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官吏一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3 02:01:43
清朝官吏一览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集各种权力于一身的皇帝,总结历史上各朝代的经验,为加强中央集权,削弱、分化大臣权利,以防权臣篡位,建立了一套有别于以前各朝的官制。
  
  内阁:明朝时为了进一步集权而不设宰相、中书省等机构,宰相的权利转移到内阁,由内阁来处理国家政务。清朝继承了这一做法,内阁的首辅大学士以及协办大学士都被称为中堂,即宰相的别称,但实权则由军机处掌握,在军机处任职的官员称为军机大臣,统称大军机,军机大臣的僚属称为军机章京,又称小军机。
  
  中央行政机构:
  
  清朝沿袭明朝传统,设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各部长官(管部的大学士及尚书、侍郎等)称堂官,部下属各司的郎中、员外郎、主事以及主事一下的七品小京官称为司官。
  
  在六部之外和六部并立的中央行政机构有: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理藩院、宗人府、詹事府、内务府。
  
  军事系统:
  
  清朝军队主要分八旗和绿营两个系统。八旗又分京营和驻防两部分,京营中侍卫皇帝的称为亲军,由侍卫处(领侍卫府)领侍卫内大臣和御前大臣分掌,而御前大臣持掌乾清门侍卫和皇帝出行随扈,权位尤重。其他守卫京师的有骁骑营、前锋营、护军营、步兵营、健锐营、火器营、神机营、虎枪营、善扑营等。骁骑营由八旗都统直辖;前锋营、护军营、步兵营各设统领管辖;健锐营、火器营、神机营由于都是特种兵,设掌印总统大臣或管理大臣管辖;虎枪营专任扈从、围猎等,设总统管辖;善扑营则专门练习摔角。
  
  驻防八旗驻扎于全国各重要之地,视情况不同设将军、都统、副都统、城守尉、防守尉等官。内地将军等只管军事,而驻扎边疆的将军等要兼管民政。清朝的将军是满官的称号,战时则任命亲王为大将军。
  
  绿营即汉兵,驻扎京师的称巡捕营,归步军统领管辖。绿营的建制分标、协、营、汛几级,标又分为督标、抚标、提标、镇标、军标、河标、漕标等,分别由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八旗驻防将军、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统率。督标、抚标、军标、河标、漕标都是兼辖,实际各省绿营独立组织为提标、镇标,提督实为一省的最高武官,总兵略低于提督。总兵以下,副将所属为协,参将、游击、都司、守备所属为营,千总、把总、外委所属为汛。
  
  行宪机构:
  
  清朝沿袭明代设监察院,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为监察院长官,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则为总督、巡抚的加衔。
  
  地方行政:
  
  清沿袭明制,大致分省、府、县三级,总督、巡抚为掌握行政、军事、监察大权的高级地方官员,布政、按察两使为督、抚的属官。与督、抚平行的有驻防将军和提督学政,不过驻防将军只管八旗驻军;提督学政只管学校与科举考试,其权力不能与督、抚相比的。省以下有道的设置,道为监察区性质,不算正式行政区。道主要有分守道和分巡道两种,兼兵备衔,另有一些不属布政、按察二司的道,如海关道、管河道、督粮道、盐法道等。省以下为府,设知府、同知、通判等官,与府平行的有直隶厅,设同知、通判。府以下为县,设知县、县丞、主簿等官,与县平行的为散厅,设置同直隶厅。在少数民族地区则设专门机构管理,即土司,一般分为两种:一种由军事部门管辖,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长官为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另一种是由行政部门管辖,也设府、县等,官员称土知府、土知县,通常由少数民族头人担任。
一、品级(级别)

  1、正一品

  1)文京内官:太师、太傅、太保、殿阁大学士(相当于政治局CW)

  文京外官:无

  2)武京内官:领侍卫内大臣、掌銮仪卫事大臣。

  武京外官:无

  2、从一品

  1)文京内官: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少师、少傅、少保、各部院尚书(部长)、都察院左右都御使(最高检查院长)、协办大学士(政治局W员)。

