“万圣书园”牌匾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7-7-13 1:05:22 · 来源: 新京报

北京大街上的很多店铺,今后也可能面临与万圣书园类似的问题:曾经合法审批的招牌被要求拆除,店主还要再花费财力购置符合新标准的招牌。显然,这一损失不应完全由店主承担,有关部门理应作出补偿。
北京著名的学术书店“万圣书园”日前遇到了“麻烦事”:其2004年获得审批许可而悬挂三块户外店招,却在2007年6月“突如其来”接到了城管大队出具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其违反《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属于未按规范设置牌匾标志。紧接着,被责令限期拆除的两块牌匾在没有任何委托拆除的情况下,被强行拆除。(7月12日《南方周末》)
拆除未按规范设置的牌匾,无非是为了环境整洁,而且随着城市的建设,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也已发生变化。2006年12月北京市新修订的《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以及2005年2月北京市市政管委发布的《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试行)》,的确都对以前户外牌匾标志的位置、体量和数量作了新的要求和规范。
但问题是,对于万圣书园2004年已取得合法许可的户外店招,难道仅仅因为后来规范标准发生变化,就可以随意地让其“消失”,而没有任何限制?这般执法,似乎不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
在现代行政法上,存在着一项基本原则,即信赖保护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予保护,禁止行政机关以任何借口任意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甚至反复无常,哪怕是“有错必纠”也应予以必要的限制。但这也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具备法定条件,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我国2004年7月1日施行的《行政许可法》的一大亮点,就是第一次明确将信赖保护原则落实到具体的法律制度中,其第8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这就意味着,万圣书园在2004年时合法获得悬挂三块户外店招的许可,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予以改变或撤销。但因当初许可所依据的法规、规范标准和条件已发生变化,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变更或撤销已生效的让万圣书园悬挂三块户外店招的许可。但这种变更许可是有条件的,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给予万圣书园的信赖利益予以补偿,以弥补户外店招由三块变为一块的损失,而且,按照法律的原意,这里的“损失”,不仅应包括被强制拆除的两块店招本身“看得见的”价值,也应当包括由此给万圣书园造成的“看不见的”损失。如果没有进行合法合理的补偿,就强行拆除,是不合法的。
另外,从报道看,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强制拆除决定的“突如其来”,是不是存在剥夺万圣书园陈述、申辩权的情形?还没有在拆除委托上签字,店招就由别人代拆了,是否侵犯了万圣书园的自由选择权?强制拆除前没有必要的告诫、督促程序,强拆时也没有表明身份,是否违反法律的正当程序?其实,这种漠视相对人权利的做法,同样是对公民信赖利益的损害,只不过前面是对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的信赖,而这里则是公民对法律的信赖。
北京大街上的很多店铺,今后也可能面临与万圣书园类似的问题:曾经合法审批的招牌被要求拆除,店主还要再花费财力购置符合新标准的招牌。显然,这一损失不应完全由店主承担,有关部门理应作出补偿。
□行者(北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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