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认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就是对农民的非法掠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30 21:23:22

不承认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就是对农民的非法掠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国的土地只有两个权利主体,一个属于全民所有,一个属于集体所有。属于全民的土地,就是国家所有的土地,法律明确授权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权利。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从1975年1月17日毛泽东临终前修改的《宪法》那里,就把它莫名其妙的被“公有”了。被“公有”之后的这些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一直到改革开放进行了三十年的今天,都没有一个权利主体的代表。国家至今还没有找到谁代表集体所有的财产来行使权利。这些土地,它既不属于国家,也不属于农民集体。因此,集体所有土地的巨大权利真空,导致了政府官僚与资本新贵勾结,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近似于疯狂的掠夺;制造了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三无(无地可耕、无房可住、无生活保障)农民群体、制造了越来越多的犯罪官僚群体、制造了令世界发达国家都无法攀比的商品房价格。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建立“和谐社会”的新时期,不从《宪法》和法律尽快拨乱反正,修改不符合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符合法学基本理论、且概念不明、表述不清的集体所有制的法律规定,就无法达到执政党预期的目标。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必将更加严重的危害我们的国家,伤害我们的民族。

什么是“公”以及“公有”?

《说文解字》说“公”的意思就是与“私”相反,这是个会意字。

“厶”同“私”,“八”就是背,相反的意思。与“私”相反的意思就是“公”。“韩非曰,苍颉作字,自营为私。段注:今本韩非“营”作“环”。(第436页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浙江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韩非子在《五蠹》一文中称:“古者苍颉之作书也,自环(营)者谓之私,背私谓之公,公私之相背也,乃苍颉固以知之矣”。(子部第458页《四库全书精编》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9年版)。《中华大字典》解释“公”:无私也、君也、天子也、诸侯也,公门也(官府、政府),(第98页,中华书局1985年版)在商周时代,“率土之滨莫非王土、普天之下莫非王臣,”公就是国家,或者作为经过授权的政府所代表的国家。“公”者,天下也,社稷也,国家也,(《尚书-周官》载:“以公灭私,民允其怀”)

中文的“公”就是指国家、官府。政治经济学研究所有制,就是研究社会生产资料由谁占有的问题,“公有”应该就是国有,其含义是明确而不会产生歧义的。

而1975年在文革期间修改的《宪法》第一次突然把过去从互助组、合作社到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改变为“公有”,把“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未经任何具体的国家行为即:国家未经没收、也没有征收、或赎买,莫名其妙就“公有”了。1975年修改《宪法》,无疑是十年浩劫期间,是自称“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毛泽东带给国家法制史上的一次灾难。

但是,1975年修宪并没有真正的将集体所有的财产收归国有,只是把集体所有的财产划为“公有”,这样,就导致了集体所有的财产事实上并没有真正的“公有”。集体所有的财产还不是国家财产,还不是全民所有的财产。这些财产的所有权既不属于农民私人、也不属于国家,理论上还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当时的人民公社。而人民公社下属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当时制定的法令,对该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财产具有绝对的产权。这就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当时,人民公社就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主体。

随着毛泽东时代的被终结,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就撤销了政经合一的集体组织人民公社,集体组织被撤销以后,人民公社的财产产权却一直没有处置确权。虽然把土地分配给农民承包经营,农民只有一定期限的使用经营权。在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后,集体财产产权属于谁,国家至今没有确认。从而导致集体所有制财产权利的真空。

所有制的核心问题就是产权问题,属于谁的财产,特定的权利主体对其拥有的权利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任何干扰、妨害、阻止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行为都构成侵权,依法将承担刑事的、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责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政、建国以来的全部法律文件中,都无法找到从打土豪分田地,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确立的农民私有土地财产所有权,按照政府的要求进入集体组织以后,这一直是属于农民私人和农民集体组织的财产,何时、以何种方式被“公有”的合法文件。因此,集体所有的财产一直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其法律特征是属于该集体组织内的劳动群众共同共有。

国家应该在撤销了政经合一的集体组织人民公社后,立即将土地在内的所有财产平等的分配给该组织内的全体社员。将集体组织撤销后,对集体组织的财产既没有收归国有,也没有确权分配给集体组织成员,从而导致改革开放几十年以来,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利真空,已经造成了特别巨大的社会问题,这不是一个对人民负责的政府应该做的。

我们有理由相信:1975年的毛泽东《宪法》中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规定,是权力对法律的践踏,是专政对宪政侮辱,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非法剥夺。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国家已经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绩,但同时也产生了不容忽略的严重社会问题。十年浩劫期间许多犯罪行为得到清算,国家的许多错误政策得以纠正。而1975年《宪法》在毛泽东乱政终结后,虽然经过八次大的修改,集体所有制依然还是既不属于国家、又不属于农民的“公有制”;集体所有制至今还没有一个权利主体、巨大财富的权利真空问题依然没有被纠正。因此而造成的特别巨大的社会问题这不能不让人感到特别遗憾。

但是,在专政治下,我们不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随时有可能被排除在人民范围内的的国民,除了遗憾,我们还能做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