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政府鼓励节妇 清廷旌表贞节烈妇高达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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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政府鼓励节妇 清廷旌表贞节烈妇高达百万 2010年03月09日 17:23 凤凰网读书

摘自:阿凤 著 《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9年4月 出版

 

妇女的寡居现象与国家的政策、社会的风气有密切的关系。明代以来,朱子学被立为官学,宋儒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宋儒程颐曰:“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如何?曰:然,凡取以配身也。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小,失节事极大。”见(宋)朱熹、吕祖谦编《近思录》卷六。思想在国家力量的推动下,迅速蔓延,成为彰显妇德的最主要形式。同时,元明以来,优待与旌表节妇的制度化,则为妇女守节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从元代开始,法律上明确限制携带“随嫁奁田”改嫁,“大德七年(六)月,江浙行省:准中书省咨:准来咨该:据浙西宣慰司呈:徽州路总管朵儿赤言:随嫁奁田等物,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元随嫁妆奁、财产,一听前夫之家为主,并不许似前般〔搬〕取随身。本省参详,若准所言相应,送礼部议得,除无故出妻,不拘此例,合准已拟相应。都省准呈,咨请照验施行(《元典章·户部》卷之四,典章十八,婚姻,夫亡,奁田听夫家为主)。

按此规定,离婚妇女和寡妇如果再婚,就要丧失原先从父母处继承得来的妆奁物,承自娘家的妆奁都不能带走。“朵儿赤法案”使寡妇改嫁带产完全成为非法。明清两代接元代之踵,都有“(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参见《明律》、《清律》,户律,立嫡子违法)的规定。这种限制妇女携产改嫁的规定也成为限制妇女再嫁的一个原因。。

关于优待节妇的规定,很早就已经出现。北魏的均田法令就规定“寡妇守志,免除赋税,但亦授妇田”。有的学者就认为这一规定与后世的旌表节妇的规定可以相提并论曾我部静雄:《日中の律令における寡妻妾に対する授田とその义务免除》(《日本歴史》220,1966)。。但一直到唐宋时代,国家虽然鼓励与优待妇女守贞守节,但诸多优待并未惠及一般平民,贞节观并未大众化柳立言:《浅谈宋代妇女的守节与再嫁》(《新史学》1991年2卷4期)。。到了元代,国家颁布法令,对于“三十以前夫亡守制,至五十以后晩节不易,贞正著明者”进行旌表大德八年(1304年)八月,礼部呈文:“今后举节妇者,若三十以前夫亡守制,至五十以后晩节不易,贞正著明者,听各处邻佑、社长明具实迹,重甘保结,申覆本县,牒委文资正官体覆得实,移文附近不干碍官司,再行体覆,结罪回报,凭准体覆牒文,重甘保结,申覆本管上司,更为核实保结。申呈省部,以凭旌表。”(《元典章》典章三十三,礼部卷之六,孝节,旌表孝义等事)。

明代洪武元年,朱元璋发布命令,要求地方官员与巡按御史举荐节妇,进行旌表,对节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不但旌表门闾,还免除本家差役明太祖洪武元年的诏令:“凡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卓异者,有司正官举名,监察御史、按察司体覆,转达上司,旌表门闾。又令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万历《大明会典》卷七十九,旌表)。。这一规定为旌表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与优待政策。守节既有名,又有利,无论夫家、娘家都以此为荣。不仅国家表彰守节妇女,而且士大夫阶层也积极推动守节风气。明代著名政治家吕坤鉴于以往女训诸书“多者难悉,晦者难明……淡无味者不能令人感惕”(明)吕坤:《闺范》,自序。的情况,精选《列女传》,作《闺范》,且命画工绘像,正是有诸多如吕坤这样的明代知识分子的宣教,尊崇贞女节妇的观念成为一种风习而扩大至各个社会阶层李国彤:《明清之际的妇女解放思想综述》(《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第3期,199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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