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是共有制、不是公有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30 20:39:25

集体所有制是共有制、不是公有制

 

                           刘本中

     什么是所有制?政治家、经济学家、法学家以及各种流派的学者都有非常详尽的论述。在浩如烟海的各派理论中,即便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也很难在那些晦涩的复杂的论证过程中找到一个比较简单明确的答案,其实,所有制就是社会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相关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第二条)的条件下,全民所有制经济又以国有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出现。《宪法》规定全民所有制是公有制,无论在实际操作当中存在有什么问题,至少,这个规定在逻辑上没有问题,它表述的意思应该是清楚明白,由国家所代表的、不确定具体个体的、全体公民或者全体国民对国有生产资料拥有财产所有权。而集体所有制也是公有制的宪法规定,无论从哪一个层面来分析理解,都无法得出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结论。这个十分明显的逻辑概念错误是稍微具备逻辑常识的人都是能够发现的。

什么是集体?“集”字的本意是指群鸟栖止在树上(《辞海》),引申为集合、聚合、汇集之意,从中文字面上可以理解为:一区域范围或组织内集合起来的个体,可以称之为集体。《宪法》规定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个语词的“全民”和“集体”,从逻辑的概念分析,这是外延和内涵都完全不同的两个权利主体。全民从字面理解,应当是一个国家之内的全体国民、公民、人民,其内涵的本质属性应该是:“全体具有本国国籍、并根据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谓之“全民”,其外延包含古往今来的、我国和世界各国的全民。集体应当是在一个地域或一个组织范围以内集合起来的个体。全民包含若干集体和个体,而集体仅仅是在全民这个大概念下面一个范围之内集合起来的若干个体。全民应该是大概念、属概念,集体只能是小概念、种概念。全民包含集体、集体不能包含全民。在逻辑概念上,全民与集体属于属种关系,不能是并列关系,交叉关系。全民不是集体、集体也不能是全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规定:“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生产资料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就绝对不能属于包含在全民范围之内的任何一个集体所有。生产资料的财产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只能属于这个集体范围之内的集体成员所有,就不能属于这个集体范围之外的其他权利主体所有,这个集体范围之外的其他任何成员都不能拥有该集体的财产权利。

现代法学理论对财产所有权关系使用的中文语词含义和概念本来是清楚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对任何不特定的其他人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属于权利主体的权利对整个社会的任何其他人而言,其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集体所有就是该范围内集合起来的每一个确定的个体对该集体范围以内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在实际存在的客观情况也是这样的;在农村,这个集体组织的财产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不能享有相关的财产权利,这个乡农民集体拥有的土地其他乡的农民也不能享有任何权利,在城市里,这个集体企业的财产只属于这个企业的全体成员,这个企业之外的任何人都不可以享有这个集体企业的财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9月9月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第四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

(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这个法律明确的规定集体所有制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共有,而绝不是公有。集体所有制的财产属于特定的、身份明确的个人和各单位组成的“私”,而绝不属于国家的“公”。集体所有制的财产只能属于这个集体组织范围以内每一个特定成员共同所有,不属于这个集体组织范围以外的其他任何不特定的个人、组织、机构、乃至国家所有。用现代法学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我们不难对财产所有权的权利义务主体作出明确划分看出:集体所有制的财产权利主体,只能是在这个组织范围以内的特定成员,他们对该组织范围内的全部财产具有绝对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这个集体组织范围以外的其他任何不特定的个人、组织、政府、乃至国家都是义务主体,都具有维护其实现其权利、不得侵害权利主体实现权利的义务,任何妨害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的行为都必然构成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根据客观事实所作出的法律规定,符合法学理论、也符合逻辑,但是,它显然违反了《宪法》的相关规定。

《宪法》虽然规定了全民和集体这两种所有制形式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但是由于《宪法》违反客观存在的事实和法学基本理论,更不符合逻辑概念的基本原理,因此,把集体所有制当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宪法规定,给国家已经造成了特别巨大的灾难。

我们所说的客观事实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颁布《土地改革法》,是把土地分给农民的,其所有权属于私有,随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强迫农民走集体化的道路,以后的历次政治运动一直到改革开放,国家都没有对集体所有制的财产收归国有。农民把包括全部土地在内的所有生产资料交给集体组织之后,再向集体组织承包经营过去属于自己、现在属于集体的土地。随着政治运动和政策的不断变化,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不复存在,集体所有制的宪法规定没有改变,中国土地的两个权利主体就莫名其妙的缺少一个!2004年8月28日,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但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由谁来行使是谁也不敢说的话!也就是说,国家成立大半个世纪以来,这个国家的集体所有制的土地没有主人!本来是农民私人的土地,政府引导国民从合作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的经济组织形式,走集体发家致富的社会主义道路,这摸着石头过河,政企合一大锅饭搞垮了集体经济组织后,在国家没有采取任何方式将集体所有制的土地收归国有的今天,宪法和法律都必须严肃的面对集体所有制的问题。

