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平:“红钻帝国”何在,警方无权沉默(南方都市报 200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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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钻帝国”何在,警方无权沉默
2007-08-04 10:45:18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长平
济南网友“红钻帝国”被拘事件成为舆论焦点,至今已逾一周,案情进展如何,自然万众瞩目。但是,她竟然人间蒸发了似的,没有人知道其下落。有人说她已经被释放,在网上露过一面,但不愿说话。7月31日,《财经》杂志记者向济南警方询问,警方人士以不知情为由谢绝了采访。
事情如此怪异:按照现代法律和政治原则,犯罪嫌疑人应该不受强迫自证其罪,有权行使沉默权的是“红钻帝国”本人,但她却向警方承认自己造谣;当一起案子成为公共事件之后,执行公务的警方理当出面讲清事实,说明理由。但济南警方却选择了沉默,自始至终竟然没有一句正式的通报。
“红钻帝国”不愿说话,大约有两种情形:一是她的确曾经说谎,如今感到羞愧,不愿旧事重提;二是她受到警方的压力,身体获得自由灵魂却仍被关押,即使面对有利于她的公众舆论,也只能配合警方保持沉默。
无论是哪一种情形,她的选择都应该得到理解和尊重;但是,无论是哪一种情形,济南警方都应该受到质疑和谴责,直到他们站出来让公众了解情况。
关于这件事的讨论还在网络上激烈进行。为了让讨论更加清晰,也为了让警察的角色更加明确,我从中整理出以下三个问题:一、“红钻帝国”到底有没有造谣?二、假如她造谣了,应该受到什么惩罚?三、假如惩罚错了,警方应该干什么?
第一个问题涉及基本事实部分。对于一个公民,警方在执行处罚(治安拘留)之前,应该找到足够的证据。就这件事情而言,一是造谣的证据,二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证据。从媒体报道看,不过是有一家企业(银座超市)报案,警察就抓了人;根据她的一句话——说有朋友的老爸在超市工作,看见有人死于超市——审问这个朋友是谁,她说没有,就作出了拘留的处罚。不要说济南警方是否尊重了她的沉默权,凭常理就可以推断,如果她真有这个朋友,在那种情形下,她能说出来吗?说出来以后警察会不会马上就把她的朋友也抓起来?我这样说并不表明,我坚信她没有说谎,而是强调一个常识:即使警察明明知道某人犯了罪,也要有足够的证据才能处罚,而且这些证据应该由警察自己去找。
网络争论最激烈的其实是第二个问题,也就是说,完全有这个可能,“红钻帝国”造谣了,根本没有那个朋友,也没有任何人目睹银座死人的事,那么她该受到何种惩罚?我完全理解有些网友对于谎言的痛恨,认为历史和现实都充满了肮脏的谎言,以谎言对抗谎言就像以暴易暴一样,无效而且无耻。理解之余,我却要说:首先,为说谎(造谣)者辩护并不都是可耻的。连杀人犯都有法律权利,何况说谎者乎?其次,道德批评不能混同于法律惩罚。说谎者自然应该受到惩罚,这些惩罚一来自良知,二来自公众舆论,三来自法律。如果说谎者自省的话,良心会折磨他;如果周围的人都识破他的谎言,往往会鄙视和疏远他,功名利禄离不开人际关系,这自然也是一种惩罚。这两种惩罚都属于道德范畴,弹性很大,而一旦涉及公权力,动用法律武器,则应该相对刚性一些,要经得起法律意义上的推敲。再次,要分清公域和私域。个人或企业如果被人造谣诽谤,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进行阻止和索赔,但是要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拘捕公民,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必须谨防滥用警力。有网友分不清上述几层关系,以痛恨谎言为由支持警方,甚至搬出了古代对说谎者割舌的酷刑来——我要告诉你,如果真的这样做了,从法律上说,你的罪恶大过说谎者一万倍;从道德上说,你的凶残也大过说谎者一万倍。
这样讨论问题,给人一种误解,好像我们生活在一个清教徒国家,大家都有道德洁癖,容不得半点谎言。事实显然并非如此。“红钻帝国”被拘事件的关键不在造谣与否,而在于有人任意解释法律、滥用公权力打击言论自由。一个又一个因发送短信、网络发帖而获罪的案件,已经呈现出这样一种危险的倾向。因此,第三个问题变得十分重要,也就是说,如果对“红钻帝国”的惩罚是错的,济南警方应该怎么办?如果要赔偿,言论自由到底值多少钱?
有人透露说,“经过媒体的报道,济南警方已经不打算继续就暴雨网络谣言抓人了。”这是什么意思?如果该抓,为什么不继续抓呢,不怕被追究失职吗?如果不该抓,“红钻帝国”就白抓了吗?既然已经成为一起公共事件,对于这些问题,济南警方没有权利保持沉默。
(作者系南都周刊副主编)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200708040175.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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