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德纲事件的几个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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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德纲事件的几个基本概念 苏北老太 于 2010-8-8 17:40:05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灌水]郭德纲事件的几个基本概念
文章提交者:王来富 加帖在 凯迪西南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一、所谓“媒体”

我们首先要明确,中国的所谓“媒体”跟其他地方的媒体有个本质区别,那就是中国的媒体是公权力的一个宣传机构,也就是说,它们本身就是公权力的一个部门。社会主义中国从来也不隐瞒这一点,说它是“喉舌”嘛,呵呵。而国外的媒体,大部门是民间的,即便是国家电视台之类,那也是全体纳税人的财产,它不代表公权力说话。

在此事件中的另一方,即郭德纳,虽然他是公众人物,但他属于娱乐性的公众人物,那么这个矛盾就是官民矛盾,而不是像国外一样,媒体与娱乐性公众人物的矛盾是民与民的矛盾。

明确了这点,那么我们就理所当然的要“屁股决定脑袋”,即我们应该本能地站在郭的一边,去监督另一方。比如,我们应该毫不犹豫地要求另一方拿出完整的录像,否则,全部错误都可以归于他们。而这种“屁股决定脑袋”,正是一个普通公民维护自己权利不受公权力侵害的唯一正确的做法。

二、关于“私闯民宅”

用更正式的说法,是“非法侵入私人住宅”。看过录像,俺觉得这个事实是完全成立的,至于是不是定“非法侵入私人住宅罪”,这要法庭来判决(因为要把某个行为定为犯罪,还要其他条件)。

说这个事实成立,是因为当时记者有几个动作(小区保安已经提醒的情节,我们先忽略),即“敲门”、“推门”、“进入”。那么,当他们敲门后没人答应的情况下,就不该推门。什么叫“非法侵入”,前提是“未经许可”,没人答应,当然是“未经许可”。让我们感到好笑的是,有人居然说没人答应,你怎么知道许可不许可呢?问题是,没人答应,就有主人不在家的可能。而只要有这种可能性存在,那你推门进入是啥意思?非偷即盗嘛,呵呵。

所以,BTV作为公权力的一个机构,擅自推门进入他人住宅,那就是“非法侵入”了。假如换了一般人来王老头家,敲门无应,便擅自推门进入,俺完全就可以拿起菜刀让他滚出去。可正因为BTV觉得自己是公权力,才牛逼哄哄地这么做,我们当然要反对这种公权力漠视个人权利的行为!至于什么“事后默认”之类的浆糊说法,并不能否定BTV漠视公民权利在先的行为——而这正是我们要警惕和反对的东西!

三、关于郭徒打人

这个还不好判断是非,因为我们现在所看到的都是经过剪辑的公权一方的证据。这也是俺为啥一开始就要强调录像完整的道理。问题是,这种判断也应该由法庭作出,啥都不知道,就嚷嚷着“打人犯法”,那是标准的浆糊作法。王老头以为,作为普通公民,既权利也无义务去做这种审判,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要求公权一方按公正的程序办事,不能任由他们把经过加工的证据作为判案的理由。

退后一万步说,打人不对(这已经是浆糊的说法了),那郭徒也已经道歉,并被罚拘留了——这已经没啥可说的了。要说的应该是,这个判决,程序公正吗?!

四、郭德纳被封杀

这个好像没什么大分歧,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封杀毫无道理,这就不多说的。

   需要说的是有些糊涂看法。比如律师小h就认为郭那句“打就打了呗”不对,问题是,对不对你可以讨论,但不能拿这个作为封杀郭的理由。一个娱乐性的公众人物说啥话,只要他不怕失去观众或听众,又关别人屁事啊!小h好像说这对孩子会形成不好的暴力影响,可这个责任不在郭,而在公众自己,让孩子看什么不看什么,是你家大人的责任,也可以说是公众自己的责任。或者你可以按影片审定的方法,把郭的相声定为“三级相声”,少儿不宜嘛。无论如何,这不是扼杀郭发表言论的理由,娱乐性公众人物,除非他自己愿意,他有啥义务要做社会的道德楷模?!你自己把他当成道德楷模,那是你自己的事。

就说这些,欢迎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