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世凱指使刺殺宋教仁有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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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應桂馨家中查獲的電函,一直被視為袁世凱﹑趙秉鈞是幕後指使人的最有力證據。但仔細審視這些證據,不難發現,光憑這些電報信函本身,並不能作出如此嚴重的結論。
根據來往對象,可將這些函電分為三類(據江蘇都督程德全、民政長應德閎給北京政府的報告):

(一)趙秉鈞與應桂馨之間的通信
僅四件,即:
1913年1月14日,趙秉鈞致應桂馨函:“密碼送請檢收,以後有電直寄國務院可也。”外附密碼一本,上注“國務院,應密,民國二年一月十四日”字樣。
1月26日,應致趙秉鈞電:“應密”,“徑電”,“國會盲爭真相已得,洪(指洪述祖)回面詳。”
2月1日(蘆按:所見程、應文版本作“一月一日”,根據其他來源校改),應致趙電:“應密,東電”,“憲法起草以文字鼓吹,主張兩綱,一除總理外,不投票;一解散國會。此外何海鳴﹑戴天仇等,已另籌對待。”
2月2日,應致程經世(國務院庶務秘書)轉趙電:“應密,冬電”,“孫﹑黃﹑黎﹑宋,運動極烈,民黨忽主宋任總理,已由日本購孫黃宋劣史,警廳供鈔,宋犯騙案刑事提票,用照輯印十萬冊,擬從橫濱發行。”
這四件均與兇殺案無關,只有最後一條性質最嚴重,但也和案件無直接關係。

(二)洪述祖與應桂馨之間的通訊
2月1日,洪述祖致應函:“大題目總以做一篇激烈文章,乃有價值。”
2月2日,洪致應函:“緊要文章已略露”,“必有激烈舉動,弟(指應)須於題前逕密電老趙,索一數目。”
2月4日,洪致應函:“冬電到趙處,即交兄手,面呈總統,閱後色頗喜,說弟頗有本事,既有把握,即望進行等語。兄又略提款事,渠說將宋騙案及照出之提票式寄來,以為徵信。弟以後用川密與兄(蘆按:此處疑缺字,所謂“川密”﹑“應密”是兩本密碼本,洪要應以後使用注有“川”字的那本密碼本跟他聯繫)”。
2月8日,洪致應函:“宋輩有無覓處,中央對此,似頗注意。”(原注:“輩”字又似“案”字。)
2月11日,洪致應函:“宋件到手,即來索款”。
2月22日,洪致應函:“來函已面呈總統﹑總理閱過。以後勿通電國務院,因智老(原注:趙秉鈞字智庵)已將應密電本交來,恐程君(程經世)不機密,純令歸兄一手經理。請款總要在物件到後,為數不可過三十萬。”
3月10日,應致洪電:“川密,蒸電”,“八厘公債,在上海指定銀行,交足六六二折,買三百五十萬,請轉呈,當日複。”
3月13日,應致洪函:“《民立》(蘆按:報名,係國民黨所辦)記鈍初在寧之說詞,讀之即知其近來之勢力及趨向所在矣。事關大計,欲為釜底抽薪法,若不去宋,非特生出無窮是非,恐大局必為擾亂。惟中間手續,無米為炊,固非易易。”
3月13日,洪致應電:“川密”,“蒸電已交財政總長核辦,償止六厘,恐折扣大,通不過。毀宋酬勳位,相度機宜,妥籌辦理。”
3月14日,應致洪電:“應密,寒電”,“梁山匪魁,四處擾亂,危險實甚,已發緊急命令設法剿捕之,轉呈候示。”
3月15日,洪致應電:“應密,銑電”,“寒電到,債票特別准何日繳現領票,另電潤我若干,今日覆。”。
3月16日,洪致應電:“川密”,“寒電應即照辦。”
3月19日,洪致應電:“事速照行。”
3月20日,半夜兩點鐘,即宋被害之日,應致洪電:“川密,號電。”“二十四分鐘所發急令,已達到,請先呈報。”
3月21日,應致洪電:“川密,個電”,“號電諒悉,匪魁已滅,我軍無一傷亡,堪慰,望轉呈。”
3月23日,洪致應函,“號個兩電均悉,不再另覆,鄙人於四月七號到滬。”

(三)趙秉鈞與洪述祖之間的通信
據程德全、應德閎的報告披露,從應桂馨家中查到趙秉鈞致洪述祖函件數封。但報告僅披露了其中一份中的“應君領紙,不甚接頭,仍請一手經理,與總統說定方行”一語,且日期不明。
以上通信,如果全部屬實,則最多只能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趙只給應發過一封信,是給他寄密碼本的,並告訴他以後有電直接發給國務院,從未給應發過進行犯罪活動的指示。當然,也不能因此排除他通過洪指揮的嫌疑。
這裏順便解釋一下,“密碼電本”在現代人看來,似乎是間諜的專利,其實那時是普遍作法,因為政府沒有專線,所有電報都由商辦的郵電局處理,為了保密,只能普遍使用密碼本。不但政界普遍這麼做,民間商務也如此辦理。
第二﹑如果洪所言是實,則趙和袁都捲入了對付國民黨人陰謀活動中。至少應擬議拋出“孫黃宋劣史”以及宋的刑事檔案之事,趙是知道的,而袁更感興趣並予以批准。
第三﹑殺宋是應主動於3月13日向洪建議的,此時他應該還沒有收到洪於同日發給他的“毀宋酬勳位”的電報。即使收到,他也沒有如現代人那樣,將“毀宋”理解為“殺宋”、“除宋”,否則就不會於當日和次日還反復向洪強調殺宋的必要性,試圖說服洪“若不去宋,非特生出無窮是非,恐大局必為擾亂”、“梁山匪魁,四處擾亂,危險實甚”,甚至一面聲稱“轉呈候示”,一面卻又迫不及待﹑自作主張地“已發緊急命令設法剿捕之”。
第四﹑從通訊中並不能得出袁﹑趙參與並贊成殺宋密謀的結論,洪的函電從未提示這一點。因此,不能排除殺宋是洪自作主張,特別是他已經說過趙“純令歸兄一手經理”——讓他全權處理與應的聯繫。趙在寫給洪的信中說“應君領紙,不甚接頭,仍請一手經理,與總統說定方行”(趙要洪全權負責與應的密謀,但採取行動前必須獲得袁世凱的批准)也支持這一理解。
第五﹑洪之“毀宋酬勳”一語,從表面上來看,似乎就是袁批准殺宋的過硬證據,但其實經不起推敲。授勳乃國之殊榮盛典,當佈告天下,舉行典禮,萬衆屬目,非比尋常。應不過是個巡長,即使做得天衣無縫,請問總統以何理由授他勳位?豈不是自動招來嫌疑?酬應還有其他方法,贈以厚款就是最常見﹑最方便也最不引人注目的方式。袁何以用此大轟大嗡的笨招?
我已經在《“毀宋酬勳”考》中指出,其實那“毀宋”的“毀”字在文言中是“譭謗”之意,指的是毀了宋的名聲,並非“殺宋”。殺宋的建議是應而不是洪反復提出的,洪在接到應的建議前許願“毀宋酬勳”,其實是以此催要應某答應提供卻遲遲不寄去的宋的刑事犯罪證據,好在袁面前交差。
綜上所述,以上函電本身,根本就不能作為袁趙合謀殺宋的證據,只能作為應﹑洪涉嫌殺宋的證據。(《國共偽造的歷史》由明鏡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