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期·广州旧闻篇] 对待疯癫,民国广州依然官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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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09 10:50:44   来源:南方都市报

因为没有有效的治疗途径,民国时期对待精神病
患者并没有逃脱暴力的方式。 绘图:左左右画室
【第一O一期】
本专题由本报与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合作编写。
感谢中山大学图书馆提供馆藏报纸。
本版部分资料来源于广州外办《外国人在广州的经济及宗教文化活动》、杨念群作著《论西方医疗空间在中国的确立》。
本版撰文 本报记者 刘毓
旧闻回眸
1928年
按据学者考证,古代中国社会对待精神病人实施法律原则的确实证据,最早见于《后汉书·陈忠传》。而在民国初期,广州尚有惠爱医院作为专门的精神病院,自1927年由广州市政府接手后,其创始者所提倡的人文因素渐渐殆失,而更着重于对精神病人的严加管理。
民国政府
对待精神病人之大略
广州地方官吏对惠爱医院的态度与以往官僚对疯癫管理的传统态度是完全一致的,他们都把监管疯人的任何场所,无论是家庭、收容所、救济院、监狱还是正牌的精神病院,均看成是维护地方安全、监控社会秩序的一个政治性的环节。
从地方传统的角度而言,普通百姓和司法部门的观念趋于一致,都是比较忽视癫狂的个人因素,而只是着眼于社会和法律方面的问题,特别关注的是癫狂的破坏性行为,凝聚成对社会正常秩序的侵扰。在民国时期,人们对疯癫治疗仍是由家庭为原点,逐步似水波一般地推向社区,再从社区由内及外地推至社会上更广阔的范围。即使是在承认精神病院作用的情况下,中国人仍会认为家庭治疗的伦理作用具有优先性。
广州人对精神病人的态度也是受群体利益取向所左右,所以他们对精神病人禁锢空间的选择往往摇摆于家庭与监狱之间,只是出于安全角度的考虑,他们采取的禁闭与锁囚的暴力方式才是基本一致的,甚至精神病人和刑事罪犯常被关在一起。看看来自民国时期的一个关于处分精神病人犯罪的解释明文,就可以了解到这个一直以来不变的观点。
处分神经病人犯罪
“解释”颇费周折
据1928年6月22日《广州民国日报》《处分神经病人犯罪解释明文》
高等法院检察官,令各县分庭检察官知照,关于处分神经病人犯罪,加以解释明文,其令云,为令伤事,现奉最高法院首席检察官第三九八号训令内开,案据陕西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余俊呈称,案据长安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刘女钦呈称,为用法怀疑,具文呈请鉴核,转院解释,俾资遵守事,兹有某甲因患精神病症,持斧砍伤某乙,经法院判决刑律第十二条,但书施以监禁处分,判决后,某乙请求检察官送监监禁,同时某甲亲属丙抗称,甲之监禁处分,并刑事制裁,既无相当之精神病院,收禁普通监狱。不啻受徒刑之执行,自愿在家禁制甲之行动不许外出,以免危险,而便治疗等语。于此问题,分为二说,甲说谓监禁处分,虽非刑之宣告,既备判决形式,检察官即应依执行手续,送请相当处所监禁,是否可以监禁普通狱内,在法亦无文限制。乙说谓刑律第十二条,但书之立法意旨,无非禁止精神病人之动作,防护社会危险而已,匪特无刑罚性质,即与其他不为罪规定之情节相异。甲之亲属自愿在家禁止甲之行动,亦属监禁方法之一种,只要使其于人不至发生危险,自可予以核准,以上究以何说为是,事关法律问题,理合备文呈请钧处送请最高法院解释,俾便遵循等情,据此,事关法律解释,理合据情呈请钧座鉴核,转请解释等情,当经转送本院院长解释在案,兹经解字第八十八号文开,查监禁处分,不必定在监狱内执行。某甲亲属自愿在家禁止甲之行动,如足认为于社会不至发生危险,逢可照准等语。除指令并分令外,合行令仰遵照,并伤所属一体遵照,此令,等因,奉此,除分令外,合行转令,仰即知照,此令。
