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民之争,也可以找到依法维权的路!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4 04:00:17

官民之争,也可以找到依法维权的路!

佛山市南海区刚刚发生了一场“180亩地引发的官民之争”(见南方都市报2010年1月8日)。据媒体报道:1月7日晨5时许,在南海松岗万石村,南海区法院联合多部门对(挂)2009-028地块实施先予执行行动时,遭遇村民阻拦,双方发生冲突。500余名村民与1000余名执法人员对峙。前者抛掷尖木棒、板凳、刀具、汽油瓶,后者则用高压水枪喷射、释放催泪弹。约3小时后,场面得以控制,48名村民被带离现场。

冲突源于这块面积180亩的土地于2009年8月18日,被一地产公司以56200万元的价格夺得该地块的使用权。这引起万石村村民的不满,他们认为这块地属于村里所有,卖地所得理应归属村民。随后,村民至省、市国土部门信访。对此,2009年12月7日,佛山国土资源局南海分局作出答复,认为该宗地块依法为国家所有。万石村民对答复不满,坚持到上级部门信访,同时在该地块上搭建帐篷阻止施工。建筑公司向南海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施工障碍,并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经南海区法院批准,2010年1月7日上午,在区公安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及狮山镇等多个部门的配合下,对该宗地实施排除障碍的先予执行行动,因此导致冲突。

根据南海国土分局就此地块权属情况的调查报告,认定发生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主要依据有三。其一、在1958年该土地被划入人民公社,由人民公社作为林场和农场在管理使用;1978年该地块被分别成立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个企业占有;1982年集体所有制企业以松岗公社林场为所有权人,办理了《南海县山权林权证》,到九十年代,这两个企业分别都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二、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都不属于万石村。其三、万石村虽然提供了这块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1953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此证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颁发,说明的是当时的土地权属情况。我国在1958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民公社运动,村民土改时期领有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上所载明的土地已经收归集体所有,不再属于私人所有。万石村提供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已无法律效力。

万石村认为自己拥有土地所有权的依据是1953年由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权利证书《土地房产所有证》,南海官方认为虽然村民在1953年拥有产权,但在1958年人民公社运动之后,土地收归集体,不再属于私人所有,这个权利证书就没有法律效力了。

可以肯定,万石村民提供的1953年当地政府颁发的权利证书《土地房产所有证》,是当地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依法确认农民个人土地房产权属的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依法应当受到保护。而该法于1950年6月28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停止实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有效期以内,国家经历了合作化和人民公社运动,将个人土地收归集体,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政治经济组织制度。作为集体所有制经济,其法律地位,与全民所有制并存于国家经济体制之中。依照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5月1日颁发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不管万石村民所提供的权利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至少这份权利证书具有不可改变的证据效力。它足以证明:这180亩土地,从1953年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占有这块土地上的两个企业办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前(媒体没有说明究竟是那一年),在可能超过四十年的时间,这块土地合法的权利主体一直都是在合作化、人民公社运动中进入这个组织的农民集体;而土改时期的万石村民个人、之后的合作社、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组织,一直都是这块土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确认的主人。

问题出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

这180亩土地从建国以来超过四十年时间一直都是个人和集体的土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国家进入了改革开放时期,而在国家恢复法制建设之前,占有这块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分别在当地政府登记机关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登记证”。南海国土分局没有说明这块集体所有的土地怎样被“国有”的?占有这块土地的两个企业依据什么样的法律事实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南海国土分局认定这块土地属于国有的三点依据具有明显的错误。其一、官方认为这块土地在公社运动后,土地一直属于公社,就不是私人的,当然就是公有的了;占有这块土地的一个全民、一个集体企业与万石村民没有关系,土地当然就不是村民的了;其二、官方认为万石村民提供的权利证书没有法律效力。但否认它的证据效力。这个权利证书能够证明万石村民取得这块土地的法律依据。依照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这块土地一直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三、官方认定这块土地属于国有,没有提供国家取得这块土地的法律依据。

从1953年当地政府依据国家《土改法》确认这块土地为村民个人权属,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到1958年中共《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1961年;1962年中共《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及其《修正草案》(即六十条),1975年《宪法》,都以十分明确的表述,国家确认这块土地属于人民公社集体所有。人民公社被撤销以后,国家的经过历次修改直到现今的《宪法》,包括上述国家经1986、1988、1998、2004年四次立法和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这些法律、法规,都明确无误的确认这块地的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只有发生了国家对这块土地依法实行征收的法律事实,这块土地才能属于国有。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这块土地实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行为,都是对农民集体这个权利主体的侵害。

除非有证据证明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已经征收了这块土地,否则无论任何单位和个人基于任何理由和原因、在这块土地上开办了什么样的企业、将土地占为己有,都无法改变这块土地的权利主体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国家法律地位。

如果没有合法的法律事实发生,这块土地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被登记属于“国有”,这块土地的主人有权利去查明:这本来一直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是怎样被国有的?查明这一重要情节,就可以找到维权的途径!

                                                               201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