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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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预防腐败有实招
2003-2-19 9:44:00  检察日报
巴基斯坦有关预防官员职务犯罪的立法,许多规范设计颇有特色,以施行近40年的《政府公职人员行为条例》和《1973年政府公职人员效率与纪律条例》为例,它对涉及职务犯罪的具体行为所作的规定可谓别出心裁。
《政府公职人员行为条例》有两处规定注重职业特点和社会情理。一是医务人员受礼问题。规定在不违反本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医务官可接受任何个人和集体为感谢其职业性服务而赠送的任何中等价值的礼物。二是限制接受礼品的规定。除非经政府事前批准或法律另有规定,公职人员不得接受或允许家庭成员接受他人赠送的、可能对馈赠者承担职务上义务的礼物。但又规定,如因特殊原因难以拒绝某项礼物,可先接受下来,报告内阁局并上交公用。
在查办案件中往往遇到这种情况,有时虽已证实某公职人员曾取得他人钱财,但因侦查对象自称为借款,有的还事前准备好借据。其中,一些案件虽有贿赂犯罪嫌疑,但行为人因借款等借口逃避了法律制裁。巴基斯坦的立法对这一问题一方面,规定了限制借款的范围:任何公职人员不得借钱给任何在他们管辖范围内以及在公务上与他们有联系的人;不得向上述人员借钱;不得使自己对上述人员在金钱上承担任何义务。另一方面,还对已经发生借款关系的上述人员采取相应办法:当某政府公职人员被任命或调到新的岗位时,如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某个曾经借钱给他的人,或者他在金钱上对其承担了义务的人,今后将成为他主管的下属,或者在他管辖的范围内居住、拥有不动产或继续经商,该政府公职人员应立即通过正常渠道向政府说明情况。
对容易发生权钱交易等犯罪行为的环节,如动产和不动产的买卖、建房等,通过立法加以防范。任何政府公职人员不得建造房屋,不论用做住宅或作为商业用房,除非其写有建筑费用来源的建房申请得到政府的事前批准。对于政府公职人员的巨额财产转让,规定如果动产、不动产买卖交易或其他方式转让的价值在2.5万卢比以上,就必须向他们所在工作部门的领导或根据情况向政府秘书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为了防止权力介入市场,巴基斯坦规定非经政府事前批准,任何公职人员不得参与银行、公司的创办、注册和经营,除了履行公务外,未经批准也不得经商或接受雇用工作。但是法律也规定,公职人员如果是承担宗教和社会事务或慈善事业名誉工作以及文学艺术方面的临时性工作,可以不经批准。其前提是不能因此影响公务工作,不能与其公职人员的身份不相称。此外法律还对公职人员从事投资和投机活动作出了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