历史精神
另一种形式的疯癫
2006年,中国最轰动的杀人嫌疑犯叫邱兴华,他的身上,背负着十一条人命。当人们本着杀人偿命的意识,希望这个罪大恶极的凶手得到法律的惩罚时,却有一个精神病学专家在为他呼吁奔走,理由只有一个:他认为邱兴华是精神病人。而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套用一位专家的原话,抛开公众舆论,从人权的角度来说,一个社会如果连精神病人都要判处死刑就太不人道了。
对于精神病人,中国历代的法律其实一直是比较宽容的。据学者考证,古代中国社会对待疯子实施法律原则的确实证据最早见于《后汉书·陈忠传》。在公元100年左右,陈忠向皇帝建议“狂易杀人,得减重论”,他的建议得到批准,成为第一个专用于疯人的法律,尤其是对犯有杀人重罪的疯子。以后历代律例虽屡有变化,如《唐律》甚至把疯癫与麻疯、失明及丧失双足等残疾并列为“笃疾”,但对疯癫的法律化处理仍占上风,只是在拘禁与处罚的宽严程度方面有所变化。
然而细心一点并不难发现,这些都只是着眼于社会和法律方面的问题,特别关注的是癫狂的非理性态度较易转化为破坏性的行为,凝聚成对社会正常秩序的侵扰。因此,对癫狂的判断与处置往往都是出于司法而非医学的态度。
对于被归类为“精神病”的人,社会大众总是带着异样的目光,其中包含着审视、轻蔑、试探、逃避,一方面,从人道主义的立场,一个“不正常”的人,首先就已经是一个弱者,而弱者,总是值得被同情的;但是另一个方面,从社会与个人的安全角度出发,有着“精神病”的人无疑是极具危险性的,他的攻击力与发作可能性都是未知的,而且是不在我们把握范围内的。这一点,看看广州二十年代报纸上的疯癫病人,基本上都是以拿着菜刀砍人或在路上“追人而噬”的形象出现,或是看看今天广州各大媒体上出现的精神病人形象,基本上也不离拿刀砍人。这一百年都快过去了,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而已。
基于这样一种优越感与畏惧感的交叉作用,很多时候我们更愿意远远地跳开来,用隔岸观火的心态对待,在不构成对自己威胁的情况下,我文明着我的文明,他疯癫他的疯癫。但有时候事情换个角度想就不一样了。陀思妥耶夫斯基也说:“人们不能用禁闭自己的邻人来确认自己神志健全。”我们只是以我们的视角去看,显然疯癫的是对方;如果,从他们的角度看,会不会疯癫的才是我们呢?
有这样一个笑话,讲的是发生在精神病院里的事情,一个精神病人每天都在一个空鱼缸里钓鱼。一天,一个护士开玩笑地问:“你今天钓了几条鱼啊?”精神病人突然跳起来叫道:“你脑子有毛病啊,没看见是空鱼缸吗?”
这样看来,关于疯癫与否的分界线,有时候真的很难确定,谁又知道,到底哪一种才是正常的?
正如20世界极富挑战性和反叛性的法国思想家米歇乐·福柯在《疯癫与文明》里所认为的,疯癫不是一种疾病,而是一种随时间而变的异己感,在福柯看来,它纯粹是理性与非理性,观看者与被观看者相结合所产生的效应。在书中,福柯还提到早斯欧洲的“愚人船”,这种船上载的那些神经错乱的乘客从一个城镇航行到另一个城镇。让他们远离教堂远离城市远离人群,他们被困在漂泊的船上,脱离尘世,成了最自由的囚徒,过着浪漫而没有命运的生活。
所以我会相信,在每一处我们看不见的或不熟知的地方,必定有另一个世界,只不过那个世界与我们的并不太一样。
所以我宁愿相信法国思想家帕斯卡说的:“人类必然会疯癫到这种地步,即不疯癫也只是另一种形式的疯癫。”
□刘毓

1898年,由博济医院院长约翰·克尔在广州创办,专门收容精神病人。
1926年,由广州卫生局接办,改名市立第二神经病院。
旧闻辞典
惠爱医院 中国首个西医精神病院
据《广州市志》记载,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二月二十八日,美国基督教长老会派出传教士(医生)约翰·克尔(Dr.John G.Kerr)在芳村创办“惠爱医院”(又称惠爱医癫院),开始仅有医生约翰1人,这是中国第一家西医精神病院。民国16年(1927)3月1日,国民政府接收该医院,改名为广州市第二神经病医院,后改名为广州市精神病院。
