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溺死谁之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7 17:05:03
小学生溺死谁之责
作者:章法 桂明 来源:《中国教育报》 点击: 464 次 评论: 0 条- 
   4月2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罕见的损害赔偿案。笔者在详细了解了事件的来龙去脉后,将其真实地记录下来,以期能够带给人们一些思索和启示。   回家取钱的男孩葬身湖底   2003年6月27日,对于湖南省沅江市净下洲农场的汤红兵、黄建辉夫妇来说,是一个肝肠寸断的日子。出事前没有任何征兆,夫妻俩做梦也没有想到,刚才还欢蹦乱跳的儿子转眼间就和他们阴阳永隔了。   这天早晨,在家吃过早饭后,他们的儿子汤先觉像往常一样背上书包,兴高彩烈地朝学校走去。望着儿子渐行渐远的背影,汤红兵和黄建辉的心底不禁泛上了阵阵温馨和甜蜜。   汤先觉就读于农场九年制学校四年级,学校为了创收,在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决定以报名费和助残费的名义,向每位学生收取25元钱。通知是早发出去了,然而部分学生的钱仍未交清。因此,6月27日上午第三节课时,汤先觉的班主任在正式上课前郑重地对全班同学说:“20元报名费和5元助残费尚未交清的同学可以利用中午休息时间回家取钱。”汤先觉是个自尊心很强的孩子,5元钱的助残费他还没交呢,因此等上午上完课,汤先觉囫囵吞枣地吃过中饭,便找到班主任老师,提出中午请假回家取钱。班主任同意了他的请求。   从班主任办公室里出来,汤先觉回家去取钱。爱玩是孩子的天性,一路上,他捉蜻蜒、采野花,不知不觉地来到了一个小湖边,湖里停泊着一条渔民的小木船,船上有几个小孩儿正在嬉戏玩耍。汤先觉在岸边痴痴地观望了一阵,尽管不会游泳,但最终还是未能抵挡住这巨大的诱惑,于是他扯亮嗓门朝湖里喊:“把船划过来,我要上船。”听到汤先觉的喊声,船上的小孩儿费了很大的周折,终于晃晃悠悠地将船靠到了岸边。   在船上小孩儿们的牵引和搀扶下,汤先觉上到了船上。加入了新的伙伴,船上小孩儿们兴致更浓了,喊叫声、欢笑声此起彼伏;撩水、击水、你逃、我追,乱作一团。小船在孩子们毫无顾忌地折腾下,开始不停地摇摆……此时,汤先觉正站在船舱边,立足未稳,“扑通”一声栽进了水里。落水后,求生的本能使他拼命挣扎,伸出水面的一双手不停地挥舞,然而由于湖水太深,汤先觉的小手很快在水面上消失了……目睹此状,其他小孩儿顿时吓傻了,他们失魂落魄地逃回岸边,惊叫着四处逃散。   当天傍晚,汤红兵、黄建辉像往常一样,做好了晚饭,静静地等待着儿子回来。然而左等右盼,总见不到汤先觉的影子,他们匆匆赶到了学校,才知道汤先觉中午回家取钱后再也没有返校。夫妻俩的心悬到了嗓子眼,大脑一片空白,两人不知道自己是怎样走回家的。从学校回来后,又托亲友一道在附近寻找,他们问遍了路人,喊哑了嗓子,还是没有儿子的消息。突然,有人告诉他们,不远的湖里淹死了一个小孩儿,刚打捞上来。听到这个消息,汤红兵夫妇手脚发抖,踉踉跄跄地地赶到出事现场,夫妻俩一眼就认出了躺在冰冷地上的正是自己的儿子。黄建辉一声大哭,栽倒在地。汤红兵两眼发直,喃喃自语,双腿像筛糠似地乱颤起来……   一朵芬芳四溢、粲然开放的生命之花,却在生机盎然的夏季永远地凋谢了!   谁该为小先觉之死负责   处理完儿子的后事,黄建辉终日以泪洗面,沉浸在悲愤、痛苦和绝望中无法入眠。汤红兵陷入混沌的世界里,见人就喊儿子的名字,见人就“嗨嗨”地傻笑。   对汤红兵、黄建辉一家的遭遇,不少人十分同情,他们纷纷前往汤红兵家进行劝慰和开导;农场学校也已先行赔付了10000元。有人替黄建辉出主意,希望她诉诸法律,依法维权,为小先觉之死讨个说法。   黄建辉终于鼓足勇气,聘请律师,以她和丈夫汤红兵的名义,于2003年9月25日将农场学校和联校告上法庭。她的诉状中写道:如果儿子不是因为回家取钱,而是在学校午休,这场悲剧就能够避免。同时,儿子回家后,学校既未通知父母和亲属,甚至对一个下午未返校这么严重的事态也漠然处之,置之不管,正是由于学校的乱收费和极端不负责任导致了儿子的死。二被告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的过错和侵权行为使原告痛失爱子,不仅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同时也造成了无法挽回、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害。因此请求法庭判令学校赔偿小先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2003年10月24日,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的焦点集中在被告是否该对小先觉之死负责,该承担多大责任。法庭上,对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被告学校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为小先觉之死与学校无因果关系,小先觉自身疏忽是导致此案损害结果的唯一原因。原告委托代理人认为,学生罹难,虽然是小先觉回家途中玩水所致,但这并不能排除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小先觉之死,虽然是在校外发生,但却是被告在校内过错所引起的,被告的过错是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因此,学生在校内受害还是校外受害,这个因素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被告有无过错。