  文京外官:加衔总督

  2)武京内官:九门提督(卫戍司令)、内大臣。

  武京外官:将军、都统、提督。

  **** 以下以a表示文京内官,b表示文京外官,c表示武京内官,d表示武京外官****

  3、正二品

  a: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内务府总管、銮仪使、大理院正卿。

  b:各省总督、漕运总督、河运总督。

  c:八旗护军统领、(左、右)翼前锋统领。

  d:副都统、总兵。

  4、从二品

  a:内阁学士、散秩大臣、翰林院掌院学士、各部院左右侍郎。

  b:巡抚、布政使司布政使。

  c:无

  d:副将。

  5、正三品

  a:都察院左右副都御使、通政使、大理寺卿、詹事府詹事、上驷院卿、大理院少卿、太常寺卿。

  b:顺天府尹、奉天府尹、按察使、步军翼尉、各省提学使。

  c:一等侍卫、火器营翼长、健锐营翼长、前锋参领、护军参领、骁骑参领、武备院卿、参领。

  d:城守尉、参将、指挥使。

  6、从三品

  a:太仆寺卿、光禄寺卿。

  b: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参政道。

  c:包衣护军参领、包衣骁骑参领、王府一等侍卫。

  d:游击、下五旗参领、协领、指挥同知、宣慰使、土游击。

  7、正四品

  a:通政使司副使、鸿胪寺卿、大理寺少卿、太常寺少卿、太仆寺少卿、詹事府少詹事、都察院六科给事中。 b:顺天府丞、奉天府丞、各省守巡道员、盐法道、副使道。

  d:防守尉、佐领、都司、指挥佥事、宣慰使司同知、土都司、兵备道、代本。

  8、从四品

  a:内阁侍读学士、翰林院侍读学士、翰林院侍讲学士、光禄寺少卿、国子监祭酒。

  b:知府、土知府、都转盐运使司运同、参议道。

  c:城门领、包衣护军副参领、包衣骁骑副参领、包衣佐领、四品典仪。

  d:宣抚使、宣慰使司副使。

  9、正五品

  a:各部院郎中、太医院院使、左右庶子、佥事道、钦天监监正。

  b:直隶州知州、同知、土同知、顺天府治中、奉天府治中、监掣同知。

  c:步军副尉、步军校。

  d:关口守御、防御、守备、宣抚使司同知、千户、宣慰使司佥事。

  10、从五品

  a:鸿胪寺少卿、各部院部外郎、翰林院侍讲、翰林院侍读、詹事府洗马。

  b:各州知州、都转盐运使司副使、土知州。

  c:委署护军参领、委署骁骑参领、下五旗包衣参领。

  d:副千户、宣抚使司副使、招讨使、安抚使、长官司长官使、河营协办守备、守御所千总。

  11、正六品

  a:太医院左右院判、内阁侍读、左右中允、主事、都察院都事。

  b:京府通判、土通判、京县知县、通判。

  c:蓝翎侍卫、整仪尉、亲军校、护军校、前锋校、鸟枪步军校、骁骑校、委署步军校。

  d:千总、宣抚使司佥事、安抚使司同知、招讨使司副使、长官司副长官、百户、土千总、门千总、营千总。

  12、从六品

  a:左右赞善、翰林院修撰。

  b:土州同、州同、运判、理同。

  c:内务府兰翎长、六品典仪。

  d:盛京游牧副尉。

  13、正七品

  a:内阁典籍、主簿、评事、通政使、太常寺典簿司知事、太常寺博士、御医。

  b:知县、京县县丞、顺天府满州教授、训导、土知县、县视学。

  c:城门吏、太仆寺马厂协领。

  d:把总、土把总、安抚使司副使。

  14、从七品

  a:五官灵台郎、光禄寺典簿、布政使司都事、翰林院检讨、国子监博士。

  b:土州判、州判。

  c:七品典仪。

  d:卫千总、安抚使司佥事。

  ******为节约篇幅,七品以下简略,见谅!******

  二、清朝补服图案

  1、封爵位

  亲王补服图案:身前身后五爪正龙各一团,两肩五爪行龙各一团

  郡王补服图案:身前身后两肩五爪行龙各一团

  贝勒补服图案:身前身后四爪正蟒各一团

  贝子补服图案:身前身后四爪行蟒各一团

  镇国公、辅国公补服图案:身前身后四爪正蟒各一方

  公爵、侯爵、伯爵补服图案:身前身后绣九蟒

  子爵补服图案:身前身后绣麒麟

  男爵补服图案:身前身后绣狮

  2、文官

  一品 绣鹤

  二品 绣锦鸡

  三品 绣孔雀

  四品 绣雁

  五品 绣鹇

  六品 绣鹭鸶

  七品 绣鸡敕

  八品 绣鹌鹑

  九品 绣练雀

  3、武官

  一品、镇国将军:绣麒麟

  二品、辅国将军:绣狮

  三品、奉国将军、一等侍卫:绣豹

  四品、奉恩将军、二等侍卫:绣虎

  五品、三等侍卫:绣熊

  六品、蓝翎侍卫:绣彪

  七品 绣犀

  八品 绣犀

  九品 绣海马

  三、顶戴(顶珠和花翎)

  文武官员的朝冠式样大致相同,品级的区别,一是在于冬朝冠上所用毛皮的质料不同,而更主要的区别是在冠顶镂花金座上的顶珠,以及顶珠下的翎枝不同。这就是清代官员显示身份地位的"顶戴花翎"。顶珠的质料、颜色依官员品级而不同。一品用红宝石,二品用珊瑚,三品用蓝宝石,四品用青金石,五品用水晶石,六品用砗磲〔chēqú车渠,一种南海产的大贝,古称七宝之一〕,七品用素金,八品镂花阴纹,金顶无饰,九品镂花阳纹,金顶。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更定官员冠顶制度,以颜色相同的玻璃代替了宝石。至乾隆以后,这些冠顶的顶珠,基本上都用透明或不透明的玻璃,称作亮顶、涅顶的来代替了。如,称一品为亮红顶,二品为涅红顶,三品为亮蓝顶,四品为涅蓝顶,五品为亮白顶,六品为涅白顶。至于七品的素金顶,也被黄铜所顶替。顶珠之下,有一枝两寸长短的翎管,用玉、翠或珐瑯、花瓷制成,用以安插翎枝。翎有蓝翎、花翎之别。蓝翎是鹖羽制成,蓝色,羽长而无眼,较花翎等级为低。花翎是带有"目晕"的孔雀翎。"目晕"俗称为"眼",在翎的尾端,有单眼、双眼、三眼之分,以翎眼多者为贵。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曾对花翎作出规定,即亲王、郡王、贝勒以及宗室等一律不许戴花翎,贝子以下可以戴。以后制定:贝子戴三眼花翎;国公、和硕额驸戴双眼花翎;内大臣,一、二、三、四等侍卫、前锋、护军各统领等均戴一眼花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