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干部培训项目申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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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干部培训项目申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9年9月29日 阅读次数: 318 次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进一步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北京市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区委领导下,在区委党员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区委组织部主管,区委和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区委、工委和二级单位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调外单位处级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由干部培训主办单位负责进行申报备案。 第四条  全区各有关单位要对本年度调训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情况提前作出计划安排,在每年年初进行培训项目申报备案。区委组织部协调有关单位审核汇总上报的培训计划,形成全区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上报区委党员干部教育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下发全区干部教育培训计划。 第五条  凡是计划之外由上级有关部门临时下达的培训任务或根据需要必须临时举办的培训班,应在培训举办前1周向区委组织部申报备案。未经申报或者未能批准同意的培训班一律不准举办。 第六条  申报单位需填写《朝阳区干部培训项目申报备案表》,主要内容包括培训班名称、培训目的、培训对象、起止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承办机构等。3天以上(含3天)的专题班、研讨班或系列讲座等培训均列入申报备案范围。 第七条   经过培训申报备案后,干部培训主办单位要与承办单位一起成立项目管理组,培训前合理安排课程内容,培训过程中抓好组织落实,做好学员管理,培训结束后及时整理教学档案、提交培训信息和项目总结,做好学员培训学时登记,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第八条  各单位可依托朝阳区干部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申报备案项目进行在线报名和学员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区委党员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对全区各单位、各部门干部教育培训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纳入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全年计划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要求举办,其他的培训项目必须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提前进行申报备案,不得擅自举办。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