围绕小先觉之死谁该担责,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法庭在查明该案事实后认为,汤先觉在被告学校就读,被告有管理好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汤先觉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故学校老师在准予其回家取钱一事上,学校不存在过错。被告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在汤先觉回家取钱后,未及时与其亲属联系,且在汤先觉整个下午未返回学校的情况下,一直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另外,该收费行为系一种谋取本单位利益的乱收费行为,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事故的发生,故被告在此方面存在一定过错,应对此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汤先觉自身原因造成,故原告之子汤先觉对该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汤先觉的死亡,给原告精神上造成较大痛苦,故其请求被告赔偿死亡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但数额过高,应予削减。对原告要求被告联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沅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由被告农场学校赔偿汤先觉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12631.6元。二、由被告学校赔偿原告因汤先觉溺水死亡的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三、驳回原告对被告联校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汤红兵、黄建辉认为判决责任划分不公;学校亦认为汤先觉的死亡与该校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他们均不服,同时向湖南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益阳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正确,遂于2004年4月2日终审判决:驳回原、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男童罹难事件发人深省   小先觉之死引发的这起官司落下了帷幕,汤红兵和黄建辉获得了一些经济上的补偿,法律所能做的,只有如此。当我们又一次面对一个欢蹦乱跳的小天使由于意外事故而丧失了鲜活的生命,当我们又一次面对天降大祸给一对年轻父母所带来的无限苦涩,那种发自内心深处的震憾再一次猛烈地撞击着我们的心灵。   我国0-14岁儿童意外死亡专项调查显示:在各种死亡原因中,意外死亡已占第一位,占总死亡人数的31.1%。据推算,我国15岁以下儿童每年因意外伤害引起的死亡竟有40万-50万人之多。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我国有16000多名中小学生因食物中毒、溺水、交通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平均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因意外事故而过早地离开了人世。   意外伤害,已经成为我国儿童的第一杀手。儿童意外死亡,已被许多学者视之为当今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   为什么意外伤害竟会成为儿童致死的首位原因呢?我国著名的儿童意外伤害研究专家、北京市儿科研究所丁宗一教授认为,由于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科技不断进步,社会环境、家庭环境都比原来复杂了许多。例如现在的家庭都配备有各式电器、电插座;马路上各种交通工具日渐增多,路况更加复杂;还有的家庭开始驯养宠物。电器多了,难免孩子会因为好奇乱碰乱摸;马路上车多了,儿童遭遇交通事故的几率也会增加;再就是家有宠物,如有不慎就可能伤害幼儿。所有这些因素都直接导致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率不断上升。与此同时,意外伤害的发生有其内在规律,主要与儿童的生理状况(如年龄、性别、生理特征、身体状况等)、家庭条件(如经济状况、父母受教育和安全意识的程度)和社会因素(如经济发展水平、健康教育的落实和普及程度、产品及公用设施的安全状况)等有关。   小先觉之死,充分说明我们很多的孩子缺乏辨别危险的意识和能力,缺乏在突发事件到来时的自助、自护的应对措施。面对一组组触目惊心的数字,越来越多的专家开始呼吁安全教育和自助、自护教育的日常化,必须经常提醒、告诉孩子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哪些该为,哪些不能为。面对日趋复杂的社会和家庭环境,一位专家指出,首先,学校和家长要尽可能地给孩子教授一些如何避免诸如“马路杀手”、“家庭杀手”伤害的常识、规则和技巧,要教会孩子面对突如其来的危险自我救助和自我保护。与美国、日本等国的孩子相比,我国孩子在灾难来临时应变能力较差。因此,学校和家长应该在日常的教育中,潜移默化地向孩子传递安全、自助、自护信息,帮助孩子掌握求生的技能。惟其如此,像小先觉之死这样的悲剧才会大幅减少。(章法 桂明)   
 
本信息来自枫叶教育网(fyeedu.net),转载请注明出处 更新:2004-4-15 0:00:00 编辑:fengye 本文来源于 枫叶教育网(www.fyeedu.net)
原文链接:http://www.fyeedu.net/info/3615-1.htm