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条件(吉林通化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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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人员等级评定内容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4-14                        审核人:民政局 一、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残情等级的审核
(一)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关于贯彻执行〈军人优抚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1989】优字19号);《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6】65号);《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二)条件:
因战致残是指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
1、对敌作战负伤、医疗终结后评定残疾;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时间致残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致残的。
因公致残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
1、在执行公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
2、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3、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4、其他因公致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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