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定剑:政府尊重环境权,才是尊重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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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定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日前有媒体报道,法国新一届政府任命前总理阿兰·朱佩(AlainJuppe)为环境部长,是内阁中仅次于总理的二号人物。这在目前各国政府中极为罕见,看来本届法国政府真的是要把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了。阿兰·朱佩是一个积极的环保推崇者,他曾语出惊人地提出,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应定为“反人类罪”。尽管他的观点还不能为多数人所赞成,但是,他道出了破坏环境对人类造成越来越严重的危害。也许若干年后将证明他说的是对的。环境破坏严重,对一个地方生态、自然和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可能是毁灭性的,会造成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侵害,像中石化吉林化工厂爆炸,还有一些被长期污染的地方成村的老百姓佝偻、变形和不知原因地早死。法国阿兰·朱佩的例子说明,保护环境越来越成为许多政府的头等大事。
我国1982年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表明,我国宪法明确地把保护环境作为一项政府的宪法责任和义务加以规定。尽管宪法没有把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加以规定,但是,我们知道,宪法的功能就在于限制政府权利,给政府强加责任。这种对政府环境保护宪法责任的规定,实质上也是对公民环境权的一种正面肯定和保护。如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是有权威的最高法律,那么,地方政府决定在城市周边建设PX项目,如果项目可能对市民的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或潜在的公害,政府就可能要承担宪法责任,至少程序上是应该让潜在受影响者知道并应得到他们的同意。
既然严重的环保问题涉及市民的生存和安全,又涉及到宪法责任和义务问题,那么政府的决策就必须是民主的,必须要有潜在利益受害者的知情权和发表意见的机会。涉及有关利益人的决策,必须由利益当事人发表意见,这是法治国家正当程序原则的核心原则。如果政府在关系人民生存状况的决策中不遵守民主程序,出现严重损害人民的后果,它就不仅应承担政治责任,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但在厦门PX项目的决策程序中,首先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被忽略了。从法律角度讲,这至少表明一些政府官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不尊重的。法律规定,地方人大有权力决定重大事项,这么大的投资并严重影响居民生命财产的事,不报人大常委会批准而由政府自行决定,不但违反了民主决策程序,也是对人民不负责任的表现。
其次,这样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件,政府还必须充分尊重民意,实行公众参与。在法治民主国家,这样的决策不但需要地方民意机关讨论,建设项目还必须有事先的城市规划,而城市规划是必须要有公众参与程序的,否则,民意机关不可以讨论这样的政府议案。在这个案子中,如果经过公众的讨论,认为发展经济,让这个危险的企业创造税收比他们的安全更重要,这样如果造成危害后果的话,那就让他们自己承担,而不是政治家承担。所以明智政治家应该让公众来参与决策过程,这对他们是更安全的。
环境权越来越成为一项基本人权。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工业的高度发展,环境问题日趋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由于发达国家污染严重、公害事件不断,在资源破坏日益严重的形势下,环境权被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提出来了。1972年6月5日至16日,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人类环境会议发表了《人类环境宣言》。人类环境对于人类的幸福和对于享受基本人权,甚至生存权利本身,都是必不可缺少的。继而在1973年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了《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该草案明确地将环境权作为新的人权并把它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重要补充。许多国家在其宪法或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对环境权加以确认或体现。我国宪法也是在这种国际社会重视环境的大背景下,把保护环境作为政府的责任加以规定,表明我国政府对人权的高度尊重。环境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也应该受到各级地方政府的理解和尊重。如果地方政府无视这一点,仅仅是为了GDP的增长和地方经济的发展,不惜冒着可能造成环境公害影响的后果,兴建化工厂,既没有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也不是保护和尊重人权的表现。希望地方政府在保护环境,尊重公民的环境权问题上,回到宪法的精神上来,回到中央政府的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