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执法监察的超前防范作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7 12:48:44
充分发挥执法监察的超前防范作用,对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增加执法监察的整体效果,进一步发挥执法监察在惩防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们所指的超前防范作用,是指在某一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之前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需追究党政纪或法律责任的违纪违法行为。实际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不需追究党政纪或法律责任的行为是大量存在的,也就是经常讲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如果任其滋生蔓延,就会泛滥成灾,只有加强超前防范,将其消灭于萌芽状态,才能大量减少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为了研究和叙述的方便,可将违纪违法行为界定为“可能发生”、“正在发生”、“已经发生”三种状态,以说明违纪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前两种是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需追究党政纪或法律责任的,“已经发生”是指已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党政纪或法律责任的。加强执法监察工作,在“可能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演变为“已经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之前,主动进行预防、纠正,能够发挥超前防范作用。在执法监察中,建立超前防范措施,是发挥超前防范作用的有效途径。
   加强对执法监察内容的宣传教育,提高监察对象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超前防范的基础是教育。由于执法监察工作站在反腐败斗争的第一线,贴近监察对象,它的宣教工作更具针对性、实效性。因此,要及时与纪委宣教室、有关职能部门、新闻媒体沟通,大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形成联动效应。树立正面典型,引导监察对象树立公仆意识,学先进、赶先进、争先进。适时“曝光”违纪违法行为,公开对问题的处理结果,公开“热点”问题操作程序,通过强有力的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提高监察对象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增强防范意识。
   加强事前、事中监察,减少监察对象违法行政的随意性。超前防范的关键是强化监督检查。要针对“可能发生”或“正在发生”问题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加强事前、事中监察。事前监察主要是对监察对象某种行政行为实施之前的决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督促监察对象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事中监察主要是对监察对象在执行政策、法律或实施决策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针对“正在发生”的问题,责令监察对象停止或纠正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对已经开展多年、制度比较健全的老项目,要侧重于事中监察。对开展时间较短的新项目,既要注重事前监察,又要加强事中监察,同时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和预测,不断完善防范措施,避免重大失误和重大损失。
   加强超前防范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增强监察对象行政行为的规范性。制度是超前防范的保证。因此,要充分利用制度的强制性、预防性,用制度的形式将各项执法监察的超前防范措施固定下来,形成长效机制。要加强执法监察的制度化建设,对超前防范工作进行定性、定量研究,在执法监察项目管理、目标考核等各项制度中,加大超前防范工作分量。要围绕执法监察项目,会同、配合、督促有关职能部门针对事前、事中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剖析制度建设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不断健全和完善。(作者系河北省保定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