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举报奖金几百到几万 发放不规范缺监督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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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举报奖金几百到几万 发放不规范缺监督引争议

2010年08月04日 09:00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5)  【字体:↑大 ↓小

  悬赏举报,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用来征集破案线索和执法线索的手段之一。然而现实中,一些公权力机关既是奖励办法的制订者,同时也是办法的执行者,奖金发放缺乏规范与监督,由此引发不少争议。

  如何使悬赏举报法律化、制度化,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一万不多

  几百不少

  悬赏举报广为应用

  为确保“2010严打整治行动”取得实效,近日,辽宁省公安厅制定出台了举报奖励规定,大幅提高举报案件线索奖励金额,举报重大案件及逃犯线索,经查证属实按重奖原则执行奖励。其中,破获公安部督办案件的线索,由原来奖励人民币5000至1万元,提高到1万至5万元;破获省公安厅督办案件,由原来奖励人民币3000至5000元,提高到1万至2万元;打掉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奖励人民币1万至2万元……

  悬赏通缉犯罪嫌疑人和悬赏征求破案线索,是国际通用的刑事对策,而发布悬赏广告则是动员社会公众捉拿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有效手段。近年来,我国也开始越来越多地采用这种形式缉拿犯罪嫌疑人。

  为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犯罪,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近日决定对严打中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破获案件或打掉犯罪团伙、查获“黄赌毒”案件,以及提供线索抓获逃犯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今年7月,广东省东莞市政府出台《东莞市举报制造、销售、使用假牌假证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市民举报机动车假牌假证最高可获2万元的奖励。

  除此之外,悬赏举报制度也被广泛应用于行政执法机关。湖北省武汉市安监局近日公布《武汉市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从7月1日起,市民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最高可奖励500元。自7月1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启用假劣药品举报电话,广大群众若发现制售假劣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举报查实最高可获奖励5万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告诉记者,悬赏举报行为是一种授益行政行为,是指政府机关许以一定的报酬,鼓励公民从事一定的活动。现实中,行政机关在很多领域使用这一举措,有的是针对某一具体案件悬赏线索,有的是政府部门为了执法征集线索。

  纵观一些部门的相关悬赏规定,不难发现这些规定并不统一,数额从几百元到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标准不一并且经常变动,大都是公权力机关自己制定、自己执行。即使是同一机关,不同时期的举报奖金也不一致,严打时期奖金高,平时则低一些。

  人抓了

  案破了

  悬赏奖金却难兑现

  现实中,由于悬赏机关开出的悬赏条件比较笼统,对于线索的实际价值、与最终破案的因果关系等并没有详细规定,因此,现实中奖金如何分配发放完全是悬赏机关说了算,拒不兑现奖金、兑现奖金不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

  2003年,湖北省曾发生一起特大持枪抢劫运钞车案,作案人劫走现金30余万,并枪杀数人。为此,湖北警方悬赏20万元向群众征集案犯线索,鼓励举报案犯踪迹。然而,案件告破之后,实际提供破案线索和协助破案的8名群众只获得总额为6万元的奖金。奖金由20万缩水为6万,引起一片哗然。公安机关解释说,群众举报线索虽然对破案有价值,但警方还得通过大量的侦查手段,才能锁定案犯。

  有专家表示,一些悬赏举报规定的最低奖励和最高奖励相差数十倍之多,这里面大有“文章”可做,究竟给多少,恐怕最后还是执法部门自己说了算。探其原因,在于司法部门是奖励办法的制订者,但同时也是办法的执行者。

  2002年3月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一起公民起诉公安部门要求给付悬赏奖金的案件。某市公安局为破获一起特大持枪抢劫杀人案,在发布的悬赏通告中明确表示,对提供有关线索和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的人给予一定数额的报酬。吴某提供的线索,帮助了公安机关破获此案。不过,事后该市公安局拒不支付相关奖励。此外,由于公安机关未对提供线索的人进行严格保密,使吴某及其家人精神上受到极大伤害。因此,吴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市公安局支付悬赏奖金,并赔偿因公安机关未能尽到保密义务致使吴某和亲属遭受到人身威胁所产生的精神损失费。

  近年来,这种因奖金兑现产生的纠纷时有出现,有的举报人最终走向法庭,向悬赏机关索要奖金。

  山东政法学院教授李克杰表示,这种“说话不算数”现象的发生,既反映出有的悬赏机关缺乏诚信意识,也反映出悬赏举报措施缺乏规范,缺少具体的制度约束。奖金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危害性显而易见,它影响的是政府机关的形象,损害的是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奖金咋发

  钱从哪来

  完善悬赏举报制度

  “现在的悬赏举报,大部分具有法律依据,但都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中,标准多少不一,且不成体系,有关奖金兑付、监督的规定比较缺乏。”余凌云教授表示。

  有专家认为,悬赏奖金分配问题触及了悬赏的深层次问题,有必要对悬赏进行全面规范,使其法律化和制度化,减少随意性,增强权威性和可信性,避免因奖金分配问题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应飞虎认为,就已实施的有奖举报而言,举报人与公权机关在奖金问题上已产生较多纠纷。这些纠纷产生的原因,公权机关的因素不容忽视。很多公权机关没有充分重视奖金发放的重要性,认为奖金发放是公权机关的单方给予,甚至看成是公权机关对举报人的一种施舍与恩赐,而不是基于信息交易的角度把奖金的发放看作是一种义务。

  应飞虎认为,我国目前一些举报奖励或保密规定很不完善,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激励公民举报、政府获得更多线索,应对现行制度进行全面评判和研析,克服错误认识,并在此基础上设定有效的奖励制度,避免政府“自说自话”。

  余凌云教授表示,从当前的现状来看,悬赏举报有三方面的问题需要完善:首先,悬赏举报造成的权利滥用问题。现在一些悬赏举报,只要公民提供线索就给予奖励,结果造成权利滥用问题,如有的交警鼓励公民举报交通违法行为,造成很多公民通过偷拍、偷照,设置陷阱、钓钩来取得线索,从而获得政府的奖励。从悬赏的初衷来看,政府是鼓励举报获得执法线索,但公民举报必须合法、有序,而不能滥用权利,造成更负面的社会后果。其次,奖励的条件不能笼统。政府设置奖金的条件应该具体、明确,否则不利于兑现。一些地方出现悬赏奖金发放纠纷,就是因为奖励设置不明确,一旦出现奖金发放争议,将影响公权机关的形象,并且也会打击公民的举报热情。再次,悬赏奖金的来源问题。悬赏资金从哪里来,政府财政还是部门小金库?为避免悬赏奖金成为一纸空文,应在相关法律或规定中予以明确。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