摆在面前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非常显然:在全民所有就是国有形式存在的条件下,全民所有不是集体所有,集体所有也不是全民所有,全民所有的财产不能属于集体,而集体的财产也不能属于全民。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权利主体。“公”者,天下也,社稷也,国家也,在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条件下,把公有制定义为全民所有制,或者掉过来说,把全民所有制理解为公有制,应该没有逻辑概念错误,如果把“公”的概念定义为“公共”,即既包含全民所有,也包含集体所有在内的两种生产资料占有形式都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资料占有的所有制形式就应该包含属于全民所有的公有制和属于集体所有的共有制这两种所有制形式。

在一个地区或者一个经济组织范围以内,集合起来的个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这些生产资料的财产属性具有主体明确的、对其他不确定任何人或者义务主体都具有非常清楚的排他性,现代法学理论比较公认的产权社会属性就是:主体明确地对该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集合束,也就是说,完整的所有权(即财产所有权,简称产权)必须至少包括上述四项权利,否则,产权就不是完整的、具有瑕疵的权利、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我国《宪法》把集体所有的财产认定为国有、公有的财产,不仅仅不符和国家从来就没有用任何方式将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收归国有的客观事实、在逻辑概念上是错误的,在现代法学理论上也是没有依据的。同时,与共产主义理论奠基人马克思主义的学说也是相悖的。

在中国人传统的观念和意识形态中,代表国家的“公”与代表个人的“私”是一组单字反义词,除了代表“私”的自然人个体以外就是“公”,与“公”相对应的概念就是“私”。几千以来,中国人从来都没有民法的概念,只有王法,没有近现代商品生产和市场交换需要结盟引出的财产共有的概念,只有不是自己的就是公家的概念。马克思主义的共产党要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中国的翻译想当然就认为马克思主义要建立的就是公有制了。中国共产党在大陆推翻了中华民国政府,建立了自己的国家政权之后,基于政治斗争的需要,把马克思主义作为国家的理论基础,搞了三十多年的公有制的国家运动,把国民经济搞到了崩溃的边缘。实行改革、开放后,国家的经济得以迅速发展,但是,由于不能突破因为错误翻译了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经典理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增长社会各方面的矛盾也在尖锐激化。特别是占中国绝大多数人口的农村农民的经济利益受到由国家官僚和暴发起来的资本权贵前所未有的疯狂掠夺,其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因为,农民集体的生产资料土地就是公有的财产。而这个集体的公有制财产既不属于国家、也不属于农民自己,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农村政权和经济组织合一的人民公社及其大队、生产队三级组织都不复存在的情况下,作为农民主要生产资料的土地就没有一个明确的权利代表人,正因为这样,国家官僚、政府权贵、资本权贵他们就敢于联合起来肆无忌惮的疯狂掠夺农民集体的财产。共产党的高层领导希望要建立“和谐社会”和“新三民主义”指导思想根本无法得以实行。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逻辑错误。《宪法》规定集体所有制也是公有制,实际上就是剥夺了被强迫进入集体组织内的、由每一个自然人所组成的集体财产所有权、侵害了集体的财产权利。

似乎马克思主义不允许除了公有制以外的其他任何所有制形式。按照中文翻译的意思:社会主义姓“公”、资本主义才姓“私”。一直到今天,尽管我们已经知道马克思主义的许多理论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错误的,但是,谁也不敢越这个错误翻译的“公有制”这个雷池一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股份制确立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就是一个典型的明证。稍微具备现代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股份制不是公有制,在任何情况下股份制都不可能是公有制,股份制是一个特别典型模范的按份共有的共有制。

什么是“公有”?什么是“共有”?其实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概念问题。“概念通过语词这一形式来反映事物本质或特有属性。”“概念在人类思维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概念是思维的一种形式,人们必须先具有关于某一对象的概念,然后才能做出对该对象的判断和推理。”(普通逻辑学)当政治不允许学术进行讨论和辩论时,当一个流派的学术理论成为全社会不能拒绝的《圣经》时,这个十分明显的逻辑概念错误谬种流传,给社会和国家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灾难性的危害。

在公有就是全民所有、国家所有的条件下,国家的财产不属于集体;集体的财产也绝不属于国家。因此,集体所有制是共有制、不是公有制。必须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改为“共有制”,“共有制”是大概念、属概念,它包含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只有否定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才能找到阻止国家官僚、政府权贵和资本权贵疯狂掠夺农民集体财产的法律依据。

 

2006年7月26日

2008年10月8日发表于博客中国

Benson15988.vip.boke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