而从恂嘉理所著的《广州惠爱医院小史与概况》里,我们可以看到当时惠爱医院的原貌:它是约翰·克尔在广州城郊的芳村自费出资200美元购得17亩土地建立的病院,病院的头两所建筑物是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学传教士捐赠的500美元盖起来的。
惠爱医院遵循西方精神病院虚拟家庭的型构原则,尽量避开喧嚣烦扰的环境,为病人提供舒适的治疗空间,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医院租用了周围的大片土地建设供疗养用单栋村居式系统(the cottage system)。这些住所设计成微型的分散式家居型建筑,而不是大型的机构式建筑物,对于敏感的病人疗养更为适宜。单居型建筑可使吵闹的病人与安静的病人隔离,亦可参与种植花草,蔬菜,从而自食其力。
尽管惠爱医院在模拟家庭氛围方面做了大量努力,但是就医院报告中的统计数字来看,病人的恢复率并不算高,相反死亡率却相对较高。这一现象的出现乃是因为病人在家庭中长期消耗,以致于到达医院时不少人已到奄奄一息的地步。

约翰·克尔(1824~1901),美国来华医务传教士。1854年来华,
主持广州博济医院44年,曾在广州创办南华医学堂、
惠爱医院,翻译出版西医书籍34种。
旧闻人物
约翰·克尔
惠爱医院(The John G.Kerr Hospital for the.Insame)创始人,美国传教医师。清朝时就向美国“医药传道会”呈述需要在中国建立精神病院的建议。由于资金等诸多原因,建议未被通过。后来他辞去博济医院院长职务,倾其多年积蓄在广州芳村购地17亩,劝说海外亲友及教会,历时7年,“广州惠爱医院”正式开业。此时约翰已72岁。
解说:惠爱医院的管理方式基本上是英国约克郡诊所的移植和翻版。约翰·克尔特别提出三种有别于法律处理的对待精神病人的原则:一,凡入院者皆为病人,如果他们的言行表现出非理性的特征,那并非他们的过错;二,这是医院,不是监狱;三,尽管完全处于疯癫状态,这些病人仍是男人或者女人而不是野兽。有了这三条原则作为先导,约翰·克尔提出了相当变通灵活的治疗程序:1、尽量选用劝说的手段——在必要的情况下最低限度地使用力量管理;2、给予病人自由——在必要的情况下实施最低限度的监禁管束;3、在温和的态度下使病人伴以休息,热水浴,户外活动,身体锻炼和职业劳动——在必要的情况下最低限度地实行药物治疗。在这套原则中,对理性与非理性界限的有效甄别被作为管理的基础而得到了推广。
旧闻延伸 一
大发癫狂举刀砍母 险
据1929年6月11日《广州民国日报》 东关小东门某号,有妇人年近古稀,有子约廿余岁,时发神经病,昨(九日)下午二时许,不知何故,顿失常性,竟大发癫狂,入厨持刀将其母之左足,尽力砍去,一时血花飞溅,有如藕断丝连,其母惨痛异常,呻吟不休,警察闻讯,即上前将其拿获,初犹与警纠缠,警枪几为彼夺去,后为同去某男子,尽力协助,始行就缚,当时见其满面伤痕,血流如注,遂带回该管区正署押候。
解读:人一疯癫起来,六亲不认,连母亲都要杀。幸好未将母亲杀死,若不然,这世上可能就再没有疼他之人了。
新兵疯癫殃及同居 危
据1929年6月21日《广州民国日报》 东较场华光庙,现为第三师教导团征募新兵总处借用,该处于十九日由乐昌招得新兵数十名抵省,不料延至二十号上午三时,中有新兵罗清(湖南人,三十岁)一名,大发神经病,起而将庙内之新兵乱殴,各新兵均从睡梦中惊醒,唯有纷纷走避,有等新兵乘机逃去,不下数十名,该处职员沈略超,闻警起床,出而察看,即被该癫兵用足踢伤肾囊,续有职员张伯衡出而解救,亦被殴伤手部,该癫兵于是直闯入办公室,用一大石向酣睡未醒之职员王振光身上掷下,当堂被殴重伤,同时又有卫兵四名,先后被重伤胸部,该癫兵旋又闯入厨房取菜刀藏好,出而拦阻,亦被当堂殴伤,癫兵意犹未尽,复冲出门外,图夺守卫兵枪支,时枪已实弹,癫兵触动枪机,轰然一声,始免其灾,警察出而解围亦无效,后电话回署,邓署员前来,亦不得要领,如此嘈闹,历一时之久。
解读:遇上疯癫病人发病,首先要做的,自然是及时拿下。否则这拿了菜刀又拿枪的,其他人的安全就堪忧了。
旧闻延伸 二
西关疯妇杀伤多人 惨
