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意::法律法规 - 霍邱县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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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县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有被有关审判组织确认为错误裁判案件的事实;
  (二)有《办法》及本细则所列举的违法审判的行为;
  (三)错误裁判的案件与违法审判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承办案件的人员或合议庭,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
  第三条 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违反审判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办法》第二条规定中的故意论处:
  (一)有证据证明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
  (二)对当事人有充分证据和理由的抗辩不予理会的;
  (三)在适用法律上,违反常用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的;
  (四)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经发现或指出后,能够纠正而不予纠正的;
  (五)因不负责任而导致违法审判行为发生的;
  (六)违法执行、超标的执行或违法超标的查封、冻结当事人财产的;
  被执行的标的物不可分割的,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查封、执行的。不认为是超标的查封、执行。
  (七)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已明确提出,而违反该法律法规的。
  (八)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是故意的。
  (九)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条 审判人员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认定为《办法》第二条中的“严重后果”:
  (一)给当事人、案外人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当事人自杀、殴斗等行为或其他伤亡后果的;
  (三)引起当事人集体上访、游行、示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被依法确认的;
  (五)严重损害法院形象的;
  (六)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五条 凡违反《两个办法》和《细则》规定的,均属追究范围。
  第六条 《追究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自受理案件”,是指违反立审分立规定、未经立案登记而受理案件。
  第七条 《追究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法定回避情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放弃与审判工作有关的行为或不按合议程序进行合议的。
  第九条 法院司法鉴定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鉴定结论的,或者因过失导致鉴定结论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第十条 根据《追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故意违反关于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一)依法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不采取,或者不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采取,造成损失的;
  (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未提供担保而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
  (三)超标的保全的;
  (四)动用被保全财产的或标的物的;
  (五)私自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
  (六)当事人已提供有效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而不予解除的。
  第十一条 根据追究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缺乏执行依据而违法执行,造成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财产损失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第十二条 追究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法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对不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的;
  (三)未按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或采取的强制措施在轻重程度上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的时限,如下级人民法院未按法律规定时限移送上诉案件卷宗,对移送管辖案件不及时移送,申诉案件立案后不及时调卷,均视为拖延办案。
第三章 违法审判责任的承担
  第十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法审判的,其责任应根据各自的行为在审判中的作用,划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可比照主要责任从轻处理。
  第十五条 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评议、讨论案件时,由于其他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故意误导,而作出错误结论的,由故意误导导致错误结论的人员承担责任,但明知其他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意见有错误而同意的,以及合谋、串通左右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结论的,按共同故意违法审判处理。
  合议庭评议结论、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的,意见正确的少数人不承担责任,由主张错误的多数人承担责任;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导致评议结论错误的,由审判长和导致错误结论的主要行为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成员,在讨论、评议案件时,都必须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
  审判委员会主持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因案件事实不清而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或改判的由主审人及合议庭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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