据1928年9月27日《广州民国日报》 昨廿六日正午一时,西关逢源东街十九号黎宅内,有一身穿白柳条竹纱衫,黑布裤之中年妇人,正在头房内手持菜刀,自确其首,时该宅内尚有妇人多人,均在楼上蹲伏一隅,咸露惊怖状态。而该中年妇闻人声,见人形即操刀闯出,其时已将头颅砍穿,血流如泉涌,染衣发尽湿,淋漓烂斑。冲出屋外向街道狂奔,该疯妇闯至逢源西街,遇一老妇,即欲扑前狂砍,幸老妇发足急走呼救,避入邻近某宅,始获幸免受伤。时路人观状亦相显骇然,咸为辟易。该疯妇忽疾转入宝源大街,经宝源坊莲塘坊等街道,见人即扑斩,厥状甚凶,查实贤坊九十八号陈叶吉堂有一男孩在门官厅睡于椅笼内,即被疯妇隔走栊执刀伸入乱斩,致头部创伤两处,幸有走栊隔住,否则伤更甚。六十一号郑光正在门口摆卖食物,疯妇扑至,走避不及,亦为其斩伤头部,复追入屋内将该宅同居老妇伍氏(年约六十余岁)头部砍伤。疯妇由屋奔出,时同街李旦记车衣店看一婢手携数龄男孩外出购物,适与疯妇相值,即被拦截一并斩伤,均系头部,势颇沉重,继复沿街尾转落莲塘二巷,适该苍第十号连宅,有一住年妹阿妙(年十二岁)在门口破柴,亦被该疯妇斩伤头部,至是各岗警亦已偕同坊众十数人或持竹棍或持竹椅等具纷纷追至,协同将该疯妇打倒地下,交警带区报案,然后用绳索捆绑手脚,雇夫打回黎宅,谁知该宅佣妇见该疯妇已奄奄一息,行将垂毙,不允开门接纳,后经再三劝告,始即着夫役将其抬往方便医院,闻在途中经已因伤毙命云。
解读:疯妇失性伤人,被警察与众街坊拦下,送回其家中,家里佣人竟然不肯开门接纳。连自家人都嫌弃,不愿理睬,无怪乎大的社会环境会对精神病人选择离弃态度。
神经女沿街追人而噬 惊
据1929年4月29日《广州民国日报》 廿六日下午四时许,宜民市卫生泡水馆之东家,有侄二人,拟出门返家,突有一年约十二三岁之女童奔至,将之纠缠,并用口乱咬,谓打污其衫袖,须要赔偿,该二人大骇而遁,该女童又复入该卫生泡水馆,将东家之妾追逐,其妾乃出后街兴隆四巷避之,距该女童亦尾追上,以至循兴隆西而走出宜民市,再由宜民市而走入兴隆西,环绕追逐,该女童仍不放松,该店东无法,只得呼段警制止,其后该女又入店中及登楼将各物捣乱,见物即掷,段警制止无效,适警长至,乃协同邻近段警共四人,将之强拥下楼出街,各警均被咬伤手部,该警长雨衣袖口,亦被其撕咬,并将一过路少年男子之云纱衫撕破,警长等至是,遂断定该女童是患癫狂,乃实行拘之返区发落,该女童沿途仍左冲右撞,经四警察及一警长协力将之拥押,至麒麟里凉亭时,亦被其自行倒地不行,警等无法,乃觅一天窗绳,五人合力将其手足捆绑。
解读:《黄帝内经》之《癫狂》所述,癫狂的表现是失眠、食欲不振、夸大妄想、自尊心强且常吵闹不休,甚至“弃衣而走,登高而歌,或至不食数日,逾垣上屋”,看来还少了一项,“追人而噬”。
癫夫乱砍兵士鸣枪 乱
据1929年10月19日《广州民国日报》 昨十八日上午十一时许,有由各县及各区解送运轮夫数十名到府,预备遣赴前敌,以供各军军轮,至八路总部及省府之守卫,向为第八队宪兵负责,后以该队未数分配,故特增派第三队一小部分任看守,谁料该役夫中,有患神经病者一名随入汽车房内,持菜刀一把,适为副官处厨夫黎苏周金等瞥见,询以取刀为,该夫不语,乘黎不备,即扑前乱斩。程金以其如此凶暴,立即上前,欲将其刀夺取,因复为刀所伤,该夫复扑至守卫之第三队宪兵处冠寰背后,向正斩下,该兵随即倒地,其手持枪械为夫所夺。第八队宪兵骆标见状,即向该夫背后搂抱,亦为该夫向后一刀斩伤,骆标顿即倒地。是时该夫见人即挥刀,复以枪向各卫后扫射,第八路守卫宪兵瞥见,为防冲计,即向夫放枪一响,该夫旋即饮弹倒毙。同时各夫见状,纷纷拥出省府门前,欲图走脱,门前卫兵,却是枪向空放射,以资镇压,乃将该帮夫拘回原处,卒无一夫漏网逃去者,查受伤之两夫,一伤手臂,一伤肩膊。副官处厨夫黎苏伤手,程金伤肩,第八队骆标面颊,耳朵均为削去。最重伤,恐有性命之虞,第三队卢冠寰伤劲膊,现该六人已入宪兵疗养所医治云。
解读:这真是战乱时期的特色。放在今天,哪能那么随便拿到枪?
责任编辑:杨拂玄 何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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